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ELITY FUNDS
SICAV
设立於卢森堡
部份公开说明书
(中译文-仅供参考用)
钳 贤 崦 此
本境外基金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申报
生效在国内募集及销售,惟不表示绝无风险,基金经
理公司以往之经理绩效不保证基金之最低投资收益;
投资人申购前应详阅基金公开说明书.基金公开说明
书 及 投 资 人 需 知 , 请 至 境 外 基 金 资 讯 观 测 站
( h t t p : / / w w w. f u n d c l e a r. c o m . t w )及富达证券网站
(http://www.fidelity.com.tw)下载,或请洽富达证券或销
售机构索取.本资料仅供参考,富达并不针对个人状
况提供投资建议,投资人应审慎考量本身之投资风险,
自行作投资判断.
FIST 0612-564
FIDELITY
FUNDS
设 於 森堡
部份公开 明书
(中译文-仅供 考用)
此「部份公开 明书」仅提供予台湾地区投资人 阅用.任何接获此「部份公开 明书」之人应注意此「部份公开 明书」只是
载明各 富达基 股份资讯之完整公开 明书之摘 ,因之,此「部份公开 明书」并未包含所有现 富达基 各 股份之资
讯.此「部份公开 明书」之原文为英文.中文翻译仅供 考.
内容
公开 明书
第一部份:基 详细资
第二部份:重要资
( 缺少第一部份及第二部份,则 构成有效之公开 明书)
公开 明书:富达基 中译文2006 8月
定义
营业日 营业所在地内银 开放营业之日.
董事 本基 之董事会.
经 销 商 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二部份所 ,可透过其买卖或转换本基 股份之公司.
富达 设 於百慕达之富达国际有限公司(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及/或设 於美国之
FMR Corp.,及其关系企业.
本基 富达基 .
基 本基 内特定之资产与负债之投资组合,其系依为与该基 有关之股份种 指定之投资
政策所管 .
执 董事 负责本基 日常业务之人士.
净资产价值 依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二部份所记载之原则决定资产减负债之价值.
开放营业之日 经销商及本基 於相关管辖区至少每一营业日开放,经销商并得於其决定之其他日子开
放.
主要地(Primarily) 此一用辞每次用於 明本基 之某一基 ,某 股份,某种基 ,或本基 之某 股份
时,系指相关基 至少70%之资产,直接投资於该基 名称及投资目标所表达之货币,
国家,证券种 ,或其他重要项目.
首要地(Principally) 此一用辞每次用於 明本基 之某一基 ,某 股份,某种基 ,或本基 之某 股份
时,系指相关基 之资产至少70%(通常为75%)以上之资产,直接投资於该基 名称
及投资目标所表达之货币,国家,证券种 ,或其他重要项目.
股份 本基 资本内任一基 之该种 股份,或任一种 之任一股份.
过户代 人 Fidelity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
评价日 除十二月二十五日(耶诞节)及一月一日(新 )之外的任一周一至(包括)周五.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中译文2006年8月
第一部份:基 详细资
页
资 1
重要 明 1
摘要资 2
基 系 4
股票型基 4
平衡型基 6
债券型基 6
现 型基 7
富达生活 基 7
以下附注应配合各 同基 资 一同阅 8
第一部份 基 详细资
公开 明书:富达基 1 中译文2006 8月
资
重要. 您对於本部份公开 明书有任何疑义,应谘询您的股票经纪商,银 经 , 师,会计师,或其他独 财务顾问.股份
系根据本部份公开 明书所载资 及本部份公开 明书所引述之文件而募集.关於本部份基 ,任何人未被授权提供本部份公开
明书所载以外之资 或任何陈述.任何人根据非本部份公开 明书所载,或与本部份公开 明书抵触之资 及陈述所作之购
买,由买方自负风险.
富达基 为配合长期投资而设计及管 ,及 鼓 经常进 买卖.於短期内或频繁购入或出售本基 ,可能会扰 投资组合管
策 ,及增加开支,而对绩效造成负面影响.根据富达之一般政策及惯 和CSSF通告04/146,本基 及经销商致 予批准其
知悉或有 由相信与市场时间选择有关的交 .因此,本基 及经销商得拒绝接受股份之申购或转换,特别是那些被视为扰 性
之交 ,特别是基於本基 及经销商之考 认为已建 短期或多次买卖之模式,或其买卖已经或可能扰 本基 之市场投机人士
或投资人.就此而言,本基 及经销商得考虑投资人於某一基 或其他富达基 之买卖记 ,及共同拥有或控制之帐户.
富达基 投资人同意,富达或其关系企业得储存,变 ,或使用关於投资人,其帐户及帐户活动.富达集团对这些资 之储存及
使用是为 发展并处 投资人之业务关系,使投资人得於保存资 的任何管辖区进入/ 用其资 .资 可传输至富达集团内的其
他公司,中间人,及业务关系中的其他人.资 可在本部份公开 明书以外的管辖区取得.富达集团已采取合 措施确保在各有
关机构内所传输 据的保密性.
董事已采取所有合 之注意,确保本部份公开 明书所载之事实在各重大方面均为真实正确,且未遗 任何重大事实,致本部份
公开 明书有关事实或意 之陈述,有误导之情形.董事因此愿负责任.
本部份公开 明书之分发及股份之募集,可能在某些管辖区受到限制.在任何募集或招揽为非法,或从事募集或招揽之人 被允
许,或接受募集或招揽之人 能合法接受之管辖区,本部份公开 明书 是募集或招揽.
本部份公开 明书所载资 以本基 最近的简式公开 明书, 报及帐户或其嗣后之半 报及帐户(倘有),并於本基 登记办
事处免费提供.有意购买股份者应自 取得以下资 (a)该国家对於购买股份之法 要求;(b)任何适用之外汇管制;及(c)购买,转
换及赎回股份之所得税及其他税负后果.
本基 依2002 12月20日 森堡法 第一部份注册.该项注册 需任何 森堡主管机关就本部份公开 明书之适当或真确,
或本基 持有投资组合证券,予以核准或 核准.任何相反之陈述皆为未经许可且 合法.本基 符合2002 12月20日 森
堡法 第27条规定之内容要求.
除本公开 明书第一部份相关基 之附注所示外,股份於 森堡证券交 所上巿.
本基 为从事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UCITS」)之合格事业(undertaking),并依经修订之欧洲共同体 事会85/611指 ,获得於
干欧洲经济 盟(European Economic Union)销售之认可.
董事会已批准本公开 书的英文版全文.本公开 明书可翻译成其他语言.倘本公开 明书翻译成另一种语言,则译文将尽可能
贴近英文原文之直译文本,而任何变 应须符合其他管辖区监管当局之规定而作出.
本部份公开 明书及最新的简式公开 明书可向经销商及本基 代表免费 取.
重要 明
基 之价值随著其个别标的投资(underlying investment)之价值而变动.因此,股份之资本价值及其所生之收益将有所波动,且
非受保证.
对於投资股票之基 ,其标的投资之价值可能随著个别公司之活动及业绩,或因一般巿场及经济情况而发生波动,有时非常剧
.对於投资债券之基 ,其标的投资之价值视 及发 公司之信用品质而定.主要投资於单一国家之基 ,其承受该国巿
场,政治,及经济风险较大.於某些国家,及就某些 别投资而言,交 成本较其他地区高,而 通 较其他地区低.寻找 同
方式管 现 之机会或会受到限制,特别是专门投资於中小型企业之投资.对专门投资於该等国家及投资种 之基 ,该等
交 ,特别是大宗交 ,对管 基 造成之成本影响,可能较 似交 於规模 大之基 造成之影响 大.准投资人於选择基
时应考虑这一点.投资於多国之基 ,其承受单一国家之风险较小,而承受较多国家之风险较大.某一基 的许多标的投资相较
於特定之基 ,可以 同之货币计价.这表示标的投资之货币变动可能重大影响某一基 之股价.
有些基 全部或部份投资於新兴巿场证券.投资人应了解这些证券可能比已开发巿场之证券 稳定.因此,这些基 在价格波
动及停止赎回方面,较诸投资於比较成熟巿场之基 ,可能 具风险.此种波动可能 自政治及经济因素,并因法 ,买卖 通
性,交割,证券之移转及货币因素而加剧.有些新兴巿场国家有相对繁荣之经济,但可能 受世界物价影响.有些巿场则特别
受其他国家之经济 况之影响.虽然已注意了解并管 这些风险,各基 及基 股东就投资这些巿场最终将负担风险.
如本部分公开 明书第一部分之有关附注所示,该等基 当中有些会投资部分净资产价值於俄 斯.一般的 解是,根据现
森堡规定,基 投资於未在管制市场上买卖之未上市证券, 可超过其净资产之 10%,对俄 斯证券所为之投资将被视为属於该
限制范围之内.投资於俄 斯附带特定风险.投资人务请注意,俄 斯市场在证券之交割及妥善保存,以及资产登记方面存在特
定风险,而过户代 人并非经常受制於有效政府监管.俄 斯证券并无以实体存托於保管机构或其於俄 斯之当地代 .因此,
保管机构或其於俄 斯之当地代 可被视为在传统概 中 实体妥善保存或保管功能.保管机构只会就其本身之疏忽及蓄意
失责,及其於俄 斯之当地代 之疏忽及蓄意失责承担责任,而 会就任何登记人之清算,破产,疏忽及蓄意失责承担损失.倘
出现该等损失,本基 将向发 公司及/或其指定登记人寻求权 主张.
本基 可 用各种技术避免巿场风险.这些技术及使用之工具於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二部份附件 A 明.此外,本基 可附带
用这些技术及工具有效管 投资组合.
投资人或许愿意就某一基 是否符合其投资需求,徵询其独 财务顾问之意 .
第一部份 基 详细资
公开 明书:富达基 2 中译文2006 8月
摘要资
富达基
法 组织: 於 森堡设 ,具多种股份之开放型投资
公司.
投资经 人: 百慕达商Fidelity Fund Management
Limited (Fidelity Fund Management
Limited, Bermuda) .
注册地: 森堡 (Kansallis House, Place de l'Etoile,
BP 2174, L-1021 Luxembourg) .
保管机构: Brown Brothers Harriman (Luxembourg)
S.C.A. .
总经销商: Fidelity Investments Distributors,
Bermuda.
签证会计师: Pricewaterhouse Coopers S.à.r.l.,
Luxembourg.
主要特色
投资选择: 股票型,平衡型,债券型及现 型基 系 .目前销售手续费: A 股份最高5.25%,B 股份为0%
(所有细节请 阅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二
部份之「股份种 」). 投资目标: 富达基 提供专业管 之 同地 区域及
货币之国际证券组合(pools),以达成资本
成长,收益,或在成长与收益间取得平衡
之目标.
主要地 区: 全球.
目前赎回费用: A 股份及B 股份为0%(除本部份公
开 明书第二部份相关基 之附注所示
外).
有关B 股份,请 照本部份公开 明书
第二部份之「股份种 」之条件递延销售
手续费(CDSC)一览表.
建议投资时间: 现 型基 -任何期间.
债券型基 - 以上.
所有其他基 -五 以上.
目前转换费用: A 股份最高上限为1%(详情请 阅本
部份公开 明书第二部份).
经销费: 股票型及现 型基 系 B 股份为1%
及债券型基 系 B 股份为0.75%.
目前每 管 费: 最高至1.5%(详细收费计算标准请 阅
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二部份).
资产分配费用: 富达生活 基 最高至 0.30%.
基 之货币: 美元.
股份种 : 股票型,现 型及债券型基 系 分为A
股份及B 股份(除非本部份公开 明
书第一部份有关基 附注另有 明).其
他种 基 仅有 A 股份.
就 干债券型基 ,A-MDIST 股份及
B-MDIST 股份已予发 .除非部份公开
明书另有 明,就债券型基 而言,
A-MDIST 股份或B-MDIST 股份与A
股份及B 股份具相同特性.
净资产价值发布: 详情可向经销商或本基 取得,一般可由
各刊物获得(详 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二
部份「如何购买股份」及「价格」).
可能之投资人: 富达基 可提供予个人及机构投资人. 最低投资额:
股 : 预期董事将建议分配当 大致上每一基
全部净投资收益.(详 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二部份「股份」).
目前最低投资额**
税捐: 认购税 0.05%,股票型,平衡型及债
券型基 按季缴纳.现 型基 为
0.01%,按季缴纳.
股份 别 最低首次投资额 最低后续投资额
设 日期: 1990 6月15日.
终止日期: 4月30日.
A 股份
A-MDIST 股份
2,500美元 1,000美元
净资产价值: 按日计算. .
B 股份
B-MDIST 股份
10,000美元 5,000美元
购买/赎回: 如本部分公开 明书第一部分之有关附注进
一步呈 ,现 型基 ,富达基 -欧盟
50TM 基 *,及投资於亚洲市场之一系 基
之指示,每日於英国时间中午12:00(通
常为中欧时间下午1:00)前集中,所有其他
基 之指示,於英国时间下午5:00(通常为
中欧时间下午6:00)集中,并於同日按下次
计算之净资产价值,由经销商执 .
经销商
第一部份 基 详细资
公开 明书:富达基 3 中译文2006 8月
总经销商
Fidelity Investments Distributors
Pembroke Hall
42 Crow Lane
Pembroke HM19 Bermuda
电话: (1) 441 295 0665
传真: (1) 441 295 9373
股份经销商
Fidelity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
Kansallis House
Place de l'Etoile
BP 2174, L-1021 Luxembourg
电话: (352) 250 404 1
传真: (352) 250 340
Fidelity Investment Services GmbH
Kastanienh he 1
D-61476 Kronberg im Taunus
电话: (49) 6173 509 0
传真: (49) 6173 509 4199
Fidelity Investments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17th Floor, One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re
1 Harbour View Street
Central, Hong Kong
电话: (852) 2629 2629
传真: (852) 2629 6088
Fidelity Distributors International Limited
PO Box HM670
Hamilton HMCX
Bermuda
电话: (1) 441 295 0665
传真: (1) 441 295 9373
Fidelity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
Oakhill House
130 Tonbridge Road
Hildenborough
Tonbridge, Kent TN11 9DZ
United Kingdom
电话: (44) 1732 777377
传真: (44) 1732 777262
Fidelity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1 George Street No 07-02
Singapore 049145
电话:(65) 6511 2200(总机)
传真:(65) 6536 1960
Fidelity Investissements S.A.S.
Washington Plaza
29 rue de Berri
F-75008 Paris
电话:(33) 1 7304 3000
Fidelity Pensions Management
Oakhill House
130 Tonbridge Road
Hildenborough
Tonbridge
Kent TN11 9DZ
United Kingdom
电话:(44) 1732 777377
传真:(44) 1732 777262
第一部份 基 详细资
公开 明书:富达基 4 中译文2006 8月
基 系
货币
某些基 发 同 的股份,其净资产价值及价格均以下 交 货币之代号计算及定价. 考货币仅属报告用途:
AUD -澳币 Sterling, £及GBP -英镑
CHF -瑞士法郎 US Dollar, USD及US$ -美元
Euro -欧元 JPY -日圆
SEK -瑞典克郎
股票型基
股票型基 之目标为透过多元化及积极管 之证券组合,为投资人谋取长期资本增值.预期该等基 之收益低.股票型基 将首
要(至少占其价值之70%)且主要(至少占其价值之70%及通常占其价值之75%)投资於各该基 名称所指市场及区域之股票,
及在此等市场以外地区所成 ,但大部份盈 自该等市场之公司.
主要交 货币 基 名称
(及 考货币)
投资目标
A 股份 B 股份1
富达基 –美国基 F,O
(美元)
首要投资於美国股票证券. A-美元
A-ACC-美元
B-美元
富达基 –美国多元基
F,O
(美
元)
本基 旨在透过首要投资於美国大,中及小型资本公司股票证券,
以提供长期的资本增长.本基 旨在以美国股票市场为核心投资,
而分散投资於各 业及市场资本的公司.投资经 主要寻求从选股
中增值.
A-美元 B-美元
富达基 –美国成长基 G,P
(美元)
首要投资於美国股票证券,但偏好小型至中型资本化企业. A-美元 B-美元
富达基 –星马泰基 3,H,R
(美元)
首要投资於新加坡,马 西亚,泰国,菲 宾,印尼证券交 所上
市之股票证券.
A-美元
A-ACC-美元
N/A
富达基 –澳洲基 3,G,P
(澳币)
首要投资於澳洲股票证券. A-澳币
A-ACC-澳币
B-美元
富达基 – 消费 业基 G,P
(欧元)
首要透过投资全球 与制造及分销消费性货品公司的股票证券,为
投资人带 长期资本增长.
A-欧元
A-英镑2
B-美元
富达基 –新兴市场基 12,H,R
(美元)
首要投资於经济快速成长地区,包括 丁美洲,东南亚,非洲,东
欧(包括俄 斯)及中东国家.
A-美元
A-ACC-美元
B-美元
富达基 –欧元 筹基 14,F,T
(欧元)
首要投资於欧洲货币同盟(EMU)会员国发 且主要以欧元为单位之
筹股票.目前EMU 有12个会员国,倘其他国家未 加入
EMU,这些国家之投资将被考虑纳入基 .
A-欧元
A-ACC-欧元
B-美元
富达基 –欧盟50TM 基 3,7,8,F,T
(欧元)
在合法及合 之实际范围内期待复制道琼欧盟 50SM 指 9.基 经
人为达成目标所使用之策 为复制法.基 经 人将以持有上述
指 成分之所有股票为目标.为达成投资目标,基 经 人将在附
件A第D部份之限制所允许之情况下使用股票指 期货.
A-欧元
A-ACC-欧元
B-美元
富达基 –欧洲进取基 14,G,P
(欧元)
首要投资於欧洲公司的股票证券.基 管 人依循积极选股策 ,
可自 选择投资任何公司, 规模或所属 业.一般而言,基
将集中投资为 多的公司,所以,投资组合之多元化较少.这
投资适合可承受较高风险的投资人.
A-欧元
A-ACC-欧元
N/A
富达基 –欧洲基 14,.F,O
(欧元)
首要投资於欧洲证券交 所上市之股票证券. A-欧元 B-美元
富达基 –欧洲大型企业基 F,O
(欧元)
本基 旨在透过主要投资於欧洲大型公司股票证券,以提供长期的
增长.
A-欧元
A-ACC-欧元
N/A
富达基 –欧洲中型公司基 G,P
(欧元)
该基 旨在透过主要投资於欧洲中型公司之股票证券实现长期资本
成长.
A-欧元
A-ACC-欧元
N/A
富达基 –欧洲小型企业基 14,G,P
(欧元)
首要投资於欧洲证券交 所上市之中小型企业股票证券. A-欧元
A-ACC-欧元
B-美元
富达基 – 融服务基 G,P
(欧元)
首要透过投资全球 与向个人及企业提供 融服务公司的股票证
券,为投资人带 长期资本增长.
A-欧元
A-英镑2
B-美元
第一部份 基 详细资
公开 明书:富达基 5 中译文2006 8月
主要交 货币 基 名称
(及 考货币)
投资目标
A 股份 B 股份1
富达基 –法国基 G,P
(欧元)
首要投资於法国股票证券. A-欧元
A-ACC-欧元
N/A
富达基 –德国基 G,P
(欧元)
首要投资於德国股票证券. A-欧元
A-ACC-欧元
N/A
富达基 –全球聚焦基 14,E,N
(美元)
本基 旨在透过主要投资於全球股票市场上的股票组合,实现长
期资本增长.基 经 可自由选择投资於 同规模, 业及地区
的公司,亦会专注投资於 目有限之公司,故本基 的投资组合
比较集中.
A-美元 B-美元
富达基 –健康护 基 G,P
(欧元)
首要透过投资全球 与设计,制造,或销售生技医药护 产品或提
供此 服务公司的股票证券,为投资人带 长期资本增长.
A-欧元
A-英镑2
A-ACC-欧元
B-美元
富达基 –南欧基 G,P
(欧元)
首要投资於西班牙及葡萄牙股票证券. A-欧元
A-ACC-欧元
N/A
富达基 –印 聚焦基 3,H,R
(美元)
本基 旨在透过首要投资於在印 上市的印 公司股票,以及在
印 进 主要商业活动的非印 公司证券,以达致长期增长的目
标
15
.
A-美元 B-美元
富达基 –印尼基 3,H,R
(美元)
首要投资於印尼股票证券. A--美元 N/A
富达基 –工业基 G,P
(美元)
首要透过投资於全球从事与原生及再生循环原 ,服务有关之工业
开发,制造,销售,供应之公司股票证券,为投资人带 长期资本
增长.
A-欧元
A-英镑2
B-美元
富达基 –国际基 14,E,N
(美元)
首要投资於全球市场(包括主要市场及较小新兴国家市场)之股票. A-美元
A-ACC-美元
N/A
富达基 –义大 基 G,P
(欧元)
首要投资於义大 股票证券. A-欧元 N/A
富达基 –日本基 3,G,P
(日圆)
首要投资於日本股票证券. A-日圆
A-ACC-日圆
B-美元
富达基 –日本潜 优势基 3,G,P
(日圆)
本基 首要投资於日本证券交 所上市的日本公司股票证券,包括
於日本地区证券交 所上市及东京店头市场买卖的证券.本基 将
主要投资於富达认为其价值被低估的公司之股票证券.
A-日圆 B-美元
富达基 –日本小型企业基 3,H,R
(日圆)
首要投资於日本小型及新兴公司,包括於日本区域性证券交 所及
东京店头市场上市上柜之公司.
A-日圆
A-ACC-日圆
B-美元
富达基 –韩国基 3,H,R
(美元)
首要投资於韩国股票证券. A-美元 B-美元
富达基 – 丁美洲基 H,R
(美元)
首要投资於 丁美洲发 公司之证券. A-美元 N/A
富达基 –马 西亚基 3,H,R
(美元)
首要投资於马 西亚股票证券. A-美元 N/A
富达基 – 欧基 G,P
(瑞典克郎)
首要投资於芬 ,挪威, 麦,瑞典证券交 所上市之股票证券.A-瑞典克郎
A-ACC-瑞典克郎
B-美元
富达基 –太平洋基 3,G,P
(美元)
首要投资於太平洋沿岸国家(主要为日本,东南亚及美国)积极管
之股票组合.
A-美元 B-美元
富达基 –新加坡基 3,H,R
(美元)
首要投资於新加坡证券交 所上市之股票证券. A-美元 N/A
富达基 –瑞士基 G,P
(瑞士法郎)
首要投资於瑞士股票. A-瑞士法郎
A-ACC-瑞典克郎
N/A
富达基 –科技基 H,R
(欧元)
以提供投资人长期资本获 为目标,主要投资於全球目前或即将开
发促进科技产品,服务 展或改 并以之为主要获 之公司之股票
证券.
A-欧元
A-英镑2
B-美元
富达基 –电讯基 H,R
(欧元)
以提供投资人长期资本获 为目标,主要投资於全球从事电信系
统,产品服务之发展,制造及销售并以之为主要获 之公司之股
票证券.
A-欧元
A-英镑2
A-ACC-欧元
B-美元
第一部份 基 详细资
公开 明书:富达基 6 中译文2006 8月
主要交 货币 基 名称
(及 考货币)
投资目标
A 股份 B 股份1
富达基 –泰国基 3,H,R
(美元)
首要投资於泰国证券交 所上市之股票证券. A-美元 N/A
富达基 –英国基 F,O
(英镑)
首要投资於英国股票证券. A-英镑 N/A
富达基 –世界基 14,E,N
(欧元)
首要投资於世界各地证券,其地区性加权视 同区域之相对吸引
而定, 致与指 中间加权相差太大.
A-欧元 B-美元
*注:富达基 –美国多元基 ;富达基 –全球聚焦基 ;富达基 –印 聚焦基 ;及富达基 –日本潜 优势基 等基 之B 股份尚未在台湾
地区提供投资人认购.
平衡型基
平衡型基 为最保守的成长型投资种 ,其投资标的为股票,债券及附属之现 之多样化投资组合.平衡型基 之目标为:
支付 动收益(current income);
达成资本与收益长期成长之目标.
主要交 货币 基 名称(及 考货币) 投资目标
A 股份 B 股份
富达基 –欧洲平衡基 14,C,M
(欧元)
首要投资於欧洲货币同盟(EMU)会员国发 且主要以欧元为单位
之股票及债券.目前 EMU 有12个会员国,倘其他国家未 加入
EMU,这些国家之投资将被考虑纳入基 .
A-欧元
A-ACC-欧元
N/A
富达基 –全球成长与收益基
(美元)14,16,C,M
本基 采取 审慎的方法进 管 ,旨在主要透过投资於股票及
债券,寻求高 动收益及资本增长.本基 将吸引寻求定期收益
及温和资本增长,但偏向承受风险水平较一般股票投资为低的投
资者.
A-美元
A-ACC-美元
A-MDIST-美元10,11
B-MDIST-美元
10,11
*注:富达基 –全球成长与收益基 之B 股份尚未在台湾地区提供投资人认购.
债券型基
债券型基 之主要目标是为投资人提供相对较高之收益并有资本增值之可能.本基 有权投资任一单一基 100%之资产於本部
份公开 明书第二部份附件A第A节详细 明之某些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所发 或保证之证券.
有些时候,债券基 亦可投资於本基 采用计价货币以外之货币发 之债券.基 经 人可选择为这些货币避险,亦即依本部份
公开 明书第二部份附件A第D节之规定, 用远期外汇 约,尽可能将外汇风险除去.
经过审慎考虑相关法 对投资限制之规定及在附带之情况下,债券基 得持有高达其净资产49%之现 及现 等值品(包括定期 通
且其剩余到期期间 超过12个月之典型之货币市场工具,及定期存单),这比 於董事认为对股东最有 时,得 外地予以提高.
主要交 货币 基 名称(及 考货币) 投资目标
A 股份 B 股份
富达基 –欧元债券基 B,L
(欧元)
主要投资於欧洲货币同盟(EMU)会员国发 且主要以欧元为单位
之债券.目前EMU有12个会员国,倘其他国家未 加入
EMU,这些国家之投资将被考虑纳入基 .
A-欧元
A-ACC-欧元
A-MDIST-欧元10,11
B-MDIST-美元10,11
富达基 –欧洲高收益基 13,I,U
(欧元)(美元)
首要透过投资高收益欧洲公司债,尽 提高总收益(包括 动收
益及资本增值),该基 投资的债务证券涉及高风险,但毋须符
合最低信贷评等标准,亦未必获得任何国际认可的评等机构给予
信贷评等.
A-欧元
A-ACC-欧元
A-MDIST-欧元10,11
B-MDIST-美元10,11
富达基 –国际债券基 C,V
(美元)
投资於国际市场,将以美元计价之绩效扩至最大. A-美元
A-ACC-美元
N/A
富达基 –英镑债券基
(英镑)4,B,L
首要投资於以英镑为单位之债务证券. A-英镑
A-ACC-英镑
N/A
富达基 –美元债券基 B,L
(美元)
首要投资於以美元为单位之债务证券. A-美元5
A-MDIST-美元10,11
A-ACC-美元
B-MDIST-美元10,11
第一部份 基 详细资
公开 明书:富达基 7 中译文2006 8月
富达基 –美元高收益基 13,I,U
(美元)
本基 透过首要投资於主要业务活动於美国之发 公司所发 之
高收益低质素证券,寻求高水平定期收入及长期资本增值.本基
将适合寻求高收入及资本增值,并准备接纳与此 投资有关之
风险之投资人.本基 首要投资之债务证券种 属高风险,将
需要符合最低评级准则,及未必会获任何国际认可评级机构就信
誉给予评级.
A-英镑
A-美元
A-欧元
A-MDIST-美元10,11
A-ACC-欧元
B-MDIST-美元10,11
现 型基
现 型基 之目标为提供投资人较高并较固定的收益,其主要考 为 自专业管 的债务证券及 同地 区域法 所许可的其他
资产与货币的投资组合的资本安全与高 动性,并有机会达成固定收益与高 动性的目标.
所有的现 型基 均有相同的投资政策,主要的差别在於其资产计价的货币.现 型基 的资产将转换为该基 的相关货币.现
型基 的资产专由初次或剩余到期期间少於12个月的附息可转让债务证券,及(在法 限制内)其初次或剩余到期期间少於
12个月之货币巿场工具与现 所组成.各种现 型基 所能投资的债务证券种 ,包括在受 融服务组织(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规范的英国货币巿场交 ,或在受美国证券管 委员会与全国证券交 商协会规范的美国店头巿场交 的债务证
券.这些可能包括:
美国及其他银 工具;
商业票据;
由美国政府,其机构或部门所发 或保证之债务;
变动 票券;
变动 定期存单;
某些投资级的担保抵押债务及其他以资产担保之证券;及
美国或其他政府或超国家机构所发 之证券,如美国国库券,票券及债券.
现 型基 在法 限制内,亦可取得定期 通且其平均剩余到期期间 超过12个月之货币巿场工具.经过审慎考虑相关法 对投
资限制之规定及在附带之情况下,每一现 型基 得进一步持有高达其净资产49%之现 及现 等值品(包括定期 通且其平均
剩余到期期间 超过12个月之货币市场工具),这些比 於董事认为对股东最为有 时,得 外地予以提高.
主要交 货币 基 名称(及 考货币) 投资目标
A 股份 B 股份1
富达基 –欧元现 基 (欧元)
3,6,A,K
首要投资於以欧元为单位之债务证券及其他被许可之资产. A-欧元
A-ACC-欧元
N/A
富达基 –美元现 基 (美元)
3,6,A,K
首要投资於以美元为单位之债务证券及其他被许可之资产. A-美元
A-ACC-美元
B-美元
富达生活 基
富达生活 基 的目标是为投资者提供一系 以生命周期的概 而进 管 的基 ,透过持有一个多元化的投资组合,提升整
体投资回报.投资策 包括共同管 资产以及 时转换基 的资产分布.初期,这 基 可能对股票持偏高的投资比重,但亦可
投资於全球一些较稳健的债券,附息债务证券及货币市场证券组合.其后,随著目标日期的 近, 或过去,基 将根据投资
目标和个别市况的发展, 时修订基 的投资比重.
董事将 时引进新基 ,以 与下 基 互为补足.
主要交 货币 基 名称(及 考货币) 投资目标
A 股份
富达基 –富达目标基 2010(美
元) 14,,C,M
本基 旨在为计划於二 一 撤销大部份投资的投资者提供长期资本增
长.本基 将随著二 一 的 近,根据日益审慎的资产组合,投资於
环球股票,债券,附息债务证券及货币市场证券.
A-美元
富达基 –富达目标基 2020(美
元)14,E,N
本基 旨在为计划於二 二 提取大部份投资的投资者提供长线资本增
长.本基 将随著二 二 的 近,根据日益审慎的资产组合,投资於
环球股票,债券,附息债务证券及货币市场证券.
A-美元
第一部份 基 详细资
公开 明书:富达基 8 中译文2006 8月
以下附注应配合各 同基 资 一同阅
1. B 股份已经核准於 森堡,香港,澳门,新加坡及台湾经销.
2. 本 股份仅被核准在 森堡及英国经销.
3. 交 截止时间:英国时间中午12:00(通常为中欧时间下午1:00);香港时间下午4:00;百慕达当地时间下午5:00前(前一
天).净资产价值於英国时间下午5:00计算(通常为中欧时间下午6:00).可能与当地经销商就其他截止时间达成协定.
4. 於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之第一个营业日宣布股 .
5. 於二月及八月之第一个营业日宣布股 .
6. 此等基 收手续费,转换,或赎回费用.
7. 欧盟50系STOXX LIMITED 之标章且经授权给富达基 作为特定用途.
8. 管 费:0.60%.
9. 道琼欧盟 50SM 指 为STOXX LIMITED所有.指 名称为DOW JONES & COMPANY, INC. 之服务标章,并由STOXX
LIMITED授权给富达基 作为特定用途.著作权注册於1998 并保 所有权 .
10. A-MDIST 股份及B-MDIST 股份已於 森堡,香港,澳门,新加坡及台湾获核准交 .
11. 於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宣布股 .
12. 一般的 解是,根据现 森堡规 ,基 可将多於10%之净资产投资於并未在管制市场上买卖之未上市证券.对俄
斯证券所作之部分投资将视为属於该限制之范围.
13. 管 费:1.00%
14. 本基 可直接投资最高达其净资产价值2%於俄 斯证券.上述限制以上的额外投资可透过存托凭证及/或间接市场工具.
15. 基 将透过一家全资拥有的模 西斯附属公司投资於印 股票证券.详情请 阅本部分公开 明书附件C第七项的「一般
资 」部份.
16. 管 费:1.25%.
一般投资者概况
A. 适合审慎的投资策 ,特别适合为保障资产价值而作出投资之投资者.亦适合於希望平衡其组合或持有现 作为 动资
准备的任何 别投资者.
B. 适合审慎的投资策 ,特别适合为保障资产价值,或寻求较大回报(大概通过较高收益而非由现 /货币基 提供并限制所
涉及的风险)而作出投资之投资者.这对首次投资的人士是很好的起始点或用於对股票组合作分散投资.
C. 主要适合寻求较持有现 或仅持有政府债券为大的资本增值,或同时寻求资本增值及收益,并将其投资所涉及的风险限制
於低至中水平的投资者.
D. 此基 仅可由属富达管 的集体投资担保企业的投资者或由富达管 资产的投资者所购买.
E. 特别适合欲获取资本增长但只想承担中 风险而作出投资的投资者.亦可能适合首次投资股票的人士或较积极的债券投资者.
F. 适合以分散投资及成长为本的投资策 ,特别适合寻求长远资本增值及愿意接受市场波动而作出投资的投资者.
G. 适合成长投资策 ,特别适合寻求长远资本增值及愿意接受市场大幅波动而作出投资的投资者.
H. 适合成长投资策 ,特别适合寻求长远资本增值及愿意接受市场非常波动而作出投资的投资者.此 基 只应占整体组合
中之小部分.
I. 主要适合寻求较持有现 或仅持有政府债券为大的资本增值,或同时寻求资本增值及收益,并将其投资所涉及的风险限制
於中等水平的投资者.
J. 特别适合寻求资本增值但只希望承担中等风险水平而作出投资的投资者.亦可能适合对资产 别进 分散投资(相对於股
票及债券等传统资产 别)的投资者.
风险水平
K. 极低风险.基 价值乃按相关现 投资之市值按日计算.倘阁下投资的现 基 并非以阁下所用的货币结算,则可能因汇
波动而须承受额外风险.
L. 低风险.基 价值乃按相关现 ,政府债券及/或企业债券投资之市值按日计算.倘阁下投资的基 并非以阁下所用的货币
结算,则可能因汇 波动而须承受额外风险.
M. 低至中 风险.基 价值乃按相关政府债券及企业债券加上股票(股市)投资(如适用)之市值按日计算.倘阁下投资的
基 并非以阁下所用的货币结算,则可能因汇 波动而须承受额外风险.
N. 中 风险.此 别基 价值乃按相关股票投资(高 分散或包括政府或企业债券投资)之市值按日计算.倘阁下投资的基
并非以阁下所用的货币结算,则可能因汇 波动而须承受额外风险.此 别基 多为「主 基 」,并构成投资者对特
定市场投资的核心部分.
O. 中 至高 风险.基 价值乃按相关股票投资(包括 干以基 考货币以外其他货币结算之股票,可能因此产生 干汇
风险)之市值按日计算.倘阁下投资的基 并非以阁下所用的货币结算,则可能因汇 波动而须承受额外风险.此 别
基 可能是投资於大型已发展市场的「主 基 」或核心基 .
P. 高风险.基 价值乃按相关股票投资(因集中投资於一个或以上的国家,故存在汇 风险及市场波动)之市值按日计算.
此 基 可以较其他基 为积极之方式管 ,且 加波动.倘阁下投资的基 并非以阁下所用的货币结算,则可能因汇
波动而须承受额外风险.
第一部份 基 详细资
公开 明书:富达基 9 中译文2006 8月
R. 极高风险.基 价值乃按相关股票投资(由於汇 风险及因投资於极小型公司或新兴市场或仅投资於特定市场所涉及的
干风险,当中许多投资可能出现较大波动)之市值按日计算.倘阁下投资的基 并非以阁下所用的货币结算,则可能因汇
波动而须承受额外风险.
S. 中至高风险.基 价值乃按相关股票投资(包括 干其他国家股票,因而涉及 干汇 风险)之市值按日计算.倘阁下投
资的基 并非以阁下所用的货币结算,则可能因汇 波动而须承受额外风险.此 别基 可能是投资於大型已发展市场的
「主 基 」或核心基 .
T. 中等风险.基 价值乃按相关政府及企业债券之市值按日计算.倘阁下投资的基 并非以阁下所用的货币结算,则可能因
汇 波动而须承受额外风险.
U. 低 至中 风险.基 价值乃按相关政府及企业债券之市值按日计算.倘阁下投资的基 并非以阁下所用的货币结算,则
可能因汇 波动而须承受额外风险.
V. 中等风险.基 价值乃按相关政府或企业债券投资之市值按日计算.倘阁下投资的基 并非以阁下所用的货币结算,则可
能因汇 波动而须承受额外风险.此 别基 多为「主 基 」,并构成投资者对特定市场投资的核心部分.
W. 中等风险.基 价值乃按相关政府或企业债券投资之市值按日计算.倘阁下投资的基 并非以阁下所用的货币结算,则可
能因汇 波动而须承受额外风险.此 别基 多为「主 基 」,并构成投资者对特定市场投资的核心部分.
本部分公开 明书所提供的资 并 构成投资建议.阁下应注意本公开 明书的重要 明.倘阁下投资的基 并非以欧元结算,
则可能因汇 波动而须承受额外风险.
公开 明书:富达基 10 中译文
第二部份:重要资
页
主要特色 11
股份种 11
股 12
如何购买股份 12
如何出售股份 13
如何转换 14
费用及支出 15
会议及对股东之报告 16
税捐 16
本基 之表现 17
本基 之管 17
董事 17
执 董事 18
附件A-投资权限与保护措施 19
附件B- 政细节 24
附件C-其他资 26
第二部份 重要资
公开 明书:富达基 11 中译文2006 8月
主要特色
组织
本基 系於 森堡组设之开放型投资公司.其资产由 同之基 所持有,每一基 为依特定投资目标管 之独 之证券投资组
合.基 将发 独 之股份种 .
投资人可自一系 的基 中挑选.每一基 提供投资於专业管 之 同地 区域及货币之证券组合,其投资目标为资本增值,收
益或在增值与收益间取得平衡.基 详表及其投资目标载於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一部份.
多种货币之交
股份通常可於经销商或本基 开放营业之日,向任何经销商买卖或转换,或向本基 认购,赎回或转换.经销商通常接受以任何
可自由兑换之主要货币之订单.
单一价格
买卖表彰相关基 净资产价值之股份为单一价格.(如适用)购买时须加计销售手续费,转换时加计转换费用.
上市
除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一部份相关基 附注所示外,股份於 森堡证券交 所上市.於其他证券交 所上市,将由董事会认为合
适时择期为之.
最低投资额
首次及后续最低投资额如下:
最低投资额-美元* 股份 别
首次 后续
A 股份
A-MDIST 股份
2,500 1,000
B 股份
B-MDIST 股份
10,000 5,000
* 或与前述 额等值之可自由兑换之主要货币.
任何时候之最低持股价值必须相当於该基 特定种 股份适用之最低首次投资总额.
资产之共同管 (Co-Management)
为有效管 之目的,倘基 之管 政策许可,董事会得选择富达基 系 内之某些基 资产为共同管 .在此情况下, 同基
之资产将被共同管 .这些被共同管 之资产称为「共同资产」(pool),尽管这些共同资产仅为内部管 之目的而使用.这些共同
资产 构成个别之事业,且投资人对其无直接权 .每一被共同管 之基 将获分配特定资产.
当有一个以上基 之资产被合组共同资产时,可归予各 加基 之资产初期将 考其最初摊派入该共同资产之资产而定,倘有增
加或撤出,会发生变 .
每一 加基 就共同管 之资产所享有之权 ,适用於该共同资产之各个及每一种(line)投资.
为共同管 之基 所作之额外投资依各 加基 之权 而分配,而出售之资产亦同样地由各 加基 分摊.
股份种
A 股份
以下为现有已发 的A 股份:
A 股份 A 股份经销股份
A-MDIST 股份 A 股份每月经销股份
除本部分 明书另有注明外,每月经销A 股份拥有与A 股份之相同特色,并一般指A 股份.
出售A 股份时,应支付最高达5.25%之销售手续费,但 必付赎回费用或持续之经销分配费用(ongoing distribution charge).
B 股份
以下为现有已发 的B 股份:
B 股份 B 股份经销股份
B-MDIST 股份 B 股份每月经销股份
除本部分 明书另有注明外,每月经销B 股份拥有与B 股份之相同特色,并一般指B 股份.
手续费 於购买时收取.然而,B 股份附有附条件之迟延手续费(「CDSC」).
B 股份需加计0.75%之 经销费,而股票型及现 型基 之B 股份需加计相关 别净资产价值之1.00%之 经销费.该费用
每日 计并於每季付给总经销商.附条件之延迟手续费(CDSC)将会依以下费 ,以投资人於距 其最初购买B 股份后的既定时
间内出售股份之所得为依据而收取,费 为股份最初购买价格及现今市值较低者之一定比 .
第二部份 重要资
公开 明书:富达基 12 中译文2006 8月
CDSC, 可收费额 之一定比 自购买后之
债券型基 股票型及现 型基
一 以下 3% 4%
超过一 ,二 以下 2% 3%
超过 ,三 以下 1% 2%
超过三 ,四 以下 0% 1%
超过四 ,五 以下 0% 0%
超过五 , 以下 0% 0%
超过 ,七 以下 0% 0%
当於股票型及现 型基 之B 股份与债券型基 之B 股票转换后赎回时,CDSC之费用将会较高.
出售B 股份之指 将被视为是针对被持有最长期间之股份所下的指 .
赎回由股 再投资所生之B种股份,则无须收取CDSC.CDSC之收入将被总经销商全部或部份用於支付其提供B 股份销售和推
广服务之相关成本.在任何B 股份发 或销售,经销商(包括总经销商)得使用其自有资 或手续费(如有),以支付佣 或
提供折扣给透过经纪商或其他专业代 人提出之申请.购买B 股份之股东应付之CDSC可能被相关经销商(包括总经销商)免
除或减少.
股
股份 别 股份名称 付款
积股份 A-ACC 积股份 会派发股 .该基 就投资赚取的所有 息及其他收入将予 计.
配息股份
( 自收入净额)
A
B
董事预期将建议分派各基 於该 各自投资收入净额之绝大部分.
所有配息股份的股 於八月第一个营业日宣布. 干债券型,平衡型及股票型的股
亦会於其他日期宣布.该等股 载於本部分公开 明书第一部分有关基 的附注.
A-MDIST
B-MDIST
每月可分派 别股份的股 於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宣派.
股 一般於十个营业日内,或在 实可 情况下尽快於其后派付.
股 公布(包括付款代 的名称及有关基 的所有其他通告)按董事 时的决定刊登於 森堡的「d'Wort」及其他报章.
凡於五 内并无兑现的股 支票及并无兑付的息票将告失效,而未获 取的股 将拨归本基 .
A-ACC 股份尚未在台湾地区提供投资人认购.
记名股份
(i) 股 再投资
除非股东另有书面指定,股 将再投资於同一股份之经销 别之其他股份.
再投资之股 记入(credited to)代表股东之过户代 人之贷方,由其代表股东将股 之 额投资於同一股份之经销 别之其他股
份.股份按股 宣布日(倘其为评价日)或次一评价日决定之净资产价值发 .
这些股份 必支付销售手续费.透过此种股 分配方式发 之股份以登记帐户为股东持有.股份计算至小 点第二位,剩余现
部份(其价值少於每一股份之0.01)保 於本基 ,纳入后续之计算中.
(ii) 股 支付
记名经销股份之持有人得选择接受股 收款,通常以银 转帐作出(扣除银 费用).在这情况下,除非另有指定,通常
以基 股份经销 别之主要交 货币付款.倘持有人请求,股 可按当时通 之滙 以任何其他可自由兑换之主要货币支
付.
倘股 额低於50美元(或等值之其他货币),则将自动再投资於同一股份之经销 别之其他股份,而 直接支付予记名股
份之持有人.
如何购买股份
申购
第一次购买股份之投资人须填妥申购书.后续之购买可以电话为之,并应即以书面确认.后续之购买亦可以传真为之,倘富达收
到填妥完整之传真补偿(indemnity).购买之指示通常於银 通知收到交割款(cleared monies)后执 .
第二部份 重要资
公开 明书:富达基 13 中译文2006 8月
除於申购时以书面特别声明外,任一登记股东有权代表其他共同持股人就其持股签署文件或给予指示.除经销商收到以另函发出
之终止通知外,该权 继续有效.
经销商及本基 开放营业之某一天,评价日交 截止时间前,经销商或本基 (倘投资人直接向本基 申购股份)已收到完整之
申购书及交割款项,其申购通常在当天按相关基 下一次计算之净资产价值加上适用之销售手续费执 .
经销商及本基 需遵守 森堡及其他国家之有关洗钱之法 规范.投资人的申请被接受前,可被要求提出其他身分证明.原则
上,本基 及/或相关经销商 接受登记为股东以外之人之付款,亦 向该等人士付款.
标准交 截止时间如下表所示,并有 外之情形:
标准交 截止时间
英国时间(通常中欧时间) 香港时间 百慕达时间
下午5:00(下午6:00) 下午4:00 中午12:00
如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一部份相关基 之附注所述,适用於现 型基 ,富达基 -欧盟 50TM 基 ,及於二 四 九月十三
日,投资於亚洲市场之一系 基 之 外情况载於下表.
非标准交 截止时间
英国时间(通常中欧时间) 香港时间 百慕达时间
中午12:00(下午1:00) 下午4:00 前一天下午5:00
得与当地经销商就其他交 截止时间达成协定.
股东於购买或认购后,通常须待最多三个营业日始能进一步转换,出售或赎回其股份.
价格
购买价格包括相关基 於评价日计算之净资产价值及适用之销售手续费.净资产价值通常於英国时间下午5:00(通常为中欧时间
下午6:00)计算.股份之 四舍五入至百分位.
除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一部份相关基 之附注记载外,每一基 股份之最近净资产价值可向各经销商或本基 取得.相关基 之
净资产价值通常每天於董事 时决定之多份国际报章公布.
货币
除个别基 及/或股份种 之主要交 货币外,投资人得以可自由兑换之主要货币向经销商下单申购各 股份.投资人可向经销商
查询有关该等货币之资 .经销商可公布被接受之其他货币细节.为处 客户买入/赎回而进 的外汇交 可予汇集并由富达之
central treasury部门按当时得於市场上取得最佳费 计价方式收费执 .交割必须以下单之货币为之.
直接向本基 认购股份之投资人,仅能以本基 或系 之主要交 货币交割.
交割
交割须以电子银 转帐为之, 含银 费用.付款须向经销商指定之交割货币之银 帐户为之.
其他付款方式须经经销商或本基 事先同意.如接受以支票付款(或倘电子银 转帐 能即时收到交割款(cleared funds)),通常
会等到收到交割款才处 申购.交割款扣除银 手续费后予以投资.
约书(Contract Notes)
约书通常於分配股份起 24 小时内发给.
股份之形式
除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一部份附注之其他方式所示外,A 股份以记名方式登记於认购人名下发 ,或透过欧洲结算系统
(Euroclear)及/或Clearstream Banking取得.B 股份以记名方式发 ,但 透过结算机构提供.本基 再发 记名股份,
这项决定是董事会於一九九 五月十四日采纳.现有 记名股份继续由Fidelity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管 .
记名股份依本基 所设之登记册以投资人之名义持有.本基 发给股份凭证.
记名持有股份之证明可以 取,并於交付股份价款并向经销商或本基 提供详细登记资 后,约4星期内寄出.
如何出售股份
出售指示
记名股份之出售指示应向经销商为之,如为赎回,应向本基 为之.出售或赎回之指示得以书面为之,或以电话为之(并随后以
书面确认).倘富达先前已收到完整之传真补偿(indemnity),出售指示亦可以传真为之.出售指示应包括登记之完整细节,基
之名称,股份 别,交割货币,欲出售之股份 或价值以及银 帐户细节.经销商或本基 开放营业之日(在评价日交 截止
时间前)收到之指示,一般於下一次计算有关基 之净资产价值之当日处 .
记名股份之持有人应提出经签署之书面指示.除於申购时特别以书面载明者外,登记股东之一有权代表其他共同持股人就其持股
签署文件或给予指示,除经销商收到以另函发出之终止通知外,该权 继续有效.
约书(Contract Notes)
约书通常於价格决定后24小时内发给.
公开 明书:富达基 14 中译文 2006 8 月
交割
交割通常透过电子银 转帐为之.收到书面指示后,现 型基 通常於三个营业日内,其他基 於五个营业日内,以相关股份种
之某种主要交 货币付款.但在本基 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下,未能在有关期间内付款,则应如其后尽快在合 及实际情况下
缴付有关款项,但毋须计息.但有 干 外之情形,详 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一部份相关基 附注所示.交割 额可能须支付股
东自己之银 (或往 银 )所收取之银 费用.倘股东於指示时请求,付款亦可以任何一种主要可自由兑换之货币为之.目
前,所有基 均 收取出售费用(sales exit fee)或赎回费用,但倘董事未 决定,本基 保 就 干基 收取 超过净资产价值
(含费用)1%之出售费用或赎回费用之权 ,该等费用将归属总经销商.倘收取赎回费用,本部份公开 明书将予 新,并通知
投资人.附条件之迟延手续费(CDSC)将会於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二部份「股份种 」提述的期间内按投资人出售B 股份之所得
计算,将依「股份种 」所 费 收取.
记名股份
记名股份可 络经销商或本基 出售.
如何转换
A 股份
股东可将其在某一基 或股份种 之股份全部或部份转换为另一基 或股份种 之股份,倘其符合现有及新基 或股份种 最低
投资额之要求.
B 股份
股东得将其所有某一基 之B 股份之全部或一部份转换为以同一主要交 货币计价另一基 之B 股份,倘该基 仍在发
中.自购买日起七 后,所有B 股东得要求免费转换至同一基 之 A 股份,无 主要交 货币为何.此转换非为强制性.
程序
转换股份之书面指示应向经销商或本基 为之.转换指示得以书面或电话(随后以书面确认)为之. 富达事前已收到完整的传
真补偿(indemnity),则转换指示得以传真为之.指示应包括详细帐户资 ,以及欲在指定基 间转换之股份 或价值.除於申购
时特别以书面载明者外,登记股东之一有权代表其他共同持股人就其持股签署文件或给予指示,除经销商收到以另函发出之终止
通知外,该权 继续有效.
在经销商或本基 收到股东转出基 之股份放弃书(renunciation form)前,股东 得登记为其转进基 之新股份之所有权人.经销
商或本基 收到完整(completed)之指示后,股东通常须待最多三个营业日,始能出售或将新股份转换至另一基 .但有 外情
况,详 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一部份相关基 之附注.
转换 额
任一基 之最低持股价值须相当於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二部份「主要特色」及「最低投资额」所载(或等值之其他主要可自由兑
换的货币),或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一部份相关基 附注所示之最低首次投资额.
因此,股东必须转换适当之最低首次投资额,或在已持股情形下,转换成适当之最低后续投资额.在转换部份持股之情形,剩余
持股之最低价值应相当於本部份部份公开 明书第二部份「主要特色」及「最低投资额」所载,或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一部份相
关基 附注所示之最低首次投资额(或等值之其他主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价格
经销商或本基 开放营业之日(在评价日交 截止时间前)收到之转换指示,按该日就各相关基 计算之净资产价值处 .如股
东转换一支交 截止时间为英国时间下午五时(通常为中欧时间下午 时)之基 为另一支交 截止时间较早为英国时间中午十
二时(通常为中欧时间下午一时)之基 ,转换之买方或会以下一日计算之净资产价值进 交 .转换费用适用於下表所示之某
些基 ,并支付予总经销商.
转换费用
转 入
转出
须支付销售手续费之股份 别* 所有其他股份 别
须支付销售手续费之股份 别 0% 全额销售手续费**(最高为净资产价值之5.25%)
所有其他股份 别 0% 最高为净资产价值之1.00%
* 此项适用於本公开 明书第一部份相关基 附注所示者.
** 倘投资人已就其欲转换之股份支付全额销售手续费,则转换费用 超过1.00%.
同基 之转换,及於同一基 内 同 股之转换(如适用)将须支付转换费用.
倘相关基 之价格以 同货币为单位,应适用相关日期购买股份之货币汇 .股份之 四舍五入至百分位.
约书
约书通常於价格决定后24小时内发给.
第二部份 重要资
交 设施(facilities)
富达下 办事处提供交 设施:
Fidelity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
Oakhill House
130 Tonbridge Road
Hildenborough
Tonbridge, Kent TN11 9DZ
United Kingdom
电话: (44) 1732 777377
传真: (44) 1732 777262
Fidelity Investments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17th Floor, One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re
1 Harbour View Street
Central, Hong Kong
电话: (852) 26 29 2629
传真: (852)2629 6088
Fidelity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
Kansallis House
Place de l'Etoile
BP, 2174, L-1021 Luxembourg
电话: (352) 250404 1
传真: (352) 250 340
Fidelity Distributors International Limited
PO Box HM670
Hamilton HMCX, Bermuda
电话: (1) 441 295 0665
传真: (1) 441 295 9373
Fidelity Investment Services GmbH
Kastanienh he 1
D-61476 Kronberg im Taunus
电话: (49) 6173 509 0
传真: (49) 6173 509 4199
总经销商
Fidelity Investments Distributors
Pembroke Hall, 42 Crow Lane
Pembroke HM19, Bermuda
电话: (1) 441 295 0665
传真: (1) 441 295 9373
股份交 亦可直接与本基 进 :
Fidelity Funds
Kansallis House, Place de l'Etoile
BP, 2174, L-1021 Luxembourg
电话: (352) 250 404 1
传真: (352) 250 340
费用及支出
投资经 人
投资经 人自本基 收取按基 净资产价值计算之管 费.此项费用依基 之种 而 同.现 之费用架构如下表所示.但有
外之情形,详 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一部份相关基 附注.管 费逐日 计,一般以美元每月支付.
基 种 管 费
A及B股
股票型基 1.50%
平衡型基 1.00%
债券型基 0.75%
现 型基 0.40%
就以美元计价的富达生活 基 而言,将徵收最高0.30%的资产分配费用.
就以美元计价的富达生活 基 而言, 管 费将介於0.40%至1.50%,并就基 每个部分按比 徵收.为配合指定投资的
资产分配变动, 管 费将於债券及现 投资增加时随著时间减少.
前述费用逐日按每种基 之 考货币 计,并按月一般以美元支付.
有关债券型基 的资 ,请 阅本部分公开 明书第一部分有关基 附注的附注13至16.
投资经 人因管 证券借出交 ,将收取相当於因 与该等交 而产生相关基 总收入0.50%之基 管 费用.
保管机构
本基 按月支付保管费用予保管机构,其计算方式主要 考本基 每月最后一个营业日之净资产价值.保管机构与本基 依照
森堡适用之市场费 , 时决定费用标准.保管机构或接受委托保管本基 资产之其他银 及 融机构所发生之合 支出,非属
保管费用.保管费用通常包括保管费及其他银 与 融机构之某些交 费用.每一会计 支付保管机构之 额将於本基 之
报揭示.
总经销商与经销商
本基 已选定总经销商协助促销本基 之股份.总经销商已委任经销商销售股份.经销商系总经销商之代 人.总经销商透过经
销商以本人之身份买卖股份,股份依本部份公开 明书之条款,由本基 发 /赎回并售予总经销商.总经销商对其收到之订单之
计价,其条件 得 於直接自本基 取得者.
经销商所收取支付予总经销商之销售手续费,由总经销商保 .向本基 支付之销售手续费归於总经销商.有关B 股份所收取
之附条件之迟延手续费(「CDSC」)属於总经销商.该费用每日 计并於每季付给总经销商.经销商由总经销商支付酬 .首次佣
得由销售手续费支付予 融经纪商(intermediaries)或机构.后续(ongoing)之佣 得支付予 融经纪商,这些佣 由投资经 人
自其管 费用支付.
第二部份 重要资
登记人,过户代 人, 政服务代 人,及本地代 人
除於执 职务过程所发生之合 代垫费用外,本基 并按该等当事人与本基 同意之商业费 支付登记人,过户代 人, 政服
务代 人,及本地代 人费用.
其他支出
详请 阅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二部份附件B「收费与开支」有关本基 可能支付之其他费用,开支与支出.
会议及对股东之报告
股东大会於每 十月第一个星期四中午在 森堡召开,倘该日非 森堡之营业日,则顺延至次一营业日.
股东会之通知依 森堡法 及公司章程於 森堡之Mémorial,「d'Wort」及董事 时决定之其他报纸公告.书面通知於每次会议
至少14天前发给记名股东.所有通知均记载会议之时间,地点,议程,及法定人 与表决之规定.任一基 之股东得随时召开大
会,决定专与该基 有关之事项.
本基 之会计 於每 四月三十日结束.本基 含盖财务报表之 报於会计 结束后四个月内及 股东大会至少二星期前
公布.本基 之会计记 以各基 之 考货币分别维持. 帐目以各基 之 考货币表达,合并帐目以美元表达.本基 公布
未经查核之半 财务报告,包括各基 持股及其市价之明细,其公布时间为其资 截止日期后二个月内.
报及半 报可免费向本基 ,经销商,及本基 之代表 取.本基 依公司法编制,并应提出由股东核准之帐目,将与召开
股东大会之通知,一并发给记名股东. 记名股东可向 森堡 记名股份付款代 人之办事处,本基 其他付款人办事处,及
香港代表办事处 取前述资 .
税捐
本基 之税捐
本基 需缴纳 森堡之所得税或已实现或未实现之资本 得税,亦 需缴纳 森堡之扣缴税.股票型,债券型及平衡型基 认
购税 为0.05%,现 型基 为0.01%.依本基 之净资产按季於每一会计季之最后一天计算并缴纳.
本基 所持有证券之资本 得,股 及 息可能需缴纳 源国(country of origin)所课徵之资本 得,扣缴或其他税捐,且本基 或
股东均 得取回这些税捐.
股东之税捐
依照规定,股东除在 森堡有住居所或永久性事业外,通常 必就其股份於 森堡缴纳任何资本 得,所得,扣缴,赠与,遗产,继
承或其他税捐,依据 森堡之税捐法 规范,倘自购入至出售之时间少於 个月,非居民之股东於出售前五 期间内之任一时间直接,
间接由自己或与配偶,未成 子 持有或仍拥有某一基 且其持有 10%以上之股份时,需负担资本税捐.於2002 1 月 1 日前取得股份
者,如自2001 12月31日后持有股份之权益并无增加,则适用之门槛百分比为25%,直至2007 计税 .部份原为 森堡居民
之股东(及於套现收入前成为非居民尚 及五 ,及过去曾为 森堡居民至少15 之非居民)於出售前五 期间内之任一时间直接,
间接由自己或与配偶,未成 子 持有或仍拥有某一基 且其持有10%以上之股份时, 出售股份,则需要负担资本税捐.於2002
1 月 1 日前取得股份者,如自2001 12月31日后持有股份之权益并无增加,则适用之门槛百分比为25%,直至2007 计税 .
森堡的部份双重课税规范可能排除此 特殊税捐.
董事预期该等经销基 及在英国公开销售的经销 别将符合英国1988 所得与公司税法第17部第5章规定之可分派基 (distributing
funds)或 别.
欧盟 事会(EU Council)於二 三 月三日发出关於以 息付款方式徵收储蓄收入税项之指 2003/48/EC(以下简称为「指
」)规定,由二 五 七月一日起,欧盟成员国或成员国之 干独 或附属之 土成 之付款代 人,向另一成员国个人居民或
指 所定义之剩余机构(residual entity),进 储蓄收入付款者(及,视付款代 人之所在地,亦可能包括向 干成员国之 干独 或附属
土之个人居民或指 所定义的剩余机构进 储蓄收入付款者),将有责任(视成 付款代 人之司法管辖区),就付款详情及收款
人向财政机构作出报告或为预扣税款.
根据指 之条款,以下事业已获委任为付款代 :
i) 就直接向本基 认购或透过Fidelity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购买股份之股份持有人作出之所有股 付款
Fidelity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
Kansallis House
Place de l'Etoile
BP 2174
L-1021 Luxembourg
ii) 就透过Global FundsNetwork购买股份之股份持有人作出之所有股 付款
Fidelity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 - Niederlassung Frankfurt
Kastanienh he 1
D-61476 Kronberg im Taunus
iii) 就属於欧盟储蓄指 范围之所有其他股东
Fidelity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
Oakhill House
130 Tonbridge Road
Hildenborough
Kent TN11 9DZ
United Kingdom
第二部份 重要资
每一股东购买,认购,取得,持有,转换,出售,赎回或处分本基 股份之税捐结果,视其管辖地之相关法 而定.投资人及未 之
投资人应就前述问题及相关外汇管制与其他法规,自 取得其专业顾问之建议.税捐法 及实务与本基 及股东有关之税捐标准,可
能随时会变 .
本基 之表现
有关本基 之表现,请 阅个别基 之最新版简式公开 明书.过去的绩效 一定可作为基 或投资经 人日后表现之指标.
本基 之管
本基 之董事及主管人员负责本基 之管 与 政,包括本基 投资之整体管 .
董事总经 之职责是确保董事会及 同服务供应商( 如投资经 人及保管人等)任何时候均遵照 森堡法 ,本基 之公司章程及
现有公开 明书 职务.董事总经 须确保本基 遵守投资限制( 附 A)并监督每一基 投资政策之执 .
执 董事亦须每季向董事会作出汇报,并即时知会每名董事有关本基 未能遵守投资限制的情况.
董事已依投资管 合约之条款,指定Fidelity Fund Management Limited为投资经 人,并依保管合约之规定,指定Brown Brothers
Harriman (Luxembourg) S.C.A.为保管机构,负责本基 资产之保管.本基 董事依代 合约授权Fidelity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担任登记人,过户代 人, 政服务代 人及本地代 人.该等合约之细节及本基 应付费用之 明载於附件B.
董事
本基 之董事如下:
Edward C. Johnson 3d,董事长
美国;FMR Corp之执 长及董事长;百慕达商富达国际有限公司(「富达国际」)董事长; Fidelity Group of US Funds 所属各
基 董事及总裁;Fidelity Group of International Funds所属基 之董事长.
Barry R. J. Bateman
英国;富达国际副董事长;富达国际集团其他公司董事;Fidelity Group of International Funds所属其他基 之董事;COLT
Telecom Group PLC董事长;the Investment Management Association董事.
Sir Charles Fraser, K.C.V.O
英国; 家公司之董事;具投资业之广泛经验,其所担任董事之投资事业包括Scottish Windows, British Assets Trust PLC,
British Empire Securities& General Trust PLC,Fidelity European Values PLC.他也是Fidelity Group of International Funds所
属其他基 董事.
Glen S. Fukushima
日本;日本空中巴士总裁兼执 长;曾担任NCR Japan, Ltd 席总裁兼代表董事;曾担任日本Cadence Design Systems董事
长,总裁及执 长;日本美国商会会长;Fidelity Group of International Funds其他基 之董事.
Jean Hamilius
森堡;曾任职 森堡政府及欧洲议会; Fidelity Group of International Funds其他基 之董事; 森堡中央银 董事.
Simon M. Haslam
英国;富达国际董事兼 政长;负责财务, 融,法 ,风险,监察,审计,人 资源及房地产等各方面职能及 干在整个富达
集团内实施之程序;以往曾於现为Deloitte & Touche担保审计及谘询服务合夥人.
Helmert Frans van den Hoven, K.B.E.
荷 ;曾任Unilever N.V董事长,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nce in Paris前任总裁,Royal Dutch Shell 及 Fidelity
European Values PLC之非 政执 董事.同时亦为Fidelity Group of International Funds所属基 之董事及COLT Telecom
Group PLC之非 政执 董事.
Alexander Kemner
荷 ;Unilever N.V.及Unilever PLC的执 委员会前任成员及董事;荷 Diamond Tools Group B.V.监事会主席;Fidelity group
of International Funds所属基 之董事.
Glen R. Moreno
美国;Man Group PLC之董事;Prince of Liechtenstein Foundation之受托人(trustee);富达国际之独 董事;Fidelity Group of
International Funds所属基 之董事.
Dr. Arno Morenz
德国;德国股东协会(German Shareholder Association DSW)副主席及 家德国公司董事长或董事.同时亦为Fidelity Group of
International Funds所属基 之董事.
第二部份 重要资
Frank Mutch
百慕达;及Messrs Conyers, Dilland and Pearman 师事务所合夥人及顾问;富达集团及富达国际集团内其他公司之独 董事;
Fidelity Group of International Funds所属基 之董事.
The Honourable Dr. David Saul
百慕达;百慕达前任总 及财政部长,富达国际及与富达国际集团内其他公司之独 董事;Fidelity Group of International Funds
所属其他基 之董事.
Fidelity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
1988 11月14日以Fidelity International Service (Luxembourg) S.A.之名称设 於 森堡,RCS number B 29 112,登记地址
为Kansallis House,Place de I'Etoile,L-1021 Luxembourg,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该公司担任本基 之登记人
(registrar),过户代 人, 政服务代 人及本地代 人;且为本基 之经销商,总经销商Fidelity Investments Distributors之代
人.
执 董事
各董事总经 如下:
Simon M. Haslam
英国;富达国际董事兼 政长;负责财务, 融,法 ,风险,监察,审计,人 资源及房地产等各方面职能及 干在整个富达
集团内实施之程序;以往曾於现为Deloitte & Touche担保审计及谘询服务合夥人.
Emmanuelle Entringer
森堡;Fidelity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高级企业顾问及Fidelity Investments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董事.
Henk van Eldik
森堡;Fidelity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客户及企业传讯业务董事及Fidelity Investments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董事;曾担任The Netherlands for Fidelity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销售董事.
公开 明书:富达基 19 中译文2006 8月
附件A
投资权限与保护措施
依公司章程董事被赋与广泛之权限,依分散风险之原则,并在公司章程及 森堡法 之规定下,为本基 与其个别基 之投资,确 公司及投资政
策及随时适用之投资限制.
以下定义适用於下文所 之投资限制:
欧盟 欧洲 盟
认可市场 认可国家之管制市场
认可国家 任何欧盟会员国或东西欧,亚洲,非洲,澳洲,南 美洲及大洋洲任何其他国家
FATF国家 任何已加入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的国家
货币市场工具 指通常在货币市场上买卖及具有可随时准确厘定价值的 动投资工具
OECD 国际经济合作发展组织
管制市场 93/22/EEC指 第1.13条所指之市场及任何其他管制,定期经营,为大众所承认,并对大众开放之市场.为免产生
疑问,亦应包括美国埸外债券市场,俄 斯交 系统股票交 所(俄 斯交 所)及莫斯科银 同业货币交 所
(MICEX)
可转让证券 指:
- 股份及相等於股份之其他证券
- 债券及其他债券
- 有权以认购或兑换方式购买该等可转让证券之任何其他可 通证券
包括与可转让证券及货币市场有关之技巧及工具
UCITS 经修订欧洲共同体 事会93/22/EEC指 认可之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事业
其他UCI 经修订欧洲共同体 事会85/611/EEC指 第1(2)条第1及第2段所定义之集合投资事业
A. 投资限制
I 1. 本基 可投资於:
a) 获准於认可市场买卖之可转让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
b) 最近发 之可转让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惟发 之条款须包括保证申请於认可市场正式上市及於发 后一 内获准;
c) UCITS及或其他UCI之单位/股份, 管是否位於欧盟会员国内,惟须符合以下情况:
- 该等其他UCI根据任何欧盟会员国之法 已获认可或获CSSF( 如加拿大,香港,日本,挪威,瑞士或美 坚合众
国)承认具同等地位;
- 该等其他UCI之单位/股份持有人可获得 UCITS 之单位/股份持有人相同的保障,特别是有关资产分 ,借入,借出以
及可转让证券及货币市场无担保销售之规则与85/611/EEC指 之规定相同;
- 该等其他UCI之业务以半 及 报告作出汇报,以评估报告期内之资产及负债,收益及营运;
- 根据其章程文件,UCITS或其他UCI资产(其收购已在预计之内)合共 超过10%可投资於其他UCITS或UCI之单
位/股份;
d) 一经要求即须偿还或有权提取及到期日 超过12个月之信贷机构存款,惟有关信贷机构须於获CSSF( 如OECD会员国
或FATF国家)认可之国家内设有注册办事处;
e) 於认可市场买卖之 融衍生性商品(包括以现 结算之同等工具)及/或於店头买卖之 融衍生性商品(店头衍生工具),惟:
- 相关工具须包含本 I 1.节所述之工具, 融指 , ,汇 或货币(基 可按其投资目标投资).
- 店头衍生性商品交 之交 对手均为受到审慎监督及属 森堡监管当局认可 别之机构.
- 店头衍生性商品每天须接受可靠及可核实的估值,而本基 可随时按其公平值透过抵销交 将之出售,结清或平仓.
及/或
f) 并非於认可市场买卖及「定义」一 所指之货币市场工具(倘该等工具之发 或发 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及储蓄而实施自我监
管),惟该等工具必须:
- 由中央,地区或地方当局或由欧盟会员国之中央银 ,欧洲中央银 ,欧盟或欧洲投资银 (European Investment
Bank)或(倘为 邦国家)由组成 邦的成员之一或由一个或以上欧盟会员国所属之公共国际机构发 或保证,或
- 由证券於认可市场买卖之事业发 ,或
- 由在CSSF( 如OECD会员国或FATF国家)认可之国家设有注册办事处之信贷机构发 或保证,或
- 由属CSSF认可 别之其他机构发 ,惟投资於该等工具之投资者可获得第一,第二或第三段所规定之相同保障,但
发 公司必须为资本及储备额至少达10,000,000欧元之公司,并根据78/660/EEC第4项指 呈览及公布其每 帐
目,为包括一或多间上市公司在内公司集团旗下之机构,专门为集团进 融资,或为专门为受惠於银 动资 之证
券化工具进 融资之机构.
2. 此外,本基 可将任何基 净资产价值最多10%投资於上述1.项所述以外之可转让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
II 本基 可持有最高达每一基 净资产价值 49%之附带 动资产;倘董事认为对股东有最佳 益,前述比 可予提高.
III 1. a) 本基 可将任何基 净资产价值 多於10%投资於同一发 公司发 之可转让证券或货币市场工具.
b) 本基 可将任何基 净资产价值多於20%投资於同一机构内之存款.
c) 倘店头衍生性商品之交 对手为上述I 1.d)项所述之信贷机构,则有关交 对手承受之基 风险水平 可超过基 净资产价值
之10%,在其他情况中则 可超过净资产价值之5%.
2. 此外,倘本基 代某基 持有之发 公司可转让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投资分别超过该基 净资产价值之5%,则该等投资合共 得超
过该基 净资产价值之40%.
此限制并 适用於与受审慎监督之 融机构进 之存款及场外衍生工具交 .
第二部份 重要资
公开 明书:富达基 20 中译文2006 8月
尽管有第1段所述之个别限制,但本基 可将每一基 之以下项目合并:
- 对单一机构发 之可转让证券或货币市场工具所作之投资;
- 於单一机构之存款,及/或
- 与单一机构进 店头衍生性商品交 超过其净资产价值之20%所产生之风险.
3. 对於由欧盟会员国,其地方当局,另一认可国家或一个或以上欧盟会员国为成员之公共国际机构发 或保证之可转让证券或货币市
场工具,上述第1.a)分段之10%限制可提高至最多35%.
4. 干债券倘由在欧盟会员国设有注册办事处之信贷机构发 ,而法 规定有关机构须接受特别公众监督以保障债券持有人,则上述
第1.a)分段之10%限制可提高至25%.特别是,发 该等债券所得之款项必须遵照资产(在债券之整个生效期内足以支付债券附带
之申 款额,而在发 公司破产之情况中,可优先用於偿还本 及支付应计 息)法 进 投资.
倘基 将本分段所述及一间发 公司所发 债券净资产价值多於5%作出投资,则有关投资之总值 可超过该基 净资产价值之
80%.
尽管以上条文另有规定,但本基 获授权可根据风险分散原则,将任何基 净资产价值最多100%投资於欧盟会员国,其地方当局或
机构,OECD另一会员国或一个或以上欧盟会员国为成员之公共国际机构发 或保证之可转让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惟该基 必须
持有至少 次 同发 之证券,且每次发 之证券 得占该基 净资产价值多於30%.
5. 第3及第4段所述之可转让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 应纳入计算第2段之40%限制.
第1,第2,第3及第4分段所载之限制 可合计,因此对同一发 公司发 之可转让证券或货币市场工具,於同一发 公司之存款
或衍生工具所作之投资在任何情况下均 可超过任何基 净资产价值合共35%.
就设 综合账目(定义按83/349/EEC指 或按认可国际会计规则)而言属同一集团旗下之公司,在计算本第 III 段所载限制方面被
视作单一机构.
本基 可将某一基 净资产价值最多20% 积投资於同一集团之可转让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
IV 1. 在 影响第 V 段所订限制之情况下,倘基 投资政策之目标为复制某股份或债券指 (充分分散,可作为其适用市场之适当 考指
标,以适当之方式公布及於有关基 投资政策内披 )之成分,则就同一发 公司发 之股份及债务证券投资而言,第 III 段规定之
限制可提高至最多20%.
2. 倘在特殊市场环境(特别是在管制市场上 干可转让证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占主导地位)下证明属合 ,则第 1.段所订限制可提高至
35%.只允许就单一发 公司作出 超过此限制之投资.
V 1. 本基 可购买有投票权之股份,致其对发 公司之经营管 有相当影响 .
2. 本基 可购买超过:
- 同一发 公司无投票权股份之10%;
- 同一发 公司债务证券之10%;
- 同一发 公司货币市场工具之10%.
3. 倘债务证券或货币市场工具之总 额在当时无法计算,则第二及第三段所订限制在购买时可 予 会.
第 V 段之规定并 适用於欧盟会员国或其地方当局或任何非欧盟会员国发 或保证,或由一个或以上欧盟会员国为成员之公共国际
机构发 之可转让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
对於本基 於公司股本中持有之股份,倘该公司在非欧盟会员国注册成 并将其资产主要投资於注册办事处设於该国之发 公司,
而根据该国法 ,是项持有为本基 可投资於该国发 公司的证券之唯一方式,则前述规定可予免除,惟该非欧盟会员国公司之投
资政策须遵守第III段 V1及2与 VI 段所订之限制.
倘任何基 投资於子公司股本,而该附属公司仅代表本基 或该基 就股东要求赎回股份在子公司所在国家只经营管 ,谘询或推
销业务,则以上所 限制亦 适用.
VI 1. 基 可收取UCITS及/或第I 1.c)段所载的其他UCI的单位/股份,惟於UCITS或其他UCI的单位的投资并 超过基 净资产价值的
10%.按总计,基 将於其他UCITS或其他UCI的单位的投资并 超过其资产的10%.
就适用该投资限制而言,在拥有多个分组的UCI之中,每一分组视为一独 发 公司,惟必须确 各分组与第三者之间的划分责任
原则.
2. 就以上III 段所载的投资限制而言,无须考虑UCITS或基 投资的其他UCI之中所持有的相关投资.
3. 当基 投资於UCITS及/或其他以共同管 或控制方式与基 结的 UCI 的单位时,基 无须就投资於该等其他UCITS及/或UCI的
单位而支付任何认购或赎回费用.
倘 某基 将其大部分资产投资於UCITS及其他按前段所述与基 结的UCI,该基 及各UCITS或其他有关UCI应付的管 费
总额( 包括任何绩效费「如有」), 得超过所管 有关净资产价值的3%.基 将於其 报中载述有关基 及UCITS或其他该
基 於有关期内投资的UCI须付的管 费总额.
4. 基 可收购 超过相同UCITS或其他UCI的单位的25%.倘於收购时 能计算已发 单位的净额,则当时无须 会此限制.至於
UCITS或其他拥有多个分组的UCI,此限制经 考UCITS或其他有关UCI(并综合所有分组)发 的所有单位后适用.
VII 基 应确保就各项基 ,有关衍生性商品的全球风险并 超过有关基 的净资产价值.
计算风险时已考虑相关资产现值,另一方的风险,预计市场变动及交割的时间.本项亦适用於以下分段.
倘基 投资於 融衍生性商品,相关资产的风险可能合共 超过以上第III段所载的投资限制.当基 投资於根据指 的 融衍生性商品时,
这些投资 须合并至第 III 段所载的限制.
当可转让证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包含衍生性商品,在 本第VII段的规定时必须考虑后者.
VIII 1. 基 可为任何基 而借入超过该基 净资产价值的10%的款项,该等款项必须由银 借出,并只限 时性质,惟基 可按背对背
贷款方式获得外币.
2. 基 可为第三人在未缴足股款前提供贷款,或担任第三人的担保人.
此限制并 阻碍基 收购可转让证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第I 1.c),e)及 f)段所指的 融工具(未全 缴足).
3. 基 可进 可转让证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 融工具的无担保销售.
4. 基 可收购动产或 动产.
5. 基 可收购贵 属或代表彼等之证书.
IX 1. 基 在 使构成资产一部分的可转让证券或货币市场工具附带的认购权时,无须遵守本章所载限制.在确保遵守分散风险原则时,
最近设 的基 可在设 日起计 个月期间内偏 第III及IV段及第VI 1.,2.及3.段的规定.
2. 倘出现基 能控制的原因或由於 使认购权,致使超过第1.段所载的限制,基 在考虑其股东权益后,必须以弥补该情况为其销
售交 的优先采纳目标.
3. 倘一发 公司是拥有多个分组的法定事业,而该分组的资产专为该分组的投资者保 ,并专为就该分组的设 ,经营或清盘而提出
申 的该等债权人保 ,在该范围内为 适用第III,IV及VI段所载的分散风险规则,各分组应视为一独 发 公司.
第二部份 重要资
公开 明书:富达基 21 中译文2006 8月
B. 其他保护措施
此外,本基 得:
1. 卖空或买卖非本基 持有之证券或以其他方式超卖;
2. 除短期需要外,向外借款,且借款 额 得超过本基 净资产价值之10%;
3. 除因许可之借款(在上述10%之限制内)外,以本基 之任何资产设定抵押,质权,或以其他方式移转而供债务担保,但前述规定
得阻止本基 为 用投资或避险方法(详如下述 D 项述)所需之保证 而分 (segregating)资产或设定质权;
4. 承销或 与销售(除以投资人之身份外)任何其他公司之证券;
5. 贷放款项或为他人之债务供担保,但将款项存放於保管机构,银 ,或经保管机构同意之保管机构或持有债务证券者, 在此限.为
此限制之目的,证券借出 属於所称之借款;
6. 就本基 之股份发 认股权证或其他认购权 予本基 股东或其他人;
7. 除经董事同意外,向任何指定之本基 投资经 人或投资顾问,或其关系人(定义如本部分公开 明书第二部份附件A「其他规则」
一节所示)买入,卖出,借入,借出投资组合之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执 交 .此外,本基 得投资於本基 投资经 人或投资顾问
之董事或重要业务执 人员个别拥有该 证券票面资本总额0.5%以上(或共同实益拥有百分之五以上)任何等级之证券;
8. 投资商品权 凭证.
C. 风险管 程序
本基 用一项风险管 程序 断监察及衡 持仓风险及其於每一基 整体风险水平中所占比 .本基 将 用(如适用)一项程序以准确
及独 评估任何店头衍生性商品之价值.
D. 特殊投资及避险方法及工具
与可转让证券有关之方法与工具
为有效管 投资组合,本基 得於每一基 使用下述与可转让证券有关之方法及工具:
(A) 证券之选择权
选择权为於未 特定期间内之某日以特定价格买入或卖出特定资产之权 .本基 得买卖可转让证券之买进或卖出选择权,但须为
在选择权交 所或店头巿场交 ,且须与该 选择权造市者及专门从事该 交 的一级 融机构及店头巿场 与者的经纪自营商进
交 .
本基 并应遵守下 规则:
i) 购买本项「买入及卖出选择权」之权 (premium)总额,及购买下述(B)(b)款所述之「买入及卖出选择权」之权 总额,
合计 得超过个别基 净资产价值之15%.
ii) 为避险以外之目的,因出售「买入及卖出选择权」(除出售有适当回部位「cover」之买入选择权外)所生债务总额,及下述
(B)项所述之交 所生之债务总额, 得超过个别基 任何时间之净资产价值.为此目的,因出售「买入及卖出选择权」所生
债务,视为等於 约价格(exercise price)之总额.
iii) 售出「买入选择权」时,本基 必须持有可转让之标的证券(underlying transferable securities),或相应(matching)之「买入
选择权」或提供足够部位(cover)之其他工具( 如认股权证).售出「买入选择权」之回补於选择权存在时, 得予以处
置,但为相应之选择权或为同一目的而使用之其他工具所回补者, 在此限. 前述规定如何,本基 得出售未回补
(uncovered)之买入选择权,倘其随时可回补该售出之部位,且该选择权之 约价格 超过相关基 净资产价值之25%.
iv) 售出「卖出选择权」时,本基 於该选择权之有效期间,必须持有足额之现 ,以支付因 使选择权由交 他方交付予本基
之可转让证券.
(B) 融期货, 融期货之选择权及 交换
融期货交 为与可转让证券或其他 融工具未 价值有关之 约之交 .除基於相互同意之 交换交 及依上述(A)项规定可买
卖之选择权外,所有 融期货交 均应於管制巿场为之.依下述条件之限制,前述交 得为避险或其他目的而为之:
a) 避险
避险是为保护已知之未 债务而设计.
i) 作为对於 之股巿变动之全球性避险,本基 得出售股巿指 期货.为同一目的,本基 亦得出售股巿指 之买入
选择权或买进其卖出选择权.这些避险措施之目标假定所使用之指 成份与本基 之对应投资组合间有足够的关 .
ii) 作为对於 波动之全球性避险,本基 得出售 期货 约.为同一目的,本基 亦得出售 之买入选择权或买
进其卖出选择权,或基於相互同意与专营此 交 之一级 融机构从事 交换交 .
与股巿指 期货及选择权 约有关之债务总额, 得超过相关基 於与各指 有关之巿场所持有证券之总价值.同样的,
期货 约, 选择权 约及 交换交 之债务总额,亦 得超过相关基 以与这些 约有关之货币所持有之避险资产
与负债之总价值.
b) 有效 之投资组合管
买卖系根据对 融巿场未 变动之预测而为之.关於此点,且除可转换证券之选择权 约[ 前述「A」项]及与货币有关之
约[ 以下「D」b 项]外,本基 得为避险以外之目的,买卖任何种 融工具之期货 约及选择权 约,但任一基 就
这些买卖交 所生债务总额与出售可转让证券之买进及卖出选择权所生之债务总额,於任何时间合计 得超过该基 之净资
产价值.
售出本基 有足够部位(cover)之可转让证券买入选择权, 包括於前述债务总额之计算.
关於此点,与可转让证券选择权无关之交 所生之债务定义如下:
i) 因期货 约所生之债务等於相同 融工具之 约净部位之平仓价值(liquidation value),但 考虑个别到期日及
ii) 与买卖选择权有关之债务等於代表相同标的资产(underlying asset)之净售出部位之选择权 约价格总额,但 考虑个
别到期日.
为取得前述买进及卖出选择权所支付之权 总额(如上文所述),以及为取得(A)项所述之可转让证券之买进及卖出选择权
所支付之权 总额,合计 得超过各基 净资产价值之15%.
本基 亦可使用 交换作为有效 之投资组合管 之工具,惟(i)该交换用於由基 持有之资产,(ii)该等交 承担之承 将
得超过其有关资产订 此等交 之价值,及(iii)订 交换交 将 得 合 地限制有关基 组合之 动性.
本基 可订 股票权益交换交 ,包括根据合约支付对方:
i) 一篮子证券,一股票交 所指 或基准指 之正表现或负表现;
ii) ,浮动或固定;
iii) 汇 ;或
iv) 上述各项之组合;
第二部份 重要资
公开 明书:富达基 22 中译文2006 8月
针对一篮子证券,一股票交 所指 或基准指 之正表现或负表现向交换对手清偿款项.股票权益交换并无转换本 .
除非就下 事项,否则本基 得订 股票权益交换交 :
i) 其对手为专门从事此 交 获高 评级之财务机构;
ii) 其确保对股票权益交换之承担水平能於任何时候拥有充足 动资产应付其赎回责任,及该等交 产生之承 ;
iii) 股票权益交期协议所述之相关资产表现符合订 该等交 之有关基 之投资政策.
某一基 股票权益交换交 产生之总承担,将为於订 该等交 时所用相关资产之市值.
各基 之股票权益交换交 承担净额 同使用上述期权, 交换及财务期货合约所得之全部承担,於任何时候 得超过该
基 净资产价值.
将订 之股票权益交换交 ,将按照掉期协议之条款,使用交 所用相关资产之市值按市价每日 账.一般而言,作出股票
权益交换交 之投资,旨在调整於地区之承担,限制交割及保管人风险,以及 干市场之资 撤出风险,并避免 干司法管
辖区内有关直接投资或出售资产之成本及开支,以及外汇管制.
基 可订 有关任何 融工具或指 的交换合约,包括总报酬交换合约,惟从该等交 所产生的承担总值 同有关任何种
融工具的期货合约及期权买卖交 的承担总值,加上售出之有关可转让证券的认购及认售权的承担 额,於任何时间均
超过有关基 的净资产价值.基 已充分涵盖的可转让证券的认购权如被售出,在计算上述承担总额时则 作考虑.所有该
等获许可之交 必须透过专营这 交 的优 评级 融机构进 .
基 持有单一发 公司的总报酬交换合约 得超过其净资产价值的 10%.总报酬交换合约的发 公司须提供充裕的工具 动
性,以 基 可因应市况於任何时间平仓.基 亦可按公平磋商基准评估总报酬交换合约.总报酬交换合约的相关资产乃是
於交 所上市或在固定经营可供公众人士交 的管制市场中买卖的可转让证券.
基 可使用信用违约交换合约.信用违约交换合约是一种双边 融合约,其中一方(保障买方)支付定期费用,在 考发
公司的信用事件发生后,则可从保障卖方收取或然付款.保障买方必须在信用事件发生时按面值(或其他指定 考价或 使
价)出售 考发 公司所发 的某些责任,或根据市价及该 考价之差额收取结算现 .信用事件一般指破产,无 偿债,
接管,重大 的债务重组或未能 到期还款责任.国际交换业务暨衍生性商品协会(「ISDA」)已在其ISDA总协议的范
围内制定该等交 的标准文件.
基 可使用信用违约交换合约,以 藉购买保障对冲於其组合之内一些发 公司的指定信用风险从事避险.
此外,基 (如为其专属 益)可购买信用违约交换合约项下的保障而无须持有相关资产,惟所支付的保证 总额 同有关
已购的信用违约交换合约而仍支付的保证 总额现值,以及有关购买可转让证券或 融工具的期权(但非为避险目的)而支
付的保证 总额,於任何时间均 超过有关基 净资产价值的15%.
基 (如为其专属 益)可出售信用违约交换合约项下的保障,以 获得特定信贷款项.此外,有关该等已售的信用违约交
换合约的承担总值 同有关任何种 融工具的期货及期权合约买卖的承担合约,加上有关出售可转让证券的认购及认售权
的承担 额,於任何时间均 超过有关基 的净资产价值.
基 只会期根据ISDA所制定的标准条款,并只限与专营此 交 的优 评级 融机构订 信用违约交换合约交 .再者,
基 亦只会接纳在有关基 的投资政策范围内所属信用事件的责任.
基 将确保可於任何时间出售必要资产,以 支付赎回要求所衍生的赎回款项,并且 因信用违约交换合约,其他技术及
工具所衍生的责任.
基 的投资限制适用於发 公司及信用违约交换合约的相关资产.
所有信用违约交换合约的承担总值及总报酬交换合约交 将 超过任何基 的净资产价值的20%,惟所有交换合约均须悉
支付.
(C) 证券之借出与借入(Securities Lending and Borrowing)
倘符合以下规则,本基 得从事融券交 :
i) 本基 仅得透过经认可之结算机构所设 之标准化系统,或透过专营此 交 之一级 融机构从事证券之借出与借入.
ii) 作为借出交 之一部份,本基 原则上必须取得保证 ,其价值於订定 约时必须至少等於借出证券之总体价值
(global valuation).前述保证 必须为 动资产,及/或国际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会员国,其地方政府,超国家机
构(supranational institutions)及社区,区域性或世界性事业所发 或担保之证券,及/或经评价具有AAA级或同等评级
及冠以本基 名称 融市场集合投资计划之单位,直到借贷 约届满时止.倘证券之借出系透过Clearstream Banking
或欧洲结算系统(Euroclear),或向出借人保证以担保或其他方式补偿借出证券价值之任何其他机构,则 需要前述保
证 .
iii) 证券之借出及借入交 得超过任一基 证券投资组合总体价值(global valuation)之50%.倘本基 得随时撤销 约
并取回出借之证券,则 适用此项限制.
iv) 证券之借出及借入交 得超过30天.
v) 本基 借入之证券於本基 持有期间, 得予以处分,但该等证券以足够之 融工具回补(cover),并使本基 得於交
完成时交付借入之证券者, 在此限.
vi) 本基 於下述售出交 交割之情形,得借入证券:(x)於证券送出重新登记之期间;(y)证券借出但未及时归还时;及(z)
保管机构未交付,为避免违约交割时.
(D) 再买回协议(Repurchase Agreement)与避险
a) 再买回协议交
本基 得附带从事再买回协议交 ,就证券之买卖,卖方保 依买卖双方 约规定之价格及条件,向买方再买回所售出之证
券之权 或义务.
本基 得为再买回协议交 之买方或卖方,但从事此 交 时,应受以下规则之约束:
i) 除交 对方为专营此 交 之一级 融机构外,本基 得 用再买回协议交 买卖证券.
ii) 再买回协议有效期间,本基 於交 对方 使再买回证券之权 前或再买回条款届满前, 得出售该 约之标的证
券.
iii) 本基 需赎回其自己之股份时,应注意确保其於再买回协议交 负担义务(exposure)之程 应使其於任何时间均足以
支应其赎回之义务.
再买回协议交 仅可偶而为之.
b) 货币避险
为保护其现在及未 资产及负债,使其免受货币波动之影响,本基 得从事以买卖远期外汇 约,货币买进或卖出选择权,
货币期货或基於相互同意之货币交换为标的之交 ,但前述交 应与专营该 交 并为店头市场 与者之一级 融机构於交
所或店头巿场为之.
前述交 之目标假设预定之交 与所欲避险之资产或负债间有直接关系,且暗示原则上特定货币(包括与相关基 之 考货
币价值有相当关系之货币)之交 得超过该等资及产负债之总价值,且其期间 得超过该等资产之持有期间或预期取得之
期间,或该等负债之发生期间或预期发生之期间.
第二部份 重要资
公开 明书:富达基 23 中译文2006 8月
c) 股份 别避险
就拥有基 考货币以外之主要交 货币的部分股份 别而言,管 人可选择就投资组合部位的货币风险进 避险,其目的
在尽可能消除有关股份 别的主要交 货币以外的外汇风险.管 人拟在遵守上述条文下,透过使用远期外汇合约就上述风
险进 避险.有关使用避险的该等股份 别,请 阅本部分公开 明书第一部分的附注.
进 避险后,此项避险之影响将反应在资产净值上,继而反应在股份 别的表现上.同样地,因该等避险交 所产生之任何
开支,将由产生该等开支之该股份 别承担.
请务必注意,此等避险交 可能於主要交 货币对其他货币正在贬值或升值中进 .进 有关避险可明显保障相关股份 别
的投资者,避免投资组合部位的货币风险价值对主要交 货币的贬值,但亦可能防碍投资者从投资组合部位货币价值升值中
受惠.
E. 其他规定
1. 本基 於 使附属於构成其资产之一部份之证券之认购权时, 必遵守前述投资比 限制之规定.
2. 前述限制适用於任一基 及本基 整体.
3. 倘因投资后发生非本基 所能控制之事件或 动,或因 使附属於本基 持有证券之认购权,致超过前述规定之投资比 限制,本
基 於出售证券时,应以符合股东最大 益之方式,优先处置超过前述比 限制之证券,但倘前述比 低於 森堡法 规定之相关
比 者,本基 於有关比 超过法 规定之较高限制前, 须优先处置该等证券,倘有超过该法 限制,则优先处置该超过部份.
4. 本基 就现 及其他 动资产投资,遵循分散风险之政策.
5. 本基 得买卖 动产或其选择权权 或 益,但得投资以 动产或其 益担保之证券,或投资 动产或其 益之公司所发 之证
券.
6. 任一投资顾问,投资经 人,保管机构或任一股份经销商 (share distributor)之「关系人」系指:
a) 直接或间接受益(beneficially)持有该公司普通股股本20%或以上,或可直接或间接 使该公司投票权20%或以上之人;
b) 符合前述(a)款所述条件之一或 者之人所控制之人;
c) 其20%或以上之普通股股本共同为投资顾问,投资经 人或股份经销商直接或间接受益(beneficially)持有之公司;及其全部
投票权之20%或以上可直接或间接被投资顾问,投资经 人或股份经销商共同 使之公司;及
d) 任一投资顾问,投资经 人或股份经销商或前述(a),(b)或(c)款所定义之该公司之「关系人」之董事或重要业务执 人员.
7. 投资经 人及其任一关系人得由或透过与投资经 人或其关系人订有协议之另一人之代 人执 交 ,依前述协议该人应随时为投
资经 人及其任一关系人提供或取得商品,服务或其他 益, 如:研究及顾问服务,与专业软体或研究服务及执 方式有关之电
脑硬体等,且可合 预期前述之提供有 於本基 整体,并有助於提升本基 之绩效,及投资经 人或其任一关系人提供服务予本
基 之绩效,且 必直接付费,而由投资经 人或其任一关系人承 与该人交 .为避免发生疑义,前述商品及服务 包括 ,
住宿,娱 ,一般 政商品或服务,一般办公设备或场地,会员费,员工薪资或直接 钱给付.
8. 投资经 人或任一关系人 得就其为本基 向任一经纪商或自营商提供之业务,保 该等经纪商或自营商支付或应付之任何现 退
佣(为经纪商或自营商退还投资经 人及/或任何关系人之现 佣 ).投资经 人或任一关系人应以本基 持有由前述任一经纪商
或自营商给付之现 退佣.经纪费 (brokerage rate) 得高於通常之经纪费 .所有交 应以最佳之方式执 .
9. 在台湾募集及销售之基 须受以下额外限制:
a) 除获 融监督管 委员会(「 管会」)核准或宣布豁免外,持有未冲销多头部位价值之总 额, 得超过该基 净资产价
值之百分之十五;持有未冲销空头部位价值之总 额 得超过该基 所持有之相对应有价证券总市值.
b) 基 得投资黄 ,商品现货或 动产;
c) 基 於中国大 证券交 所上市的股份或中国相关股份(依据 管会之规定)的持股,於任何时候 得超过 管会规定的比
限制;
d) 国内投资人投资 额占个别境外基 比 , 得超过 管会规定之一定 限额;及
e) 各基 之投资组合 得以中华民国证券市场为主要的投资地区,各基 投资於中华民国证券市场之比 ,必须依照 管会所
定之比 为之.
.
公开 明书:富达基 24 中译文2006 8月
附件B
政细节
管 与 政
投资经 人
本基 依其与富达国际於1990 6月25日订 之经修订投资管 合约(「投资管 协议」)之转让合约,指定(Fidelity Fund Management
Limited) (「投资经 人」)在董事之监督及控制下,对本基 提供每一基 之日常投资管 ,包括向本基 提供 据及其他相关服务.投资经 人被
授权代表本基 ,并选择代 人,经纪商及自营商,透过该等代 人,经纪商及自营商执 交 ,并提供董事所要求之报告.
投资经 人并可提供投资管 及顾问服务予其他富达共同基 及单位信托,机构及个人投资人.
投资经 人得接受其任何关系人(富达机构内任何公司)之投资建议,并依其建议 事,且得与任何关系人或透过任何关系人(如定义)执 ,处
或以其他方式 其职务,责任及义务.投资经 人应对该公司适当 义务负责.
投资管 费用
本基 按每一基 之 考货币逐日计算个别之 积费用,且通常按月以美元支付予投资经 人,每 费 如下:股票型基 及平衡型基 最高为净
资产价值之1.50%,债券型基 及现 型基 最高为净资产价值之1.00%.就以美元计价之富达生活 基 而言,将分别徵收最高至0.50%及
0.30%之 资产分配费用.就以美元计价的富达生活 基 而言,将就投资成分完全相同之基 应付之费用,按照基 之成分,采用与投资其共
同管 之基 相同之方式所投资之基 各部分按比 额外徵收介乎0.40%至1.50%之 投资管 费.
投资经 人得随时决定放弃任一基 之部份或全部费用.
前述费用得随时就任一种或 种基 增加,但费用每 得超过本基 净资产价值之2.00%.费用之增加须依与通知开会之相同方式,於至少三个
月前通知股东.
投资经 人就其为本基 执 之服务,负担其本身及任何关 人士所产生之费用.经纪佣 ,交 费用及本基 其他营运费用由本基 支付.
终止或修正
投资管 合约之有效期间,除任一当事人以90天之事先书面通知终止外,自1990 6月15日本基 设 日期起为期30 .
前述期间,由於本基 之股份被授权於香港销售,倘投资经 人清算,破产或接管人获委任接管其资产,或董事认为变 投资经 人对股东有需要
且最有 (倘投资经 人要求,应获证券暨期货管 委员会同意),本基 得以30天之事先书面通知终止该合约.依前述限制,本基 除经持有
少於三分之二股份之股东亲自或派代 出席并投票之股东会,由 少於出席股东三分之二以通过决议之方式同意外, 得发出终止合约之通知.
投资管 合约得由投资经 人及本基 透过其各自之董事会同意后修正,但本基 非经普通股东会之同意, 得提高投资经 人费用至超过2.00%
之费 ,且非经持有 少於三分之二股份之股东亲自或派代 出席并投票之股东会,由 少於出席股东三分之二以通过决议之方式同意, 得修正
投资经 合约之终止条款.
倘投资管 合约因任何事由终止,本基 於投资经 人请求时,应 即变 其名称,除去「Fidelity」或任何与投资经 人有关之名称.
保管机构
本基 已依1990 6月25日之保管合约(及修正条款),选任Brown Brothers Harriman (Luxembourg) S.C.A.(「保管机构」)为本基 之保管
机构,并代本基 持有所有现 ,证券及本基 其他财产.保管机构得经本基 之核可,指定其他银 及 融机构持有本基 之资产.保管机构必
须执 2002 12月20日 森堡法 第34条规定之保管人之所有职务.保管机构为依 森堡大公国1989 2月9日法 组设之私人公司(société
anonyme)组织之银 ,并随后改组为合股公司(société en commandite par actions).保管机构为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之子公司.本基
按本基 於每一个月最后一个营业日之净资产价值计算之每月保管费用,并按保管机构与本基 依 森堡适用之市场费 随时决定之 额,支付每
月保管费.交 费用及保管机构与受托保管本基 资产之其他银 及 融机构所产生之任何合 支出及垫付费用,由本基 负担.视乎本基 资产
投资之市场,本基 就是项服务所支付之费用亦有所 同,一般介乎本基 於已发展市场净资产价值之0.003%与本基 於新兴市场净资产价值之
0.35%( 包括交 费用与合 支出及垫付费用).任一会计 所支付之保管费用应於本基 之 报揭示.保管机构之委任得由保管机构或本基
以90日之事先书面通知终止之.除 可抗 之情况外,终止之条件为选定代替卸任之保管机构,并自终止之日起生效.卸任之新保管机构应采取一
必要措施,以确保顺 移转资产予新的保管机构期间股东之 益.
总经销商与股份经销商
本基 已依下述现存有效合约指定总经销商(General Distributor)及股份经销商(Share Distributor)为股份经销商(Distributors of Shares):1995 8
月22日之总经销合约;与Fidelity Investment Luxembourg S.A.及Fidelity Investment Services GmbH於1995 8月22日签订,与Fidelity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於1995 9月11日签订,与富达基 (香港)有限公司及Fidelity Distributors International Limited於1995 8月22日签
订,与Fidelity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於2003 6月26日签订及与Fidelity Investissements S.A.S.於2004 3月1日签订之多份股份
经销合约.前述各合约得由任一当事人以90天前之事先书面通知终止之.总经销商收取股份经销商(担任总经销商之代 )所收取之销售费用(倘
有)(最高为股份净资产价值之5.25%).总经销商就直接透过本基 销售之股份获得支付销售费用(倘有),并收取就转换所收取之费用(倘
有).总经销商自销售费用(倘有)支付报酬予股份经销商,依公司章程之条款,销售费用(倘有)最多得增加至净资产价值之8%.
签证会计师
Pricewaterhouse Coopers S.à.r.l., Luxembourg被委任为本基 之签证会计师,此一委任须经每一 股东大会之核可.
代 及服务合约
依1991 12月1日签订生效之代 合约,本基 委任Fidelity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为其登记人,过户代 人, 政服务代 人及本地代
人,负责处 股份之申购,赎回,转换及移转,并将这些交 记载於本基 之股东名簿.该公司就本基 帐户之保存,每一基 於每一评价日股
份净资产价值之决定,对记名股东发放股 付款,股东报告之编制及分发提供服务,并提供其他 政服务.
本基 依1990 6月25日之合约(「服务合约」),委任富达国际投资公司就基 之投资,包括评价, 据,技术,报告及其他协助提供服务.
本基 按当事人随时同意之商业费 支付代 及服务合约所 服务之费用,以及合 之垫付费用.本基 就该等服务支付之最高费用为净资产价值
之0.35%( 包括合 垫付费用).
本合约得由任一当事人给予他方90天之事先书面通知终止之.
森堡 记名股份付款代 人
本基 依1990 9月20日之合约(及其修正本),委任Deutsche Bank Luxembourg S.A.(前Bankers Trust Luxembourg S.A.)为其在 森堡之
记名股份付款代 人.本项委任得由任一当事人给予他方 90 天之事先书面通知终止之.本基 将适时指定其他付款代 人. 记名股份付款代
人收取交 费及其费用.
香港代表合约
本基 依1990 7月5日之合约,指定富达基 (香港)有限公司为其香港代表,收受购买,出售及转换之请求,向投资人提供资讯,并接受通知
及提供与本基 有关之其他服务.香港代表收取其合 之垫付费用.
第二部份 重要资
公开 明书:富达基 25 中译文2006 8月
台湾总代 人合约
董事会及总经销商已决定委任富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Fidelity Investments Securities (Taiwan) Limited)担任台湾之总代 人,以接受购买,销售及转
换要求,并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基 的资 ,接收通知及其他服务.
收费与开支
得向本基 收取之费用,收费与开支包括:本基 资产及收益应缴纳之税捐;与本基 投资组合证券有关之交 之通常银 及经纪费用(后者包含
於购买价格,并从售出价格减除);保险,邮费及电话费用;董事费用,执 董事费用及本基 主管及员工之酬 ;投资经 人,保管机构,登记
人,过户代 人, 政服务代 人,本地代 人,任何付款代 人,香港代表,股份被准许出售之其他管辖区代表及代本基 聘任之所有其他代
人之酬 ;前述酬 得按本基 净资产,交 或固定 额计付;设 费用;以必要之语文编制,印刷,出版及分发与本基 有关之发 资讯或文
件, 报,半 报及依前述机关相关法 所适用或要求之其他报告或文件之费用;印制证书及委托书之费用;编制及申报公司章程及与本基 有关
之所有其他文件之费用,包括向对本基 或股份之发 有管辖权之所有机关(包括本地证券商公会)提出之登记声明及发 文件;为本基 或股份
之销售於任一管辖区取得核可或於任一交 所上巿之费用;会计及簿记费用;计算每一基 股份净资产价值之费用;编制,印刷,出版及向股东分
发公告及其他通讯之费用;法 及查核费用;登记人费用;以及所有 似费用与开支. 政及其他具定期或经常性质之费用得逐 或按其他期间以
预估方式预先计算,且此等费用得於前述期间按相同比 产生(accrued).
因某一基 所产生之费用,收费及开支由该基 负担,否则依董事认为合 之方式按比 以美元分配於所有(或所有相关)基 之净资产价值.
为某些投资组合交 支付予特定经纪人之佣 之一部份,得偿还与该等经纪商产生佣 之基 ,并得用 抵销费用.
公开 明书:富达基 26 中译文2006 8月
附件C
其他资
净资产价值
每一基 之净资产价值依公司章程按各基 之 考计价货币计算.每 净资产价值是以各 的主要交 货币计算.股票型,债券型及平衡型基 於
每一评价日一般为英国时间下午5:00(或其后尽快)计算.
每一基 股份及(如适用)每一基 之每种股份之每股净资产价值之计算方式为先确定(倘适当)相关基 可归属於每一种 股份之净资产比 ,
之后计算 B 股份应付之经销手续费.然后每一项 额在可 的范围内,再除以营业结束时间相关种 股份之已发 之股 .
公司章程包含为决定净资产价值之评价规则:
1. 於证券交 所买卖之证券按执 评价时可获得之最后价格评价,或於 寻常之买卖活动之情况下,董事或其代表认为此等价格 能反映公平巿
价时,证券应依董事或其代表所认为之公平巿价评价;
2. 未於证券交 所买卖而於其他管制巿场交 之证券,应依最 似前项所述之方式评价,除非董事或其代表认定以其他报价方式,诸如现 型基
之直线摊销法(linear amortisation method),评价短期可转让债务证券,较能反映其公平价值,於此情况下,应 用该报价方式评价;
3. 本基 所持有之限制证券(restricted securities)依董事或其代表决定之公平价格评价.作出前述决定得考虑之因素为(a)处置证券所受限制之性质
及期间,(b)限於有同 证券之巿场或限制证券可转换之证券之巿场,(3)以同 非限制证券或其可转换之证券之巿价取得该等证券之首次折价
(initial discount);
4. 主要在专业证券商及机构投资人所形成之巿场交 之投资,证券或其他资产,其价值应 考可获得之最后价格决定之;
5. 所有其他资产以董事或其代表决定之预估售价评价.
未以基 考计价货币或该 的主要交 货币表达之所有资产及负债价值,按主要银 最后报出之汇 转换为该基 之 考货币.倘无前述报价,
汇 由董事会本於诚信或依董事会建 之程序决定之.
某一基 之资产指该基 所属资产扣除其所属负债,倘本基 之任何资产或负债 能认为应归属於任一基 ,则该资产或负债应分配於本基 之资
产或负债,或按净资产价值之比 分配於基 或所有相关基 之资产或负债.负债仅拘束相关基 ,除非於特殊情形下负债拘束所提供之相关基
, 牵涉股东 益时,董事得决定由部份或全体基 负个别或 带之责任.
净资产价值由董事或董事为此目的而指定之机构(「董事之代表」),通常依一般公认之会计原则计算之.倘无 意,过失或明显错误,董事或董
事之代表於计算净资产价值所作之决定为确定,且拘束本基 及现在,过去与未 之股东.
适格投资人
股份虽可自由转让,但公司章程为本基 保 限制任何人实际持有(beneficial ownership)股份 得超过发 时或其后任何时间已发 股份3%之权
.公司章程亦为本基 保 防止任何「美国人」(如定义所示)实际持有股份之权 .董事会有关「美国人」之定义规定於一般资 第9段.依
前述权限,本基 得依公司章程规定之条款,强制赎回超过限制或由「美国人」所持有之股份,并得限制 使该等股份所附之权 .
净资产价值之暂停决定
及股份之发 ,转换与赎回
董事得停止任一基 净资产价值之决定,任何股份之发 ,转换与买回:(a)倘於任何期间(除普通假日或通常之周末休巿外),本基 就该基 之
投资之重要部份报价之任何巿场或证券交 所休巿(且该巿场或证券交 所为该等投资之主要巿场或证券交 所),除非其休市影响於该市场或证
券交 所报价之投资之评价;或於任何期间该等巿场或证券交 所实质上限制或停止交 ,除非该限制或停止影响本基 关於该基 於该市场或证
券交 所报价之投资之评价;(b)於任何期间,发生紧急 况,致本基 无法处置构成该基 资产主要部份之投资,或其处置对股东有重大 影
响;(c)通常用 决定本基 与该基 有关之投资之价格或任何巿场或证券交 所巿价之通讯工具发生故障时;(d)因任何其他 由,本基 就该基
所持有之投资之价格无法迅速或正确确定时;(e)於任何期间,董事认为本基 就该基 之投资之实现或付款有关之汇款无法按正常汇 实施时;及(f)
倘为结束本基 之目的而发布召开 时股东会之通知,自发布之时起.另,倘於评价日赎回或转换之请求涉及任一基 已发 股份5%以上者,董事
得宣布按比 延迟赎回或转换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至董事认为对本基 最有 之期间,以及/或董事可延迟超逾基 已发 股份或某 股份3%或
5,000,000美元(或其等价货币) 者中较高者之任何赎回要求.有关期间通常 超过二十个评价日.在这些评价日,此等赎回及转换之请求较稍后
之请求优先处 .
停止决定某一基 股份净资产价值, 表示停止决定未受相关事件影响之其他基 股份之净资产价值.
请求转换或赎回股份或申请认购股份之股东,将被书面通知停止认购,转换或赎回股份之权 ,并於停止终止时 即被通知.倘本基 认为前述停
止可能超过一星期,该项停止将於通常公布本基 股份价格之报纸公告.
倘本基 预定清算,则於首次公告召开结束本基 之股东大会通知后, 得再发 ,转换,或赎回股份.公告时所有已发 股份将 加本基 之清
算分配.
每一经销商(distributor)保 停止或终止销售一个或 个基 之股份并拒绝接受任何申购之权 .销售通常於本基 停止决定净资产价值时停止.
以资产赎回
本基 有权为因应任一股东要求赎回其持有基 之任一股份(但当股份低於100,000美元应取得股东同意),董事会决定让股东赎回时,且股份赎
回价格应以本基 资产配置之该股份或某种股份为计算范围,依股份赎回之评价日价额所计算出之所得(依基 章程第22条所 方式计算之)为赎回
价额.在该种情况下,应移转何种性质或种 之资产应依公正及合 之基础决定, 得损害其他持有同一种 或 种相同种 股份股东之 益,且
赎回计价方式应由签证会计师特别报告确认.因移转而产生之费用应由受让人负担.
富达基 之清算与本基 及各 股份之终止
任一基 或一 股份得因下述事由终止:(a)该基 或该 股份之股东之会议meeting)之决议;或(b)该基 或一 股份之净资产价值低於50,000,000
美元或其等值,而由董事决议终止.於前述任一情况下,该基 或一 股份之资产应予变现,负债应予清偿,并按股东於该基 或该 股份之持股
比 分配变现之净收入.支付收入予股东时,股东应将该基 或一 股份之股票( 适当)及董事合 要求之其他清偿证明(evidence of discharge)
交付本基 .
倘任一基 或一 股份被终止,将以书面通知记名股东.倘终止基 ,通知亦将於 森堡之Mémorial及「d'Wort」及董事所决定在本基 登记之管
辖区通 之报纸公告.
一个或 个基 之股东亦得透过相关基 之集体会议之决议,分配该基 或该等基 之资产至另一基 ,并重新指定相关基 之股份为另一基 之
股份(在必要之股票分割或合并,支付任何有关 股权益之 额予股东或「倘如此决议」依本基 公司章程规定分配 股之权 后).
一个或 个基 之股东亦得以集体会议之决议,决定将可归属於该基 或该等基 资产及负债移归另一集合投资事业,由该集合投资事业发 股份
予有关种 股份之持有人.
倘决定将一个或 个基 与另一集合投资事业合并,本基 应刊出公告,其内容包括与相关集合投资事业之新基 有关之资讯.公告应於合并生效
日期前一个月公布,俾股份持有人得於合并实施前免费申请赎回其持有之股份.
为决定本基 内 种股份合并而召开之大会无法定人 之要求.此项主题之决议得经简单多 (simple majority)之同意通过.
集体会议所通过有关将归属於任何基 之资产及负债移归予另一集合投资事业之决议,应依公司章程之法定人 及过半 之规定,但与共同投资基
(fonds commun de placement)合并或与外国集合投资事业合并时,该决议仅拘束投票赞成合并之股东.
第二部份 重要资
公开 明书:富达基 27 中译文2006 8月
本基 之期间无限制,但得随时由股东依 森堡法 以决议清算之.每一基 之清算净收入由清算人按该基 持股人之持股比 分配.股东未 即
请求之 额由Caisse des Consignations之保管帐户(escrow account)持有.未於法定期间向保管帐户请求之 额得依 森堡法 规定没收之.
倘本基 之净资产减少为法定最低资本额之三分之二以下,应召开股东大会考虑清算本基 .目前 森堡法 要求之最低资本额为1,250,000欧元.
一般资
1. 本基 於1990 6月15日於 森堡成 ,公司章程於1990 8月21日在Mémorial公布.本基 及其其公司章程(及其随时修正之条文)
登记於 森堡Registre de Commerce et des Sociétés所保存之商业登记簿(编号B34036).这些文件可於支付登记处费用后查阅并复制.公
司章程得由股东依 森堡法 修正.公司章程最近一次修正将於2005 底在Mémorial公布.
2. a) 本基 最初设 时,发 40,000美元之股本,由Fidelity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及Fidelity Investments (C. I.)Limited 认购.
本基 之资本额相当於所有基 净资产价值之总额.本基 发 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一部份所 种 之股份.
b) 依 森堡法 ,本基 被授权发 无限 之股份,且均无面额.每一股份於发 时均已缴足股款且 可评价(non-assessable).所有股份
均无优先权,优先认购权或交换权(除在基 间转换之权 外).
c) 一基 内所有股份, 为记名或 记名股,皆有相同之权 与特权.一基 内之每一股份均享有与该基 其他股份相同之 与股 或其他
宣布分派分配之权 ,并在该基 终止或本基 之清算时,平等 加基 清算收益之分配.每一股份於任何股东会及该基 任何集体股东会
享有一投票权,但本基 得拒绝任何「美国人」(定义如下 第7项所述)之投票,或任一持股人超过3%(依公司章程规定)以上部份之
股份之投票.
d) 任何股份均无选择权或特别权 .依相关法 规定之限制,股东得随时向本基 申请将 记名股份换为记名股份.
e) 倘董事会认为再发 於本基 整体或被限制发 之基 之持股人,董事会通常有权依公司章程第七条限制股份之发 .有关基 之资
,倘未於特定时间提供投资人,可於本基 登记办事处及经销商之营业处取得.
3. 除本部份公开 明书所述外,本基 未就其已发 或将发 之股份,允许任何佣 ,折扣,经纪手续费或其他特别条件.对於股份之任何发
或销售,经销商(包括总经销商)得从其自有资 或销售费用(倘有)支付透过经纪商或其他专业代 人所收到之申购之佣 ,或给予折扣.
4. a) 本基 及由Fidelity Fund Management Limited提供顾问或管 之其他基 ,得向Fidelity Fund Management Limited之关系企业及在麻州
波士顿FMR Corp.之其他关系企业下单购买或出售本基 得投资之证券,但条件之一为前述公司合 预期以与其他得执 交 之经纪商同
样优惠之条件执 交 ,且其佣 费 与其他经纪商相当.
b) 在获得最佳之执 条件下,本基 於选择经纪商及自营商执 交 时,得考虑其销售股份之情形.
c) 投资人或本基 之外汇交 可由或透过富达名下之公司以公平交 基准进 ,而该等公司可从中获得 益.
5. a) 任一董事得依董事决定之任期及其他条件等兼任本基 其他职务或有给职位(position of profit)(除稽核人员职务外).任一董事亦得从
事专业职务(除稽核人员职务外),且该董事或其公司得就其提供之服务收取报酬,如同其 是董事.
b) 依公司章程,董事通常 得就与其个人有 害关系之 约表决,但 因其职位而丧失与本基 订约之资格.任何此等
约将於本基 之财务报告揭示.
c) 非受投资经 人或经销商雇用之董事每 可获支付董事津贴及董事会开会津贴.支付每位董事之费用总额会於 报或会
计帐目内揭 .董事为出席董事会或与本基 业务有关之事务亦可获支付 费, 馆费及其他适当产生之费用.
d) 本基 就本基 董事或重要业务执 人员因其职务所发生之请求,应予补偿使其免於负担责任或有关费用,但对於因故
意之 为, 意,疏忽或怠忽职守或经终局判决确定该董事/重要业务执 人员之 为非出於诚信并合 相信其 为对本基 最有 ,本基
或其股东 予补偿.
6. 债券型基 ,现 型基 和平衡型基 中之股份适用收益平衡安排(income equalisation arrangements).这些安排确保於某一分配期间所分配
之每一股份收益 受该期间已发 股份 之变 之影响.债券型,现 型或平衡型基 之股东於购买有关基 之股份后所收到之首次分配
额,部份代表 加基 所收到之收益,部份代表资本 润(return of capital)(「平衡 额」)(equalisation amount).平衡 额代表相关分配期
间发 之每一股份之净资产价值所包含之基 收益平均 额.预期平衡 额 致被当作股东获得之收入而课税,但应於计算资本 得时用
低股份之基本取得成本.平衡 额之税收处 於某些管辖区可能 同, 如德国.股东 想取得有关其所收到作为分配之一部份之平衡 额之
资 ,可透过相关地址与经销商或本基 络.
7. 富达基 -印 聚焦基 (「印 聚焦基 」)现时透过其全资拥有的模 西斯附属公司(「附属公司」)投资於印 证券市场.附属公司已
根据模 西斯的法 注册成为开放式投资公司,并命名为Fid Funds (Mauritius) Limited.附属公司的唯一目标是代表本基 进 投资活动,其
股份均为记名股份.附属公司已取得 融服务委员会发出的第一 环球商业公司牌照.由2006 7月1日起,Fidelity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与子公司订 投资管 协议,取代Fidelity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为投资经 人.根据该协议,Fidelity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向子公司提供投资顾问及管 服务.Fidelity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已获印 证券交 委员会及印 储备银 批准,根据印 法
代表其本身及认可客户帐户,以外国机构投资者的身份在印 进 投资.Fid Funds (Mauritius) Limited已注册为Fidelity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的外国机构投资者之附属帐户,牌照注册编号为IN-UK-FA-0574-99,并获准投资於印 证券.
附属公司的董事会包括下 成员:Simon M. Haslam,Frank Mutch,The Honourable Dr. D. J. Saul,Uday Gujadhur及Louis Emmanuel Ng
Cheong Tin.附属公司的查帐员为模 西斯的Pricewaterhouse Coopers会计师事务所.
指定银 -模 西斯
根据模 西斯 融服务委员会的条款规定,附属公司在模 西斯境外的所有投资必须透过在模 西斯开设的银 帐户进 .附属公司就此目的
在滙丰模 西斯分 的 岸银 服务部开设银 帐户.
指定银 -印
根据印 法 ,由於附属公司为非印 外国投资者,故必须透过指定的印 滙款银 进 所有印 境内外的现 转帐交 .滙款银 可能须遵
守印 储备银 就处 转帐交 所订 的 干报告规定.附属公司已委任花旗银 作为其在印 的滙款银 .
上述结构将 会妨碍保管人 其法 责任.
模 西斯 政管 人
附属公司已委任Multiconsult Ltd担任其 政管 人,秘书及注册处.
就本基 的经审核 报及未经审核半 报告而言,附属公司与印 聚焦基 提交综合财务报告,印 聚焦基 的投资组合包括附属公司的相
关投资.基於本部分公开 明书所 的投资限制,印 聚焦基 及附属公司的相关投资应视作整体投资.
附属公司须承担及支付有关印 证券投资活动的 干费用及开支,包括经纪费和佣 ,兑换 比与美元所涉及的交 费用,其常设代表的费
用,公司和注册费,以及成 及营运附属公司所附带的税项.
下 为有关印 聚焦基 及附属公司的 干税务摘要.有关摘要是根据截至本部分公开 明书付梓当日,印 及模 西斯的顾问就印 及模
西斯的现有税务法 ,税务协定,有关税务机构的现 惯 (全部均可 时作出修订)而向本基 及附属公司提出的建议为基础.任何税务修
订均可能导致印 聚焦基 或附属公司所须支付的税项增加,以及对印 聚焦基 的回报造成负面影响.股东因任何适用税务法 出现修订,
或法院或税务机构 改有关法 的诠释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本基 及其顾问概 负责.
第二部份 重要资
公开 明书:富达基 28 中译文2006 8月
印
税务影响-投资於印 的子公司
假设子公司拥有模 西斯的税籍,并享有印 与模 西斯的双重课税协定(「课税协定」)的优惠,且就课税协定而言,附属公司在印 并无
设 永久业务:
a) 以印 公司普通股证券投资所得的股 向附属公司作出的收入分派,毋须缴交任何预扣税,因为目前股东毋须缴付股 税.然而,印 公
司所宣派或分派的支付股 则须缴付14.025%的股 分派税(包括附加费及教育税);
b) 任何 息收入将须按下 税 课税:
i) 贷款以外滙形式提供:总额的20.91%(包括附加费及教育税);
ii) 贷款以印 货币提供:净收入41.82%(包括附加费及教育税);
c) 倘出售子公司在印 的投资所赚取的收入(即印 公司权益股份)以资本收益 账,则该等资本收益毋须根据课税协定第13(4)条缴付印
税项,因此毋须就有关收益缴付预扣税;
d) 由於附属公司在印 并无设 永久业务,根据课税协定第7条,凡属业务收入的任何收入将毋须课税;
e) 任何其他收入只须在模 西斯课税,惟有关收入必须属於课税协定第22条的剩余 别.
证券交 税
凡於印 认可的证券交 所买卖印 公司普通股证券,须就有关买卖交 缴纳证券交 税.由二 月一日起,买卖双方均须缴纳相等
於交 价值 0.1%的证券交 税.在二 月一日前,有效的证券交 税 为交 价值的 0.01%.
印花税
此外,证券买卖(政府证券除外)须缴付相等於证券转让价值0.01%的印花税(转让以交付为基础),0.002%(转让以非交付为基础)(一般由买方
/受让人支付).倘买卖政府证券,则须缴付相等於证券价值0.0005%的印花税.有关印花税将 适用於透过存管制 (即以非实物形式持有
股份)进 的转让.
税务影响—印 聚焦基 直接於印 投资
假设印 聚焦基 (为一家外国公司)乃 森堡税务居民,并持续注册成为印 证券交 委员会之一名外国机构投资者:
a) 透过 自其於证券投资之股 (即印 公司之股票)为印 聚焦基 带 之收入分派,将毋须缴纳任何预扣税,原因是股 现时在股东手上毋
须课税.然而,宣派/分派股 之印 公司须同样按 14.025%之税 缴纳股 分派税(包括附加费及教育税);
b) 就证券(即印 公司之股票)所收取之任何收入(上文所述之股 收入除外)将按20.91%之税 课税(包括附加费及教育税);
c) 任何 息收入,将按缴税如下:
(i) 倘贷款以外汇提供:在总基础上,按20.91%(包括附加费及教育税)缴税;
(ii) 倘贷款以印 货币提供:在净收入基础上,按41.82%(包括附加费及教育税)缴税;
d) 资本收益税务影响,倘出售印 公司权益股份所赚取的收入可归 为资本收益
(i) 因出售印 公司之股票产生之短期资本收益(即因出售证券(即印 公司於12个月或以下期间持有之股票)产生的收益),於印 按
10.455%之税 缴税,惟销售交 於印 一所认可证券交 所订 则除外,该项交 须缴纳证券交 .
(ii) 因出售印 公司之股票产生之长期资本收益(即因出售证券(即印 公司於超过12个月期间持有之股票)产生的收益),於印 可获豁
免缴税,惟销售交 於印 一所认可证券交 所订 则除外,该项交 须缴纳证券交 .
e) 按净收入基础,任何收入(惟於上文(a)至(d)项所讨 者将须按净收入基础按41.82%缴税(包括附加费及教育税)则除外) .
证券交 税
倘买卖交 乃於印 一所认可证券交 所进 ,则应就买卖证券(即印 公司之股票)缴纳证券交 税.该等税项就买方及卖方按交 价值
0.125%徵收,由二 月一日起生效.於二 月一日前,证券交 税之实际税 为交 价值之0.1%.
印花税
此外,证券买卖(政府证券除外)须缴付相等於证券转让价值 0.01%的印花税(转让以交付为基础),0.002%(转让以非交付为基础)(一般由买方
/受让人支付).倘买卖政府证券,则须缴付相等於证券价值 0.0005%的印花税.有关印花税将 适用於透过存管制 (即以非实物形式持有股
份)进 的转让.
股东
就课税目的而言, 印 聚焦基 的股东并非印 居民,将毋须就其所持股份的任何股 分派,或因出售或赎回股份而变现的任何资本收益缴
付任何税项,惟有关股 及出售或赎回股份所得款项必须派发予印 境外的股东.
模 西斯
附属公司已就二 一 模 西斯 融服务发展法(Mauritian Financial Services Development Act 2001)而注册成 作第一 全球业务公司,能
够受惠於一九九五 模 西斯所得税法(Mauritian Income Tax Act 1995)之税制优惠.此外,二 融法(Finance Act 2000)实施有关第
一 全球业务公司税项的新税务规定.
由於现时附属公司将须按15%缴税,可就其外汇收入蒙受的外国税项提出抵免申请,或就其 自外国收入应付之80%模 西斯税项提出假设抵
免.因此,附属公司将须按最高实际税 3%缴税.根据模 西斯所得税法,因出售证券产生的收益获豁免缴税.附属公司已付其母公司的股
在模 西斯毋须缴纳任何税项.此外,模 西斯并无就资本收益徵税,因此,因附属公司出售其於印 之投资所得之收益将毋须於模 西斯缴
税.Commissioner of Income Tax已提供有关附属公司之模 西斯税务居所证(certificate of Mauritian tax residence).因此,附属公司符合资
格成为课税协定之模 西斯居民.在此基础上,附属公司应有权享有印 税之 干宽减( 上文「印 」税项).
印 聚焦基 将毋须就 自附属公司之股 或权益,以及就出售附属公司之股份(包括赎回)在模 西斯缴纳任何税项.
8. STOXX LIMITED (「STOXX」) 或 DOW JONES & COMPANY, INC (「Dow Jones」) 未对富达欧盟 50TM 基 赞助,背书,出售或推广.
STOXX或 Dow Jones均 对富达欧盟50TM基 股东或公众声明或担保,表示或默示证券投资之一般可建议性,或特别是投资於富达欧盟50TM
基 .STOXX与被授权人之唯一关系为STOXX系Dow Jones EURO STOXX 50SM指 及STOXX某些商标,名称,服务标章之授权人,以
及Dow Jones EURO STOXX 50SM指 及某些Dow Jones商标,名称,服务标章之转授权人.上述指 系由Dow Jones 和STOXX依情形组
合和计算, 受富达基 或富达欧盟50SM基 所影响.STOXX或Dow Jones二者皆 负责或 与决定富达欧盟 50TM基 股份发 之时间,
价格或 ,或该基 股份转换为现 之计算公式.STOXX或Dow Jones二者对该基 之 政, 销或交 均 具任何义务或责任.
STOXX或Dow Jones二者均 保证指 或任何内含资 之准确性及/完整性,亦 对任何错误,疏 ,中断负任何责任.STOXX或Dow
Jones二者 明示或默示担保富达欧盟50TM基 股东,或任何其他人士或法人使用各指 或任何内含资 所获得之结果.STOXX或Dow
Jones二者并无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担保,并明示对於指 或内含资 之担保,适交 性,或适合性主张或使用免责.在 限制上文所述的情况
下,无 如何STOXX或Dow Jones二者均 对损失 润或间接,惩罚性,特别,或结果损害负责,纵二者已注意到上述事件发生之可能.
STOXX和富达基 间并无任何 益第三人 约或安排.
9. 「适格投资人」系指非美国人之人且其股份非於下述情况认购或取得( 自本基 或其他人认购/取得):(a)该人亲自到美国时或(b)股份系於
该人在美国时,向其招揽认购;且该人购买股份 致违反其居住地或亲自前往之地之法 .
本部份公开 明书所使用之「美国人」一词(但受相关法 及股份申请人或受让人被通知之变 之限制)系指:(a)美国公民或居民;(b)依美国
法 组成设 之合夥事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 似事业或根据美国 邦所得税法须课税或递交税单之事业;(c)由美国人担任执 人,管
人或受托人之遗产或信托,但於信托之情形,倘担任受托人之专业受托人为美国人,非美国人之受托人就信托资产得单独或共同决定投资事
项,且信托受益人(倘信托可撤回则为财产授予人settlor)均非美国人者, 在此限;(d)任何遗产或信托,为计算其应付之美国所得税之目
第二部份 重要资
公开 明书:富达基 29 中译文2006 8月
的,无美国 源所得可包含於其毛收入;(e)外国机构位於美国境内之代 机构或分支机构;(f)由位於美国境内或境外之交 商(dealer)或其他受
托人为美国人之 益或代美国人持有之任何全权委托帐户(discretionary),非全权委托帐户或 似帐户(除遗产或信托外);(g)由在美国组设,
成 或(如为个人)居住之交 商或其他受托人持有之任何全权委托帐户或 似帐户(除遗产或信托外),但由在美国组设成 或(如为个
人)居住之交 商或其他专业受托人为非美国人之 益或代非美国人持有之任何全权委托帐或 似帐户(除遗产或信托外), 得视为美国
人;(h)任何公司 号或其他事业, 其国籍,住所,位置,居所为何,倘依美国随时有效之所得税法规定,其任何部分收入即使未作分派亦
可向一名美国人课税,惟被动外国投资公司除外;(i)任何(A)依外国管辖区法 组设成 ,且(B)由一名或多名美国人主要为投资非依1933 美
国证券法登记之证券(包括但 限於本基 之股份)而拥有之合夥事业,公司或其他事业;(j)任何雇员福 计划,除非该雇员福 计划乃根据美国
以外国家之法 以及该国之惯 及文件设 及执 ,以及主要为绝大部分非属美国居民之外国人而维持;及(k)任何个人或实体,依Fidelity
Investments Institutional Services Company Inc., Fidelity Distributors International Limited或本基 透过其主管或董事就该人或事业持有股份
或招揽其持有股份所作之决定可能违反美国或美国任何州或其他管辖区之证券法者.
(但美国人 包括任何适格之投资人或任何个人或事业「纵该个人或事业可能归属上述 别范围」,而Fidelity Distributors International
Limited或本基 应透过其主管或董事,确定该人或事业持有股份或招揽其持有股份, 致违反美国或美国任何州或其他管辖区之证券.)
本部份公开 明书所使用「美国」一词包括其州, 邦, 土,属地及哥 比亚特区.
10. 下述文件可於平日(周 ,周日及其他公定假日除外)正常营业时间在本基 之登记办事处免费查阅.这些文件及2002 12月20日 森堡
法 之译文,亦可於经销商办事处免费查阅:
a) 本基 公司章程
b) 代 合约
c) 保管合约
d) 经销商合约
e) 投资管 合约
f) 服务合约
g) 付款代 合约
h) 香港代表合约
i) 简式公开 明书
前述合约得随时由当事人合意修订.除附件B管 与 政,终止或修正等条款之规定外,任一前述合约由董事代表本基 签订.
公司章程(及其随时修订之条文)得於本基 登记办事处及经销商营业处查阅.
本公开 明书,最新之简式公开 明书及本基 之最近财务报告影本可向本基 登记办事处及经销商营业处免费 取.
11. 股东受本基 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条文之拘束.
公开 明书:富达基 30 中译文2006 8月
名
登记办事处
Fidelity Funds
(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variable)
Kansallis House
Place de l'Etoile
BP 2174
L-1201 Luxembourg
董 事
E. C. Johnson 3d(董事长)
B.R. J. Bateman
Sir Charles Fraser K.C.V.O.
G.S. Fukushima
J. Hamilius
Simon M. Haslam
H. F. van den Hoven K.B.E.
G.R. Moreno
Dr. Arno Morenz
Frank Mutch
The Honourable Dr. D.J. Saul
Fidelity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
执 董事
Simon M. Haslam
Emmanuelle Entringer
Henk van Eldik
投资经 人
Fidelity Fund Management Limited
Pembroke Hall
42 Crow Lane
Pembroke HM 19
Bermuda
总经销商
Fidelity Investments Distributors
Pembroke hall
42 Crow Lane
Pembroke HM 19
Bermuda
保管机构
Brown Brothers Harriman (Luxembourg) S.C.A.
2-8 avenue Charles de Gaulle
L-1653 Luxembourg
股份经销商
Fidelity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
Oakhill House
130 Tonbridge Road
Hildenborough
Kent TN 11 9DZ
United Kingdom
(受FSA核准和规范)
电话: (44)1732 777 377
传真: (44) 1732 777 262
Fidelity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
Kansallis House
Place de l'Etoile
BP 2174
L-1021 Luxembourg
电话:(352) 250404 1
传真:(352) 250 340
Fidelity Investissements S.A.S.
Washington Plaza
29 rue de Berri
F-75008 Paris
电话:(33) 1 7304 3000
Fidelity Investment Services GmbH
Kastanienh he 1
D-61476 Kronberg im Taunus
电话: (49) 6173 509 0
传真: (49) 6173 509 4199
富达基 (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港景街一号
国际 融中心一期十七
电话:(852) 2629 2629
传真:(852) 2629 6088
Fidelity Distributors International Limited
PO Box HM670
Hamilton HMCX
Bermuda
电话:(1) 441 295 0665
传真:(1) 441 295 9373
Fidelity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1 George Street No 07-02
Singapore 049145
电话: (65) 6511 2200(总机)
传真: (65) 6536 1960
Fidelity Pensions Management
Oakhill House
130 Tonbridge Road
Hildenborough
Kent TN11 9DZ
United Kingdom
电话:(44) 1732 777 377
传真: (44) 1732 777 262
登记人,过户代 人, 政服务代 人及本地代 人
Fidelity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
Kansallis House
Place de l'Etoile
BP 2174
L-1021 Luxembourg
森堡 记名股份付款代 人
Deutsche Bank Luxembourg S.A
2 Boulevard Konrad Adenauer
L-1115 Luxembourg
香港代表
富达基 (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港景街一号
国际 融中心一期十七
爱尔 代表
Fideli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Ireland) Limited
Hardwicke House
Upper Hatch Street
Dublin 2
Ireland
独 签证会计师
PricewaterhouseCoopers S.à.r.l.
400, Route d'Esch, BP 1443
L-1014 Luxembourg
本富达基 部份公开 明书之原文为英文,其中译文仅供 考.
钳 贤 崦 此
本境外基金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申报
生效在国内募集及销售,惟不表示绝无风险,基金经
理公司以往之经理绩效不保证基金之最低投资收益;
投资人申购前应详阅基金公开说明书.基金公开说明
书 及 投 资 人 需 知 , 请 至 境 外 基 金 资 讯 观 测 站
( h t t p : / / w w w. f u n d c l e a r. c o m . t w )及富达证券网站
(http://www.fidelity.com.tw)下载,或请洽富达证券或销
售机构索取.本资料仅供参考,富达并不针对个人状
况提供投资建议,投资人应审慎考量本身之投资风险,
自行作投资判断.
FIST 0612-564
SICAV
设立於卢森堡
部份公开说明书
(中译文-仅供参考用)
钳 贤 崦 此
本境外基金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申报
生效在国内募集及销售,惟不表示绝无风险,基金经
理公司以往之经理绩效不保证基金之最低投资收益;
投资人申购前应详阅基金公开说明书.基金公开说明
书 及 投 资 人 需 知 , 请 至 境 外 基 金 资 讯 观 测 站
( h t t p : / / w w w. f u n d c l e a r. c o m . t w )及富达证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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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提供投资建议,投资人应审慎考量本身之投资风险,
自行作投资判断.
FIST 0612-564
FIDELITY
FUNDS
设 於 森堡
部份公开 明书
(中译文-仅供 考用)
此「部份公开 明书」仅提供予台湾地区投资人 阅用.任何接获此「部份公开 明书」之人应注意此「部份公开 明书」只是
载明各 富达基 股份资讯之完整公开 明书之摘 ,因之,此「部份公开 明书」并未包含所有现 富达基 各 股份之资
讯.此「部份公开 明书」之原文为英文.中文翻译仅供 考.
内容
公开 明书
第一部份:基 详细资
第二部份:重要资
( 缺少第一部份及第二部份,则 构成有效之公开 明书)
公开 明书:富达基 中译文2006 8月
定义
营业日 营业所在地内银 开放营业之日.
董事 本基 之董事会.
经 销 商 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二部份所 ,可透过其买卖或转换本基 股份之公司.
富达 设 於百慕达之富达国际有限公司(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及/或设 於美国之
FMR Corp.,及其关系企业.
本基 富达基 .
基 本基 内特定之资产与负债之投资组合,其系依为与该基 有关之股份种 指定之投资
政策所管 .
执 董事 负责本基 日常业务之人士.
净资产价值 依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二部份所记载之原则决定资产减负债之价值.
开放营业之日 经销商及本基 於相关管辖区至少每一营业日开放,经销商并得於其决定之其他日子开
放.
主要地(Primarily) 此一用辞每次用於 明本基 之某一基 ,某 股份,某种基 ,或本基 之某 股份
时,系指相关基 至少70%之资产,直接投资於该基 名称及投资目标所表达之货币,
国家,证券种 ,或其他重要项目.
首要地(Principally) 此一用辞每次用於 明本基 之某一基 ,某 股份,某种基 ,或本基 之某 股份
时,系指相关基 之资产至少70%(通常为75%)以上之资产,直接投资於该基 名称
及投资目标所表达之货币,国家,证券种 ,或其他重要项目.
股份 本基 资本内任一基 之该种 股份,或任一种 之任一股份.
过户代 人 Fidelity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
评价日 除十二月二十五日(耶诞节)及一月一日(新 )之外的任一周一至(包括)周五.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中译文2006年8月
第一部份:基 详细资
页
资 1
重要 明 1
摘要资 2
基 系 4
股票型基 4
平衡型基 6
债券型基 6
现 型基 7
富达生活 基 7
以下附注应配合各 同基 资 一同阅 8
第一部份 基 详细资
公开 明书:富达基 1 中译文2006 8月
资
重要. 您对於本部份公开 明书有任何疑义,应谘询您的股票经纪商,银 经 , 师,会计师,或其他独 财务顾问.股份
系根据本部份公开 明书所载资 及本部份公开 明书所引述之文件而募集.关於本部份基 ,任何人未被授权提供本部份公开
明书所载以外之资 或任何陈述.任何人根据非本部份公开 明书所载,或与本部份公开 明书抵触之资 及陈述所作之购
买,由买方自负风险.
富达基 为配合长期投资而设计及管 ,及 鼓 经常进 买卖.於短期内或频繁购入或出售本基 ,可能会扰 投资组合管
策 ,及增加开支,而对绩效造成负面影响.根据富达之一般政策及惯 和CSSF通告04/146,本基 及经销商致 予批准其
知悉或有 由相信与市场时间选择有关的交 .因此,本基 及经销商得拒绝接受股份之申购或转换,特别是那些被视为扰 性
之交 ,特别是基於本基 及经销商之考 认为已建 短期或多次买卖之模式,或其买卖已经或可能扰 本基 之市场投机人士
或投资人.就此而言,本基 及经销商得考虑投资人於某一基 或其他富达基 之买卖记 ,及共同拥有或控制之帐户.
富达基 投资人同意,富达或其关系企业得储存,变 ,或使用关於投资人,其帐户及帐户活动.富达集团对这些资 之储存及
使用是为 发展并处 投资人之业务关系,使投资人得於保存资 的任何管辖区进入/ 用其资 .资 可传输至富达集团内的其
他公司,中间人,及业务关系中的其他人.资 可在本部份公开 明书以外的管辖区取得.富达集团已采取合 措施确保在各有
关机构内所传输 据的保密性.
董事已采取所有合 之注意,确保本部份公开 明书所载之事实在各重大方面均为真实正确,且未遗 任何重大事实,致本部份
公开 明书有关事实或意 之陈述,有误导之情形.董事因此愿负责任.
本部份公开 明书之分发及股份之募集,可能在某些管辖区受到限制.在任何募集或招揽为非法,或从事募集或招揽之人 被允
许,或接受募集或招揽之人 能合法接受之管辖区,本部份公开 明书 是募集或招揽.
本部份公开 明书所载资 以本基 最近的简式公开 明书, 报及帐户或其嗣后之半 报及帐户(倘有),并於本基 登记办
事处免费提供.有意购买股份者应自 取得以下资 (a)该国家对於购买股份之法 要求;(b)任何适用之外汇管制;及(c)购买,转
换及赎回股份之所得税及其他税负后果.
本基 依2002 12月20日 森堡法 第一部份注册.该项注册 需任何 森堡主管机关就本部份公开 明书之适当或真确,
或本基 持有投资组合证券,予以核准或 核准.任何相反之陈述皆为未经许可且 合法.本基 符合2002 12月20日 森
堡法 第27条规定之内容要求.
除本公开 明书第一部份相关基 之附注所示外,股份於 森堡证券交 所上巿.
本基 为从事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UCITS」)之合格事业(undertaking),并依经修订之欧洲共同体 事会85/611指 ,获得於
干欧洲经济 盟(European Economic Union)销售之认可.
董事会已批准本公开 书的英文版全文.本公开 明书可翻译成其他语言.倘本公开 明书翻译成另一种语言,则译文将尽可能
贴近英文原文之直译文本,而任何变 应须符合其他管辖区监管当局之规定而作出.
本部份公开 明书及最新的简式公开 明书可向经销商及本基 代表免费 取.
重要 明
基 之价值随著其个别标的投资(underlying investment)之价值而变动.因此,股份之资本价值及其所生之收益将有所波动,且
非受保证.
对於投资股票之基 ,其标的投资之价值可能随著个别公司之活动及业绩,或因一般巿场及经济情况而发生波动,有时非常剧
.对於投资债券之基 ,其标的投资之价值视 及发 公司之信用品质而定.主要投资於单一国家之基 ,其承受该国巿
场,政治,及经济风险较大.於某些国家,及就某些 别投资而言,交 成本较其他地区高,而 通 较其他地区低.寻找 同
方式管 现 之机会或会受到限制,特别是专门投资於中小型企业之投资.对专门投资於该等国家及投资种 之基 ,该等
交 ,特别是大宗交 ,对管 基 造成之成本影响,可能较 似交 於规模 大之基 造成之影响 大.准投资人於选择基
时应考虑这一点.投资於多国之基 ,其承受单一国家之风险较小,而承受较多国家之风险较大.某一基 的许多标的投资相较
於特定之基 ,可以 同之货币计价.这表示标的投资之货币变动可能重大影响某一基 之股价.
有些基 全部或部份投资於新兴巿场证券.投资人应了解这些证券可能比已开发巿场之证券 稳定.因此,这些基 在价格波
动及停止赎回方面,较诸投资於比较成熟巿场之基 ,可能 具风险.此种波动可能 自政治及经济因素,并因法 ,买卖 通
性,交割,证券之移转及货币因素而加剧.有些新兴巿场国家有相对繁荣之经济,但可能 受世界物价影响.有些巿场则特别
受其他国家之经济 况之影响.虽然已注意了解并管 这些风险,各基 及基 股东就投资这些巿场最终将负担风险.
如本部分公开 明书第一部分之有关附注所示,该等基 当中有些会投资部分净资产价值於俄 斯.一般的 解是,根据现
森堡规定,基 投资於未在管制市场上买卖之未上市证券, 可超过其净资产之 10%,对俄 斯证券所为之投资将被视为属於该
限制范围之内.投资於俄 斯附带特定风险.投资人务请注意,俄 斯市场在证券之交割及妥善保存,以及资产登记方面存在特
定风险,而过户代 人并非经常受制於有效政府监管.俄 斯证券并无以实体存托於保管机构或其於俄 斯之当地代 .因此,
保管机构或其於俄 斯之当地代 可被视为在传统概 中 实体妥善保存或保管功能.保管机构只会就其本身之疏忽及蓄意
失责,及其於俄 斯之当地代 之疏忽及蓄意失责承担责任,而 会就任何登记人之清算,破产,疏忽及蓄意失责承担损失.倘
出现该等损失,本基 将向发 公司及/或其指定登记人寻求权 主张.
本基 可 用各种技术避免巿场风险.这些技术及使用之工具於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二部份附件 A 明.此外,本基 可附带
用这些技术及工具有效管 投资组合.
投资人或许愿意就某一基 是否符合其投资需求,徵询其独 财务顾问之意 .
第一部份 基 详细资
公开 明书:富达基 2 中译文2006 8月
摘要资
富达基
法 组织: 於 森堡设 ,具多种股份之开放型投资
公司.
投资经 人: 百慕达商Fidelity Fund Management
Limited (Fidelity Fund Management
Limited, Bermuda) .
注册地: 森堡 (Kansallis House, Place de l'Etoile,
BP 2174, L-1021 Luxembourg) .
保管机构: Brown Brothers Harriman (Luxembourg)
S.C.A. .
总经销商: Fidelity Investments Distributors,
Bermuda.
签证会计师: Pricewaterhouse Coopers S.à.r.l.,
Luxembourg.
主要特色
投资选择: 股票型,平衡型,债券型及现 型基 系 .目前销售手续费: A 股份最高5.25%,B 股份为0%
(所有细节请 阅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二
部份之「股份种 」). 投资目标: 富达基 提供专业管 之 同地 区域及
货币之国际证券组合(pools),以达成资本
成长,收益,或在成长与收益间取得平衡
之目标.
主要地 区: 全球.
目前赎回费用: A 股份及B 股份为0%(除本部份公
开 明书第二部份相关基 之附注所示
外).
有关B 股份,请 照本部份公开 明书
第二部份之「股份种 」之条件递延销售
手续费(CDSC)一览表.
建议投资时间: 现 型基 -任何期间.
债券型基 - 以上.
所有其他基 -五 以上.
目前转换费用: A 股份最高上限为1%(详情请 阅本
部份公开 明书第二部份).
经销费: 股票型及现 型基 系 B 股份为1%
及债券型基 系 B 股份为0.75%.
目前每 管 费: 最高至1.5%(详细收费计算标准请 阅
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二部份).
资产分配费用: 富达生活 基 最高至 0.30%.
基 之货币: 美元.
股份种 : 股票型,现 型及债券型基 系 分为A
股份及B 股份(除非本部份公开 明
书第一部份有关基 附注另有 明).其
他种 基 仅有 A 股份.
就 干债券型基 ,A-MDIST 股份及
B-MDIST 股份已予发 .除非部份公开
明书另有 明,就债券型基 而言,
A-MDIST 股份或B-MDIST 股份与A
股份及B 股份具相同特性.
净资产价值发布: 详情可向经销商或本基 取得,一般可由
各刊物获得(详 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二
部份「如何购买股份」及「价格」).
可能之投资人: 富达基 可提供予个人及机构投资人. 最低投资额:
股 : 预期董事将建议分配当 大致上每一基
全部净投资收益.(详 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二部份「股份」).
目前最低投资额**
税捐: 认购税 0.05%,股票型,平衡型及债
券型基 按季缴纳.现 型基 为
0.01%,按季缴纳.
股份 别 最低首次投资额 最低后续投资额
设 日期: 1990 6月15日.
终止日期: 4月30日.
A 股份
A-MDIST 股份
2,500美元 1,000美元
净资产价值: 按日计算. .
B 股份
B-MDIST 股份
10,000美元 5,000美元
购买/赎回: 如本部分公开 明书第一部分之有关附注进
一步呈 ,现 型基 ,富达基 -欧盟
50TM 基 *,及投资於亚洲市场之一系 基
之指示,每日於英国时间中午12:00(通
常为中欧时间下午1:00)前集中,所有其他
基 之指示,於英国时间下午5:00(通常为
中欧时间下午6:00)集中,并於同日按下次
计算之净资产价值,由经销商执 .
经销商
第一部份 基 详细资
公开 明书:富达基 3 中译文2006 8月
总经销商
Fidelity Investments Distributors
Pembroke Hall
42 Crow Lane
Pembroke HM19 Bermuda
电话: (1) 441 295 0665
传真: (1) 441 295 9373
股份经销商
Fidelity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
Kansallis House
Place de l'Etoile
BP 2174, L-1021 Luxembourg
电话: (352) 250 404 1
传真: (352) 250 340
Fidelity Investment Services GmbH
Kastanienh he 1
D-61476 Kronberg im Taunus
电话: (49) 6173 509 0
传真: (49) 6173 509 4199
Fidelity Investments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17th Floor, One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re
1 Harbour View Street
Central, Hong Kong
电话: (852) 2629 2629
传真: (852) 2629 6088
Fidelity Distributors International Limited
PO Box HM670
Hamilton HMCX
Bermuda
电话: (1) 441 295 0665
传真: (1) 441 295 9373
Fidelity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
Oakhill House
130 Tonbridge Road
Hildenborough
Tonbridge, Kent TN11 9DZ
United Kingdom
电话: (44) 1732 777377
传真: (44) 1732 777262
Fidelity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1 George Street No 07-02
Singapore 049145
电话:(65) 6511 2200(总机)
传真:(65) 6536 1960
Fidelity Investissements S.A.S.
Washington Plaza
29 rue de Berri
F-75008 Paris
电话:(33) 1 7304 3000
Fidelity Pensions Management
Oakhill House
130 Tonbridge Road
Hildenborough
Tonbridge
Kent TN11 9DZ
United Kingdom
电话:(44) 1732 777377
传真:(44) 1732 777262
第一部份 基 详细资
公开 明书:富达基 4 中译文2006 8月
基 系
货币
某些基 发 同 的股份,其净资产价值及价格均以下 交 货币之代号计算及定价. 考货币仅属报告用途:
AUD -澳币 Sterling, £及GBP -英镑
CHF -瑞士法郎 US Dollar, USD及US$ -美元
Euro -欧元 JPY -日圆
SEK -瑞典克郎
股票型基
股票型基 之目标为透过多元化及积极管 之证券组合,为投资人谋取长期资本增值.预期该等基 之收益低.股票型基 将首
要(至少占其价值之70%)且主要(至少占其价值之70%及通常占其价值之75%)投资於各该基 名称所指市场及区域之股票,
及在此等市场以外地区所成 ,但大部份盈 自该等市场之公司.
主要交 货币 基 名称
(及 考货币)
投资目标
A 股份 B 股份1
富达基 –美国基 F,O
(美元)
首要投资於美国股票证券. A-美元
A-ACC-美元
B-美元
富达基 –美国多元基
F,O
(美
元)
本基 旨在透过首要投资於美国大,中及小型资本公司股票证券,
以提供长期的资本增长.本基 旨在以美国股票市场为核心投资,
而分散投资於各 业及市场资本的公司.投资经 主要寻求从选股
中增值.
A-美元 B-美元
富达基 –美国成长基 G,P
(美元)
首要投资於美国股票证券,但偏好小型至中型资本化企业. A-美元 B-美元
富达基 –星马泰基 3,H,R
(美元)
首要投资於新加坡,马 西亚,泰国,菲 宾,印尼证券交 所上
市之股票证券.
A-美元
A-ACC-美元
N/A
富达基 –澳洲基 3,G,P
(澳币)
首要投资於澳洲股票证券. A-澳币
A-ACC-澳币
B-美元
富达基 – 消费 业基 G,P
(欧元)
首要透过投资全球 与制造及分销消费性货品公司的股票证券,为
投资人带 长期资本增长.
A-欧元
A-英镑2
B-美元
富达基 –新兴市场基 12,H,R
(美元)
首要投资於经济快速成长地区,包括 丁美洲,东南亚,非洲,东
欧(包括俄 斯)及中东国家.
A-美元
A-ACC-美元
B-美元
富达基 –欧元 筹基 14,F,T
(欧元)
首要投资於欧洲货币同盟(EMU)会员国发 且主要以欧元为单位之
筹股票.目前EMU 有12个会员国,倘其他国家未 加入
EMU,这些国家之投资将被考虑纳入基 .
A-欧元
A-ACC-欧元
B-美元
富达基 –欧盟50TM 基 3,7,8,F,T
(欧元)
在合法及合 之实际范围内期待复制道琼欧盟 50SM 指 9.基 经
人为达成目标所使用之策 为复制法.基 经 人将以持有上述
指 成分之所有股票为目标.为达成投资目标,基 经 人将在附
件A第D部份之限制所允许之情况下使用股票指 期货.
A-欧元
A-ACC-欧元
B-美元
富达基 –欧洲进取基 14,G,P
(欧元)
首要投资於欧洲公司的股票证券.基 管 人依循积极选股策 ,
可自 选择投资任何公司, 规模或所属 业.一般而言,基
将集中投资为 多的公司,所以,投资组合之多元化较少.这
投资适合可承受较高风险的投资人.
A-欧元
A-ACC-欧元
N/A
富达基 –欧洲基 14,.F,O
(欧元)
首要投资於欧洲证券交 所上市之股票证券. A-欧元 B-美元
富达基 –欧洲大型企业基 F,O
(欧元)
本基 旨在透过主要投资於欧洲大型公司股票证券,以提供长期的
增长.
A-欧元
A-ACC-欧元
N/A
富达基 –欧洲中型公司基 G,P
(欧元)
该基 旨在透过主要投资於欧洲中型公司之股票证券实现长期资本
成长.
A-欧元
A-ACC-欧元
N/A
富达基 –欧洲小型企业基 14,G,P
(欧元)
首要投资於欧洲证券交 所上市之中小型企业股票证券. A-欧元
A-ACC-欧元
B-美元
富达基 – 融服务基 G,P
(欧元)
首要透过投资全球 与向个人及企业提供 融服务公司的股票证
券,为投资人带 长期资本增长.
A-欧元
A-英镑2
B-美元
第一部份 基 详细资
公开 明书:富达基 5 中译文2006 8月
主要交 货币 基 名称
(及 考货币)
投资目标
A 股份 B 股份1
富达基 –法国基 G,P
(欧元)
首要投资於法国股票证券. A-欧元
A-ACC-欧元
N/A
富达基 –德国基 G,P
(欧元)
首要投资於德国股票证券. A-欧元
A-ACC-欧元
N/A
富达基 –全球聚焦基 14,E,N
(美元)
本基 旨在透过主要投资於全球股票市场上的股票组合,实现长
期资本增长.基 经 可自由选择投资於 同规模, 业及地区
的公司,亦会专注投资於 目有限之公司,故本基 的投资组合
比较集中.
A-美元 B-美元
富达基 –健康护 基 G,P
(欧元)
首要透过投资全球 与设计,制造,或销售生技医药护 产品或提
供此 服务公司的股票证券,为投资人带 长期资本增长.
A-欧元
A-英镑2
A-ACC-欧元
B-美元
富达基 –南欧基 G,P
(欧元)
首要投资於西班牙及葡萄牙股票证券. A-欧元
A-ACC-欧元
N/A
富达基 –印 聚焦基 3,H,R
(美元)
本基 旨在透过首要投资於在印 上市的印 公司股票,以及在
印 进 主要商业活动的非印 公司证券,以达致长期增长的目
标
15
.
A-美元 B-美元
富达基 –印尼基 3,H,R
(美元)
首要投资於印尼股票证券. A--美元 N/A
富达基 –工业基 G,P
(美元)
首要透过投资於全球从事与原生及再生循环原 ,服务有关之工业
开发,制造,销售,供应之公司股票证券,为投资人带 长期资本
增长.
A-欧元
A-英镑2
B-美元
富达基 –国际基 14,E,N
(美元)
首要投资於全球市场(包括主要市场及较小新兴国家市场)之股票. A-美元
A-ACC-美元
N/A
富达基 –义大 基 G,P
(欧元)
首要投资於义大 股票证券. A-欧元 N/A
富达基 –日本基 3,G,P
(日圆)
首要投资於日本股票证券. A-日圆
A-ACC-日圆
B-美元
富达基 –日本潜 优势基 3,G,P
(日圆)
本基 首要投资於日本证券交 所上市的日本公司股票证券,包括
於日本地区证券交 所上市及东京店头市场买卖的证券.本基 将
主要投资於富达认为其价值被低估的公司之股票证券.
A-日圆 B-美元
富达基 –日本小型企业基 3,H,R
(日圆)
首要投资於日本小型及新兴公司,包括於日本区域性证券交 所及
东京店头市场上市上柜之公司.
A-日圆
A-ACC-日圆
B-美元
富达基 –韩国基 3,H,R
(美元)
首要投资於韩国股票证券. A-美元 B-美元
富达基 – 丁美洲基 H,R
(美元)
首要投资於 丁美洲发 公司之证券. A-美元 N/A
富达基 –马 西亚基 3,H,R
(美元)
首要投资於马 西亚股票证券. A-美元 N/A
富达基 – 欧基 G,P
(瑞典克郎)
首要投资於芬 ,挪威, 麦,瑞典证券交 所上市之股票证券.A-瑞典克郎
A-ACC-瑞典克郎
B-美元
富达基 –太平洋基 3,G,P
(美元)
首要投资於太平洋沿岸国家(主要为日本,东南亚及美国)积极管
之股票组合.
A-美元 B-美元
富达基 –新加坡基 3,H,R
(美元)
首要投资於新加坡证券交 所上市之股票证券. A-美元 N/A
富达基 –瑞士基 G,P
(瑞士法郎)
首要投资於瑞士股票. A-瑞士法郎
A-ACC-瑞典克郎
N/A
富达基 –科技基 H,R
(欧元)
以提供投资人长期资本获 为目标,主要投资於全球目前或即将开
发促进科技产品,服务 展或改 并以之为主要获 之公司之股票
证券.
A-欧元
A-英镑2
B-美元
富达基 –电讯基 H,R
(欧元)
以提供投资人长期资本获 为目标,主要投资於全球从事电信系
统,产品服务之发展,制造及销售并以之为主要获 之公司之股
票证券.
A-欧元
A-英镑2
A-ACC-欧元
B-美元
第一部份 基 详细资
公开 明书:富达基 6 中译文2006 8月
主要交 货币 基 名称
(及 考货币)
投资目标
A 股份 B 股份1
富达基 –泰国基 3,H,R
(美元)
首要投资於泰国证券交 所上市之股票证券. A-美元 N/A
富达基 –英国基 F,O
(英镑)
首要投资於英国股票证券. A-英镑 N/A
富达基 –世界基 14,E,N
(欧元)
首要投资於世界各地证券,其地区性加权视 同区域之相对吸引
而定, 致与指 中间加权相差太大.
A-欧元 B-美元
*注:富达基 –美国多元基 ;富达基 –全球聚焦基 ;富达基 –印 聚焦基 ;及富达基 –日本潜 优势基 等基 之B 股份尚未在台湾
地区提供投资人认购.
平衡型基
平衡型基 为最保守的成长型投资种 ,其投资标的为股票,债券及附属之现 之多样化投资组合.平衡型基 之目标为:
支付 动收益(current income);
达成资本与收益长期成长之目标.
主要交 货币 基 名称(及 考货币) 投资目标
A 股份 B 股份
富达基 –欧洲平衡基 14,C,M
(欧元)
首要投资於欧洲货币同盟(EMU)会员国发 且主要以欧元为单位
之股票及债券.目前 EMU 有12个会员国,倘其他国家未 加入
EMU,这些国家之投资将被考虑纳入基 .
A-欧元
A-ACC-欧元
N/A
富达基 –全球成长与收益基
(美元)14,16,C,M
本基 采取 审慎的方法进 管 ,旨在主要透过投资於股票及
债券,寻求高 动收益及资本增长.本基 将吸引寻求定期收益
及温和资本增长,但偏向承受风险水平较一般股票投资为低的投
资者.
A-美元
A-ACC-美元
A-MDIST-美元10,11
B-MDIST-美元
10,11
*注:富达基 –全球成长与收益基 之B 股份尚未在台湾地区提供投资人认购.
债券型基
债券型基 之主要目标是为投资人提供相对较高之收益并有资本增值之可能.本基 有权投资任一单一基 100%之资产於本部
份公开 明书第二部份附件A第A节详细 明之某些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所发 或保证之证券.
有些时候,债券基 亦可投资於本基 采用计价货币以外之货币发 之债券.基 经 人可选择为这些货币避险,亦即依本部份
公开 明书第二部份附件A第D节之规定, 用远期外汇 约,尽可能将外汇风险除去.
经过审慎考虑相关法 对投资限制之规定及在附带之情况下,债券基 得持有高达其净资产49%之现 及现 等值品(包括定期 通
且其剩余到期期间 超过12个月之典型之货币市场工具,及定期存单),这比 於董事认为对股东最有 时,得 外地予以提高.
主要交 货币 基 名称(及 考货币) 投资目标
A 股份 B 股份
富达基 –欧元债券基 B,L
(欧元)
主要投资於欧洲货币同盟(EMU)会员国发 且主要以欧元为单位
之债券.目前EMU有12个会员国,倘其他国家未 加入
EMU,这些国家之投资将被考虑纳入基 .
A-欧元
A-ACC-欧元
A-MDIST-欧元10,11
B-MDIST-美元10,11
富达基 –欧洲高收益基 13,I,U
(欧元)(美元)
首要透过投资高收益欧洲公司债,尽 提高总收益(包括 动收
益及资本增值),该基 投资的债务证券涉及高风险,但毋须符
合最低信贷评等标准,亦未必获得任何国际认可的评等机构给予
信贷评等.
A-欧元
A-ACC-欧元
A-MDIST-欧元10,11
B-MDIST-美元10,11
富达基 –国际债券基 C,V
(美元)
投资於国际市场,将以美元计价之绩效扩至最大. A-美元
A-ACC-美元
N/A
富达基 –英镑债券基
(英镑)4,B,L
首要投资於以英镑为单位之债务证券. A-英镑
A-ACC-英镑
N/A
富达基 –美元债券基 B,L
(美元)
首要投资於以美元为单位之债务证券. A-美元5
A-MDIST-美元10,11
A-ACC-美元
B-MDIST-美元10,11
第一部份 基 详细资
公开 明书:富达基 7 中译文2006 8月
富达基 –美元高收益基 13,I,U
(美元)
本基 透过首要投资於主要业务活动於美国之发 公司所发 之
高收益低质素证券,寻求高水平定期收入及长期资本增值.本基
将适合寻求高收入及资本增值,并准备接纳与此 投资有关之
风险之投资人.本基 首要投资之债务证券种 属高风险,将
需要符合最低评级准则,及未必会获任何国际认可评级机构就信
誉给予评级.
A-英镑
A-美元
A-欧元
A-MDIST-美元10,11
A-ACC-欧元
B-MDIST-美元10,11
现 型基
现 型基 之目标为提供投资人较高并较固定的收益,其主要考 为 自专业管 的债务证券及 同地 区域法 所许可的其他
资产与货币的投资组合的资本安全与高 动性,并有机会达成固定收益与高 动性的目标.
所有的现 型基 均有相同的投资政策,主要的差别在於其资产计价的货币.现 型基 的资产将转换为该基 的相关货币.现
型基 的资产专由初次或剩余到期期间少於12个月的附息可转让债务证券,及(在法 限制内)其初次或剩余到期期间少於
12个月之货币巿场工具与现 所组成.各种现 型基 所能投资的债务证券种 ,包括在受 融服务组织(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规范的英国货币巿场交 ,或在受美国证券管 委员会与全国证券交 商协会规范的美国店头巿场交 的债务证
券.这些可能包括:
美国及其他银 工具;
商业票据;
由美国政府,其机构或部门所发 或保证之债务;
变动 票券;
变动 定期存单;
某些投资级的担保抵押债务及其他以资产担保之证券;及
美国或其他政府或超国家机构所发 之证券,如美国国库券,票券及债券.
现 型基 在法 限制内,亦可取得定期 通且其平均剩余到期期间 超过12个月之货币巿场工具.经过审慎考虑相关法 对投
资限制之规定及在附带之情况下,每一现 型基 得进一步持有高达其净资产49%之现 及现 等值品(包括定期 通且其平均
剩余到期期间 超过12个月之货币市场工具),这些比 於董事认为对股东最为有 时,得 外地予以提高.
主要交 货币 基 名称(及 考货币) 投资目标
A 股份 B 股份1
富达基 –欧元现 基 (欧元)
3,6,A,K
首要投资於以欧元为单位之债务证券及其他被许可之资产. A-欧元
A-ACC-欧元
N/A
富达基 –美元现 基 (美元)
3,6,A,K
首要投资於以美元为单位之债务证券及其他被许可之资产. A-美元
A-ACC-美元
B-美元
富达生活 基
富达生活 基 的目标是为投资者提供一系 以生命周期的概 而进 管 的基 ,透过持有一个多元化的投资组合,提升整
体投资回报.投资策 包括共同管 资产以及 时转换基 的资产分布.初期,这 基 可能对股票持偏高的投资比重,但亦可
投资於全球一些较稳健的债券,附息债务证券及货币市场证券组合.其后,随著目标日期的 近, 或过去,基 将根据投资
目标和个别市况的发展, 时修订基 的投资比重.
董事将 时引进新基 ,以 与下 基 互为补足.
主要交 货币 基 名称(及 考货币) 投资目标
A 股份
富达基 –富达目标基 2010(美
元) 14,,C,M
本基 旨在为计划於二 一 撤销大部份投资的投资者提供长期资本增
长.本基 将随著二 一 的 近,根据日益审慎的资产组合,投资於
环球股票,债券,附息债务证券及货币市场证券.
A-美元
富达基 –富达目标基 2020(美
元)14,E,N
本基 旨在为计划於二 二 提取大部份投资的投资者提供长线资本增
长.本基 将随著二 二 的 近,根据日益审慎的资产组合,投资於
环球股票,债券,附息债务证券及货币市场证券.
A-美元
第一部份 基 详细资
公开 明书:富达基 8 中译文2006 8月
以下附注应配合各 同基 资 一同阅
1. B 股份已经核准於 森堡,香港,澳门,新加坡及台湾经销.
2. 本 股份仅被核准在 森堡及英国经销.
3. 交 截止时间:英国时间中午12:00(通常为中欧时间下午1:00);香港时间下午4:00;百慕达当地时间下午5:00前(前一
天).净资产价值於英国时间下午5:00计算(通常为中欧时间下午6:00).可能与当地经销商就其他截止时间达成协定.
4. 於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之第一个营业日宣布股 .
5. 於二月及八月之第一个营业日宣布股 .
6. 此等基 收手续费,转换,或赎回费用.
7. 欧盟50系STOXX LIMITED 之标章且经授权给富达基 作为特定用途.
8. 管 费:0.60%.
9. 道琼欧盟 50SM 指 为STOXX LIMITED所有.指 名称为DOW JONES & COMPANY, INC. 之服务标章,并由STOXX
LIMITED授权给富达基 作为特定用途.著作权注册於1998 并保 所有权 .
10. A-MDIST 股份及B-MDIST 股份已於 森堡,香港,澳门,新加坡及台湾获核准交 .
11. 於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宣布股 .
12. 一般的 解是,根据现 森堡规 ,基 可将多於10%之净资产投资於并未在管制市场上买卖之未上市证券.对俄
斯证券所作之部分投资将视为属於该限制之范围.
13. 管 费:1.00%
14. 本基 可直接投资最高达其净资产价值2%於俄 斯证券.上述限制以上的额外投资可透过存托凭证及/或间接市场工具.
15. 基 将透过一家全资拥有的模 西斯附属公司投资於印 股票证券.详情请 阅本部分公开 明书附件C第七项的「一般
资 」部份.
16. 管 费:1.25%.
一般投资者概况
A. 适合审慎的投资策 ,特别适合为保障资产价值而作出投资之投资者.亦适合於希望平衡其组合或持有现 作为 动资
准备的任何 别投资者.
B. 适合审慎的投资策 ,特别适合为保障资产价值,或寻求较大回报(大概通过较高收益而非由现 /货币基 提供并限制所
涉及的风险)而作出投资之投资者.这对首次投资的人士是很好的起始点或用於对股票组合作分散投资.
C. 主要适合寻求较持有现 或仅持有政府债券为大的资本增值,或同时寻求资本增值及收益,并将其投资所涉及的风险限制
於低至中水平的投资者.
D. 此基 仅可由属富达管 的集体投资担保企业的投资者或由富达管 资产的投资者所购买.
E. 特别适合欲获取资本增长但只想承担中 风险而作出投资的投资者.亦可能适合首次投资股票的人士或较积极的债券投资者.
F. 适合以分散投资及成长为本的投资策 ,特别适合寻求长远资本增值及愿意接受市场波动而作出投资的投资者.
G. 适合成长投资策 ,特别适合寻求长远资本增值及愿意接受市场大幅波动而作出投资的投资者.
H. 适合成长投资策 ,特别适合寻求长远资本增值及愿意接受市场非常波动而作出投资的投资者.此 基 只应占整体组合
中之小部分.
I. 主要适合寻求较持有现 或仅持有政府债券为大的资本增值,或同时寻求资本增值及收益,并将其投资所涉及的风险限制
於中等水平的投资者.
J. 特别适合寻求资本增值但只希望承担中等风险水平而作出投资的投资者.亦可能适合对资产 别进 分散投资(相对於股
票及债券等传统资产 别)的投资者.
风险水平
K. 极低风险.基 价值乃按相关现 投资之市值按日计算.倘阁下投资的现 基 并非以阁下所用的货币结算,则可能因汇
波动而须承受额外风险.
L. 低风险.基 价值乃按相关现 ,政府债券及/或企业债券投资之市值按日计算.倘阁下投资的基 并非以阁下所用的货币
结算,则可能因汇 波动而须承受额外风险.
M. 低至中 风险.基 价值乃按相关政府债券及企业债券加上股票(股市)投资(如适用)之市值按日计算.倘阁下投资的
基 并非以阁下所用的货币结算,则可能因汇 波动而须承受额外风险.
N. 中 风险.此 别基 价值乃按相关股票投资(高 分散或包括政府或企业债券投资)之市值按日计算.倘阁下投资的基
并非以阁下所用的货币结算,则可能因汇 波动而须承受额外风险.此 别基 多为「主 基 」,并构成投资者对特
定市场投资的核心部分.
O. 中 至高 风险.基 价值乃按相关股票投资(包括 干以基 考货币以外其他货币结算之股票,可能因此产生 干汇
风险)之市值按日计算.倘阁下投资的基 并非以阁下所用的货币结算,则可能因汇 波动而须承受额外风险.此 别
基 可能是投资於大型已发展市场的「主 基 」或核心基 .
P. 高风险.基 价值乃按相关股票投资(因集中投资於一个或以上的国家,故存在汇 风险及市场波动)之市值按日计算.
此 基 可以较其他基 为积极之方式管 ,且 加波动.倘阁下投资的基 并非以阁下所用的货币结算,则可能因汇
波动而须承受额外风险.
第一部份 基 详细资
公开 明书:富达基 9 中译文2006 8月
R. 极高风险.基 价值乃按相关股票投资(由於汇 风险及因投资於极小型公司或新兴市场或仅投资於特定市场所涉及的
干风险,当中许多投资可能出现较大波动)之市值按日计算.倘阁下投资的基 并非以阁下所用的货币结算,则可能因汇
波动而须承受额外风险.
S. 中至高风险.基 价值乃按相关股票投资(包括 干其他国家股票,因而涉及 干汇 风险)之市值按日计算.倘阁下投
资的基 并非以阁下所用的货币结算,则可能因汇 波动而须承受额外风险.此 别基 可能是投资於大型已发展市场的
「主 基 」或核心基 .
T. 中等风险.基 价值乃按相关政府及企业债券之市值按日计算.倘阁下投资的基 并非以阁下所用的货币结算,则可能因
汇 波动而须承受额外风险.
U. 低 至中 风险.基 价值乃按相关政府及企业债券之市值按日计算.倘阁下投资的基 并非以阁下所用的货币结算,则
可能因汇 波动而须承受额外风险.
V. 中等风险.基 价值乃按相关政府或企业债券投资之市值按日计算.倘阁下投资的基 并非以阁下所用的货币结算,则可
能因汇 波动而须承受额外风险.此 别基 多为「主 基 」,并构成投资者对特定市场投资的核心部分.
W. 中等风险.基 价值乃按相关政府或企业债券投资之市值按日计算.倘阁下投资的基 并非以阁下所用的货币结算,则可
能因汇 波动而须承受额外风险.此 别基 多为「主 基 」,并构成投资者对特定市场投资的核心部分.
本部分公开 明书所提供的资 并 构成投资建议.阁下应注意本公开 明书的重要 明.倘阁下投资的基 并非以欧元结算,
则可能因汇 波动而须承受额外风险.
公开 明书:富达基 10 中译文
第二部份:重要资
页
主要特色 11
股份种 11
股 12
如何购买股份 12
如何出售股份 13
如何转换 14
费用及支出 15
会议及对股东之报告 16
税捐 16
本基 之表现 17
本基 之管 17
董事 17
执 董事 18
附件A-投资权限与保护措施 19
附件B- 政细节 24
附件C-其他资 26
第二部份 重要资
公开 明书:富达基 11 中译文2006 8月
主要特色
组织
本基 系於 森堡组设之开放型投资公司.其资产由 同之基 所持有,每一基 为依特定投资目标管 之独 之证券投资组
合.基 将发 独 之股份种 .
投资人可自一系 的基 中挑选.每一基 提供投资於专业管 之 同地 区域及货币之证券组合,其投资目标为资本增值,收
益或在增值与收益间取得平衡.基 详表及其投资目标载於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一部份.
多种货币之交
股份通常可於经销商或本基 开放营业之日,向任何经销商买卖或转换,或向本基 认购,赎回或转换.经销商通常接受以任何
可自由兑换之主要货币之订单.
单一价格
买卖表彰相关基 净资产价值之股份为单一价格.(如适用)购买时须加计销售手续费,转换时加计转换费用.
上市
除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一部份相关基 附注所示外,股份於 森堡证券交 所上市.於其他证券交 所上市,将由董事会认为合
适时择期为之.
最低投资额
首次及后续最低投资额如下:
最低投资额-美元* 股份 别
首次 后续
A 股份
A-MDIST 股份
2,500 1,000
B 股份
B-MDIST 股份
10,000 5,000
* 或与前述 额等值之可自由兑换之主要货币.
任何时候之最低持股价值必须相当於该基 特定种 股份适用之最低首次投资总额.
资产之共同管 (Co-Management)
为有效管 之目的,倘基 之管 政策许可,董事会得选择富达基 系 内之某些基 资产为共同管 .在此情况下, 同基
之资产将被共同管 .这些被共同管 之资产称为「共同资产」(pool),尽管这些共同资产仅为内部管 之目的而使用.这些共同
资产 构成个别之事业,且投资人对其无直接权 .每一被共同管 之基 将获分配特定资产.
当有一个以上基 之资产被合组共同资产时,可归予各 加基 之资产初期将 考其最初摊派入该共同资产之资产而定,倘有增
加或撤出,会发生变 .
每一 加基 就共同管 之资产所享有之权 ,适用於该共同资产之各个及每一种(line)投资.
为共同管 之基 所作之额外投资依各 加基 之权 而分配,而出售之资产亦同样地由各 加基 分摊.
股份种
A 股份
以下为现有已发 的A 股份:
A 股份 A 股份经销股份
A-MDIST 股份 A 股份每月经销股份
除本部分 明书另有注明外,每月经销A 股份拥有与A 股份之相同特色,并一般指A 股份.
出售A 股份时,应支付最高达5.25%之销售手续费,但 必付赎回费用或持续之经销分配费用(ongoing distribution charge).
B 股份
以下为现有已发 的B 股份:
B 股份 B 股份经销股份
B-MDIST 股份 B 股份每月经销股份
除本部分 明书另有注明外,每月经销B 股份拥有与B 股份之相同特色,并一般指B 股份.
手续费 於购买时收取.然而,B 股份附有附条件之迟延手续费(「CDSC」).
B 股份需加计0.75%之 经销费,而股票型及现 型基 之B 股份需加计相关 别净资产价值之1.00%之 经销费.该费用
每日 计并於每季付给总经销商.附条件之延迟手续费(CDSC)将会依以下费 ,以投资人於距 其最初购买B 股份后的既定时
间内出售股份之所得为依据而收取,费 为股份最初购买价格及现今市值较低者之一定比 .
第二部份 重要资
公开 明书:富达基 12 中译文2006 8月
CDSC, 可收费额 之一定比 自购买后之
债券型基 股票型及现 型基
一 以下 3% 4%
超过一 ,二 以下 2% 3%
超过 ,三 以下 1% 2%
超过三 ,四 以下 0% 1%
超过四 ,五 以下 0% 0%
超过五 , 以下 0% 0%
超过 ,七 以下 0% 0%
当於股票型及现 型基 之B 股份与债券型基 之B 股票转换后赎回时,CDSC之费用将会较高.
出售B 股份之指 将被视为是针对被持有最长期间之股份所下的指 .
赎回由股 再投资所生之B种股份,则无须收取CDSC.CDSC之收入将被总经销商全部或部份用於支付其提供B 股份销售和推
广服务之相关成本.在任何B 股份发 或销售,经销商(包括总经销商)得使用其自有资 或手续费(如有),以支付佣 或
提供折扣给透过经纪商或其他专业代 人提出之申请.购买B 股份之股东应付之CDSC可能被相关经销商(包括总经销商)免
除或减少.
股
股份 别 股份名称 付款
积股份 A-ACC 积股份 会派发股 .该基 就投资赚取的所有 息及其他收入将予 计.
配息股份
( 自收入净额)
A
B
董事预期将建议分派各基 於该 各自投资收入净额之绝大部分.
所有配息股份的股 於八月第一个营业日宣布. 干债券型,平衡型及股票型的股
亦会於其他日期宣布.该等股 载於本部分公开 明书第一部分有关基 的附注.
A-MDIST
B-MDIST
每月可分派 别股份的股 於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宣派.
股 一般於十个营业日内,或在 实可 情况下尽快於其后派付.
股 公布(包括付款代 的名称及有关基 的所有其他通告)按董事 时的决定刊登於 森堡的「d'Wort」及其他报章.
凡於五 内并无兑现的股 支票及并无兑付的息票将告失效,而未获 取的股 将拨归本基 .
A-ACC 股份尚未在台湾地区提供投资人认购.
记名股份
(i) 股 再投资
除非股东另有书面指定,股 将再投资於同一股份之经销 别之其他股份.
再投资之股 记入(credited to)代表股东之过户代 人之贷方,由其代表股东将股 之 额投资於同一股份之经销 别之其他股
份.股份按股 宣布日(倘其为评价日)或次一评价日决定之净资产价值发 .
这些股份 必支付销售手续费.透过此种股 分配方式发 之股份以登记帐户为股东持有.股份计算至小 点第二位,剩余现
部份(其价值少於每一股份之0.01)保 於本基 ,纳入后续之计算中.
(ii) 股 支付
记名经销股份之持有人得选择接受股 收款,通常以银 转帐作出(扣除银 费用).在这情况下,除非另有指定,通常
以基 股份经销 别之主要交 货币付款.倘持有人请求,股 可按当时通 之滙 以任何其他可自由兑换之主要货币支
付.
倘股 额低於50美元(或等值之其他货币),则将自动再投资於同一股份之经销 别之其他股份,而 直接支付予记名股
份之持有人.
如何购买股份
申购
第一次购买股份之投资人须填妥申购书.后续之购买可以电话为之,并应即以书面确认.后续之购买亦可以传真为之,倘富达收
到填妥完整之传真补偿(indemnity).购买之指示通常於银 通知收到交割款(cleared monies)后执 .
第二部份 重要资
公开 明书:富达基 13 中译文2006 8月
除於申购时以书面特别声明外,任一登记股东有权代表其他共同持股人就其持股签署文件或给予指示.除经销商收到以另函发出
之终止通知外,该权 继续有效.
经销商及本基 开放营业之某一天,评价日交 截止时间前,经销商或本基 (倘投资人直接向本基 申购股份)已收到完整之
申购书及交割款项,其申购通常在当天按相关基 下一次计算之净资产价值加上适用之销售手续费执 .
经销商及本基 需遵守 森堡及其他国家之有关洗钱之法 规范.投资人的申请被接受前,可被要求提出其他身分证明.原则
上,本基 及/或相关经销商 接受登记为股东以外之人之付款,亦 向该等人士付款.
标准交 截止时间如下表所示,并有 外之情形:
标准交 截止时间
英国时间(通常中欧时间) 香港时间 百慕达时间
下午5:00(下午6:00) 下午4:00 中午12:00
如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一部份相关基 之附注所述,适用於现 型基 ,富达基 -欧盟 50TM 基 ,及於二 四 九月十三
日,投资於亚洲市场之一系 基 之 外情况载於下表.
非标准交 截止时间
英国时间(通常中欧时间) 香港时间 百慕达时间
中午12:00(下午1:00) 下午4:00 前一天下午5:00
得与当地经销商就其他交 截止时间达成协定.
股东於购买或认购后,通常须待最多三个营业日始能进一步转换,出售或赎回其股份.
价格
购买价格包括相关基 於评价日计算之净资产价值及适用之销售手续费.净资产价值通常於英国时间下午5:00(通常为中欧时间
下午6:00)计算.股份之 四舍五入至百分位.
除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一部份相关基 之附注记载外,每一基 股份之最近净资产价值可向各经销商或本基 取得.相关基 之
净资产价值通常每天於董事 时决定之多份国际报章公布.
货币
除个别基 及/或股份种 之主要交 货币外,投资人得以可自由兑换之主要货币向经销商下单申购各 股份.投资人可向经销商
查询有关该等货币之资 .经销商可公布被接受之其他货币细节.为处 客户买入/赎回而进 的外汇交 可予汇集并由富达之
central treasury部门按当时得於市场上取得最佳费 计价方式收费执 .交割必须以下单之货币为之.
直接向本基 认购股份之投资人,仅能以本基 或系 之主要交 货币交割.
交割
交割须以电子银 转帐为之, 含银 费用.付款须向经销商指定之交割货币之银 帐户为之.
其他付款方式须经经销商或本基 事先同意.如接受以支票付款(或倘电子银 转帐 能即时收到交割款(cleared funds)),通常
会等到收到交割款才处 申购.交割款扣除银 手续费后予以投资.
约书(Contract Notes)
约书通常於分配股份起 24 小时内发给.
股份之形式
除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一部份附注之其他方式所示外,A 股份以记名方式登记於认购人名下发 ,或透过欧洲结算系统
(Euroclear)及/或Clearstream Banking取得.B 股份以记名方式发 ,但 透过结算机构提供.本基 再发 记名股份,
这项决定是董事会於一九九 五月十四日采纳.现有 记名股份继续由Fidelity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管 .
记名股份依本基 所设之登记册以投资人之名义持有.本基 发给股份凭证.
记名持有股份之证明可以 取,并於交付股份价款并向经销商或本基 提供详细登记资 后,约4星期内寄出.
如何出售股份
出售指示
记名股份之出售指示应向经销商为之,如为赎回,应向本基 为之.出售或赎回之指示得以书面为之,或以电话为之(并随后以
书面确认).倘富达先前已收到完整之传真补偿(indemnity),出售指示亦可以传真为之.出售指示应包括登记之完整细节,基
之名称,股份 别,交割货币,欲出售之股份 或价值以及银 帐户细节.经销商或本基 开放营业之日(在评价日交 截止
时间前)收到之指示,一般於下一次计算有关基 之净资产价值之当日处 .
记名股份之持有人应提出经签署之书面指示.除於申购时特别以书面载明者外,登记股东之一有权代表其他共同持股人就其持股
签署文件或给予指示,除经销商收到以另函发出之终止通知外,该权 继续有效.
约书(Contract Notes)
约书通常於价格决定后24小时内发给.
公开 明书:富达基 14 中译文 2006 8 月
交割
交割通常透过电子银 转帐为之.收到书面指示后,现 型基 通常於三个营业日内,其他基 於五个营业日内,以相关股份种
之某种主要交 货币付款.但在本基 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下,未能在有关期间内付款,则应如其后尽快在合 及实际情况下
缴付有关款项,但毋须计息.但有 干 外之情形,详 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一部份相关基 附注所示.交割 额可能须支付股
东自己之银 (或往 银 )所收取之银 费用.倘股东於指示时请求,付款亦可以任何一种主要可自由兑换之货币为之.目
前,所有基 均 收取出售费用(sales exit fee)或赎回费用,但倘董事未 决定,本基 保 就 干基 收取 超过净资产价值
(含费用)1%之出售费用或赎回费用之权 ,该等费用将归属总经销商.倘收取赎回费用,本部份公开 明书将予 新,并通知
投资人.附条件之迟延手续费(CDSC)将会於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二部份「股份种 」提述的期间内按投资人出售B 股份之所得
计算,将依「股份种 」所 费 收取.
记名股份
记名股份可 络经销商或本基 出售.
如何转换
A 股份
股东可将其在某一基 或股份种 之股份全部或部份转换为另一基 或股份种 之股份,倘其符合现有及新基 或股份种 最低
投资额之要求.
B 股份
股东得将其所有某一基 之B 股份之全部或一部份转换为以同一主要交 货币计价另一基 之B 股份,倘该基 仍在发
中.自购买日起七 后,所有B 股东得要求免费转换至同一基 之 A 股份,无 主要交 货币为何.此转换非为强制性.
程序
转换股份之书面指示应向经销商或本基 为之.转换指示得以书面或电话(随后以书面确认)为之. 富达事前已收到完整的传
真补偿(indemnity),则转换指示得以传真为之.指示应包括详细帐户资 ,以及欲在指定基 间转换之股份 或价值.除於申购
时特别以书面载明者外,登记股东之一有权代表其他共同持股人就其持股签署文件或给予指示,除经销商收到以另函发出之终止
通知外,该权 继续有效.
在经销商或本基 收到股东转出基 之股份放弃书(renunciation form)前,股东 得登记为其转进基 之新股份之所有权人.经销
商或本基 收到完整(completed)之指示后,股东通常须待最多三个营业日,始能出售或将新股份转换至另一基 .但有 外情
况,详 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一部份相关基 之附注.
转换 额
任一基 之最低持股价值须相当於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二部份「主要特色」及「最低投资额」所载(或等值之其他主要可自由兑
换的货币),或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一部份相关基 附注所示之最低首次投资额.
因此,股东必须转换适当之最低首次投资额,或在已持股情形下,转换成适当之最低后续投资额.在转换部份持股之情形,剩余
持股之最低价值应相当於本部份部份公开 明书第二部份「主要特色」及「最低投资额」所载,或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一部份相
关基 附注所示之最低首次投资额(或等值之其他主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价格
经销商或本基 开放营业之日(在评价日交 截止时间前)收到之转换指示,按该日就各相关基 计算之净资产价值处 .如股
东转换一支交 截止时间为英国时间下午五时(通常为中欧时间下午 时)之基 为另一支交 截止时间较早为英国时间中午十
二时(通常为中欧时间下午一时)之基 ,转换之买方或会以下一日计算之净资产价值进 交 .转换费用适用於下表所示之某
些基 ,并支付予总经销商.
转换费用
转 入
转出
须支付销售手续费之股份 别* 所有其他股份 别
须支付销售手续费之股份 别 0% 全额销售手续费**(最高为净资产价值之5.25%)
所有其他股份 别 0% 最高为净资产价值之1.00%
* 此项适用於本公开 明书第一部份相关基 附注所示者.
** 倘投资人已就其欲转换之股份支付全额销售手续费,则转换费用 超过1.00%.
同基 之转换,及於同一基 内 同 股之转换(如适用)将须支付转换费用.
倘相关基 之价格以 同货币为单位,应适用相关日期购买股份之货币汇 .股份之 四舍五入至百分位.
约书
约书通常於价格决定后24小时内发给.
第二部份 重要资
交 设施(facilities)
富达下 办事处提供交 设施:
Fidelity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
Oakhill House
130 Tonbridge Road
Hildenborough
Tonbridge, Kent TN11 9DZ
United Kingdom
电话: (44) 1732 777377
传真: (44) 1732 777262
Fidelity Investments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17th Floor, One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re
1 Harbour View Street
Central, Hong Kong
电话: (852) 26 29 2629
传真: (852)2629 6088
Fidelity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
Kansallis House
Place de l'Etoile
BP, 2174, L-1021 Luxembourg
电话: (352) 250404 1
传真: (352) 250 340
Fidelity Distributors International Limited
PO Box HM670
Hamilton HMCX, Bermuda
电话: (1) 441 295 0665
传真: (1) 441 295 9373
Fidelity Investment Services GmbH
Kastanienh he 1
D-61476 Kronberg im Taunus
电话: (49) 6173 509 0
传真: (49) 6173 509 4199
总经销商
Fidelity Investments Distributors
Pembroke Hall, 42 Crow Lane
Pembroke HM19, Bermuda
电话: (1) 441 295 0665
传真: (1) 441 295 9373
股份交 亦可直接与本基 进 :
Fidelity Funds
Kansallis House, Place de l'Etoile
BP, 2174, L-1021 Luxembourg
电话: (352) 250 404 1
传真: (352) 250 340
费用及支出
投资经 人
投资经 人自本基 收取按基 净资产价值计算之管 费.此项费用依基 之种 而 同.现 之费用架构如下表所示.但有
外之情形,详 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一部份相关基 附注.管 费逐日 计,一般以美元每月支付.
基 种 管 费
A及B股
股票型基 1.50%
平衡型基 1.00%
债券型基 0.75%
现 型基 0.40%
就以美元计价的富达生活 基 而言,将徵收最高0.30%的资产分配费用.
就以美元计价的富达生活 基 而言, 管 费将介於0.40%至1.50%,并就基 每个部分按比 徵收.为配合指定投资的
资产分配变动, 管 费将於债券及现 投资增加时随著时间减少.
前述费用逐日按每种基 之 考货币 计,并按月一般以美元支付.
有关债券型基 的资 ,请 阅本部分公开 明书第一部分有关基 附注的附注13至16.
投资经 人因管 证券借出交 ,将收取相当於因 与该等交 而产生相关基 总收入0.50%之基 管 费用.
保管机构
本基 按月支付保管费用予保管机构,其计算方式主要 考本基 每月最后一个营业日之净资产价值.保管机构与本基 依照
森堡适用之市场费 , 时决定费用标准.保管机构或接受委托保管本基 资产之其他银 及 融机构所发生之合 支出,非属
保管费用.保管费用通常包括保管费及其他银 与 融机构之某些交 费用.每一会计 支付保管机构之 额将於本基 之
报揭示.
总经销商与经销商
本基 已选定总经销商协助促销本基 之股份.总经销商已委任经销商销售股份.经销商系总经销商之代 人.总经销商透过经
销商以本人之身份买卖股份,股份依本部份公开 明书之条款,由本基 发 /赎回并售予总经销商.总经销商对其收到之订单之
计价,其条件 得 於直接自本基 取得者.
经销商所收取支付予总经销商之销售手续费,由总经销商保 .向本基 支付之销售手续费归於总经销商.有关B 股份所收取
之附条件之迟延手续费(「CDSC」)属於总经销商.该费用每日 计并於每季付给总经销商.经销商由总经销商支付酬 .首次佣
得由销售手续费支付予 融经纪商(intermediaries)或机构.后续(ongoing)之佣 得支付予 融经纪商,这些佣 由投资经 人
自其管 费用支付.
第二部份 重要资
登记人,过户代 人, 政服务代 人,及本地代 人
除於执 职务过程所发生之合 代垫费用外,本基 并按该等当事人与本基 同意之商业费 支付登记人,过户代 人, 政服
务代 人,及本地代 人费用.
其他支出
详请 阅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二部份附件B「收费与开支」有关本基 可能支付之其他费用,开支与支出.
会议及对股东之报告
股东大会於每 十月第一个星期四中午在 森堡召开,倘该日非 森堡之营业日,则顺延至次一营业日.
股东会之通知依 森堡法 及公司章程於 森堡之Mémorial,「d'Wort」及董事 时决定之其他报纸公告.书面通知於每次会议
至少14天前发给记名股东.所有通知均记载会议之时间,地点,议程,及法定人 与表决之规定.任一基 之股东得随时召开大
会,决定专与该基 有关之事项.
本基 之会计 於每 四月三十日结束.本基 含盖财务报表之 报於会计 结束后四个月内及 股东大会至少二星期前
公布.本基 之会计记 以各基 之 考货币分别维持. 帐目以各基 之 考货币表达,合并帐目以美元表达.本基 公布
未经查核之半 财务报告,包括各基 持股及其市价之明细,其公布时间为其资 截止日期后二个月内.
报及半 报可免费向本基 ,经销商,及本基 之代表 取.本基 依公司法编制,并应提出由股东核准之帐目,将与召开
股东大会之通知,一并发给记名股东. 记名股东可向 森堡 记名股份付款代 人之办事处,本基 其他付款人办事处,及
香港代表办事处 取前述资 .
税捐
本基 之税捐
本基 需缴纳 森堡之所得税或已实现或未实现之资本 得税,亦 需缴纳 森堡之扣缴税.股票型,债券型及平衡型基 认
购税 为0.05%,现 型基 为0.01%.依本基 之净资产按季於每一会计季之最后一天计算并缴纳.
本基 所持有证券之资本 得,股 及 息可能需缴纳 源国(country of origin)所课徵之资本 得,扣缴或其他税捐,且本基 或
股东均 得取回这些税捐.
股东之税捐
依照规定,股东除在 森堡有住居所或永久性事业外,通常 必就其股份於 森堡缴纳任何资本 得,所得,扣缴,赠与,遗产,继
承或其他税捐,依据 森堡之税捐法 规范,倘自购入至出售之时间少於 个月,非居民之股东於出售前五 期间内之任一时间直接,
间接由自己或与配偶,未成 子 持有或仍拥有某一基 且其持有 10%以上之股份时,需负担资本税捐.於2002 1 月 1 日前取得股份
者,如自2001 12月31日后持有股份之权益并无增加,则适用之门槛百分比为25%,直至2007 计税 .部份原为 森堡居民
之股东(及於套现收入前成为非居民尚 及五 ,及过去曾为 森堡居民至少15 之非居民)於出售前五 期间内之任一时间直接,
间接由自己或与配偶,未成 子 持有或仍拥有某一基 且其持有10%以上之股份时, 出售股份,则需要负担资本税捐.於2002
1 月 1 日前取得股份者,如自2001 12月31日后持有股份之权益并无增加,则适用之门槛百分比为25%,直至2007 计税 .
森堡的部份双重课税规范可能排除此 特殊税捐.
董事预期该等经销基 及在英国公开销售的经销 别将符合英国1988 所得与公司税法第17部第5章规定之可分派基 (distributing
funds)或 别.
欧盟 事会(EU Council)於二 三 月三日发出关於以 息付款方式徵收储蓄收入税项之指 2003/48/EC(以下简称为「指
」)规定,由二 五 七月一日起,欧盟成员国或成员国之 干独 或附属之 土成 之付款代 人,向另一成员国个人居民或
指 所定义之剩余机构(residual entity),进 储蓄收入付款者(及,视付款代 人之所在地,亦可能包括向 干成员国之 干独 或附属
土之个人居民或指 所定义的剩余机构进 储蓄收入付款者),将有责任(视成 付款代 人之司法管辖区),就付款详情及收款
人向财政机构作出报告或为预扣税款.
根据指 之条款,以下事业已获委任为付款代 :
i) 就直接向本基 认购或透过Fidelity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购买股份之股份持有人作出之所有股 付款
Fidelity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
Kansallis House
Place de l'Etoile
BP 2174
L-1021 Luxembourg
ii) 就透过Global FundsNetwork购买股份之股份持有人作出之所有股 付款
Fidelity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 - Niederlassung Frankfurt
Kastanienh he 1
D-61476 Kronberg im Taunus
iii) 就属於欧盟储蓄指 范围之所有其他股东
Fidelity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
Oakhill House
130 Tonbridge Road
Hildenborough
Kent TN11 9DZ
United Kingdom
第二部份 重要资
每一股东购买,认购,取得,持有,转换,出售,赎回或处分本基 股份之税捐结果,视其管辖地之相关法 而定.投资人及未 之
投资人应就前述问题及相关外汇管制与其他法规,自 取得其专业顾问之建议.税捐法 及实务与本基 及股东有关之税捐标准,可
能随时会变 .
本基 之表现
有关本基 之表现,请 阅个别基 之最新版简式公开 明书.过去的绩效 一定可作为基 或投资经 人日后表现之指标.
本基 之管
本基 之董事及主管人员负责本基 之管 与 政,包括本基 投资之整体管 .
董事总经 之职责是确保董事会及 同服务供应商( 如投资经 人及保管人等)任何时候均遵照 森堡法 ,本基 之公司章程及
现有公开 明书 职务.董事总经 须确保本基 遵守投资限制( 附 A)并监督每一基 投资政策之执 .
执 董事亦须每季向董事会作出汇报,并即时知会每名董事有关本基 未能遵守投资限制的情况.
董事已依投资管 合约之条款,指定Fidelity Fund Management Limited为投资经 人,并依保管合约之规定,指定Brown Brothers
Harriman (Luxembourg) S.C.A.为保管机构,负责本基 资产之保管.本基 董事依代 合约授权Fidelity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担任登记人,过户代 人, 政服务代 人及本地代 人.该等合约之细节及本基 应付费用之 明载於附件B.
董事
本基 之董事如下:
Edward C. Johnson 3d,董事长
美国;FMR Corp之执 长及董事长;百慕达商富达国际有限公司(「富达国际」)董事长; Fidelity Group of US Funds 所属各
基 董事及总裁;Fidelity Group of International Funds所属基 之董事长.
Barry R. J. Bateman
英国;富达国际副董事长;富达国际集团其他公司董事;Fidelity Group of International Funds所属其他基 之董事;COLT
Telecom Group PLC董事长;the Investment Management Association董事.
Sir Charles Fraser, K.C.V.O
英国; 家公司之董事;具投资业之广泛经验,其所担任董事之投资事业包括Scottish Windows, British Assets Trust PLC,
British Empire Securities& General Trust PLC,Fidelity European Values PLC.他也是Fidelity Group of International Funds所
属其他基 董事.
Glen S. Fukushima
日本;日本空中巴士总裁兼执 长;曾担任NCR Japan, Ltd 席总裁兼代表董事;曾担任日本Cadence Design Systems董事
长,总裁及执 长;日本美国商会会长;Fidelity Group of International Funds其他基 之董事.
Jean Hamilius
森堡;曾任职 森堡政府及欧洲议会; Fidelity Group of International Funds其他基 之董事; 森堡中央银 董事.
Simon M. Haslam
英国;富达国际董事兼 政长;负责财务, 融,法 ,风险,监察,审计,人 资源及房地产等各方面职能及 干在整个富达
集团内实施之程序;以往曾於现为Deloitte & Touche担保审计及谘询服务合夥人.
Helmert Frans van den Hoven, K.B.E.
荷 ;曾任Unilever N.V董事长,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nce in Paris前任总裁,Royal Dutch Shell 及 Fidelity
European Values PLC之非 政执 董事.同时亦为Fidelity Group of International Funds所属基 之董事及COLT Telecom
Group PLC之非 政执 董事.
Alexander Kemner
荷 ;Unilever N.V.及Unilever PLC的执 委员会前任成员及董事;荷 Diamond Tools Group B.V.监事会主席;Fidelity group
of International Funds所属基 之董事.
Glen R. Moreno
美国;Man Group PLC之董事;Prince of Liechtenstein Foundation之受托人(trustee);富达国际之独 董事;Fidelity Group of
International Funds所属基 之董事.
Dr. Arno Morenz
德国;德国股东协会(German Shareholder Association DSW)副主席及 家德国公司董事长或董事.同时亦为Fidelity Group of
International Funds所属基 之董事.
第二部份 重要资
Frank Mutch
百慕达;及Messrs Conyers, Dilland and Pearman 师事务所合夥人及顾问;富达集团及富达国际集团内其他公司之独 董事;
Fidelity Group of International Funds所属基 之董事.
The Honourable Dr. David Saul
百慕达;百慕达前任总 及财政部长,富达国际及与富达国际集团内其他公司之独 董事;Fidelity Group of International Funds
所属其他基 之董事.
Fidelity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
1988 11月14日以Fidelity International Service (Luxembourg) S.A.之名称设 於 森堡,RCS number B 29 112,登记地址
为Kansallis House,Place de I'Etoile,L-1021 Luxembourg,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该公司担任本基 之登记人
(registrar),过户代 人, 政服务代 人及本地代 人;且为本基 之经销商,总经销商Fidelity Investments Distributors之代
人.
执 董事
各董事总经 如下:
Simon M. Haslam
英国;富达国际董事兼 政长;负责财务, 融,法 ,风险,监察,审计,人 资源及房地产等各方面职能及 干在整个富达
集团内实施之程序;以往曾於现为Deloitte & Touche担保审计及谘询服务合夥人.
Emmanuelle Entringer
森堡;Fidelity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高级企业顾问及Fidelity Investments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董事.
Henk van Eldik
森堡;Fidelity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客户及企业传讯业务董事及Fidelity Investments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董事;曾担任The Netherlands for Fidelity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销售董事.
公开 明书:富达基 19 中译文2006 8月
附件A
投资权限与保护措施
依公司章程董事被赋与广泛之权限,依分散风险之原则,并在公司章程及 森堡法 之规定下,为本基 与其个别基 之投资,确 公司及投资政
策及随时适用之投资限制.
以下定义适用於下文所 之投资限制:
欧盟 欧洲 盟
认可市场 认可国家之管制市场
认可国家 任何欧盟会员国或东西欧,亚洲,非洲,澳洲,南 美洲及大洋洲任何其他国家
FATF国家 任何已加入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的国家
货币市场工具 指通常在货币市场上买卖及具有可随时准确厘定价值的 动投资工具
OECD 国际经济合作发展组织
管制市场 93/22/EEC指 第1.13条所指之市场及任何其他管制,定期经营,为大众所承认,并对大众开放之市场.为免产生
疑问,亦应包括美国埸外债券市场,俄 斯交 系统股票交 所(俄 斯交 所)及莫斯科银 同业货币交 所
(MICEX)
可转让证券 指:
- 股份及相等於股份之其他证券
- 债券及其他债券
- 有权以认购或兑换方式购买该等可转让证券之任何其他可 通证券
包括与可转让证券及货币市场有关之技巧及工具
UCITS 经修订欧洲共同体 事会93/22/EEC指 认可之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事业
其他UCI 经修订欧洲共同体 事会85/611/EEC指 第1(2)条第1及第2段所定义之集合投资事业
A. 投资限制
I 1. 本基 可投资於:
a) 获准於认可市场买卖之可转让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
b) 最近发 之可转让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惟发 之条款须包括保证申请於认可市场正式上市及於发 后一 内获准;
c) UCITS及或其他UCI之单位/股份, 管是否位於欧盟会员国内,惟须符合以下情况:
- 该等其他UCI根据任何欧盟会员国之法 已获认可或获CSSF( 如加拿大,香港,日本,挪威,瑞士或美 坚合众
国)承认具同等地位;
- 该等其他UCI之单位/股份持有人可获得 UCITS 之单位/股份持有人相同的保障,特别是有关资产分 ,借入,借出以
及可转让证券及货币市场无担保销售之规则与85/611/EEC指 之规定相同;
- 该等其他UCI之业务以半 及 报告作出汇报,以评估报告期内之资产及负债,收益及营运;
- 根据其章程文件,UCITS或其他UCI资产(其收购已在预计之内)合共 超过10%可投资於其他UCITS或UCI之单
位/股份;
d) 一经要求即须偿还或有权提取及到期日 超过12个月之信贷机构存款,惟有关信贷机构须於获CSSF( 如OECD会员国
或FATF国家)认可之国家内设有注册办事处;
e) 於认可市场买卖之 融衍生性商品(包括以现 结算之同等工具)及/或於店头买卖之 融衍生性商品(店头衍生工具),惟:
- 相关工具须包含本 I 1.节所述之工具, 融指 , ,汇 或货币(基 可按其投资目标投资).
- 店头衍生性商品交 之交 对手均为受到审慎监督及属 森堡监管当局认可 别之机构.
- 店头衍生性商品每天须接受可靠及可核实的估值,而本基 可随时按其公平值透过抵销交 将之出售,结清或平仓.
及/或
f) 并非於认可市场买卖及「定义」一 所指之货币市场工具(倘该等工具之发 或发 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及储蓄而实施自我监
管),惟该等工具必须:
- 由中央,地区或地方当局或由欧盟会员国之中央银 ,欧洲中央银 ,欧盟或欧洲投资银 (European Investment
Bank)或(倘为 邦国家)由组成 邦的成员之一或由一个或以上欧盟会员国所属之公共国际机构发 或保证,或
- 由证券於认可市场买卖之事业发 ,或
- 由在CSSF( 如OECD会员国或FATF国家)认可之国家设有注册办事处之信贷机构发 或保证,或
- 由属CSSF认可 别之其他机构发 ,惟投资於该等工具之投资者可获得第一,第二或第三段所规定之相同保障,但
发 公司必须为资本及储备额至少达10,000,000欧元之公司,并根据78/660/EEC第4项指 呈览及公布其每 帐
目,为包括一或多间上市公司在内公司集团旗下之机构,专门为集团进 融资,或为专门为受惠於银 动资 之证
券化工具进 融资之机构.
2. 此外,本基 可将任何基 净资产价值最多10%投资於上述1.项所述以外之可转让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
II 本基 可持有最高达每一基 净资产价值 49%之附带 动资产;倘董事认为对股东有最佳 益,前述比 可予提高.
III 1. a) 本基 可将任何基 净资产价值 多於10%投资於同一发 公司发 之可转让证券或货币市场工具.
b) 本基 可将任何基 净资产价值多於20%投资於同一机构内之存款.
c) 倘店头衍生性商品之交 对手为上述I 1.d)项所述之信贷机构,则有关交 对手承受之基 风险水平 可超过基 净资产价值
之10%,在其他情况中则 可超过净资产价值之5%.
2. 此外,倘本基 代某基 持有之发 公司可转让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投资分别超过该基 净资产价值之5%,则该等投资合共 得超
过该基 净资产价值之40%.
此限制并 适用於与受审慎监督之 融机构进 之存款及场外衍生工具交 .
第二部份 重要资
公开 明书:富达基 20 中译文2006 8月
尽管有第1段所述之个别限制,但本基 可将每一基 之以下项目合并:
- 对单一机构发 之可转让证券或货币市场工具所作之投资;
- 於单一机构之存款,及/或
- 与单一机构进 店头衍生性商品交 超过其净资产价值之20%所产生之风险.
3. 对於由欧盟会员国,其地方当局,另一认可国家或一个或以上欧盟会员国为成员之公共国际机构发 或保证之可转让证券或货币市
场工具,上述第1.a)分段之10%限制可提高至最多35%.
4. 干债券倘由在欧盟会员国设有注册办事处之信贷机构发 ,而法 规定有关机构须接受特别公众监督以保障债券持有人,则上述
第1.a)分段之10%限制可提高至25%.特别是,发 该等债券所得之款项必须遵照资产(在债券之整个生效期内足以支付债券附带
之申 款额,而在发 公司破产之情况中,可优先用於偿还本 及支付应计 息)法 进 投资.
倘基 将本分段所述及一间发 公司所发 债券净资产价值多於5%作出投资,则有关投资之总值 可超过该基 净资产价值之
80%.
尽管以上条文另有规定,但本基 获授权可根据风险分散原则,将任何基 净资产价值最多100%投资於欧盟会员国,其地方当局或
机构,OECD另一会员国或一个或以上欧盟会员国为成员之公共国际机构发 或保证之可转让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惟该基 必须
持有至少 次 同发 之证券,且每次发 之证券 得占该基 净资产价值多於30%.
5. 第3及第4段所述之可转让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 应纳入计算第2段之40%限制.
第1,第2,第3及第4分段所载之限制 可合计,因此对同一发 公司发 之可转让证券或货币市场工具,於同一发 公司之存款
或衍生工具所作之投资在任何情况下均 可超过任何基 净资产价值合共35%.
就设 综合账目(定义按83/349/EEC指 或按认可国际会计规则)而言属同一集团旗下之公司,在计算本第 III 段所载限制方面被
视作单一机构.
本基 可将某一基 净资产价值最多20% 积投资於同一集团之可转让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
IV 1. 在 影响第 V 段所订限制之情况下,倘基 投资政策之目标为复制某股份或债券指 (充分分散,可作为其适用市场之适当 考指
标,以适当之方式公布及於有关基 投资政策内披 )之成分,则就同一发 公司发 之股份及债务证券投资而言,第 III 段规定之
限制可提高至最多20%.
2. 倘在特殊市场环境(特别是在管制市场上 干可转让证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占主导地位)下证明属合 ,则第 1.段所订限制可提高至
35%.只允许就单一发 公司作出 超过此限制之投资.
V 1. 本基 可购买有投票权之股份,致其对发 公司之经营管 有相当影响 .
2. 本基 可购买超过:
- 同一发 公司无投票权股份之10%;
- 同一发 公司债务证券之10%;
- 同一发 公司货币市场工具之10%.
3. 倘债务证券或货币市场工具之总 额在当时无法计算,则第二及第三段所订限制在购买时可 予 会.
第 V 段之规定并 适用於欧盟会员国或其地方当局或任何非欧盟会员国发 或保证,或由一个或以上欧盟会员国为成员之公共国际
机构发 之可转让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
对於本基 於公司股本中持有之股份,倘该公司在非欧盟会员国注册成 并将其资产主要投资於注册办事处设於该国之发 公司,
而根据该国法 ,是项持有为本基 可投资於该国发 公司的证券之唯一方式,则前述规定可予免除,惟该非欧盟会员国公司之投
资政策须遵守第III段 V1及2与 VI 段所订之限制.
倘任何基 投资於子公司股本,而该附属公司仅代表本基 或该基 就股东要求赎回股份在子公司所在国家只经营管 ,谘询或推
销业务,则以上所 限制亦 适用.
VI 1. 基 可收取UCITS及/或第I 1.c)段所载的其他UCI的单位/股份,惟於UCITS或其他UCI的单位的投资并 超过基 净资产价值的
10%.按总计,基 将於其他UCITS或其他UCI的单位的投资并 超过其资产的10%.
就适用该投资限制而言,在拥有多个分组的UCI之中,每一分组视为一独 发 公司,惟必须确 各分组与第三者之间的划分责任
原则.
2. 就以上III 段所载的投资限制而言,无须考虑UCITS或基 投资的其他UCI之中所持有的相关投资.
3. 当基 投资於UCITS及/或其他以共同管 或控制方式与基 结的 UCI 的单位时,基 无须就投资於该等其他UCITS及/或UCI的
单位而支付任何认购或赎回费用.
倘 某基 将其大部分资产投资於UCITS及其他按前段所述与基 结的UCI,该基 及各UCITS或其他有关UCI应付的管 费
总额( 包括任何绩效费「如有」), 得超过所管 有关净资产价值的3%.基 将於其 报中载述有关基 及UCITS或其他该
基 於有关期内投资的UCI须付的管 费总额.
4. 基 可收购 超过相同UCITS或其他UCI的单位的25%.倘於收购时 能计算已发 单位的净额,则当时无须 会此限制.至於
UCITS或其他拥有多个分组的UCI,此限制经 考UCITS或其他有关UCI(并综合所有分组)发 的所有单位后适用.
VII 基 应确保就各项基 ,有关衍生性商品的全球风险并 超过有关基 的净资产价值.
计算风险时已考虑相关资产现值,另一方的风险,预计市场变动及交割的时间.本项亦适用於以下分段.
倘基 投资於 融衍生性商品,相关资产的风险可能合共 超过以上第III段所载的投资限制.当基 投资於根据指 的 融衍生性商品时,
这些投资 须合并至第 III 段所载的限制.
当可转让证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包含衍生性商品,在 本第VII段的规定时必须考虑后者.
VIII 1. 基 可为任何基 而借入超过该基 净资产价值的10%的款项,该等款项必须由银 借出,并只限 时性质,惟基 可按背对背
贷款方式获得外币.
2. 基 可为第三人在未缴足股款前提供贷款,或担任第三人的担保人.
此限制并 阻碍基 收购可转让证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第I 1.c),e)及 f)段所指的 融工具(未全 缴足).
3. 基 可进 可转让证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 融工具的无担保销售.
4. 基 可收购动产或 动产.
5. 基 可收购贵 属或代表彼等之证书.
IX 1. 基 在 使构成资产一部分的可转让证券或货币市场工具附带的认购权时,无须遵守本章所载限制.在确保遵守分散风险原则时,
最近设 的基 可在设 日起计 个月期间内偏 第III及IV段及第VI 1.,2.及3.段的规定.
2. 倘出现基 能控制的原因或由於 使认购权,致使超过第1.段所载的限制,基 在考虑其股东权益后,必须以弥补该情况为其销
售交 的优先采纳目标.
3. 倘一发 公司是拥有多个分组的法定事业,而该分组的资产专为该分组的投资者保 ,并专为就该分组的设 ,经营或清盘而提出
申 的该等债权人保 ,在该范围内为 适用第III,IV及VI段所载的分散风险规则,各分组应视为一独 发 公司.
第二部份 重要资
公开 明书:富达基 21 中译文2006 8月
B. 其他保护措施
此外,本基 得:
1. 卖空或买卖非本基 持有之证券或以其他方式超卖;
2. 除短期需要外,向外借款,且借款 额 得超过本基 净资产价值之10%;
3. 除因许可之借款(在上述10%之限制内)外,以本基 之任何资产设定抵押,质权,或以其他方式移转而供债务担保,但前述规定
得阻止本基 为 用投资或避险方法(详如下述 D 项述)所需之保证 而分 (segregating)资产或设定质权;
4. 承销或 与销售(除以投资人之身份外)任何其他公司之证券;
5. 贷放款项或为他人之债务供担保,但将款项存放於保管机构,银 ,或经保管机构同意之保管机构或持有债务证券者, 在此限.为
此限制之目的,证券借出 属於所称之借款;
6. 就本基 之股份发 认股权证或其他认购权 予本基 股东或其他人;
7. 除经董事同意外,向任何指定之本基 投资经 人或投资顾问,或其关系人(定义如本部分公开 明书第二部份附件A「其他规则」
一节所示)买入,卖出,借入,借出投资组合之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执 交 .此外,本基 得投资於本基 投资经 人或投资顾问
之董事或重要业务执 人员个别拥有该 证券票面资本总额0.5%以上(或共同实益拥有百分之五以上)任何等级之证券;
8. 投资商品权 凭证.
C. 风险管 程序
本基 用一项风险管 程序 断监察及衡 持仓风险及其於每一基 整体风险水平中所占比 .本基 将 用(如适用)一项程序以准确
及独 评估任何店头衍生性商品之价值.
D. 特殊投资及避险方法及工具
与可转让证券有关之方法与工具
为有效管 投资组合,本基 得於每一基 使用下述与可转让证券有关之方法及工具:
(A) 证券之选择权
选择权为於未 特定期间内之某日以特定价格买入或卖出特定资产之权 .本基 得买卖可转让证券之买进或卖出选择权,但须为
在选择权交 所或店头巿场交 ,且须与该 选择权造市者及专门从事该 交 的一级 融机构及店头巿场 与者的经纪自营商进
交 .
本基 并应遵守下 规则:
i) 购买本项「买入及卖出选择权」之权 (premium)总额,及购买下述(B)(b)款所述之「买入及卖出选择权」之权 总额,
合计 得超过个别基 净资产价值之15%.
ii) 为避险以外之目的,因出售「买入及卖出选择权」(除出售有适当回部位「cover」之买入选择权外)所生债务总额,及下述
(B)项所述之交 所生之债务总额, 得超过个别基 任何时间之净资产价值.为此目的,因出售「买入及卖出选择权」所生
债务,视为等於 约价格(exercise price)之总额.
iii) 售出「买入选择权」时,本基 必须持有可转让之标的证券(underlying transferable securities),或相应(matching)之「买入
选择权」或提供足够部位(cover)之其他工具( 如认股权证).售出「买入选择权」之回补於选择权存在时, 得予以处
置,但为相应之选择权或为同一目的而使用之其他工具所回补者, 在此限. 前述规定如何,本基 得出售未回补
(uncovered)之买入选择权,倘其随时可回补该售出之部位,且该选择权之 约价格 超过相关基 净资产价值之25%.
iv) 售出「卖出选择权」时,本基 於该选择权之有效期间,必须持有足额之现 ,以支付因 使选择权由交 他方交付予本基
之可转让证券.
(B) 融期货, 融期货之选择权及 交换
融期货交 为与可转让证券或其他 融工具未 价值有关之 约之交 .除基於相互同意之 交换交 及依上述(A)项规定可买
卖之选择权外,所有 融期货交 均应於管制巿场为之.依下述条件之限制,前述交 得为避险或其他目的而为之:
a) 避险
避险是为保护已知之未 债务而设计.
i) 作为对於 之股巿变动之全球性避险,本基 得出售股巿指 期货.为同一目的,本基 亦得出售股巿指 之买入
选择权或买进其卖出选择权.这些避险措施之目标假定所使用之指 成份与本基 之对应投资组合间有足够的关 .
ii) 作为对於 波动之全球性避险,本基 得出售 期货 约.为同一目的,本基 亦得出售 之买入选择权或买
进其卖出选择权,或基於相互同意与专营此 交 之一级 融机构从事 交换交 .
与股巿指 期货及选择权 约有关之债务总额, 得超过相关基 於与各指 有关之巿场所持有证券之总价值.同样的,
期货 约, 选择权 约及 交换交 之债务总额,亦 得超过相关基 以与这些 约有关之货币所持有之避险资产
与负债之总价值.
b) 有效 之投资组合管
买卖系根据对 融巿场未 变动之预测而为之.关於此点,且除可转换证券之选择权 约[ 前述「A」项]及与货币有关之
约[ 以下「D」b 项]外,本基 得为避险以外之目的,买卖任何种 融工具之期货 约及选择权 约,但任一基 就
这些买卖交 所生债务总额与出售可转让证券之买进及卖出选择权所生之债务总额,於任何时间合计 得超过该基 之净资
产价值.
售出本基 有足够部位(cover)之可转让证券买入选择权, 包括於前述债务总额之计算.
关於此点,与可转让证券选择权无关之交 所生之债务定义如下:
i) 因期货 约所生之债务等於相同 融工具之 约净部位之平仓价值(liquidation value),但 考虑个别到期日及
ii) 与买卖选择权有关之债务等於代表相同标的资产(underlying asset)之净售出部位之选择权 约价格总额,但 考虑个
别到期日.
为取得前述买进及卖出选择权所支付之权 总额(如上文所述),以及为取得(A)项所述之可转让证券之买进及卖出选择权
所支付之权 总额,合计 得超过各基 净资产价值之15%.
本基 亦可使用 交换作为有效 之投资组合管 之工具,惟(i)该交换用於由基 持有之资产,(ii)该等交 承担之承 将
得超过其有关资产订 此等交 之价值,及(iii)订 交换交 将 得 合 地限制有关基 组合之 动性.
本基 可订 股票权益交换交 ,包括根据合约支付对方:
i) 一篮子证券,一股票交 所指 或基准指 之正表现或负表现;
ii) ,浮动或固定;
iii) 汇 ;或
iv) 上述各项之组合;
第二部份 重要资
公开 明书:富达基 22 中译文2006 8月
针对一篮子证券,一股票交 所指 或基准指 之正表现或负表现向交换对手清偿款项.股票权益交换并无转换本 .
除非就下 事项,否则本基 得订 股票权益交换交 :
i) 其对手为专门从事此 交 获高 评级之财务机构;
ii) 其确保对股票权益交换之承担水平能於任何时候拥有充足 动资产应付其赎回责任,及该等交 产生之承 ;
iii) 股票权益交期协议所述之相关资产表现符合订 该等交 之有关基 之投资政策.
某一基 股票权益交换交 产生之总承担,将为於订 该等交 时所用相关资产之市值.
各基 之股票权益交换交 承担净额 同使用上述期权, 交换及财务期货合约所得之全部承担,於任何时候 得超过该
基 净资产价值.
将订 之股票权益交换交 ,将按照掉期协议之条款,使用交 所用相关资产之市值按市价每日 账.一般而言,作出股票
权益交换交 之投资,旨在调整於地区之承担,限制交割及保管人风险,以及 干市场之资 撤出风险,并避免 干司法管
辖区内有关直接投资或出售资产之成本及开支,以及外汇管制.
基 可订 有关任何 融工具或指 的交换合约,包括总报酬交换合约,惟从该等交 所产生的承担总值 同有关任何种
融工具的期货合约及期权买卖交 的承担总值,加上售出之有关可转让证券的认购及认售权的承担 额,於任何时间均
超过有关基 的净资产价值.基 已充分涵盖的可转让证券的认购权如被售出,在计算上述承担总额时则 作考虑.所有该
等获许可之交 必须透过专营这 交 的优 评级 融机构进 .
基 持有单一发 公司的总报酬交换合约 得超过其净资产价值的 10%.总报酬交换合约的发 公司须提供充裕的工具 动
性,以 基 可因应市况於任何时间平仓.基 亦可按公平磋商基准评估总报酬交换合约.总报酬交换合约的相关资产乃是
於交 所上市或在固定经营可供公众人士交 的管制市场中买卖的可转让证券.
基 可使用信用违约交换合约.信用违约交换合约是一种双边 融合约,其中一方(保障买方)支付定期费用,在 考发
公司的信用事件发生后,则可从保障卖方收取或然付款.保障买方必须在信用事件发生时按面值(或其他指定 考价或 使
价)出售 考发 公司所发 的某些责任,或根据市价及该 考价之差额收取结算现 .信用事件一般指破产,无 偿债,
接管,重大 的债务重组或未能 到期还款责任.国际交换业务暨衍生性商品协会(「ISDA」)已在其ISDA总协议的范
围内制定该等交 的标准文件.
基 可使用信用违约交换合约,以 藉购买保障对冲於其组合之内一些发 公司的指定信用风险从事避险.
此外,基 (如为其专属 益)可购买信用违约交换合约项下的保障而无须持有相关资产,惟所支付的保证 总额 同有关
已购的信用违约交换合约而仍支付的保证 总额现值,以及有关购买可转让证券或 融工具的期权(但非为避险目的)而支
付的保证 总额,於任何时间均 超过有关基 净资产价值的15%.
基 (如为其专属 益)可出售信用违约交换合约项下的保障,以 获得特定信贷款项.此外,有关该等已售的信用违约交
换合约的承担总值 同有关任何种 融工具的期货及期权合约买卖的承担合约,加上有关出售可转让证券的认购及认售权
的承担 额,於任何时间均 超过有关基 的净资产价值.
基 只会期根据ISDA所制定的标准条款,并只限与专营此 交 的优 评级 融机构订 信用违约交换合约交 .再者,
基 亦只会接纳在有关基 的投资政策范围内所属信用事件的责任.
基 将确保可於任何时间出售必要资产,以 支付赎回要求所衍生的赎回款项,并且 因信用违约交换合约,其他技术及
工具所衍生的责任.
基 的投资限制适用於发 公司及信用违约交换合约的相关资产.
所有信用违约交换合约的承担总值及总报酬交换合约交 将 超过任何基 的净资产价值的20%,惟所有交换合约均须悉
支付.
(C) 证券之借出与借入(Securities Lending and Borrowing)
倘符合以下规则,本基 得从事融券交 :
i) 本基 仅得透过经认可之结算机构所设 之标准化系统,或透过专营此 交 之一级 融机构从事证券之借出与借入.
ii) 作为借出交 之一部份,本基 原则上必须取得保证 ,其价值於订定 约时必须至少等於借出证券之总体价值
(global valuation).前述保证 必须为 动资产,及/或国际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会员国,其地方政府,超国家机
构(supranational institutions)及社区,区域性或世界性事业所发 或担保之证券,及/或经评价具有AAA级或同等评级
及冠以本基 名称 融市场集合投资计划之单位,直到借贷 约届满时止.倘证券之借出系透过Clearstream Banking
或欧洲结算系统(Euroclear),或向出借人保证以担保或其他方式补偿借出证券价值之任何其他机构,则 需要前述保
证 .
iii) 证券之借出及借入交 得超过任一基 证券投资组合总体价值(global valuation)之50%.倘本基 得随时撤销 约
并取回出借之证券,则 适用此项限制.
iv) 证券之借出及借入交 得超过30天.
v) 本基 借入之证券於本基 持有期间, 得予以处分,但该等证券以足够之 融工具回补(cover),并使本基 得於交
完成时交付借入之证券者, 在此限.
vi) 本基 於下述售出交 交割之情形,得借入证券:(x)於证券送出重新登记之期间;(y)证券借出但未及时归还时;及(z)
保管机构未交付,为避免违约交割时.
(D) 再买回协议(Repurchase Agreement)与避险
a) 再买回协议交
本基 得附带从事再买回协议交 ,就证券之买卖,卖方保 依买卖双方 约规定之价格及条件,向买方再买回所售出之证
券之权 或义务.
本基 得为再买回协议交 之买方或卖方,但从事此 交 时,应受以下规则之约束:
i) 除交 对方为专营此 交 之一级 融机构外,本基 得 用再买回协议交 买卖证券.
ii) 再买回协议有效期间,本基 於交 对方 使再买回证券之权 前或再买回条款届满前, 得出售该 约之标的证
券.
iii) 本基 需赎回其自己之股份时,应注意确保其於再买回协议交 负担义务(exposure)之程 应使其於任何时间均足以
支应其赎回之义务.
再买回协议交 仅可偶而为之.
b) 货币避险
为保护其现在及未 资产及负债,使其免受货币波动之影响,本基 得从事以买卖远期外汇 约,货币买进或卖出选择权,
货币期货或基於相互同意之货币交换为标的之交 ,但前述交 应与专营该 交 并为店头市场 与者之一级 融机构於交
所或店头巿场为之.
前述交 之目标假设预定之交 与所欲避险之资产或负债间有直接关系,且暗示原则上特定货币(包括与相关基 之 考货
币价值有相当关系之货币)之交 得超过该等资及产负债之总价值,且其期间 得超过该等资产之持有期间或预期取得之
期间,或该等负债之发生期间或预期发生之期间.
第二部份 重要资
公开 明书:富达基 23 中译文2006 8月
c) 股份 别避险
就拥有基 考货币以外之主要交 货币的部分股份 别而言,管 人可选择就投资组合部位的货币风险进 避险,其目的
在尽可能消除有关股份 别的主要交 货币以外的外汇风险.管 人拟在遵守上述条文下,透过使用远期外汇合约就上述风
险进 避险.有关使用避险的该等股份 别,请 阅本部分公开 明书第一部分的附注.
进 避险后,此项避险之影响将反应在资产净值上,继而反应在股份 别的表现上.同样地,因该等避险交 所产生之任何
开支,将由产生该等开支之该股份 别承担.
请务必注意,此等避险交 可能於主要交 货币对其他货币正在贬值或升值中进 .进 有关避险可明显保障相关股份 别
的投资者,避免投资组合部位的货币风险价值对主要交 货币的贬值,但亦可能防碍投资者从投资组合部位货币价值升值中
受惠.
E. 其他规定
1. 本基 於 使附属於构成其资产之一部份之证券之认购权时, 必遵守前述投资比 限制之规定.
2. 前述限制适用於任一基 及本基 整体.
3. 倘因投资后发生非本基 所能控制之事件或 动,或因 使附属於本基 持有证券之认购权,致超过前述规定之投资比 限制,本
基 於出售证券时,应以符合股东最大 益之方式,优先处置超过前述比 限制之证券,但倘前述比 低於 森堡法 规定之相关
比 者,本基 於有关比 超过法 规定之较高限制前, 须优先处置该等证券,倘有超过该法 限制,则优先处置该超过部份.
4. 本基 就现 及其他 动资产投资,遵循分散风险之政策.
5. 本基 得买卖 动产或其选择权权 或 益,但得投资以 动产或其 益担保之证券,或投资 动产或其 益之公司所发 之证
券.
6. 任一投资顾问,投资经 人,保管机构或任一股份经销商 (share distributor)之「关系人」系指:
a) 直接或间接受益(beneficially)持有该公司普通股股本20%或以上,或可直接或间接 使该公司投票权20%或以上之人;
b) 符合前述(a)款所述条件之一或 者之人所控制之人;
c) 其20%或以上之普通股股本共同为投资顾问,投资经 人或股份经销商直接或间接受益(beneficially)持有之公司;及其全部
投票权之20%或以上可直接或间接被投资顾问,投资经 人或股份经销商共同 使之公司;及
d) 任一投资顾问,投资经 人或股份经销商或前述(a),(b)或(c)款所定义之该公司之「关系人」之董事或重要业务执 人员.
7. 投资经 人及其任一关系人得由或透过与投资经 人或其关系人订有协议之另一人之代 人执 交 ,依前述协议该人应随时为投
资经 人及其任一关系人提供或取得商品,服务或其他 益, 如:研究及顾问服务,与专业软体或研究服务及执 方式有关之电
脑硬体等,且可合 预期前述之提供有 於本基 整体,并有助於提升本基 之绩效,及投资经 人或其任一关系人提供服务予本
基 之绩效,且 必直接付费,而由投资经 人或其任一关系人承 与该人交 .为避免发生疑义,前述商品及服务 包括 ,
住宿,娱 ,一般 政商品或服务,一般办公设备或场地,会员费,员工薪资或直接 钱给付.
8. 投资经 人或任一关系人 得就其为本基 向任一经纪商或自营商提供之业务,保 该等经纪商或自营商支付或应付之任何现 退
佣(为经纪商或自营商退还投资经 人及/或任何关系人之现 佣 ).投资经 人或任一关系人应以本基 持有由前述任一经纪商
或自营商给付之现 退佣.经纪费 (brokerage rate) 得高於通常之经纪费 .所有交 应以最佳之方式执 .
9. 在台湾募集及销售之基 须受以下额外限制:
a) 除获 融监督管 委员会(「 管会」)核准或宣布豁免外,持有未冲销多头部位价值之总 额, 得超过该基 净资产价
值之百分之十五;持有未冲销空头部位价值之总 额 得超过该基 所持有之相对应有价证券总市值.
b) 基 得投资黄 ,商品现货或 动产;
c) 基 於中国大 证券交 所上市的股份或中国相关股份(依据 管会之规定)的持股,於任何时候 得超过 管会规定的比
限制;
d) 国内投资人投资 额占个别境外基 比 , 得超过 管会规定之一定 限额;及
e) 各基 之投资组合 得以中华民国证券市场为主要的投资地区,各基 投资於中华民国证券市场之比 ,必须依照 管会所
定之比 为之.
.
公开 明书:富达基 24 中译文2006 8月
附件B
政细节
管 与 政
投资经 人
本基 依其与富达国际於1990 6月25日订 之经修订投资管 合约(「投资管 协议」)之转让合约,指定(Fidelity Fund Management
Limited) (「投资经 人」)在董事之监督及控制下,对本基 提供每一基 之日常投资管 ,包括向本基 提供 据及其他相关服务.投资经 人被
授权代表本基 ,并选择代 人,经纪商及自营商,透过该等代 人,经纪商及自营商执 交 ,并提供董事所要求之报告.
投资经 人并可提供投资管 及顾问服务予其他富达共同基 及单位信托,机构及个人投资人.
投资经 人得接受其任何关系人(富达机构内任何公司)之投资建议,并依其建议 事,且得与任何关系人或透过任何关系人(如定义)执 ,处
或以其他方式 其职务,责任及义务.投资经 人应对该公司适当 义务负责.
投资管 费用
本基 按每一基 之 考货币逐日计算个别之 积费用,且通常按月以美元支付予投资经 人,每 费 如下:股票型基 及平衡型基 最高为净
资产价值之1.50%,债券型基 及现 型基 最高为净资产价值之1.00%.就以美元计价之富达生活 基 而言,将分别徵收最高至0.50%及
0.30%之 资产分配费用.就以美元计价的富达生活 基 而言,将就投资成分完全相同之基 应付之费用,按照基 之成分,采用与投资其共
同管 之基 相同之方式所投资之基 各部分按比 额外徵收介乎0.40%至1.50%之 投资管 费.
投资经 人得随时决定放弃任一基 之部份或全部费用.
前述费用得随时就任一种或 种基 增加,但费用每 得超过本基 净资产价值之2.00%.费用之增加须依与通知开会之相同方式,於至少三个
月前通知股东.
投资经 人就其为本基 执 之服务,负担其本身及任何关 人士所产生之费用.经纪佣 ,交 费用及本基 其他营运费用由本基 支付.
终止或修正
投资管 合约之有效期间,除任一当事人以90天之事先书面通知终止外,自1990 6月15日本基 设 日期起为期30 .
前述期间,由於本基 之股份被授权於香港销售,倘投资经 人清算,破产或接管人获委任接管其资产,或董事认为变 投资经 人对股东有需要
且最有 (倘投资经 人要求,应获证券暨期货管 委员会同意),本基 得以30天之事先书面通知终止该合约.依前述限制,本基 除经持有
少於三分之二股份之股东亲自或派代 出席并投票之股东会,由 少於出席股东三分之二以通过决议之方式同意外, 得发出终止合约之通知.
投资管 合约得由投资经 人及本基 透过其各自之董事会同意后修正,但本基 非经普通股东会之同意, 得提高投资经 人费用至超过2.00%
之费 ,且非经持有 少於三分之二股份之股东亲自或派代 出席并投票之股东会,由 少於出席股东三分之二以通过决议之方式同意, 得修正
投资经 合约之终止条款.
倘投资管 合约因任何事由终止,本基 於投资经 人请求时,应 即变 其名称,除去「Fidelity」或任何与投资经 人有关之名称.
保管机构
本基 已依1990 6月25日之保管合约(及修正条款),选任Brown Brothers Harriman (Luxembourg) S.C.A.(「保管机构」)为本基 之保管
机构,并代本基 持有所有现 ,证券及本基 其他财产.保管机构得经本基 之核可,指定其他银 及 融机构持有本基 之资产.保管机构必
须执 2002 12月20日 森堡法 第34条规定之保管人之所有职务.保管机构为依 森堡大公国1989 2月9日法 组设之私人公司(société
anonyme)组织之银 ,并随后改组为合股公司(société en commandite par actions).保管机构为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之子公司.本基
按本基 於每一个月最后一个营业日之净资产价值计算之每月保管费用,并按保管机构与本基 依 森堡适用之市场费 随时决定之 额,支付每
月保管费.交 费用及保管机构与受托保管本基 资产之其他银 及 融机构所产生之任何合 支出及垫付费用,由本基 负担.视乎本基 资产
投资之市场,本基 就是项服务所支付之费用亦有所 同,一般介乎本基 於已发展市场净资产价值之0.003%与本基 於新兴市场净资产价值之
0.35%( 包括交 费用与合 支出及垫付费用).任一会计 所支付之保管费用应於本基 之 报揭示.保管机构之委任得由保管机构或本基
以90日之事先书面通知终止之.除 可抗 之情况外,终止之条件为选定代替卸任之保管机构,并自终止之日起生效.卸任之新保管机构应采取一
必要措施,以确保顺 移转资产予新的保管机构期间股东之 益.
总经销商与股份经销商
本基 已依下述现存有效合约指定总经销商(General Distributor)及股份经销商(Share Distributor)为股份经销商(Distributors of Shares):1995 8
月22日之总经销合约;与Fidelity Investment Luxembourg S.A.及Fidelity Investment Services GmbH於1995 8月22日签订,与Fidelity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於1995 9月11日签订,与富达基 (香港)有限公司及Fidelity Distributors International Limited於1995 8月22日签
订,与Fidelity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於2003 6月26日签订及与Fidelity Investissements S.A.S.於2004 3月1日签订之多份股份
经销合约.前述各合约得由任一当事人以90天前之事先书面通知终止之.总经销商收取股份经销商(担任总经销商之代 )所收取之销售费用(倘
有)(最高为股份净资产价值之5.25%).总经销商就直接透过本基 销售之股份获得支付销售费用(倘有),并收取就转换所收取之费用(倘
有).总经销商自销售费用(倘有)支付报酬予股份经销商,依公司章程之条款,销售费用(倘有)最多得增加至净资产价值之8%.
签证会计师
Pricewaterhouse Coopers S.à.r.l., Luxembourg被委任为本基 之签证会计师,此一委任须经每一 股东大会之核可.
代 及服务合约
依1991 12月1日签订生效之代 合约,本基 委任Fidelity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为其登记人,过户代 人, 政服务代 人及本地代
人,负责处 股份之申购,赎回,转换及移转,并将这些交 记载於本基 之股东名簿.该公司就本基 帐户之保存,每一基 於每一评价日股
份净资产价值之决定,对记名股东发放股 付款,股东报告之编制及分发提供服务,并提供其他 政服务.
本基 依1990 6月25日之合约(「服务合约」),委任富达国际投资公司就基 之投资,包括评价, 据,技术,报告及其他协助提供服务.
本基 按当事人随时同意之商业费 支付代 及服务合约所 服务之费用,以及合 之垫付费用.本基 就该等服务支付之最高费用为净资产价值
之0.35%( 包括合 垫付费用).
本合约得由任一当事人给予他方90天之事先书面通知终止之.
森堡 记名股份付款代 人
本基 依1990 9月20日之合约(及其修正本),委任Deutsche Bank Luxembourg S.A.(前Bankers Trust Luxembourg S.A.)为其在 森堡之
记名股份付款代 人.本项委任得由任一当事人给予他方 90 天之事先书面通知终止之.本基 将适时指定其他付款代 人. 记名股份付款代
人收取交 费及其费用.
香港代表合约
本基 依1990 7月5日之合约,指定富达基 (香港)有限公司为其香港代表,收受购买,出售及转换之请求,向投资人提供资讯,并接受通知
及提供与本基 有关之其他服务.香港代表收取其合 之垫付费用.
第二部份 重要资
公开 明书:富达基 25 中译文2006 8月
台湾总代 人合约
董事会及总经销商已决定委任富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Fidelity Investments Securities (Taiwan) Limited)担任台湾之总代 人,以接受购买,销售及转
换要求,并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基 的资 ,接收通知及其他服务.
收费与开支
得向本基 收取之费用,收费与开支包括:本基 资产及收益应缴纳之税捐;与本基 投资组合证券有关之交 之通常银 及经纪费用(后者包含
於购买价格,并从售出价格减除);保险,邮费及电话费用;董事费用,执 董事费用及本基 主管及员工之酬 ;投资经 人,保管机构,登记
人,过户代 人, 政服务代 人,本地代 人,任何付款代 人,香港代表,股份被准许出售之其他管辖区代表及代本基 聘任之所有其他代
人之酬 ;前述酬 得按本基 净资产,交 或固定 额计付;设 费用;以必要之语文编制,印刷,出版及分发与本基 有关之发 资讯或文
件, 报,半 报及依前述机关相关法 所适用或要求之其他报告或文件之费用;印制证书及委托书之费用;编制及申报公司章程及与本基 有关
之所有其他文件之费用,包括向对本基 或股份之发 有管辖权之所有机关(包括本地证券商公会)提出之登记声明及发 文件;为本基 或股份
之销售於任一管辖区取得核可或於任一交 所上巿之费用;会计及簿记费用;计算每一基 股份净资产价值之费用;编制,印刷,出版及向股东分
发公告及其他通讯之费用;法 及查核费用;登记人费用;以及所有 似费用与开支. 政及其他具定期或经常性质之费用得逐 或按其他期间以
预估方式预先计算,且此等费用得於前述期间按相同比 产生(accrued).
因某一基 所产生之费用,收费及开支由该基 负担,否则依董事认为合 之方式按比 以美元分配於所有(或所有相关)基 之净资产价值.
为某些投资组合交 支付予特定经纪人之佣 之一部份,得偿还与该等经纪商产生佣 之基 ,并得用 抵销费用.
公开 明书:富达基 26 中译文2006 8月
附件C
其他资
净资产价值
每一基 之净资产价值依公司章程按各基 之 考计价货币计算.每 净资产价值是以各 的主要交 货币计算.股票型,债券型及平衡型基 於
每一评价日一般为英国时间下午5:00(或其后尽快)计算.
每一基 股份及(如适用)每一基 之每种股份之每股净资产价值之计算方式为先确定(倘适当)相关基 可归属於每一种 股份之净资产比 ,
之后计算 B 股份应付之经销手续费.然后每一项 额在可 的范围内,再除以营业结束时间相关种 股份之已发 之股 .
公司章程包含为决定净资产价值之评价规则:
1. 於证券交 所买卖之证券按执 评价时可获得之最后价格评价,或於 寻常之买卖活动之情况下,董事或其代表认为此等价格 能反映公平巿
价时,证券应依董事或其代表所认为之公平巿价评价;
2. 未於证券交 所买卖而於其他管制巿场交 之证券,应依最 似前项所述之方式评价,除非董事或其代表认定以其他报价方式,诸如现 型基
之直线摊销法(linear amortisation method),评价短期可转让债务证券,较能反映其公平价值,於此情况下,应 用该报价方式评价;
3. 本基 所持有之限制证券(restricted securities)依董事或其代表决定之公平价格评价.作出前述决定得考虑之因素为(a)处置证券所受限制之性质
及期间,(b)限於有同 证券之巿场或限制证券可转换之证券之巿场,(3)以同 非限制证券或其可转换之证券之巿价取得该等证券之首次折价
(initial discount);
4. 主要在专业证券商及机构投资人所形成之巿场交 之投资,证券或其他资产,其价值应 考可获得之最后价格决定之;
5. 所有其他资产以董事或其代表决定之预估售价评价.
未以基 考计价货币或该 的主要交 货币表达之所有资产及负债价值,按主要银 最后报出之汇 转换为该基 之 考货币.倘无前述报价,
汇 由董事会本於诚信或依董事会建 之程序决定之.
某一基 之资产指该基 所属资产扣除其所属负债,倘本基 之任何资产或负债 能认为应归属於任一基 ,则该资产或负债应分配於本基 之资
产或负债,或按净资产价值之比 分配於基 或所有相关基 之资产或负债.负债仅拘束相关基 ,除非於特殊情形下负债拘束所提供之相关基
, 牵涉股东 益时,董事得决定由部份或全体基 负个别或 带之责任.
净资产价值由董事或董事为此目的而指定之机构(「董事之代表」),通常依一般公认之会计原则计算之.倘无 意,过失或明显错误,董事或董
事之代表於计算净资产价值所作之决定为确定,且拘束本基 及现在,过去与未 之股东.
适格投资人
股份虽可自由转让,但公司章程为本基 保 限制任何人实际持有(beneficial ownership)股份 得超过发 时或其后任何时间已发 股份3%之权
.公司章程亦为本基 保 防止任何「美国人」(如定义所示)实际持有股份之权 .董事会有关「美国人」之定义规定於一般资 第9段.依
前述权限,本基 得依公司章程规定之条款,强制赎回超过限制或由「美国人」所持有之股份,并得限制 使该等股份所附之权 .
净资产价值之暂停决定
及股份之发 ,转换与赎回
董事得停止任一基 净资产价值之决定,任何股份之发 ,转换与买回:(a)倘於任何期间(除普通假日或通常之周末休巿外),本基 就该基 之
投资之重要部份报价之任何巿场或证券交 所休巿(且该巿场或证券交 所为该等投资之主要巿场或证券交 所),除非其休市影响於该市场或证
券交 所报价之投资之评价;或於任何期间该等巿场或证券交 所实质上限制或停止交 ,除非该限制或停止影响本基 关於该基 於该市场或证
券交 所报价之投资之评价;(b)於任何期间,发生紧急 况,致本基 无法处置构成该基 资产主要部份之投资,或其处置对股东有重大 影
响;(c)通常用 决定本基 与该基 有关之投资之价格或任何巿场或证券交 所巿价之通讯工具发生故障时;(d)因任何其他 由,本基 就该基
所持有之投资之价格无法迅速或正确确定时;(e)於任何期间,董事认为本基 就该基 之投资之实现或付款有关之汇款无法按正常汇 实施时;及(f)
倘为结束本基 之目的而发布召开 时股东会之通知,自发布之时起.另,倘於评价日赎回或转换之请求涉及任一基 已发 股份5%以上者,董事
得宣布按比 延迟赎回或转换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至董事认为对本基 最有 之期间,以及/或董事可延迟超逾基 已发 股份或某 股份3%或
5,000,000美元(或其等价货币) 者中较高者之任何赎回要求.有关期间通常 超过二十个评价日.在这些评价日,此等赎回及转换之请求较稍后
之请求优先处 .
停止决定某一基 股份净资产价值, 表示停止决定未受相关事件影响之其他基 股份之净资产价值.
请求转换或赎回股份或申请认购股份之股东,将被书面通知停止认购,转换或赎回股份之权 ,并於停止终止时 即被通知.倘本基 认为前述停
止可能超过一星期,该项停止将於通常公布本基 股份价格之报纸公告.
倘本基 预定清算,则於首次公告召开结束本基 之股东大会通知后, 得再发 ,转换,或赎回股份.公告时所有已发 股份将 加本基 之清
算分配.
每一经销商(distributor)保 停止或终止销售一个或 个基 之股份并拒绝接受任何申购之权 .销售通常於本基 停止决定净资产价值时停止.
以资产赎回
本基 有权为因应任一股东要求赎回其持有基 之任一股份(但当股份低於100,000美元应取得股东同意),董事会决定让股东赎回时,且股份赎
回价格应以本基 资产配置之该股份或某种股份为计算范围,依股份赎回之评价日价额所计算出之所得(依基 章程第22条所 方式计算之)为赎回
价额.在该种情况下,应移转何种性质或种 之资产应依公正及合 之基础决定, 得损害其他持有同一种 或 种相同种 股份股东之 益,且
赎回计价方式应由签证会计师特别报告确认.因移转而产生之费用应由受让人负担.
富达基 之清算与本基 及各 股份之终止
任一基 或一 股份得因下述事由终止:(a)该基 或该 股份之股东之会议meeting)之决议;或(b)该基 或一 股份之净资产价值低於50,000,000
美元或其等值,而由董事决议终止.於前述任一情况下,该基 或一 股份之资产应予变现,负债应予清偿,并按股东於该基 或该 股份之持股
比 分配变现之净收入.支付收入予股东时,股东应将该基 或一 股份之股票( 适当)及董事合 要求之其他清偿证明(evidence of discharge)
交付本基 .
倘任一基 或一 股份被终止,将以书面通知记名股东.倘终止基 ,通知亦将於 森堡之Mémorial及「d'Wort」及董事所决定在本基 登记之管
辖区通 之报纸公告.
一个或 个基 之股东亦得透过相关基 之集体会议之决议,分配该基 或该等基 之资产至另一基 ,并重新指定相关基 之股份为另一基 之
股份(在必要之股票分割或合并,支付任何有关 股权益之 额予股东或「倘如此决议」依本基 公司章程规定分配 股之权 后).
一个或 个基 之股东亦得以集体会议之决议,决定将可归属於该基 或该等基 资产及负债移归另一集合投资事业,由该集合投资事业发 股份
予有关种 股份之持有人.
倘决定将一个或 个基 与另一集合投资事业合并,本基 应刊出公告,其内容包括与相关集合投资事业之新基 有关之资讯.公告应於合并生效
日期前一个月公布,俾股份持有人得於合并实施前免费申请赎回其持有之股份.
为决定本基 内 种股份合并而召开之大会无法定人 之要求.此项主题之决议得经简单多 (simple majority)之同意通过.
集体会议所通过有关将归属於任何基 之资产及负债移归予另一集合投资事业之决议,应依公司章程之法定人 及过半 之规定,但与共同投资基
(fonds commun de placement)合并或与外国集合投资事业合并时,该决议仅拘束投票赞成合并之股东.
第二部份 重要资
公开 明书:富达基 27 中译文2006 8月
本基 之期间无限制,但得随时由股东依 森堡法 以决议清算之.每一基 之清算净收入由清算人按该基 持股人之持股比 分配.股东未 即
请求之 额由Caisse des Consignations之保管帐户(escrow account)持有.未於法定期间向保管帐户请求之 额得依 森堡法 规定没收之.
倘本基 之净资产减少为法定最低资本额之三分之二以下,应召开股东大会考虑清算本基 .目前 森堡法 要求之最低资本额为1,250,000欧元.
一般资
1. 本基 於1990 6月15日於 森堡成 ,公司章程於1990 8月21日在Mémorial公布.本基 及其其公司章程(及其随时修正之条文)
登记於 森堡Registre de Commerce et des Sociétés所保存之商业登记簿(编号B34036).这些文件可於支付登记处费用后查阅并复制.公
司章程得由股东依 森堡法 修正.公司章程最近一次修正将於2005 底在Mémorial公布.
2. a) 本基 最初设 时,发 40,000美元之股本,由Fidelity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及Fidelity Investments (C. I.)Limited 认购.
本基 之资本额相当於所有基 净资产价值之总额.本基 发 本部份公开 明书第一部份所 种 之股份.
b) 依 森堡法 ,本基 被授权发 无限 之股份,且均无面额.每一股份於发 时均已缴足股款且 可评价(non-assessable).所有股份
均无优先权,优先认购权或交换权(除在基 间转换之权 外).
c) 一基 内所有股份, 为记名或 记名股,皆有相同之权 与特权.一基 内之每一股份均享有与该基 其他股份相同之 与股 或其他
宣布分派分配之权 ,并在该基 终止或本基 之清算时,平等 加基 清算收益之分配.每一股份於任何股东会及该基 任何集体股东会
享有一投票权,但本基 得拒绝任何「美国人」(定义如下 第7项所述)之投票,或任一持股人超过3%(依公司章程规定)以上部份之
股份之投票.
d) 任何股份均无选择权或特别权 .依相关法 规定之限制,股东得随时向本基 申请将 记名股份换为记名股份.
e) 倘董事会认为再发 於本基 整体或被限制发 之基 之持股人,董事会通常有权依公司章程第七条限制股份之发 .有关基 之资
,倘未於特定时间提供投资人,可於本基 登记办事处及经销商之营业处取得.
3. 除本部份公开 明书所述外,本基 未就其已发 或将发 之股份,允许任何佣 ,折扣,经纪手续费或其他特别条件.对於股份之任何发
或销售,经销商(包括总经销商)得从其自有资 或销售费用(倘有)支付透过经纪商或其他专业代 人所收到之申购之佣 ,或给予折扣.
4. a) 本基 及由Fidelity Fund Management Limited提供顾问或管 之其他基 ,得向Fidelity Fund Management Limited之关系企业及在麻州
波士顿FMR Corp.之其他关系企业下单购买或出售本基 得投资之证券,但条件之一为前述公司合 预期以与其他得执 交 之经纪商同
样优惠之条件执 交 ,且其佣 费 与其他经纪商相当.
b) 在获得最佳之执 条件下,本基 於选择经纪商及自营商执 交 时,得考虑其销售股份之情形.
c) 投资人或本基 之外汇交 可由或透过富达名下之公司以公平交 基准进 ,而该等公司可从中获得 益.
5. a) 任一董事得依董事决定之任期及其他条件等兼任本基 其他职务或有给职位(position of profit)(除稽核人员职务外).任一董事亦得从
事专业职务(除稽核人员职务外),且该董事或其公司得就其提供之服务收取报酬,如同其 是董事.
b) 依公司章程,董事通常 得就与其个人有 害关系之 约表决,但 因其职位而丧失与本基 订约之资格.任何此等
约将於本基 之财务报告揭示.
c) 非受投资经 人或经销商雇用之董事每 可获支付董事津贴及董事会开会津贴.支付每位董事之费用总额会於 报或会
计帐目内揭 .董事为出席董事会或与本基 业务有关之事务亦可获支付 费, 馆费及其他适当产生之费用.
d) 本基 就本基 董事或重要业务执 人员因其职务所发生之请求,应予补偿使其免於负担责任或有关费用,但对於因故
意之 为, 意,疏忽或怠忽职守或经终局判决确定该董事/重要业务执 人员之 为非出於诚信并合 相信其 为对本基 最有 ,本基
或其股东 予补偿.
6. 债券型基 ,现 型基 和平衡型基 中之股份适用收益平衡安排(income equalisation arrangements).这些安排确保於某一分配期间所分配
之每一股份收益 受该期间已发 股份 之变 之影响.债券型,现 型或平衡型基 之股东於购买有关基 之股份后所收到之首次分配
额,部份代表 加基 所收到之收益,部份代表资本 润(return of capital)(「平衡 额」)(equalisation amount).平衡 额代表相关分配期
间发 之每一股份之净资产价值所包含之基 收益平均 额.预期平衡 额 致被当作股东获得之收入而课税,但应於计算资本 得时用
低股份之基本取得成本.平衡 额之税收处 於某些管辖区可能 同, 如德国.股东 想取得有关其所收到作为分配之一部份之平衡 额之
资 ,可透过相关地址与经销商或本基 络.
7. 富达基 -印 聚焦基 (「印 聚焦基 」)现时透过其全资拥有的模 西斯附属公司(「附属公司」)投资於印 证券市场.附属公司已
根据模 西斯的法 注册成为开放式投资公司,并命名为Fid Funds (Mauritius) Limited.附属公司的唯一目标是代表本基 进 投资活动,其
股份均为记名股份.附属公司已取得 融服务委员会发出的第一 环球商业公司牌照.由2006 7月1日起,Fidelity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与子公司订 投资管 协议,取代Fidelity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为投资经 人.根据该协议,Fidelity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向子公司提供投资顾问及管 服务.Fidelity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已获印 证券交 委员会及印 储备银 批准,根据印 法
代表其本身及认可客户帐户,以外国机构投资者的身份在印 进 投资.Fid Funds (Mauritius) Limited已注册为Fidelity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的外国机构投资者之附属帐户,牌照注册编号为IN-UK-FA-0574-99,并获准投资於印 证券.
附属公司的董事会包括下 成员:Simon M. Haslam,Frank Mutch,The Honourable Dr. D. J. Saul,Uday Gujadhur及Louis Emmanuel Ng
Cheong Tin.附属公司的查帐员为模 西斯的Pricewaterhouse Coopers会计师事务所.
指定银 -模 西斯
根据模 西斯 融服务委员会的条款规定,附属公司在模 西斯境外的所有投资必须透过在模 西斯开设的银 帐户进 .附属公司就此目的
在滙丰模 西斯分 的 岸银 服务部开设银 帐户.
指定银 -印
根据印 法 ,由於附属公司为非印 外国投资者,故必须透过指定的印 滙款银 进 所有印 境内外的现 转帐交 .滙款银 可能须遵
守印 储备银 就处 转帐交 所订 的 干报告规定.附属公司已委任花旗银 作为其在印 的滙款银 .
上述结构将 会妨碍保管人 其法 责任.
模 西斯 政管 人
附属公司已委任Multiconsult Ltd担任其 政管 人,秘书及注册处.
就本基 的经审核 报及未经审核半 报告而言,附属公司与印 聚焦基 提交综合财务报告,印 聚焦基 的投资组合包括附属公司的相
关投资.基於本部分公开 明书所 的投资限制,印 聚焦基 及附属公司的相关投资应视作整体投资.
附属公司须承担及支付有关印 证券投资活动的 干费用及开支,包括经纪费和佣 ,兑换 比与美元所涉及的交 费用,其常设代表的费
用,公司和注册费,以及成 及营运附属公司所附带的税项.
下 为有关印 聚焦基 及附属公司的 干税务摘要.有关摘要是根据截至本部分公开 明书付梓当日,印 及模 西斯的顾问就印 及模
西斯的现有税务法 ,税务协定,有关税务机构的现 惯 (全部均可 时作出修订)而向本基 及附属公司提出的建议为基础.任何税务修
订均可能导致印 聚焦基 或附属公司所须支付的税项增加,以及对印 聚焦基 的回报造成负面影响.股东因任何适用税务法 出现修订,
或法院或税务机构 改有关法 的诠释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本基 及其顾问概 负责.
第二部份 重要资
公开 明书:富达基 28 中译文2006 8月
印
税务影响-投资於印 的子公司
假设子公司拥有模 西斯的税籍,并享有印 与模 西斯的双重课税协定(「课税协定」)的优惠,且就课税协定而言,附属公司在印 并无
设 永久业务:
a) 以印 公司普通股证券投资所得的股 向附属公司作出的收入分派,毋须缴交任何预扣税,因为目前股东毋须缴付股 税.然而,印 公
司所宣派或分派的支付股 则须缴付14.025%的股 分派税(包括附加费及教育税);
b) 任何 息收入将须按下 税 课税:
i) 贷款以外滙形式提供:总额的20.91%(包括附加费及教育税);
ii) 贷款以印 货币提供:净收入41.82%(包括附加费及教育税);
c) 倘出售子公司在印 的投资所赚取的收入(即印 公司权益股份)以资本收益 账,则该等资本收益毋须根据课税协定第13(4)条缴付印
税项,因此毋须就有关收益缴付预扣税;
d) 由於附属公司在印 并无设 永久业务,根据课税协定第7条,凡属业务收入的任何收入将毋须课税;
e) 任何其他收入只须在模 西斯课税,惟有关收入必须属於课税协定第22条的剩余 别.
证券交 税
凡於印 认可的证券交 所买卖印 公司普通股证券,须就有关买卖交 缴纳证券交 税.由二 月一日起,买卖双方均须缴纳相等
於交 价值 0.1%的证券交 税.在二 月一日前,有效的证券交 税 为交 价值的 0.01%.
印花税
此外,证券买卖(政府证券除外)须缴付相等於证券转让价值0.01%的印花税(转让以交付为基础),0.002%(转让以非交付为基础)(一般由买方
/受让人支付).倘买卖政府证券,则须缴付相等於证券价值0.0005%的印花税.有关印花税将 适用於透过存管制 (即以非实物形式持有
股份)进 的转让.
税务影响—印 聚焦基 直接於印 投资
假设印 聚焦基 (为一家外国公司)乃 森堡税务居民,并持续注册成为印 证券交 委员会之一名外国机构投资者:
a) 透过 自其於证券投资之股 (即印 公司之股票)为印 聚焦基 带 之收入分派,将毋须缴纳任何预扣税,原因是股 现时在股东手上毋
须课税.然而,宣派/分派股 之印 公司须同样按 14.025%之税 缴纳股 分派税(包括附加费及教育税);
b) 就证券(即印 公司之股票)所收取之任何收入(上文所述之股 收入除外)将按20.91%之税 课税(包括附加费及教育税);
c) 任何 息收入,将按缴税如下:
(i) 倘贷款以外汇提供:在总基础上,按20.91%(包括附加费及教育税)缴税;
(ii) 倘贷款以印 货币提供:在净收入基础上,按41.82%(包括附加费及教育税)缴税;
d) 资本收益税务影响,倘出售印 公司权益股份所赚取的收入可归 为资本收益
(i) 因出售印 公司之股票产生之短期资本收益(即因出售证券(即印 公司於12个月或以下期间持有之股票)产生的收益),於印 按
10.455%之税 缴税,惟销售交 於印 一所认可证券交 所订 则除外,该项交 须缴纳证券交 .
(ii) 因出售印 公司之股票产生之长期资本收益(即因出售证券(即印 公司於超过12个月期间持有之股票)产生的收益),於印 可获豁
免缴税,惟销售交 於印 一所认可证券交 所订 则除外,该项交 须缴纳证券交 .
e) 按净收入基础,任何收入(惟於上文(a)至(d)项所讨 者将须按净收入基础按41.82%缴税(包括附加费及教育税)则除外) .
证券交 税
倘买卖交 乃於印 一所认可证券交 所进 ,则应就买卖证券(即印 公司之股票)缴纳证券交 税.该等税项就买方及卖方按交 价值
0.125%徵收,由二 月一日起生效.於二 月一日前,证券交 税之实际税 为交 价值之0.1%.
印花税
此外,证券买卖(政府证券除外)须缴付相等於证券转让价值 0.01%的印花税(转让以交付为基础),0.002%(转让以非交付为基础)(一般由买方
/受让人支付).倘买卖政府证券,则须缴付相等於证券价值 0.0005%的印花税.有关印花税将 适用於透过存管制 (即以非实物形式持有股
份)进 的转让.
股东
就课税目的而言, 印 聚焦基 的股东并非印 居民,将毋须就其所持股份的任何股 分派,或因出售或赎回股份而变现的任何资本收益缴
付任何税项,惟有关股 及出售或赎回股份所得款项必须派发予印 境外的股东.
模 西斯
附属公司已就二 一 模 西斯 融服务发展法(Mauritian Financial Services Development Act 2001)而注册成 作第一 全球业务公司,能
够受惠於一九九五 模 西斯所得税法(Mauritian Income Tax Act 1995)之税制优惠.此外,二 融法(Finance Act 2000)实施有关第
一 全球业务公司税项的新税务规定.
由於现时附属公司将须按15%缴税,可就其外汇收入蒙受的外国税项提出抵免申请,或就其 自外国收入应付之80%模 西斯税项提出假设抵
免.因此,附属公司将须按最高实际税 3%缴税.根据模 西斯所得税法,因出售证券产生的收益获豁免缴税.附属公司已付其母公司的股
在模 西斯毋须缴纳任何税项.此外,模 西斯并无就资本收益徵税,因此,因附属公司出售其於印 之投资所得之收益将毋须於模 西斯缴
税.Commissioner of Income Tax已提供有关附属公司之模 西斯税务居所证(certificate of Mauritian tax residence).因此,附属公司符合资
格成为课税协定之模 西斯居民.在此基础上,附属公司应有权享有印 税之 干宽减( 上文「印 」税项).
印 聚焦基 将毋须就 自附属公司之股 或权益,以及就出售附属公司之股份(包括赎回)在模 西斯缴纳任何税项.
8. STOXX LIMITED (「STOXX」) 或 DOW JONES & COMPANY, INC (「Dow Jones」) 未对富达欧盟 50TM 基 赞助,背书,出售或推广.
STOXX或 Dow Jones均 对富达欧盟50TM基 股东或公众声明或担保,表示或默示证券投资之一般可建议性,或特别是投资於富达欧盟50TM
基 .STOXX与被授权人之唯一关系为STOXX系Dow Jones EURO STOXX 50SM指 及STOXX某些商标,名称,服务标章之授权人,以
及Dow Jones EURO STOXX 50SM指 及某些Dow Jones商标,名称,服务标章之转授权人.上述指 系由Dow Jones 和STOXX依情形组
合和计算, 受富达基 或富达欧盟50SM基 所影响.STOXX或Dow Jones二者皆 负责或 与决定富达欧盟 50TM基 股份发 之时间,
价格或 ,或该基 股份转换为现 之计算公式.STOXX或Dow Jones二者对该基 之 政, 销或交 均 具任何义务或责任.
STOXX或Dow Jones二者均 保证指 或任何内含资 之准确性及/完整性,亦 对任何错误,疏 ,中断负任何责任.STOXX或Dow
Jones二者 明示或默示担保富达欧盟50TM基 股东,或任何其他人士或法人使用各指 或任何内含资 所获得之结果.STOXX或Dow
Jones二者并无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担保,并明示对於指 或内含资 之担保,适交 性,或适合性主张或使用免责.在 限制上文所述的情况
下,无 如何STOXX或Dow Jones二者均 对损失 润或间接,惩罚性,特别,或结果损害负责,纵二者已注意到上述事件发生之可能.
STOXX和富达基 间并无任何 益第三人 约或安排.
9. 「适格投资人」系指非美国人之人且其股份非於下述情况认购或取得( 自本基 或其他人认购/取得):(a)该人亲自到美国时或(b)股份系於
该人在美国时,向其招揽认购;且该人购买股份 致违反其居住地或亲自前往之地之法 .
本部份公开 明书所使用之「美国人」一词(但受相关法 及股份申请人或受让人被通知之变 之限制)系指:(a)美国公民或居民;(b)依美国
法 组成设 之合夥事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 似事业或根据美国 邦所得税法须课税或递交税单之事业;(c)由美国人担任执 人,管
人或受托人之遗产或信托,但於信托之情形,倘担任受托人之专业受托人为美国人,非美国人之受托人就信托资产得单独或共同决定投资事
项,且信托受益人(倘信托可撤回则为财产授予人settlor)均非美国人者, 在此限;(d)任何遗产或信托,为计算其应付之美国所得税之目
第二部份 重要资
公开 明书:富达基 29 中译文2006 8月
的,无美国 源所得可包含於其毛收入;(e)外国机构位於美国境内之代 机构或分支机构;(f)由位於美国境内或境外之交 商(dealer)或其他受
托人为美国人之 益或代美国人持有之任何全权委托帐户(discretionary),非全权委托帐户或 似帐户(除遗产或信托外);(g)由在美国组设,
成 或(如为个人)居住之交 商或其他受托人持有之任何全权委托帐户或 似帐户(除遗产或信托外),但由在美国组设成 或(如为个
人)居住之交 商或其他专业受托人为非美国人之 益或代非美国人持有之任何全权委托帐或 似帐户(除遗产或信托外), 得视为美国
人;(h)任何公司 号或其他事业, 其国籍,住所,位置,居所为何,倘依美国随时有效之所得税法规定,其任何部分收入即使未作分派亦
可向一名美国人课税,惟被动外国投资公司除外;(i)任何(A)依外国管辖区法 组设成 ,且(B)由一名或多名美国人主要为投资非依1933 美
国证券法登记之证券(包括但 限於本基 之股份)而拥有之合夥事业,公司或其他事业;(j)任何雇员福 计划,除非该雇员福 计划乃根据美国
以外国家之法 以及该国之惯 及文件设 及执 ,以及主要为绝大部分非属美国居民之外国人而维持;及(k)任何个人或实体,依Fidelity
Investments Institutional Services Company Inc., Fidelity Distributors International Limited或本基 透过其主管或董事就该人或事业持有股份
或招揽其持有股份所作之决定可能违反美国或美国任何州或其他管辖区之证券法者.
(但美国人 包括任何适格之投资人或任何个人或事业「纵该个人或事业可能归属上述 别范围」,而Fidelity Distributors International
Limited或本基 应透过其主管或董事,确定该人或事业持有股份或招揽其持有股份, 致违反美国或美国任何州或其他管辖区之证券.)
本部份公开 明书所使用「美国」一词包括其州, 邦, 土,属地及哥 比亚特区.
10. 下述文件可於平日(周 ,周日及其他公定假日除外)正常营业时间在本基 之登记办事处免费查阅.这些文件及2002 12月20日 森堡
法 之译文,亦可於经销商办事处免费查阅:
a) 本基 公司章程
b) 代 合约
c) 保管合约
d) 经销商合约
e) 投资管 合约
f) 服务合约
g) 付款代 合约
h) 香港代表合约
i) 简式公开 明书
前述合约得随时由当事人合意修订.除附件B管 与 政,终止或修正等条款之规定外,任一前述合约由董事代表本基 签订.
公司章程(及其随时修订之条文)得於本基 登记办事处及经销商营业处查阅.
本公开 明书,最新之简式公开 明书及本基 之最近财务报告影本可向本基 登记办事处及经销商营业处免费 取.
11. 股东受本基 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条文之拘束.
公开 明书:富达基 30 中译文2006 8月
名
登记办事处
Fidelity Funds
(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variable)
Kansallis House
Place de l'Etoile
BP 2174
L-1201 Luxembourg
董 事
E. C. Johnson 3d(董事长)
B.R. J. Bateman
Sir Charles Fraser K.C.V.O.
G.S. Fukushima
J. Hamilius
Simon M. Haslam
H. F. van den Hoven K.B.E.
G.R. Moreno
Dr. Arno Morenz
Frank Mutch
The Honourable Dr. D.J. Saul
Fidelity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
执 董事
Simon M. Haslam
Emmanuelle Entringer
Henk van Eldik
投资经 人
Fidelity Fund Management Limited
Pembroke Hall
42 Crow Lane
Pembroke HM 19
Bermuda
总经销商
Fidelity Investments Distributors
Pembroke hall
42 Crow Lane
Pembroke HM 19
Bermuda
保管机构
Brown Brothers Harriman (Luxembourg) S.C.A.
2-8 avenue Charles de Gaul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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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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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ldenboro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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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FSA核准和规范)
电话: (44)1732 777 377
传真: (44) 1732 777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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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sallis House
Place de l'Eto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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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352) 250404 1
传真:(352) 250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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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rue de Berri
F-75008 Paris
电话:(33) 1 7304 3000
Fidelity Investment Services GmbH
Kastanienh he 1
D-61476 Kronberg im Taunus
电话: (49) 6173 509 0
传真: (49) 6173 509 4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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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环港景街一号
国际 融中心一期十七
电话:(852) 2629 2629
传真:(852) 2629 6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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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 Box HM670
Hamilton HMCX
Bermuda
电话:(1) 441 295 0665
传真:(1) 441 295 9373
Fidelity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1 George Street No 07-02
Singapore 049145
电话: (65) 6511 2200(总机)
传真: (65) 6536 1960
Fidelity Pensions Management
Oakhill House
130 Tonbridge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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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Kingdom
电话:(44) 1732 777 377
传真: (44) 1732 777 262
登记人,过户代 人, 政服务代 人及本地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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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sallis House
Place de l'Etoile
BP 2174
L-1021 Luxembourg
森堡 记名股份付款代 人
Deutsche Bank Luxembourg S.A
2 Boulevard Konrad Adenauer
L-1115 Luxembourg
香港代表
富达基 (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港景街一号
国际 融中心一期十七
爱尔 代表
Fideli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Ireland) Limited
Hardwicke House
Upper Hatch Street
Dublin 2
Ireland
独 签证会计师
PricewaterhouseCoopers S.à.r.l.
400, Route d'Esch, BP 1443
L-1014 Luxembourg
本富达基 部份公开 明书之原文为英文,其中译文仅供 考.
钳 贤 崦 此
本境外基金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申报
生效在国内募集及销售,惟不表示绝无风险,基金经
理公司以往之经理绩效不保证基金之最低投资收益;
投资人申购前应详阅基金公开说明书.基金公开说明
书 及 投 资 人 需 知 , 请 至 境 外 基 金 资 讯 观 测 站
( h t t p : / / w w w. f u n d c l e a r. c o m . t w )及富达证券网站
(http://www.fidelity.com.tw)下载,或请洽富达证券或销
售机构索取.本资料仅供参考,富达并不针对个人状
况提供投资建议,投资人应审慎考量本身之投资风险,
自行作投资判断.
FIST 0612-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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