卢湾区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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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卢湾区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度卢湾区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市,区卫生局,教育局的有关规定要求,为预防学校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师生健康,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部门职责
1,加强领导,落实传染病管理责任制,建立校长责任制.保证传染病防治的必要经费,按照卫生部门和教委要求,组织校内各项传染病防治措施落实.
2,学校设立专职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制定专人(学校卫生室校医)具体负责本校传染病疫情收集,报告,学生健康晨检或巡查,学生健康教育,校内食堂,饮水卫生检查,免疫预防等传染病防治工作.
3,学校应主动与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加强沟通,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技术指导,培训,督导检查等工作.
4,发生疫情后应协助与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调查,病人 救治,控制措施落实等工作.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
(一)报告病种
1,法定报告的甲类和按照甲类控制的乙类传染病
学校内发现甲类(霍乱,鼠疫)传染病疑似或确诊的散发病例,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疑似或确诊散发病例.
2,法定报告的乙,丙类传染病
(1)呼吸道传染病.学校内在疾病最长潜伏期内发生麻疹2例及以上,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例及以上,丙类传染病中流行性感冒,风疹,流行性腮腺炎10例以上.
(2)肠道传染病.学校内在疾病最长潜伏期内发生急性病毒性肝炎,伤寒,副伤寒5例及以上,痢疾及丙类肠道传染病10例及以上.
3,非法定报告的传染病.
学校班级内出现集聚性水痘,手足口病等非法定传染病病人以及集聚性不明原因疾病病人,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4,发热事件.
同一班级内在近3天内突然出现有5例以上的体温大于38度,并伴有头痛,咽痛,肌肉酸痛等类流感症状的病人应向学校保健教师报告;同一学校内在近3天内突然出现有3例以上的体温大于38度,并伴有痛,咽痛,肌肉酸痛等类流感症状的病人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5,食源性疾病
学校在短期内发生因食品原因引起的恶心,呕吐,腹痛,腹泻,伴有发热症状的病人10例及以上,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二)报告要求
1,学校校长,老师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为传染病信息报告的责任人.学校指定专人(校医)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应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和传染病报告登记簿(附件),加强对师生健康情况晨检或巡查,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及时报告.
2,学校师生中一旦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学校保健教师应做好学校传染病病人登记,在第一时间内以电话和网络形式报区教育局办公室或体卫科艺科,同时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校医院或保健科的临床医生诊断为法定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应立即电话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在2小时内传真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区教育局办公室或体卫科艺科.
3,发现学校内上述传染病暴发或流行,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集体性发热事件和水痘,手足口病等非法定传染病暴发疫情应立即电话向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做好新续发病人的动态报告.
三,传染病预防
1,学校应认真执行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对新生的预防接种凭证入学,配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相关疫苗免疫接种,传染病监测等工作.
2,学校每年应拨出一定比例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专项经费,用于学校肠道,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应急预防控制,包括应急药物储备,疫苗储备,消毒药械以及现场疫情控制等.
3,每年组织对校内从事饮食,饮水,保育行业人员定期体检,发现属法律规定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及时调离岗位.
4,加强对学校内食堂卫生工作管理,建立规范工作制度,防止食品在加工制作过程中交叉污染.做好师生饮水卫生,确保提供师生安全,卫生,合格的食品与饮用水.做好校内粪便管理和苍蝇,蚊虫等媒介昆虫消杀灭工作.
5,做好对学生健康查检和巡查,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的健康教育.
四,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理
1,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做好登记;配合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病人的流行病调查;根据疾控专业人员划定的密切接触者协助做好每天医学观察,做好宣传教育,饮食,饮水卫生等控制措施.
2,发现传染病暴发疫情,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及时护送病人就医治疗;对现场予以保护;如认为属共同食用污染的食品或水而引起的,应暂停供应,并保留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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