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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於卢森堡  文件类型:PDF/Adobe Acrobat   文件大小:字节
FIDELITY
FUNDS
SICE0509-199
设立於卢森堡
SICAV
部份公开说明书
争取理想回报
(中译文仅供参考用)
FIDELITY
FUNDS
SICAV


设立於卢森堡
部份公开说明书
(中译文-仅供参考用)


















此「部份公开说明书」仅提供予台湾地区投资人参阅用.任何接获此「部份公开说明书」之人应注意此「部份公开说明书」只是
载明各类富达基金股份资讯之完整公开说明书之摘录,因之,此「部份公开说明书」并未包含所有现行富达基金各类股份之资
讯.
此「部份公开说明书」之原文为英文.中文翻译仅供参考.
内容
公开说明书
第一部份:基金详细资料
第二部份:重要资料

(若缺少第一部份及第二部份,则不构成有效之公开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SICAV 中译文2005年8月
定义
营业日 营业所在地内银行开放营业之日.
董事 本基金之董事会.
经 销 商 本部份公开说明书第二部份所列,可透过其买卖或转换本基金股份之公司.
富达 设立於百慕达之富达国际投资公司(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及/或设立於美国之
FMR Corp.,及其关系企业.
本基金 富达基金SICAV.
基金 本基金内特定之资产与负债之投资组合,其系依为与该基金有关之股份种类指定之投
资政策所管理.
执行董事 负责本基金日常业务之人士.
净资产价值 依本部份公开说明书第二部份所记载之原则决定资产减负债之价值
开放营业之日 经销商及本基金於相关管辖区至少每一营业日开放,经销商并得於其决定之其他日子
开放.
主要地(Primarily) 此一用辞每次用於说明本基金之某一基金,某类股份,某种基金,或本基金之某类股
份时,系指相关基金至少70%之资产,直接投资於该基金名称及投资目标所表达之货
币,国家,证券种类,或其他重要项目.
首要地(Principally) 此一用辞每次用於说明本基金之某一基金,某类股份,某种基金,或本基金之某类股
份时,系指相关基金之资产至少70%(通常为75%)以上之资产,直接投资於该基金
名称及投资目标所表达之货币,国家,证券种类,或其他重要项目.
股份 本基金资本内任一基金之该种类股份,或任一种类之任一股份.
过户代理人 Fidelity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
评价日 除十二月二十五日(耶诞节)及一月一日(新年)之外的任一周一至(包括)周五.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SICAV 中译文2005年8月
第一部份 :基金详细资料

资料 1
重要说明 1
摘要资料 2
基金系列 4
股票型基金 4
平衡型基金 6
债券型基金 6
现金型基金 7
附注 7
第一部份 基金详细资料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1 中译文2005年8月
资料
重要.若您对於本部份公开说明书有任何疑义,应谘询您的股票经纪商,银行经理,律师,会计师,或其他独立财务顾问.股份
系根据本部份公开说明书所载资料及本部份公开说明书所引述之文件而募集.关於本部份基金,任何人未被授权提供本部份公开
说明书所载以外之资料或任何陈述.任何人根据非本部份公开说明书所载,或与本部份公开说明书抵触之资料及陈述所作之购
买,由买方自负风险.
富达基金为配合长期投资而设计及管理,及不鼓励经常进行买卖.於短期内或频繁购入或出售本基金,可能会扰乱投资组合管理
策略,及增加开支,而对绩效造成负面影响.根据富达之一般政策及惯例和CSSF通告04/146,本基金及经销商致力不予批准其
知悉或有理由相信与市场时间选择有关的交易.因此,本基金及经销商得拒绝接受股份之申购或转换,特别是那些被视为扰乱性
之交易,特别是基於本基金及经销商之考量认为已建立短期或多次买卖之模式,或其买卖已经或可能扰乱本基金之市场投机人士
或投资人.就此而言,本基金及经销商得考虑投资人於某一基金或其他富达基金之买卖记录,及共同拥有或控制之帐户.
富达基金投资人同意,富达或其关系企业得储存,变更,或使用关於投资人,其帐户及帐户活动.富达集团对这些资料之储存及
使用是为了发展并处理投资人之业务关系,使投资人得於保存资料的任何管辖区进入/利用其资料.资料可传输至富达集团内的其
他公司,中间人,及业务关系中的其他人.资料可在本部份公开说明书以外的管辖区取得.富达集团已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各有
关机构内所传输数据的保密性.
董事已采取所有合理之注意,确保本部份公开说明书所载之事实在各重大方面均为真实正确,且未遗漏任何重大事实,致本部份
公开说明书有关事实或意见之陈述,有误导之情形.董事因此愿负责任.
本部份公开说明书之分发及股份之募集,可能在某些管辖区受到限制.在任何募集或招揽为非法,或从事募集或招揽之人不被允
许,或接受募集或招揽之人不能合法接受之管辖区,本部份公开说明书不是募集或招揽.
本部份公开说明书所载资料以本基金最近的简式公开说明书,年报及帐户或其嗣后之半年报及帐户(倘有),并於本基金登记办
事处免费提供.有意购买股份者应自行取得以下资料(a)该国家对於购买股份之法律要求;(b)任何适用之外汇管制;及(c)购买,转
换及赎回股份之所得税及其他税负后果.
本基金依2002年12月20日卢森堡法律第一部份注册.该项注册不需任何卢森堡主管机关就本部份公开说明书之适当或真确,
或本基金持有投资组合证券,予以核准或不核准.任何相反之陈述皆为未经许可且不合法.本基金符合2002年12月20日卢森
堡法律第27条规定之内容要求.
除本公开说明书第一部份相关基金之附注所示外,股份於卢森堡证券交易所上巿.
本基金为从事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UCITS」)之合格事业(undertaking),并依经修订之欧洲共同体理事会85/611指令,获得於
若干欧洲经济联盟(European Economic Union)销售之认可.
董事会已批准本公开说书的英文版全文.本公开说明书可翻译成其他语言.倘本公开说明书翻译成另一种语言,则译文将尽可能
贴近英文原文之直译文本,而任何变更应须符合其他管辖区监管当局之规定而作出.
本部份公开说明书及最新的简式公开说明书可向经销商及本基金代表免费索取.
重要说明
基金之价值随著其个别标的投资(underlying investment)之价值而变动.因此,股份之资本价值及其所生之收益将有所波动,且
非受保证.
对於投资股票之基金,其标的投资之价值可能随著个别公司之活动及业绩,或因一般巿场及经济情况而发生波动,有时非常剧
烈.对於投资债券之基金,其标的投资之价值视利率及发行公司之信用品质而定.主要投资於单一国家之基金,其承受该国巿
场,政治,及经济风险较大.於某些国家,及就某些类别投资而言,交易成本较其他地区高,而流通量较其他地区低.寻找不同
方式管理现金流量之机会或会受到限制,特别是专门投资於中小型企业之投资.对专门投资於该等国家及投资种类之基金,该等
交易,特别是大宗交易,对管理基金造成之成本影响,可能较类似交易於规模更大之基金造成之影响更大.准投资人於选择基金
时应考虑这一点.投资於多国之基金,其承受单一国家之风险较小,而承受较多国家之风险较大.某一基金的许多标的投资相较
於特定之基金,可以不同之货币计价.这表示标的投资之货币变动可能重大影响某一基金之股价.
有些基金全部或部份投资於新兴巿场证券.投资人应了解这些证券可能比已开发巿场之证券更不稳定.因此,这些基金在价格波
动及停止赎回方面,较诸投资於比较成熟巿场之基金,可能更具风险.此种波动可能来自政治及经济因素,并因法律,买卖流通
性,交割,证券之移转及货币因素而加剧.有些新兴巿场国家有相对繁荣之经济,但可能易受世界物价影响.有些巿场则特别易
受其他国家之经济状况之影响.虽然已注意了解并管理这些风险,各基金及基金股东就投资这些巿场最终将负担风险.
富达基金 SICAV 中译文2005年8月
如本公开说明书第一部分之有关附注所示,该等基金当中有些会投资小部分净资产价值於俄罗斯.投资於俄罗斯附带特定风险.
投资人务请注意,俄罗斯市场在证券之交割及妥善保存,以及资产登记方面存在特定风险,而过户代理人并非经常受制於有效政
府监管.俄罗斯证券并无以实体存托於保管机构或其於俄罗斯之当地代理.因此,保管机构或其於俄罗斯之当地代理不可被视为
在传统概念中履行实体妥善保存或保管功能.保管机构只会就其本身之疏忽及蓄意失责,及其於俄罗斯之当地代理之疏忽及蓄意
失责承担责任,而不会就任何登记人之清算,破产,疏忽及蓄意失责承担损失.倘若出现该等损失,本基金将向发行公司及/或其
指定登记人寻求权利主张.
本基金可利用各种技术避免巿场风险.这些技术及使用之工具於本部份公开说明书第二部份附件A说明.此外,本基金可附带利
用这些技术及工具有效管理投资组合.
投资人或许愿意就某一基金是否符合其投资需求,徵询其独立财务顾问之意见.
第一部份 基金详细资料
*欧盟50系STOXX LIMITED 之标章,富达基金被授权使用於特定用途.
**或前述金额之等值可自由兑换之主要货币.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3 中译文2005年8月
摘要资料
富达基金SICAV
法律组织: 於卢森堡设立,具多种股份之开放型投资
公司.
投资经理人: 百慕达商Fidelity Fund Management
Limited (Fidelity Fund Management
Limited, Bermuda)
注册地 卢森堡 (Kansallis House, Place de 1
Etoile, BP 2174, L-1021 Luxembourg)
保管机构: Brown Brothers Harriman (Luxembourg)
S.C.A.
总经销商: Fidelity Investments Distributors, Bermuda 签证会计师: Pricewaterhouse Coopers S.à.r.l.,
Luxembourg
主要特色
投资选择: 股票型,平衡型,债券型及现金型基金系列.目前销售手续费: A类股份最高5.25%,B类股份为0%
(所有细节请参阅本部份公开说明书第二
部份之「股份种类」).
投资目标: 富达基金提供专业管理之不同地理区域及
货币之国际证券组合(pools),以达成资本
成长,收益,或在成长与收益间取得平衡
之目标.
目前赎回费用: A类股份及B类股份为0%(除本部份公
开说明书第二部份相关基金之附注所示
外).
有关B类股份,请参照本部份公开说明书
第二部份之「股份种类」之条件递延销售
手续费(CDSC)一览表.
目前转换费用 A类股份最高上限为1%(详情请参阅本
部份公开说明书第二部份).
经销费 股票型及现金型基金系列B类股份为1%
及债券型基金系列B类股份为0.75%.
目前每年管理费 最高至1.5%(详细收费计算标准请参阅
本部份公开说明书第二部份).
股份种类: 股票型,现金型及债券型基金系列分为A
类股份及B类股份(除非本部份公开说明
书第一部份有关基金附注另有说明).其
他种类基金仅有A类股份.
就若干债券型基金,A-MDIST类股份及B-
MDIST类股份已予发行.除非部份公开说
明书另有说明,就债券型基金而言,A-
MDIST类股份或B-MDIST类股份与A类
股份及B类股份具相同特性.
基金之货币: 美元.
主要地理区: 全球.
建议投资时间: 现金型基金-任何期间.
债券型基金-两年以上.
所有其他基金-五年以上.
净资产价值发布: 详情可向经销商或本基金取得,一般可由
各刊物获得(详见本部份公开说明书第二
部份「如何购买股份」及「价格」).
可能之投资人: 富达基金可提供予个人及机构投资人.
最低投资额: 股利: 预期董事将建议分配当年度大致上每一基
金全部净投资收益.(详见本部份公开说
明书第二部份「股份」). 目前最低投资额**
基金 最低首次投资额 最低后续投资额 税捐: 年认购税率0.05%,股票型,平衡型及债
券型基金按季缴纳.现金型基金为
0.01%,按季缴纳.
设立日期: 1990年6月15日
所有股票型,债券型,
平衡型及现金型基金之
A类股份
美元2,500元 美元1,000元
年度终止日期: 4月30日.
净资产价值: 按日计算.
股票型基金及现金型基
金之B类股份
美元 10,000元 美元 5,000元
第一部份 基金详细资料
*欧盟50系STOXX LIMITED 之标章,富达基金被授权使用於特定用途.
**或前述金额之等值可自由兑换之主要货币.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4 中译文2005年8月
购买/赎回: 如本部分公开说明书第一部分之有关附注进
一步呈列,现金型基金,富达基金-欧盟
50TM 基金*,及投资於亚洲市场之一系列基
金之指示,每日於英国时间中午12:00(通
常为中欧时间下午1:00)前集中,所有其他
基金之指示,於英国时间下午5:00(通常为
中欧时间下午6:00)集中,并於同日按下次
计算之净资产价值,由经销商执行.
第一部份 基金详细资料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5 中译文2005年8月
经销商
总经销商
Fidelity Investments Distributors
Pembroke Hall, 42 Crow Lane
Pembroke HM19 Bermuda
电话: (1) 441 295 0665
传真: (1) 441 295 9373
股份经销商
Fidelity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
Kansallis House
Place de l'Etoile
BP 2174, L-1021 Luxembourg
电话: (352) 250 404 1
传真: (352) 250 340
Fidelity Investment Services GmbH
Kastanienh he 1
D-61476 Kronberg im Taunus
电话: (49) 6173 509 0
传真: (49) 6173 509 4199
Fidelity Investments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17th Floor, One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re
1 Harbour View Street
Central, Hong Kong
电话: (852) 2629 2629
传真: (852) 2629 6088
Fidelity Distributors International Limited
PO Box HM670
Hamilton HMCX, Bermuda
电话: (1) 441 295 0665
传真: (1) 441 295 9373
Fidelity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
Oakhill House, 130 Tonbridge Road
Hildenborough
Tonbridge, Kent TN11 9DZ
United Kingdom
电话: (44) 1732 777377
传真: (44) 1732 777262
Fidelity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63 market Street No 20-02
Singapore 048942
电话:(65) 6327 6800
传真:(65) 6536 1960
Fidelity Investissements S.A.S.
Washington Plaza
29 rue de Berri
F-75008 Paris
电话:(33) 1 7304 3000

第一部份 基金详细资料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6 中译文2005年8月
基金系列
货币
某些基金发行不同类的股份,其净资产价值及价格均以下列交易货币之代号计算及定价.参考货币仅属报告用途:
AUD -澳币 Sterling, £及GBP -英镑
CHF -瑞士法郎 US Dollar, USD及US$ -美元
Euro -欧元 JPY -日圆
SEK -瑞典克郎
股票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之目标为透过多元化及积极管理之证券组合,为投资人谋取长期资本增值.预期该等基金之收益低.股票型基金将首
要(至少占其价值之70%)且主要(至少占其价值之70%及通常占其价值之75%)投资於各该基金名称所指市场及区域之股票,
及在此等市场以外地区所成立,但大部份盈利来自该等市场之公司.
主要交易货币 基金名称
(及参考货币)
投资目标
A类股份 B类股份1
富达基金-美国基金E,N
(美元)
首要投资於美国股票证券. 美元 美元
富达基金-美国成长基金H,R
(美元)
首要投资於美国股票证券,但偏好小型至中型资本化企业. 美元 美元
富达基金-星马泰基金3,H,R
(美元)
首要投资於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印尼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股票
证券.
美元 N/A
富达基金-澳洲基金3,G,P
(澳币)
首要投资於澳洲股票证券. 澳币 美元
富达基金 - 消费行业基金H,R
(欧元)
首要透过投资全球参与制造及分销消费性货品公司的股票证券,为投资人带
来长期资本增长.
A - 欧元
A - 英镑2
美元
富达基金-新兴市场基金12, H,R
(美元)
首要投资於经济快速成长地区,包括拉丁美洲,东南亚,非洲,东欧(包括
俄罗斯)及中东国家.
美元 美元
富达基金-. 欧元蓝筹基金14,E,,N
(欧元)
首要投资於欧洲货币同盟(EMU)会员国发行且主要以欧元为单位之蓝筹股
票.目前EMU 有12个会员国,倘其他国家未来加入EMU,这些国家之投
资将被考虑纳入基金.
欧元 美元
富达基金-欧盟50TM 基金3, 7 ,8,E,N
(欧元)
在合法及合理之实际范围内期待复制道琼欧盟 50TM 指数9.基金经理人为
达成目标所使用之策略为复制法.基金经理人将以持有上述指数成分之所有
股票为目标.为达成投资目标,基金经理人将在附件A第D部份之限制所
允许之情况下使用股票指数期货.
欧元 美元
富达基金 - 欧洲进取基金14G,P
(欧元)
首要投资於欧洲公司的股票证券.基金管理人依循积极选股策略,可自行选择
投资任何公司,不论规模或所属行业.一般而言,基金将集中投资为数不多的
公司,所以,投资组合之多元化较少.这类投资适合可承受较高风险的投资
人.
欧元 N/A
富达基金-欧洲增长基金14.F,O
(欧元)
首要投资於欧洲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股票证券. 欧元 美元
富达基金-欧洲中型公司基金G,P
(欧元)
该基金旨在透过主要投资於欧洲中型公司之股票证券实现长期资本成长. 欧元 N/A
富达基金-欧洲小型企业基金14,H,R
(欧元)
首要投资於欧洲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中小型企业股票证券. 欧元 美元
富达基金 - 金融服务基金H,R(欧元) 首要透过投资全球参与向个人及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公司的股票证券,为投资A - 欧元 美元
第一部份 基金详细资料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7 中译文2005年8月
主要交易货币 基金名称
(及参考货币)
投资目标
A类股份 B类股份1
人带来长期资本增长. A - 英镑2
富达基金-法国基金G,P
(欧元)
首要投资於法国股票证券. 欧元 N/A
富达基金-德国基金G,P
(欧元)
首要投资於德国股票证券. 欧元 N/A
富达基金 - 健康护理基金H,R
(欧元)
首要透过投资全球参与设计,制造,或销售生技医药护理产品或提供此类服
务公司的股票证券,为投资人带来长期资本增长.
A - 欧元
A - 英镑2
美元
富达基金-南欧基金G,P
(欧元)
首要投资於西班牙及葡萄牙股票证券. 欧元 N/A
富达基金-印尼基金3,H,R
(美元)
首要投资於印尼股票证券. 美元 N/A
富达基金 - 工业基金H,R
(美元)
首要透过投资於全球从事与原生及再生循环原料,服务有关之工业开发,制
造,销售,供应之公司股票证券,为投资人带来长期资本增长.
A - 欧元
A - 英镑2
美元
富达基金-国际基金14,F,O
(美元)
首要投资於全球市场(包括主要市场及较小新兴国家市场)之股票. 美元 N/A
富达基金-义大利基金G,P
( 欧元)
首要投资於义大利股票证券. 欧元 N/A
富达基金-日本基金3,F,O
(日圆)
首要投资於日本股票证券. 日圆 美元
富达基金-日本小型企业基金3,H,R
(日圆)
首要投资於日本小型及新兴公司,包括於日本区域性证券交易所及东京店头
市场上市上柜之公司.
日圆 美元
富达基金-韩国基金3,H,R
(美元)
首要投资於韩国股票证券. 美元 美元
富达基金-拉丁美洲基金H,R
(美元)
首要投资於拉丁美洲发行公司之证券. 美元 N/A
富达基金-马来西亚基金3,H,R
(美元)
首要投资於马来西亚股票证券. 美元 N/A
富达基金-北欧基金G,P
(瑞典克郎)
首要投资於芬兰,挪威,丹麦,瑞典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股票证券. 瑞典克郎 美元
富达基金-太平洋基金 3,G,P
(美元)
首要投资於太平洋沿岸国家(主要为日本,东南亚及美国)积极管理之股票组
合.
美元 美元
富达基金-新加坡基金3,H,R
(美元)
首要投资於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股票证券. 美元 N/A
富达基金-东南亚基金3,H,R
(美元)
首要投资於日本以外之太平洋盆地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股票证券. 美元 美元
富达基金-瑞士基金G,P
(瑞士法郎)
首要投资於瑞士股票. 瑞士法郎 N/A
富达基金-科技基金H,R
(欧元)
以提供投资人长期资本获利为目标,主要投资於全球目前或即将开发促进科
技产品,服务拓展或改良并以之为主要获利之公司之股票证券.
A-欧元
A-英镑2
美元
富达基金-通讯基金H,R
(欧元)
以提供投资人长期资本获利为目标,主要投资於全球从事电信系统,产品服
务之发展,制造提供并以之为主要获利之公司之股票证券.
A-欧元
A-英镑2
美元
富达基金-泰国基金3,H,R
(美元)
首要投资於泰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股票证券. 美元 N/A
第一部份 基金详细资料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8 中译文2005年8月
主要交易货币 基金名称
(及参考货币)
投资目标
A类股份 B类股份1
富达基金-英国基金E,N
(英镑)
首要投资於英国股票证券. 英镑 N/A
富达基金-世界基金E,N
(欧元)
首要投资於世界各地证券,其地区性加权视不同区域之相对吸引力而定,不
致与指数中间加权相差太大.
欧元 美元
第一部份 基金详细资料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9 中译文2005年8月
平衡型基金
平衡型基金为最保守的成长型投资种类,其投资标的为股票,债券及附属之现金之多样化投资组合.平衡型基金之目标为:
支付流动收益(current income)
达成资本与收益长期成长之目标
主要交易货币 基金名称(及参考货币) 投资目标
A类股份
富达基金-欧元平衡基金14,C,M
(欧元)
首要投资於欧洲货币同盟(EMU)会员国发行且主要以欧元为单位之股票及债券.目前
EMU 有12个会员国,倘其他国家未来加入EMU,这些国家之投资将被考虑纳入基金.
欧元
债券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之主要目标是为投资人提供相对较高之收益并有资本增值之可能.本基金有权投资任一单一基金100%之资产於本部
份公开说明书第二部份附件A第A节详细说明之某些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所发行或保证之证券.
有些时候,债券基金亦可投资於本基金采用计价货币以外之货币发行之债券.基金经理人可选择为这些货币避险,亦即依本部份
公开说明书第二部份附件A第D节之规定,利用远期外汇契约,尽可能将外汇风险除去.
经过审慎考虑相关法令对投资限制之规定及在附带之情况下,债券基金得持有高达其净资产49%之现金及现金等值品(包括定期流
通且其剩余到期期间不超过12个月之典型之货币市场工具,及定期存单),这比例於董事认为对股东最有利时,得例外地予以提
高.
主要交易货币 基金名称(及参考货币) 投资目标
A类股份 B类股份
富达基金-欧元债券基金B,L
(欧元)
主要投资於欧洲货币同盟(EMU)会员国发行且主要以欧元为单位之债券.目前
EMU有12个会员国,倘其他国家未来加入EMU,这些国家之投资将被考虑
纳入基金.
A - 欧元
A - MDIST -
欧元10,11
B-MDIST -
美元10,11
富达基金 - 欧洲高收益基金13,I,U
(美元)
首要透过投资高收益欧洲公司债,尽量提高总收益(包括流动收益及资本增
值),该基金投资的债务证券涉及高风险,但毋须符合最低信贷评等标准,
亦未必获得任何国际认可的评等机构给予信贷评等.
A - 欧元
A -MDIST-
欧元10,11
B-MDIST -
美元10,11
富达基金-国际债券基金C,X
(美元)
投资於国际市场,将以美元计价之绩效扩至最大. 美元 N/A
富达基金-英镑债券基金
(英镑)4,B,L
首要投资於以英镑为单位之债务证券. 英镑 N/A
富达基金-美元债券基金B,L
(美元)
首要投资於以美元为单位之债务证券. A - 美元5
A - MDIST -
美元10,11
B-MDIST -
美元10,11
富达基金-美元高收益基金13,I,U
(美元)
本基金透过首要投资於主要业务活动於美国之发行公司所发行之高收益低质
素证券,寻求高水平定期收入及长期资本增值.本基金将适合寻求高收入及
资本增值,并准备接纳与此类投资有关之风险之投资人.本基金首要投资之
债务证券种类属高风险,将不需要符合最低评级准则,及未必会获任何国际
认可评级机构就信誉给予评级.
A - 英镑
A - 美元
A - 欧元
A - MDIST -
美元10,11
B-MDIST -
美元10,11
第一部份 基金详细资料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10 中译文2005年8月
现金型基金
现金型基金之目标为提供投资人较高并较固定的收益,其主要考量为来自专业管理的债务证券及不同地理区域法律所许可的其他
资产与货币的投资组合的资本安全与高流动性,并有机会达成固定收益与高流动性的目标.
所有的现金型基金均有相同的投资政策,主要的差别在於其资产计价的货币.现金型基金的资产将转换为该基金的相关货币.现
金型基金的资产专由初次或剩余到期期间少於12个月的附息可转让债务证券,及(在法律限制内)其初次或剩余到期期间少於
12个月之货币巿场工具与现金所组成.各种现金型基金所能投资的债务证券种类,包括在受金融服务组织(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规范的英国货币巿场交易,或在受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与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规范的美国店头巿场交易的债务证
券.这些可能包括:
美国及其他银行工具;
商业票据;
由美国政府,其机构或部门所发行或保证之债务;
变动利率票券;
变动利率定期存单;
某些投资级的担保抵押债务及其他以资产担保之证券;及
美国或其他政府或超国家机构所发行之证券,如美国国库券,票券及债券.
现金型基金在法律限制内,亦可取得定期流通且其平均剩余到期期间不超过12个月之货币巿场工具.经过审慎考虑相关法令对投
资限制之规定及在附带之情况下,每一现金型基金得进一步持有高达其净资产49%之现金及现金等值品(包括定期流通且其平均
剩余到期期间不超过12个月之货币市场工具),这些比例於董事认为对股东最为有利时,得例外地予以提高.
主要交易货币 基金名称(及参考货币) 投资目标
A类股份 B类股份1
富达基金-欧元现金基金(欧元) 3,6,A,K 首要投资於以欧元为单位之债务证券及其他被许可之资产 欧元 N/A
富达基金-美元现金基金(美元)3,6,A,K 首要投资於以美元为单位之债务证券及其他被许可之资产 美元 美元
第一部份 基金详细资料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11 中译文2005年8月
以下附注应配合各不同基金资料一同阅读
1. B类股份,现已经台湾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核准,但尚未於台湾地区进行交易.
2. 本类股份仅被允许在卢森堡及英国经销.
3. 交易截止时间:英国时间中午12:00(通常为中欧时间下午1:00) ;香港时间下午4:00;百慕达当地时间下午5:00前
(前一天).净资产价值於英国时间下午5:00计算(通常为中欧时间下午6:00).可能与当地经销商就其他截止时间达成
协定.
4. 於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之第一个营业日宣布股利.
5. 於二月及八月之第一个营业日宣布股利.
6. 此等基金不收手续费,转换,或赎回费用.
7. 欧盟50系STOXX LIMITED 之标章且经授权给富达基金作为特定用途.
8. 年管理费:0.60%.
9. 道琼欧盟 50SM 指数为STOXX LIMITED所有.指数名称为DOW JONES & COMPANY, INC. 之服务标章,并由STOXX
LIMITED授权给富达基金作为特定用途.著作权注册於1998年并保留所有权利.
10. A-MDIST类股份及B-MDIST类股份已於卢森堡,香港,澳门,新加坡及台湾获核准交易.
11. 於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宣布股利.
12. 一般的理解是,根据现行卢森堡规例,基金不可将多於10%之净资产投资於并未在管制市场上买卖之未上市证券.对俄罗
斯证券所作之投资视作属於该限制之范围.
13. 年管理费:1.00%
14. 本基金可投资最高达其净资产价值2%於俄罗斯证券.
一般投资者概况
A. 适合审慎的投资策略,特别适合为保障资产价值而作出投资之投资者.亦适合於希望平衡其组合或持有现金作为流动资金
准备的任何类别投资者.
B. 适合审慎的投资策略,特别适合为保障资产价值,或寻求较大回报(大概通过较高收益而非由现金/货币基金提供并限制所
涉及的风险)而作出投资之投资者.这对首次投资的人士是很好的起始点或用於对股票组合作分散投资.
C. 主要适合寻求较持有现金或仅持有政府债券为大的资本增值,或同时寻求资本增值及收益,并将其投资所涉及的风险限制
於低至中水平的投资者.
D. 此基金仅可由属富达管理的集体投资担保企业的投资者或由富达管理资产的投资者所购买.
E. 特别适合欲获取资本增长但只想承担中度风险而作出投资的投资者.亦可能适合首次投资股票的人士或较积极的债券投资
者.
F. 适合以分散投资及成长为本的投资策略,特别适合寻求长远资本增值及愿意接受市场波动而作出投资的投资者.
G. 适合成长投资策略,特别适合寻求长远资本增值及愿意接受市场大幅波动而作出投资的投资者.
H. 适合成长投资策略,特别适合寻求长远资本增值及愿意接受市场非常波动而作出投资的投资者.此类基金只应占整体组合
中之小部分.
I. 主要适合寻求较持有现金或仅持有政府债券为大的资本增值,或同时寻求资本增值及收益,并将其投资所涉及的风险限制
於中等水平的投资者.
J. 特别适合寻求资本增值但只希望承担中等风险水平而作出投资的投资者.亦可能适合对资产类别进行分散投资(相对於股
票及债券等传统资产类别)的投资者.
风险水平
K. 极低风险.基金价值乃按相关现金投资之市值按日计算.倘阁下投资的现金基金并非以阁下所用的货币结算,则可能因汇
率波动而须承受额外风险.
L. 低风险.基金价值乃按相关现金,政府债券及/或企业债券投资之市值按日计算.倘阁下投资的基金并非以阁下所用的货币
结算,则可能因汇率波动而须承受额外风险.
第一部份 基金详细资料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12 中译文2005年8月
M. 低至中度风险.基金价值乃按相关政府债券及企业债券加上股票(股市)投资(如适用)之市值按日计算.倘阁下投资的
基金并非以阁下所用的货币结算,则可能因汇率波动而须承受额外风险.
N. 中度风险.此类别基金价值乃按相关股票投资(高度分散或包括政府或企业债券投资)之市值按日计算.倘阁下投资的基
金并非以阁下所用的货币结算,则可能因汇率波动而须承受额外风险.此类别基金多为「主流基金」,并构成投资者对特
定市场投资的核心部分.
O. 中度至高度风险.基金价值乃按相关股票投资(包括若干以基金参考货币以外其他货币结算之股票,可能因此产生若干汇
率风险)之市值按日计算.倘阁下投资的基金并非以阁下所用的货币结算,则可能因汇率波动而须承受额外风险.此类别
基金可能是投资於大型已发展市场的「主流基金」或核心基金.
P. 高风险.基金价值乃按相关股票投资(因集中投资於一个或以上的国家,故存在汇率风险及市场波动)之市值按日计算.
此类基金可以较其他基金为积极之方式管理,且更加波动.倘阁下投资的基金并非以阁下所用的货币结算,则可能因汇率
波动而须承受额外风险.
R. 极高风险.基金价值乃按相关股票投资(由於汇率风险及因投资於极小型公司或新兴市场或仅投资於特定市场所涉及的若
干风险,当中许多投资可能出现较大波动)之市值按日计算.倘倘阁下投资的基金并非以阁下所用的货币结算,则可能因
汇率波动而须承受额外风险.
S. 低风险.基金价值乃按相关现金,政府债券及/或企业债券投资之市值按日计算.倘阁下投资的基金并非以阁下所用的货币
结算,则可能因汇率波动而须承受额外风险.
T. 中至高风险.基金价值乃按相关股票投资(包括若干其他国家股票,因而涉及若干汇率风险)之市值按日计算.倘阁下投
资的基金并非以阁下所用的货币结算,则可能因汇率波动而须承受额外风险.此类别基金可能是投资於大型已发展市场的
「主流基金」或核心基金.
U. 中等风险.基金价值乃按相关政府及企业债券之市值按日计算.倘阁下投资的基金并非以阁下所用的货币结算,则可能因
汇率波动而须承受额外风险.
V. 低度至中度风险.基金价值乃按相关政府及企业债券之市值按日计算.倘阁下投资的基金并非以阁下所用的货币结算,则
可能因汇率波动而须承受额外风险.
W. 中等风险.基金价值乃按相关政府或企业债券投资之市值按日计算.倘阁下投资的基金并非以阁下所用的货币结算,则可
能因汇率波动而须承受额外风险.此类别基金多为「主流基金」,并构成投资者对特定市场投资的核心部分.
X. 低至中风险.基金价值乃按相关政府及企业债券之市值按日计算.倘阁下投资的基金并非以阁下所用的货币结算,则可能
因汇率波动而须承受额外风险.
本部分公开说明书所提供的资料并不构成投资建议.阁下应注意本公开说明书的重要说明.倘阁下投资的基金并非以欧元结算,
则可能因汇率波动而须承受额外风险.
第二部份 重要资料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13 中译文2005年8月
第二部份 :重要资料

主要特色 11
股份种类 11
如何购买股份 12
如何出售股份 13
如何转换 14
股利 15
费用及支出 16
会议及对股东之报告 16
税捐 16
本基金之表现 17
本基金之管理 17
董事 18
执行董事 19
附件A-投资权限与保护措施 20
附件B-行政细节 25
附件C-其他资料 37
第二部份 重要资料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14 中译文2005年8月
主要特色
组织
本基金系於卢森堡组设之开放型投资公司.其资产由不同之基金所持有,每一基金为依特定投资目标管理之独立之证券投资组
合.基金将发行独立之股份种类.
投资人可自一系列的基金中挑选.每一基金提供投资於专业管理之不同地理区域及货币之证券组合,其投资目标为资本增值,收
益或在增值与收益间取得平衡.基金详表及其投资目标载於本部份公开说明书第一部份.
多种货币之交易
股份通常可於经销商或本基金开放营业之日,向任何经销商买卖或转换,或向本基金认购,赎回或转换.经销商通常接受以任何
可自由兑换之主要货币之订单.
单一价格
买卖表彰相关基金净资产价值之股份为单一价格.(如适用)购买时须加计销售手续费,转换时加计转换费用.
上市
除本部份公开说明书第一部份相关基金附注所示外,股份於卢森堡证券交易所上市.於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将由董事会认为合
适时择期为之.
最低投资额
首次及后续最低投资额如下:
最低投资额-美元* 基金
首次 后续
股票型,平衡型,债券型及现金型基金之A类股份 2,500 1,000
股票型基金及现金型基金之B类股份 10,000 5,000
* 或与前述金额等值之可自由兑换之主要货币.
任何时候之最低持股价值必须相当於该基金特定种类股份适用之最低首次投资总额.
资产之共同管理(Co-Management)
为有效管理之目的,倘基金之管理政策许可,董事会得选择富达基金系列内之某些基金资产为共同管理.在此情况下,不同基金
之资产将被共同管理.这些被共同管理之资产称为「共同资产」(pool),尽管这些共同资产仅为内部管理之目的而使用.这些共同
资产不构成个别之事业,且投资人对其无直接权利.每一被共同管理之基金将获分配特定资产.
当有一个以上基金之资产被合组共同资产时,可归予各参加基金之资产初期将参考其最初摊派入该共同资产之资产而定,倘有增
加或撤出,会发生变更.
每一参加基金就共同管理之资产所享有之权利,适用於该共同资产之各个及每一种(line)投资.
为共同管理之基金所作之额外投资依各参加基金之权利而分配,而出售之资产亦同样地由各参加基金分摊.
股份种类
A类股份
现有股份已被重新命名为A类股份.出售A类股份时,应支付最高达5.25%之销售手续费,但不必付赎回费用或持续之经销分配
费用(ongoing distribution charge).
B类股份
手续费不於购买时收取.然而,B类股份附有附条件之迟延手续费("CDSC").
第二部份 重要资料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15 中译文2005年8月
B类股份需加计0.75%之年经销费,而股票型及现金型基金之B类股份需加计相关类别净资产价值之1.00%之年经销费.该费用
每日累计并於每季付给总经销商.附条件之延迟手续费(CDSC)将会依以下费率,以投资人於距离其最初购买B类股份后的既定时
间内出售股份之所得为依据而收取,费率为股份最初购买价格及现今市值较低者之一定比率.
第二部份 重要资料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16 中译文2005年8月
CDSC, 可收费额度之一定比率 自购买后之年数
债券型基金 股票型及现金型基金
一年以下 3% 4%
超过一年,二年以下 2% 3%
超过两年,三年以下 1% 2%
超过三年,四年以下 0% 1%
超过四年,五年以下 0% 0%
超过五年,六年以下 0% 0%
超过六年,七年以下 0% 0%
出售B类股份之指令将被视为是针对被持有最长期间之股份所下的指令.
赎回由股利再投资所生之B种股份,则无须收取CDSC.CDSC之收入将被总经销商全部或部份用於支付其提供B类股份销售和
推广服务之相关成本.在任何B类股份发行或销售,经销商(包括总经销商)得使用其自有资金或手续费(如有),以支付佣金
或提供折扣给透过经纪商或其他专业代理人提出之申请.购买B类股份之股东应付之CDSC可能被相关经销商(包括总经销商)
免除或减少.
如何购买股份
申购
第一次购买股份之投资人须填妥申购书.后续之购买可以电话为之,并应即以书面确认.后续之购买亦可以传真为之,倘富达收
到填妥完整之传真补偿(indemnity).购买之指示通常於银行通知收到交割款(cleared monies)后执行.
除於申购时以书面特别声明外,任一登记股东有权代表其他共同持股人就其持股签署文件或给予指示.除经销商收到以另函发出
之终止通知外,该权利继续有效.
经销商及本基金开放营业之某一天,评价日交易截止时间前,经销商或本基金(倘投资人直接向本基金申购股份)已收到完整之
申购书及交割款项,其申购通常在当天按相关基金下一次计算之净资产价值加上适用之销售手续费执行.
经销商及本基金需遵守卢森堡及其他国家之有关洗钱之法律规范.投资人的申请被接受前,可被要求提出其他身分证明.原则
上,本基金及/或相关经销商不接受登记为股东以外之人之付款,亦不向该等人士付款.
标准交易截止时间如下表所示,并有例外之情形.
标准交易截止时间
英国时间(通常中欧时间) 香港时间 百慕达时间
下午5:00(下午6:00) 下午4:00 中午12:00
如本部份公开说明书第一部份相关基金之附注所述,适用於现金型基金,富达基金-欧盟 50TM 基金,及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三
日,投资於亚洲市场之一系列基金之例外情况载於下表.
非标准交易截止时间
英国时间(通常中欧时间) 香港时间 百慕达时间
中午12:00(下午1:00) 下午4:00 前一天下午5:00
得与当地经销商就其他交易截止时间达成协定.
股东於购买或认购后,通常须待最多三个营业日始能进一步转换,出售或赎回其股份.
价格
购买价格包括相关基金於评价日计算之净资产价值及适用之销售手续费.净资产价值通常於英国时间下午5:00(通常为中欧时间
下午6:00)计算.股份之数量四舍五入至百分位.
除本部份公开说明书第一部份相关基金之附注记载外,每一基金股份之最近净资产价值可向各经销商或本基金取得.相关基金之
净资产价值通常每天於Financial Times,Handelsblatt,南华早报及董事决定之其他报纸公布.
第二部份 重要资料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17 中译文2005年8月
货币
除个别基金及/或股份种类之主要交易货币外,投资人得以可自由兑换之主要货币向经销商下单申购各类股份.投资人可向经销商
查询有关该等货币之资料.经销商可公布被接受之其他货币细节.为处理客户买入/赎回而进行的外汇交易可予汇集并由富达之
central treasury部门按当时得於市场上取得最佳费率计价方式收费执行.交割必须以下单之货币为之.
直接向本基金认购股份之投资人,仅能以本基金或系列之主要交易货币交割.
交割
交割须以电子银行转帐为之,不含银行费用.付款须向经销商指定之交割货币之银行帐户为之.
其他付款方式须经经销商或本基金事先同意.如接受以支票付款(或倘电子银行转帐不能即时收到交割款(cleared funds)),通常
会等到收到交割款才处理申购.交割款扣除银行手续费后予以投资.
契约书(Contract Notes)
契约书通常於分配股份起24小时内发给.
股份之形式
除本部份公开说明书第一部份附注之其他方式所示外,A类股份以记名方式登记於认购人名下发行,或透过欧洲结算系统
(Euroclear)及/或Clearstream Banking取得.B类股份以记名方式发行,但不透过结算机构提供.本基金不再发行不记名股份,
这项决定是董事会於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四日采纳.现有不记名股份继续由Fidelity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管理.
记名股份依本基金所设之登记册以投资人之名义持有.本基金不发给股份凭证.
记名持有股份之证明可以索取,并於交付股份价款并向经销商或本基金提供详细登记资料后,约4星期内寄出.
如何出售股份
出售指示
记名股份之出售指示应向经销商为之,如为赎回,应向本基金为之.出售或赎回之指示得以书面为之,或以电话为之(并随后以
书面确认).倘富达先前已收到完整之传真补偿(indemnity),出售指示亦可以传真为之.出售指示应包括登记之完整细节,基金
之名称,交割货币,欲出售之股份数量或价值以及银行帐户细节.经销商或本基金开放营业之日(在评价日交易截止时间前)收
到之指示,将按该日计算之净资产价值处理.
记名股份之持有人应提出经签署之书面指示.除於申购时特别以书面载明者外,登记股东之一有权代表其他共同持股人就其持股
签署文件或给予指示,除经销商收到以另函发出之终止通知外,该权利继续有效.
契约书(Contract Notes)
契约书通常於价格决定后24小时内发给.
交割
交割通常透过电子银行转帐为之.收到书面指示后,现金型基金通常於三个营业日内,其他基金於五个营业日内,以相关股份种
类之某种主要交易货币付款.但在本基金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下,未能在有关期间内付款,则应如其后尽快在合理及实际情况下
缴付有关款项,但毋须计息.但有若干例外之情形,详见本部份公开说明书第一部份相关基金附注所示.交割金额可能须支付股
东自己之银行(或往来银行)所收取之银行费用.倘股东於指示时请求,付款亦可以任何一种主要可自由兑换之货币为之.目
前,所有基金均不收取出售费用(sales exit fee)或赎回费用,但倘董事未来决定,本基金保留就若干基金收取不超过净资产价值
(含费用)1%之出售费用或赎回费用之权利,该等费用将归属总经销商.倘收取赎回费用,本部份公开说明书将予更新,并通知
投资人.附条件之迟延手续费(CDSC)将会於本部份公开说明书第二部份「股份种类」提述的期间内按投资人出售B类股份之所得
计算,将依「股份种类」所列费率收取.
不记名股份
不记名股份可联络经销商或本基金出售.
第二部份 重要资料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18 中译文2005年8月
如何转换
A类股份
股东可将其在某一基金或股份种类之股份全部或部份转换为另一基金或股份种类之股份,倘其符合现有及新基金或股份种类最低
投资额之要求.
B类股份
股东得将其所有某一基金之B类股份之全部或一部份转换为以同一主要交易货币计价另一基金之B类股份,倘该基金仍在发行
中.自购买日起七年后,所有B类股东得要求免费转换至同一基金之A类股份,无论主要交易货币为何.此转换非为强制性.
程序
转换股份之书面指示应向经销商或本基金为之.转换指示得以书面或电话(随后以书面确认)为之.若富达事前已收到完整的传
真补偿(indemnity),则转换指示得以传真为之.指示应包括详细帐户资料,以及欲在指定基金间转换之股份数量或价值.除於申购
时特别以书面载明者外,登记股东之一有权代表其他共同持股人就其持股签署文件或给予指示,除经销商收到以另函发出之终止
通知外,该权利继续有效.
在经销商或本基金收到股东转出基金之股份放弃书(renunciation form)前,股东不得登记为其转进基金之新股份之所有权人.经销
商或本基金收到完整(completed)之指示后,股东通常须待最多三个营业日,始能出售或将新股份转换至另一基金.但有例外情
况,详见本部份公开说明书第一部份相关基金之附注.
转换金额
任一基金之最低持股价值须相当於本部份公开说明书第二部份「主要特色」及「最低投资额」所载(或等值之其他主要可自由兑
换的货币),或本部份公开说明书第一部份相关基金附注所示之最低首次投资额.
因此,股东必须转换适当之最低首次投资额,或在已持股情形下,转换成适当之最低后续投资额.在转换部份持股之情形,剩余
持股之最低价值应相当於本部份部份公开说明书第二部份「主要特色」及「最低投资额」所载,或本部份公开说明书第一部份相
关基金附注所示之最低首次投资额(或等值之其他主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价格
经销商或本基金开放营业之日(在评价日交易截止时间前)收到之转换指示,按该日就各相关基金计算之净资产价值处理.如股
东转换一支交易截止时间为英国时间下午五时(通常为中欧时间下午六时)之基金为另一支交易截止时间较早为英国时间中午十
二时(通常为中欧时间下午一时)之基金,转换之买方或会以下一日计算之净资产价值进行交易.转换费用适用於下表所示之某
些基金,并支付予总经销商.
转换费用
转 入
不须支付销售手续费之基金* 所有其他基金
不须支付销售手续费之基金 0% 全额销售手续费**(最高为净资产价值之5.25%)

所有其他基金 0% 最高为净资产价值之1.00%
* 此项适用於本公开说明书第一部份相关基金附注所示者.
** 倘投资人已就其欲转换之股份支付全额销售手续费,则转换费用不超过1.00%.
不同基金之转换,及於同一基金内不同类股之转换(如适用)将须支付转换费用.
倘相关基金之价格以不同货币为单位,应适用相关日期购买股份之货币汇率.股份之数量四舍五入至百分位.
契约书
契约书通常於价格决定后24小时内发给.
第二部份 重要资料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19 中译文2005年8月
交易设施(facilities)
富达下列办事处提供交易设施:
Fidelity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
Oakhill House
130 Tonbridge Road
Hildenborough
Tonbridge, Kent TN11 9DZ
United Kingdom
电话: (44) 1732 777377
传真: (44) 1732 777262
Fidelity Investments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17th Floor, One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re
1 Harbour View Street
Central, Hong Kong
电话: (852) 26 29 2629
传真: (852)2629 6088
Fidelity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63 Market Street No 20-02
Singapore 048942
电话: (65) 6327 6800
传真: (65) 6536 1960
Fidelity Distributors International Limited
PO Box HM670
Hamilton HMCX, Bermuda
电话: (1) 441 295 0665
传真: (1) 441 295 9373
Fidelity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
Kansallis House
Place de l'Etoile
BP, 2174, L-1021 Luxembourg
电话: (352) 250404 1
传真: (352) 250 340
总经销商
Fidelity Investments Distributors
Pembroke Hall, 42 Crow Lane
Pembroke HM19, Bermuda
电话: (1) 441 295 0665
传真: (1) 441 295 9373
Fidelity Investment Services GmbH
Kastanienh he 1
D-61476 Kronberg im Taunus
电话: (49) 6173 509 0
传真: (49) 6173 509 4199
股份交易亦可直接与本基金进行:
Fidelity Funds
Kansallis House, Place de l'Etoile
BP, 2174, L-1021 Luxembourg
电话: (352) 250 404 1
传真: (352) 250 340
股利
一般资料
董事拟建议於年度分配每一基金大致上全部净投资收益.所有基金之股利於八月第一个营业日宣布.某些债券型基金之股利亦在
其他日期宣布,详见本部份公开说明书第一部份相关基金之附注.
股利通常於10个营业日内或其后尽快支付.
股利之宣布,包括付款代理人及与基金有关之所有其他财务通知,公布於卢森堡之Luxemburger Wort及董事不时决定之其他报
纸.
未於五年内兑现之股利支票及提示之息票作废,该未被领取之股利归於本基金.
记名股份
(i) 股利再投资
除非股东另有书面指定,股利将再投资於同一基金之其他股份.
再投资之股利记入(credited to)代表股东之过户代理人之贷方,由其代表股东将股利之金额投资於同一基金之其他股份.股份按股
利宣布日(倘其为评价日)或次一评价日决定之净资产价值发行.
这些股份不必支付销售手续费.透过此种股利分配方式发行之股份以登记帐户为股东持有.股份计算至小数点第二位,剩余现金
部份(其价值少於每一股份之0.01)保留於本基金,纳入后续之计算中.
(ii) 股利支付
记名股份之持有人得选择接受股利收款,通常以银行转帐作出(扣除银行费用).在这情况下,除非另有指定,通常以基金股份
种类之主要交易货币付款.倘持有人请求,股利可按当时通行之汇率以任何其他可自由兑换之主要货币支付.
第二部份 重要资料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20 中译文2005年8月
倘股利金额低於美金50元(或等值之其他货币),则将再投资於同一基金之其他股份,而不直接支付予记名股份之持有人.
第二部份 重要资料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21 中译文2005年8月
费用及支出
投资经理人
投资经理人自本基金收取按基金净资产价值计算之管理年费.此项费用依基金之种类而不同.现行之费用架构如下表所示.但有
例外之情形,详见本部份公开说明书第一部份相关基金附注.
基金种类 管理年费
股票型基金 1.50%
平衡型基金 1.00%
债券型基金 0.75%
现金型基金 0.40%
前述费用逐日按每种基金之参考货币累计,并按月一般以美元支付.
投资经理人因管理证券借出交易,将收取相当於因参与该等交易而产生相关基金总收入1.00%之基金管理费用.
保管机构
本基金按月支付保管费用予保管机构,其计算方式主要参考本基金每月最后一个营业日之净资产价值.保管机构与本基金依照卢
森堡适用之市场费率,不时决定费用标准.保管机构或接受委托保管本基金资产之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所发生之合理支出,非属
保管费用.保管费用通常包括保管费及其他银行与金融机构之某些交易费用.每一会计年度支付保管机构之金额将於本基金之年
报揭示.
总经销商与经销商
本基金已选定总经销商协助促销本基金之股份.总经销商已委任经销商销售股份.经销商系总经销商之代理人.总经销商透过经
销商以本人之身份买卖股份,股份依本部份公开说明书之条款,由本基金发行/赎回并售予总经销商.总经销商对其收到之订单之
计价,其条件不得劣於直接自本基金取得者.
经销商所收取支付予总经销商之销售手续费,由总经销商保留.向本基金支付之销售手续费归於总经销商.有关B类股份所收取
之附条件之迟延手续费("CDSC")属於总经销商.该费用每日累计并於每季付给总经销商.经销商由总经销商支付酬劳.首次佣金
得由销售手续费支付予金融经纪商(intermediaries)或机构.后续(ongoing)之佣金得支付予金融经纪商,这些佣金由投资经理人自
其管理费用支付.
登记人,过户代理人,行政服务代理人,及本地代理人
除於执行职务过程所发生之合理代垫费用外,本基金并按该等当事人与本基金同意之商业费率支付登记人,过户代理人,行政服
务代理人,及本地代理人费用.
其他支出
详请参阅本部份公开说明书第二部份附件B「收费与开支」有关本基金可能支付之其他费用,开支与支出.
会议及对股东之报告
年度股东大会於每年十月第一个星期四中午在卢森堡召开,倘该日非卢森堡之营业日,则顺延至次一营业日.
股东会之通知依卢森堡法律及公司章程於卢森堡之Mémorial,Luxemburger Wort及董事不时决定之其他报纸公告.书面通知於
每次会议至少14天前发给记名股东.所有通知均记载会议之时间,地点,议程,及法定人数与表决之规定.任一基金之股东得随
时召开大会,决定专与该基金有关之事项.
本基金之会计年度於每年四月三十日结束.本基金含盖财务报表之年报於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及年度股东大会至少二星期前
公布.本基金之会计记录以各基金之参考货币分别维持.年度帐目以各基金之参考货币表达,合并帐目以美元表达.本基金公布
未经查核之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各基金持股及其市价之明细,其公布时间为其资料截止日期后二个月内.
年报及半年报可免费向本基金,经销商,及本基金之代表索取.本基金依公司法编制,并应提出由股东核准之帐目,将与召开年
度股东大会之通知,一并发给记名股东.不记名股东可向卢森堡不记名股份付款代理人之办事处,本基金其他付款人办事处,及
香港代表办事处索取前述资料.
第二部份 重要资料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22 中译文2005年8月
税捐
本基金之税捐
本基金不需缴纳卢森堡之所得税或已实现或未实现之资本利得税,亦不需缴纳卢森堡之扣缴税.股票型,债券型及平衡型基金年认
购税率为0.05%,现金型基金为0.01%.依本基金之净资产按季於每一会计季之最后一天计算并缴纳.
本基金所持有证券之资本利得,股利及利息可能需缴纳来源国(country of origin)所课徵之资本利得,扣缴或其他税捐,且本基金或
股东均不得取回这些税捐.
第二部份 重要资料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23 中译文2005年8月
股东之税捐
依照规定,股东除在卢森堡有住居所或永久性事业外,通常不必就其股份於卢森堡缴纳任何资本利得,所得,扣缴,赠与,遗产,继
承或其他税捐,依据卢森堡之税捐法律规范,倘自购入至出售之时间少於六个月,非居民之股东於出售前五年期间内之任一时间直接,
间接由自己或与配偶,未成年子女持有或仍拥有某一基金且其持有10%以上之股份时,需负担资本税捐.於2002年1月1日前取得股
份者,如自2001年12月31日后持有股份之权益并无增加,则适用之门槛百分比为25%,直至2007年计税年度.部份原为卢森堡居
民之股东(及於套现收入前成为非居民尚不及五年,及过去曾为卢森堡居民至少15年之非居民)於出售前五年期间内之任一时间直
接,间接由自己或与配偶,未成年子女持有或仍拥有某一基金且其持有10%以上之股份时,若出售股份,则需要负担资本税捐.於
2002年1月1日前取得股份者,如自2001年12月31日后持有股份之权益并无增加,则适用之门槛百分比为25%,直至2007年计税
年度.
卢森堡的部份双重课税规范可能排除此类特殊税捐.
董事预期该等附属基金及在英国公开销售的附属基金之股份类别将符合英国1988年所得与公司税法第17部第5章规定之可分派基金
(distributing funds)或股份类别.
欧盟理事会(EU Council)於二零零三年六月三日发出关於以利息付款方式徵收储蓄收入税项之指令2003/48/EC(以下简称为「指令」)
规定,由二零零五年七月一日起,於欧盟成员国或成员国之若干属土或相关领土成立,向另一成员国个别居民作出储蓄收入付款之付
款代理(及,视乎付款代理之注册成立地,亦可能包括向若干成员国之若干属土或相关领土个别居民作出储蓄收入付款之付款代
理),将有责任(视乎成立付款代理之司法管辖区),就付款详情及收款人向财政机构作出报告或为预扣税款.
根据指令之条款,以下事业已获委任为付款代理:
i) 就直接向本基金认购或透过Fidelity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购买股份之股份持有人作出之所有股息付款
Fidelity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
Kansallis House
Place de l'Etoile
BP 2174
L-1021 Luxembourg
ii) 就透过Global FundsNetwork购买股份之股份持有人作出之所有股息付款
Fidelity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 - Niederlassung Frankfurt
Kastanienh he 1
D-61476 Kronberg im Taunus
iii) 就属於欧盟储蓄指令范围之所有其他股东
Fidelity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
Oakhill House
130 Tonbridge Road
Hildenborough
Kent TN11 9DZ
United Kingdom
每一股东购买,认购,取得,持有,转换,出售,赎回或处分本基金股份之税捐结果,视其管辖地之相关法律而定.投资人及未来之
投资人应就前述问题及相关外汇管制与其他法规,自行取得其专业顾问之建议.税捐法律及实务与本基金及股东有关之税捐标准,可
能随时会变更.

本基金之表现
有关本基金之表现,请参阅个别基金之最新版简式公开说明书.过去的绩效不一定可作为基金或投资经理人日后表现之指标.

本基金之管理
本基金之董事及主管人员负责本基金之管理与行政,包括本基金投资之整体管理.
董事总经理之职责是确保董事会及不同服务供应商(例如投资经理人及保管人等)任何时候均遵照卢森堡法例,本基金之公司章程及
现有公开说明书履行职务.董事总经理须确保本基金遵守投资限制(见附录A)并监督每一基金投资政策之执行.
执行董事亦须每季向董事会作出汇报,并即时知会每名董事有关本基金未能遵守投资限制的情况.
第二部份 重要资料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24 中译文2005年8月
董事已依投资管理合约之条款,指定Fidelity Fund Management Limited为投资经理人,并依保管合约之规定,指定Brown Brothers
Harriman (Luxembourg) S.C.A.为保管机构,负责本基金资产之保管.本基金董事依代理合约授权Fidelity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
担任登记人,过户代理人,行政服务代理人及本地代理人.该等合约之细节及本基金应付费用之说明载於附件B.
第二部份 重要资料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25 中译文2005年8月
董事
本基金之董事如下:
Edward C. Johnson 3d,董事长
美国;FMR Corp之执行长及董事长;富达国际投资公司(「富达国际」)董事长; Fidelity Group of US Funds 所属各基金董事
及总裁;Fidelity Group of International Funds所属基金之董事长.
Barry R. J. Bateman
英国;富达国际副董事长;富达国际集团其他公司董事;Fidelity Group of International Funds所属其他基金之董事;COLT
Telecom Group PLC董事长;the Investment Management Association董事.
Sir Charles Fraser, K.C.V.O
英国;数家公司之董事;具投资业之广泛经验,其所担任董事之投资事业包括Scottish Windows, British Assets Trust PLC,
British Empire Securities& General Trust PLC,Fidelity European Values PLC.他也是Fidelity Group of International Funds所
属其他基金董事.
Glen S. Fukushima
日本;日本空中巴士总裁兼执行长;曾担任NCR Japan, Ltd联席总裁兼代表董事;曾担任日本Cadence Design Systems董事长
,总裁及执行长;日本美国商会会长;Fidelity Group of International Funds其他基金之董事.
Jean Hamilius
卢森堡;曾任职卢森堡政府及欧洲议会; Fidelity Group of International Funds其他基金之董事;卢森堡中央银行董事.
Simon M. Haslam
英国;富达国际董事兼行政长;负责财务,金融,法律,风险,监察,审计,人力资源及房地产等各方面职能及若干在整个富达
集团内实施之程序;以往曾於现为Deloitte & Touche担保审计及谘询服务合夥人.
Helmert Frans van den Hoven, K.B.E.
荷兰;曾任Unilever N.V董事长,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nce in Paris前任总裁,Royal Dutch Shell 及 Fidelity
European Values PLC之非行政执行董事.同时亦为Fidelity Group of International Funds所属基金之董事及COLT Telecom
Group PLC之非行政执行董事.
Alexander Kemner
荷兰;Unilever N.V.及Unilever PLC的执行委员会前任成员及董事;荷兰Diamond Tools Group B.V.监事会主席;Fidelity group
of International Funds所属基金之董事.
Glen R. Moreno
美国;Man Group PLC之董事;Prince of Liechtenstein Foundation之受托人(trustee);富达国际之独立董事;Fidelity Group of
International Funds所属基金之董事.
Dr. Arno Morenz
德国;德国股东协会(German Shareholder Association DSW)副主席及数家德国公司董事长或董事.同时亦为Fidelity Group of
International Funds所属基金之董事.
Frank Mutch
百慕达;及Messrs Conyers, Dilland and Pearman 律师事务所合夥人及顾问;富达集团及富达国际集团内其他公司之独立董事;
Fidelity Group of International Funds所属基金之董事.
The Honourable Dr. David Saul
百慕达;百慕达前任总理及财政部长,富达国际及与富达国际集团内其他公司之独立董事;Fidelity Group of International Funds
所属其他基金之董事.
Fidelity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
1988年11月14日以Fidelity International Service (Luxembourg) S.A.之名称设立於卢森堡,RCS number B 29 112,登记地址
为Kansallis House,Place de I'Etoile,L-1021 Luxembourg,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该公司担任本基金之登记人
第二部份 重要资料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26 中译文2005年8月
(registrar),过户代理人,行政服务代理人及本地代理人;且为本基金之经销商,总经销商Fidelity Investments Distributors之代
理人.
第二部份 重要资料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27 中译文2005年8月
执行董事
各董事总经理如下:
Simon M. Haslam
英国;富达国际董事兼行政长;负责财务,金融,法律,风险,监察,审计,人力资源及房地产等各方面职能及若干在整个富达
集团内实施之程序;以往曾於现为Deloitte & Touche担保审计及谘询服务合夥人.
Emmanuelle Entringer
卢森堡;Fidelity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高级企业顾问及Fidelity Investments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董事.
Henk van Eldik
卢森堡;Fidelity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客户及企业传讯业务董事及Fidelity Investments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董事;曾担任The Netherlands for Fidelity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销售董事.
第二部份 重要资料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28 中译文2005年8月
附件A
投资权限与保护措施
依公司章程董事被赋与广泛之权限,依分散风险之原则,并在公司章程及卢森堡法律之规定下,为本基金与其个别基金之投资,确立公司及投资政
策及随时适用之投资限制.
以下定义适用於下文所列之投资限制:
欧盟 欧洲联盟
认可市场 认可国家之管制市场
认可国家 任何欧盟会员国或东西欧,亚洲,非洲,澳洲,南北美洲及大洋洲任何其他国家
FATF国家 任何已加入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的国家
货币市场工具 指通常在货币市场上买卖及具有可随时准确厘定价值的流动投资工具
OECD 国际经济合作发展组织
管制市场 93/22/EEC指令第1.13条所指之市场及任何其他管制,定期经营,为大众所承认,并对大众开放之市
场.为免产生疑问,亦应包括美国埸外债券市场.
可转让证券 指:
- 股份及相等於股份之其他证券
- 债券及其他债券
- 有权以认购或兑换方式购买该等可转让证券之任何其他可流通证券
不包括与可转让证券及货币市场有关之技巧及工具
UCITS 经修订欧洲共同体理事会93/22/EEC指令认可之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事业
其他UCI 经修订欧洲共同体理事会85/611/EEC指令第1(2)条第1及第2段所定义之集合投资事业
A. 投资限制
I 1. 本基金可投资於::
a) 获准於认可市场买卖之可转让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
b) 最近发行之可转让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惟发行之条款须包括保证申请於认可市场正式上市及於发行后一年内获准;
c) UCITS及或其他UCI之单位/股份,不管是否位於欧盟会员国内,惟须符合以下情况:
- 该等其他UCI根据任何欧盟会员国之法例已获认可或获CSSF(例如加拿大,香港,日本,挪威,瑞士或美利坚合众
国)承认具同等地位;
- 该等其他UCI之单位/股份持有人可获得UCITS之单位/股份持有人相同的保障,特别是有关资产分离,借入,借出以
及可转让证券及货币市场无担保销售之规则与85/611/EEC指令之规定相同;
- 该等其他UCI之业务以半年及年度报告作出汇报,以评估报告期内之资产及负债,收益及营运;
- 根据其章程文件,UCITS或其他UCI资产(其收购已在预计之内)合共不超过10%可投资於其他UCITS或UCI之单
位/股份;
d) 一经要求即须偿还或有权提取及到期日不超过12个月之信贷机构存款,惟有关信贷机构须於获CSSF(例如OECD会员国
或FATF国家)认可之国家内设有注册办事处;
e) 於认可市场买卖之金融衍生性商品(包括以现金结算之同等工具)及/或於店头买卖之金融衍生性商品(店头衍生工具),
惟:
- 相关工具须包含本I 1.节所述之工具,金融指数,利率,汇率或货币(基金可按其投资目标投资);
- 店头衍生性商品交易之交易对手均为受到审慎监督及属卢森堡监管当局认可类别之机构;
- 店头衍生性商品每天须接受可靠及可核实的估值,而本基金可随时按其公平值透过抵销交易将之出售,结清或平仓;
及/或
f) 并非於认可市场买卖及「定义」一栏所指之货币市场工具(倘该等工具之发行或发行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及储蓄而实施自我监
管),惟该等工具必须:
- 由中央,地区或地方当局或由欧盟会员国之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欧盟或欧洲投资银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或(倘为联邦国家)由组成联邦的成员之一或由一个或以上欧盟会员国所属之公共国际机构发行或保证,或
- 由证券於认可市场买卖之事业发行,或
- 由在CSSF(例如OECD会员国或FATF国家)认可之国家设有注册办事处之信贷机构发行或保证,或
- 由属CSSF认可类别之其他机构发行,惟投资於该等工具之投资者可获得第一,第二或第三段所规定之相同保障,但
发行公司必须为资本及储备额至少达10,000,000欧元之公司,并根据78/660/EEC第4项指令呈览及公布其每年帐
第二部份 重要资料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29 中译文2005年8月
目,为包括一或多间上市公司在内公司集团旗下之机构,专门为集团进行融资,或为专门为受惠於银行流动资金之证
券化工具进行融资之机构.
2. 此外,本基金可将任何基金净资产价值最多10%投资於上述1.项所述以外之可转让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
II 本基金可持有最高达每一基金净资产价值49%之附带流动资产;倘董事认为对股东有最佳利益,前述比例可予提高.
III 1. a) 本基金可将任何基金净资产价值不多於10%投资於同一发行公司发行之可转让证券或货币市场工具.
b) 本基金不可将任何基金净资产价值多於20%投资於同一机构内之存款.
c) 倘店头衍生性商品之交易对手为上述I 1.d)项所述之信贷机构,则有关交易对手承受之基金风险水平不可超过基金净资产价值
之10%,在其他情况中则不可超过净资产价值之5%.
2. 此外,倘本基金代某基金持有之发行公司可转让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投资分别超过该基金净资产价值之5%,则该等投资合共不得超
过该基金净资产价值之40%.
此限制并不适用於与受审慎监督之金融机构进行之存款及场外衍生工具交易.
尽管有第1段所述之个别限制,但本基金不可将每一基金之以下项目合并:
- 对单一机构发行之可转让证券或货币市场工具所作之投资;
- 於单一机构之存款,及/或
- 与单一机构进行店头衍生性商品交易超过其净资产价值之20%所产生之风险.
3. 对於由欧盟会员国,其地方当局,另一认可国家或一个或以上欧盟会员国为成员之公共国际机构发行或保证之可转让证券或货币市
场工具,上述第1.a)分段之10%限制可提高至最多35%.
4. 若干债券倘由在欧盟会员国设有注册办事处之信贷机构发行,而法例规定有关机构须接受特别公众监督以保障债券持有人,则上述
第1.a)分段之10%限制可提高至25%.特别是,发行该等债券所得之款项必须遵照资产(在债券之整个生效期内足以支付债券附带
之申索款额,而在发行公司破产之情况中,可优先用於偿还本金及支付应计利息)法例进行投资.
倘基金将本分段所述及一间发行公司所发行债券净资产价值多於5%作出投资,则有关投资之总值不可超过该基金净资产价值之
80%.
尽管以上条文另有规定,但本基金获授权可根据风险分散原则,将任何基金净资产价值最多100%投资於欧盟会员国,其地方当局或
机构,OECD另一会员国或一个或以上欧盟会员国为成员之公共国际机构发行或保证之可转让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惟该基金必须
持有至少六次不同发行之证券,且每次发行之证券不得占该基金净资产价值多於30%.
5. 第3及第4段所述之可转让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不应纳入计算第2段之40%限制.
第1,第2,第3及第4分段所载之限制不可合计,因此对同一发行公司发行之可转让证券或货币市场工具,於同一发行公司之存款
或衍生工具所作之投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超过任何基金净资产价值合共35%;
就设立综合账目(定义按83/349/EEC指令或按认可国际会计规则)而言属同一集团旗下之公司,在计算本第III段所载限制方面被
视作单一机构.
本基金可将某一基金净资产价值最多20%累积投资於同一集团之可转让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
IV 1. 在不影响第V段所订限制之情况下,倘基金投资政策之目标为复制某股份或债券指数(充分分散,可作为其适用市场之适当参考指
标,以适当之方式公布及於有关基金投资政策内披露)之成分,则就同一发行公司发行之股份及债务证券投资而言,第III段规定之
限制可提高至最多20%.
2. 倘在特殊市场环境(特别是在管制市场上若干可转让证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占主导地位)下证明属合理,则第1.段所订限制可提高至
35%.只允许就单一发行公司作出不超过此限制之投资.
V 1. 本基金不可购买有投票权之股份,致其对发行公司之经营管理有相当影响力.
2. 本基金不可购买超过:
- 同一发行公司无投票权股份之10%;
- 同一发行公司债务证券之10%;
- 同一发行公司货币市场工具之10%.
3. 倘债务证券或货币市场工具之总数额在当时无法计算,则第二及第三段所订限制在购买时可不予理会.
第V段之规定并不适用於欧盟会员国或其地方当局或任何非欧盟会员国发行或保证,或由一个或以上欧盟会员国为成员之公共国际
机构发行之可转让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
对於本基金於公司股本中持有之股份,倘该公司在非欧盟会员国注册成立并将其资产主要投资於注册办事处设於该国之发行公司,
而根据该国法例,是项持有为本基金可投资於该国发行公司的证券之唯一方式,则前述规定可予免除,惟该非欧盟会员国公司之投
资政策须遵守第III段 V1及2与VI段所订之限制.
倘任何基金投资於子公司股本,而该附属公司仅代表本基金或该基金就股东要求赎回股份在子公司所在国家只经营管理,谘询或推
销业务,则以上所列限制亦不适用.
VI 1. 基金可收取UCITS及/或第I 1.c)段所载的其他UCI的单位/股份,惟於UCITS或其他UCI的单位的投资并不超过基金净资产价值的
10%.按总计,基金将於其他UCITS或其他UCI的单位的投资并不超过其资产的10%.
就适用该投资限制而言,在拥有多个分组的UCI之中,每一分组视为一独立发行公司,惟必须确立各分组与第三者之间的划分责任
原则.
2. 就以上III 段所载的投资限制而言,无须考虑UCITS或基金投资的其他UCI之中所持有的相关投资.
第二部份 重要资料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30 中译文2005年8月
3. 当基金投资於UCITS及/或其他以共同管理或控制方式与基金连结的UCI的单位时,基金无须就投资於该等其他UCITS及/或UCI的
单位而支付任何认购或赎回费用.
倘若某基金将其大部分资产投资於UCITS及其他按前段所述与基金连结的UCI,该基金及各UCITS或其他有关UCI应付的管理费
总额(不包括任何绩效费「如有」),不得超过所管理有关净资产价值的3%.基金将於其年报中载述有关基金及UCITS或其他该
基金於有关期内投资的UCI须付的管理费总额.
4. 基金可收购不超过相同UCITS或其他UCI的单位的25%.倘於收购时不能计算已发行单位的净额,则当时无须理会此限制.至於
UCITS或其他拥有多个分组的UCI,此限制经参考UCITS或其他有关UCI(并综合所有分组)发行的所有单位后适用.
VII 基金应确保就各项基金,有关衍生性商品的全球风险并不超过有关基金的净资产价值.
计算风险时已考虑相关资产现值,另一方的风险,预计市场变动及交割的时间.本项亦适用於以下分段.
倘基金投资於金融衍生性商品,相关资产的风险可能合共不超过以上第III段所载的投资限制.当基金投资於根据指数的金融衍生性商品时,
这些投资不须合并至第III段所载的限制.
当可转让证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包含衍生性商品,在履行本第VII段的规定时必须考虑后者.
VIII 1. 基金不可为任何基金而借入超过该基金净资产价值的10%的款项,该等款项必须由银行借出,并只限临时性质,惟基金可按背对背
贷款方式获得外币.
2. 基金不可为第三人在未缴足股款前提供贷款,或担任第三人的担保人.
此限制并不阻碍基金收购可转让证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第I 1.c),e)及f)段所指的金融工具(未全数缴足).
3. 基金不可进行可转让证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金融工具的无担保销售.
4. 基金不可收购动产或不动产.
5. 基金不可收购贵金属或代表彼等之证书.
IX 1. 基金在行使构成资产一部分的可转让证券或货币市场工具附带的认购权时,无须遵守本章所载限制.在确保遵守分散风险原则时,
最近设立的基金可在设立日起计六个月期间内偏离第III及IV段及第VI 1.,2.及3.段的规定.
2. 倘出现基金不能控制的原因或由於行使认购权,致使超过第1.段所载的限制,基金在考虑其股东权益后,必须以弥补该情况为其销
售交易的优先采纳目标.
3. 倘一发行公司是拥有多个分组的法定事业,而该分组的资产专为该分组的投资者保留,并专为就该分组的设立,经营或清盘而提出
申索的该等债权人保留,在该范围内为了适用第III,IV及VI段所载的分散风险规则,各分组应视为一独立发行公司.
B. 其他保护措施:
此外,本基金不得:
1. 卖空或买卖非本基金持有之证券或以其他方式超卖;
2. 除短期需要外,向外借款,且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10%;
3. 除因许可之借款(在上述10%之限制内)外,以本基金之任何资产设定抵押,质权,或以其他方式移转而供债务担保,但前述规定
不得阻止本基金为利用投资或避险方法(详如下述D项述)所需之保证金而分离(segregating)资产或设定质权;
4. 承销或参与销售(除以投资人之身份外)任何其他公司之证券;
5. 贷放款项或为他人之债务供担保,但将款项存放於保管机构,银行,或经保管机构同意之保管机构或持有债务证券者,不在此限.
为此限制之目的,证券借出不属於所称之借款;
6. 就本基金之股份发行认股权证或其他认购权利予本基金股东或其他人;
7. 除经董事同意外,向任何指定之本基金投资经理人或投资顾问,或其关系人(定义如本公开说明书第二部份附件A「其他规则」一
节所示)买入,卖出,借入,借出投资组合之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执行交易.此外,本基金不得投资於本基金投资经理人或投资顾问
之董事或重要业务执行人员个别拥有该类证券票面资本总额0.5%以上(或共同实益拥有百分之五以上)任何等级之证券;
8. 投资商品权利凭证.
C. 风险管理程序:
本基金利用一项风险管理程序不断监察及衡量持仓风险及其於每一基金整体风险水平中所占比例.本基金将利用(如适用)一项程序以准确
及独立评估任何店头衍生性商品之价值.
D. 特殊投资及避险方法及工具
与可转让证券有关之方法与工具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本基金得於每一基金使用下述与可转让证券有关之方法及工具:
(A) 证券之选择权
选择权为於未来特定期间内之某日以特定价格买入或卖出特定资产之权利.本基金得买卖可转让证券之买进或卖出选择权,但须为
在选择权交易所或店头巿场交易,且须与该类选择权造市者及专门从事该类交易的一级金融机构及店头巿场参与者的经纪自营商进
行交易.
第二部份 重要资料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31 中译文2005年8月
本基金并应遵守下列规则:
i) 购买本项「买入及卖出选择权」之权利金(premium)总额,及购买下述(B)(b)款所述之「买入及卖出选择权」之权利金总额,
合计不得超过个别基金净资产价值之15%.
ii) 为避险以外之目的,因出售「买入及卖出选择权」(除出售有适当回部位「cover」之买入选择权外)所生债务总额,及下述
(B)项所述之交易所生之债务总额,不得超过个别基金任何时间之净资产价值.为此目的,因出售「买入及卖出选择权」所生
债务,视为等於履约价格(exercise price)之总额.
iii) 售出「买入选择权」时,本基金必须持有可转让之标的证券(underlying transferable securities),或相应(matching)之「买入
选择权」或提供足够部位(cover)之其他工具(例如认股权证).售出「买入选择权」之回补於选择权存在时,不得予以处
置,但为相应之选择权或为同一目的而使用之其他工具所回补者,不在此限.不论前述规定如何,本基金得出售未回补
(uncovered)之买入选择权,倘其随时可回补该售出之部位,且该选择权之履约价格不超过相关基金净资产价值之25%.
iv) 售出「卖出选择权」时,本基金於该选择权之有效期间,必须持有足额之现金,以支付因行使选择权由交易他方交付予本基
金之可转让证券.
v) 台湾对衍生工具之投资限制
向中华民国证券期货局核备之基金,其为避险及增进投资组合管理效益之目的而投资於衍生性产品之总额,不得超过该基金
净资产价值之15%.然而,除货币市场基金外,15%之限制并不适用於基於避险需要之远期外汇及换汇交易,该二者与所持
有欲避险之资产须直接相关,交易之金额与期间不超过持有相关欲避险资产之价值与期间.
(B) 金融期货,金融期货之选择权及利率交换
金融期货交易为与可转让证券或其他金融工具未来价值有关之契约之交易.除基於相互同意之利率交换交易及依上述(A)项规定可买
卖之选择权外,所有金融期货交易均应於管制巿场为之.依下述条件之限制,前述交易得为避险或其他目的而为之:
a) 避险
避险是为保护已知之未来债务而设计.
i) 作为对於不利之股巿变动之全球性避险,本基金得出售股巿指数期货.为同一目的,本基金亦得出售股巿指数之买入
选择权或买进其卖出选择权.这些避险措施之目标假定所使用之指数成份与本基金之对应投资组合间有足够的关连.
ii) 作为对於利率波动之全球性避险,本基金得出售利率期货契约.为同一目的,本基金亦得出售利率之买入选择权或买
进其卖出选择权,或基於相互同意与专营此类交易之一级金融机构从事利率交换交易.
与股巿指数期货及选择权契约有关之债务总额,不得超过相关基金於与各指数有关之巿场所持有证券之总价值.同样的,利
率期货契约,利率选择权契约及利率交换交易之债务总额,亦不得超过相关基金以与这些契约有关之货币所持有之避险资产
与负债之总价值.
b) 有效率之投资组合管理
买卖系根据对金融巿场未来变动之预测而为之.关於此点,且除可转换证券之选择权契约〔见前述「A」项〕及与货币有关之
契约〔见以下「D」b项〕外,本基金得为避险以外之目的,买卖任何种类金融工具之期货契约及选择权契约,但任一基金就
这些买卖交易所生债务总额与出售可转让证券之买进及卖出选择权所生之债务总额,於任何时间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之净资
产价值.
售出本基金有足够部位(cover)之可转让证券买入选择权,不包括於前述债务总额之计算.
关於此点,与可转让证券选择权无关之交易所生之债务定义如下:
i) 因期货契约所生之债务等於相同金融工具之契约净部位之平仓价值(liquidation value),但不考虑个别到期日及
ii) 与买卖选择权有关之债务等於代表相同标的资产(underlying asset)之净售出部位之选择权履约价格总额,但不考虑个
别到期日.
为取得前述买进及卖出选择权所支付之权利金总额(如上文所述),以及为取得(A)项所述之可转让证券之买进及卖出选择权
所支付之权利金总额,合计不得超过各基金净资产价值之15%.
本基金亦可使用利率交换作为有效率之投资组合管理之工具,惟(i)该交换用於由基金持有之资产,(ii)该等交易承担之承诺将
不得超过其有关资产订立此等交易之价值,及(iii)订立交换交易将不得不合理地限制有关基金组合之流动性.
本基金可订立股票权益交换交易,包括根据合约支付对方:
i) 一篮子证券,一股票交易所指数或基准指数之正表现或负表现;
ii) 利率,浮动或固定;
iii) 汇率;或
iv) 上述各项之组合;
针对一篮子证券,一股票交易所指数或基准指数之正表现或负表现向交换对手清偿款项.股票权益交换并无转换本金.
除非就下列事项,否则本基金不得订立股票权益交换交易:
i) 其对手为专门从事此类交易获高度评级之财务机构;
ii) 其确保对股票权益交换之承担水平能於任何时候拥有充足流动资产应付其赎回责任,及该等交易产生之承诺;
iii) 股票权益交期协议所述之相关资产表现符合订立该等交易之有关基金之投资政策.
某一基金股票权益交换交易产生之总承担,将为於订立该等交易时所用相关资产之市值.
第二部份 重要资料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32 中译文2005年8月
各基金之股票权益交换交易承担净额连同使用上述期权,利率交换及财务期货合约所得之全部承担,於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该
基金净资产价值.
将订立之股票权益交换交易,将按照掉期协议之条款,使用交易所用相关资产之市值按市价每日列账.一般而言,作出股票
权益交换交易之投资,旨在调整於地区之承担,限制交割及保管人风险,以及若干市场之资金撤出风险,并避免若干司法管
辖区内有关直接投资或出售资产之成本及开支,以及外汇管制.
基金可订立有关任何金融工具或指数的交换合约,包括总报酬交换合约,惟从该等交易所产生的承担总值连同有关任何种类
金融工具的期货合约及期权买卖交易的承担总值,加上售出之有关可转让证券的认购及认售权的承担金额,於任何时间均不
超过有关基金的净资产价值.基金已充分涵盖的可转让证券的认购权如被售出,在计算上述承担总额时则不作考虑.所有该
等获许可之交易必须透过专营这类交易的优良评级金融机构进行.
基金持有单一发行公司的总报酬交换合约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价值的10%.总报酬交换合约的发行公司须提供充裕的工具流动
性,以便基金可因应市况於任何时间平仓.基金亦可按公平磋商基准评估总报酬交换合约.总报酬交换合约的相关资产乃是
於交易所上市或在固定经营可供公众人士交易的管制市场中买卖的可转让证券.
基金可使用信用违约交换合约.信用违约交换合约是一种双边金融合约,其中一方(保障买方)支付定期费用,在参考发行
公司的信用事件发生后,则可从保障卖方收取或然付款.保障买方必须在信用事件发生时按面值(或其他指定参考价或行使
价)出售参考发行公司所发行的某些责任,或根据市价及该参考价之差额收取结算现金.信用事件一般指破产,无力偿债,
接管,重大不利的债务重组或未能履行到期还款责任.国际交换业务暨衍生性商品协会(「ISDA」)已在其ISDA总协议的范
围内制定该等交易的标准文件.
基金可使用信用违约交换合约,以便藉购买保障对冲於其组合之内一些发行公司的指定信用风险从事避险.
此外,基金(如为其专属利益)可购买信用违约交换合约项下的保障而无须持有相关资产,惟所支付的保证金总额连同有关
已购的信用违约交换合约而仍支付的保证金总额现值,以及有关购买可转让证券或金融工具的期权(但非为避险目的)而支
付的保证金总额,於任何时间均不超过有关基金净资产价值的15%.
基金(如为其专属利益)可出售信用违约交换合约项下的保障,以便获得特定信贷款项.此外,有关该等已售的信用违约交
换合约的承担总值连同有关任何种类金融工具的期货及期权合约买卖的承担合约,加上有关出售可转让证券的认购及认售权
的承担金额,於任何时间均不超过有关基金的净资产价值.
基金只会期根据ISDA所制定的标准条款,并只限与专营此类交易的优良评级金融机构订立信用违约交换合约交易.再者,
基金亦只会接纳在有关基金的投资政策范围内所属信用事件的责任.
基金将确保可於任何时间出售必要资产,以便支付赎回要求所衍生的赎回款项,并且履行因信用违约交换合约,其他技术及
工具所衍生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限制适用於发行公司及信用违约交换合约的相关资产.
所有信用违约交换合约的承担总值及总报酬交换合约交易将不超过任何基金的净资产价值的20%,惟所有交换合约均须悉数
支付.
(C) 证券之借出与借入(Securities Lending and Borrowing )
倘符合以下规则,本基金得从事融券交易:
i) 本基金仅得透过经认可之结算机构所设立之标准化系统,或透过专营此类交易之一级金融机构从事证券之借出与借入.
ii) 作为借出交易之一部份,本基金原则上必须取得保证金,其价值於订定契约时必须至少等於借出证券之总体价值
(global valuation).前述保证金必须为流动资产,及/或国际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会员国,其地方政府,超国家机
构(supranational institutions)及社区,区域性或世界性事业所发行或担保之证券,及/或经评价具有AAA级或同等评级
及冠以本基金名称金融市场集合投资计划之单位,直到借贷契约届满时止.倘证券之借出系透过Clearstream Banking
或欧洲结算系统(Euroclear),或向出借人保证以担保或其他方式补偿借出证券价值之任何其他机构,则不需要前述保
证金.
iii) 证券之借出及借入交易不得超过任一基金证券投资组合总体价值(global valuation)之50%.倘本基金得随时撤销契约
并取回出借之证券,则不适用此项限制.
iv) 证券之借出及借入交易不得超过30天.
v) 本基金借入之证券於本基金持有期间,不得予以处分,但该等证券以足够之金融工具回补(cover),并使本基金得於交
易完成时交付借入之证券者,不在此限.
vi) 本基金於下述售出交易交割之情形,得借入证券:(x)於证券送出重新登记之期间;(y)证券借出但未及时归还时;及(z)
保管机构未交付,为避免违约交割时.
(D) 再买回协议(Repurchase Agreement)与避险
a) 再买回协议交易
本基金得附带从事再买回协议交易,就证券之买卖,卖方保留依买卖双方契约规定之价格及条件,向买方再买回所售出之证
券之权利或义务.
本基金得为再买回协议交易之买方或卖方,但从事此类交易时,应受以下规则之约束:
i) 除交易对方为专营此类交易之一级金融机构外,本基金不得利用再买回协议交易买卖证券.
ii) 再买回协议有效期间,本基金於交易对方行使再买回证券之权利前或再买回条款届满前,不得出售该契约之标的证
券.
第二部份 重要资料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33 中译文2005年8月
iii) 本基金需赎回其自己之股份时,应注意确保其於再买回协议交易负担义务(exposure)之程度应使其於任何时间均足以
支应其赎回之义务.
再买回协议交易仅可偶而为之.
b) 货币避险
为保护其现在及未来资产及负债,使其免受货币波动之影响,本基金得从事以买卖远期外汇契约,货币买进或卖出选择权,
货币期货或基於相互同意之货币交换为标的之交易,但前述交易应与专营该类交易并为店头市场参与者之一级金融机构於交
易所或店头巿场为之.
前述交易之目标假设预定之交易与所欲避险之资产或负债间有直接关系,且暗示原则上特定货币(包括与相关基金之参考货
币价值有相当关系之货币)之交易不得超过该等资及产负债之总价值,且其期间不得超过该等资产之持有期间或预期取得之
期间,或该等负债之发生期间或预期发生之期间.
E. 其他规定
1. 本基金於行使附属於构成其资产之一部份之证券之认购权时,不必遵守前述投资比例限制之规定.
2. 前述限制适用於任一基金及本基金整体.
3. 倘因投资后发生非本基金所能控制之事件或行动,或因行使附属於本基金持有证券之认购权,致超过前述规定之投资比例限制,本
基金於出售证券时,应以符合股东最大利益之方式,优先处置超过前述比例限制之证券,但倘前述比例低於卢森堡法律规定之相关
比例者,本基金於有关比例超过法律规定之较高限制前,不须优先处置该等证券,倘有超过该法律限制,则优先处置该超过部份.
4. 本基金就现金及其他流动资产投资,遵循分散风险之政策.
5. 本基金不得买卖不动产或其选择权权利或利益,但得投资以不动产或其利益担保之证券,或投资不动产或其利益之公司所发行之证
券.
6. 任一投资顾问,投资经理人,保管机构或任一股份经销商 (share distributor)之「关系人」系指:
a) 直接或间接受益(beneficially)持有该公司普通股股本20%或以上,或可直接或间接行使该公司投票权20%或以上之人;
b) 符合前述(a)款所述条件之一或两者之人所控制之人;
c) 其20%或以上之普通股股本共同为投资顾问,投资经理人或股份经销商直接或间接受益(beneficially)持有之公司;及其全部
投票权之20%或以上可直接或间接被投资顾问,投资经理人或股份经销商共同行使之公司;及
d) 任一投资顾问,投资经理人或股份经销商或前述(a),(b)或(c)款所定义之该公司之「关系人」之董事或重要业务执行人员.
7. 投资经理人及其任一关系人得由或透过与投资经理人或其关系人订有协议之另一人之代理人执行交易,依前述协议该人应随时为投
资经理人及其任一关系人提供或取得商品,服务或其他利益,例如:研究及顾问服务,与专业软体或研究服务及执行方式有关之电
脑硬体等,且可合理预期前述之提供有利於本基金整体,并有助於提升本基金之绩效,及投资经理人或其任一关系人提供服务予本
基金之绩效,且不必直接付费,而由投资经理人或其任一关系人承诺与该人交易.为避免发生疑义,前述商品及服务不包括旅行,
住宿,娱乐,一般行政商品或服务,一般办公设备或场地,会员费,员工薪资或直接金钱给付.
8. 投资经理人或任一关系人不得就其为本基金向任一经纪商或自营商提供之业务,保留该等经纪商或自营商支付或应付之任何现金退
佣(为经纪商或自营商退还投资经理人及/或任何关系人之现金佣金).投资经理人或任一关系人应以本基金持有由前述任一经纪商
或自营商给付之现金退佣.经纪费率(brokerage rate)不得高於通常之经纪费率.所有交易应以最佳之方式执行.
第二部份 重要资料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34 中译文2005年8月
附件B
行政细节
管理与行政
投资经理人
本基金依其与富达国际於1990年6月25日订立之经修订投资管理合约(「投资管理协议」)之转让合约,指定Fidelity Fund Management
Limited) (「投资经理人」)在董事之监督及控制下,对本基金提供每一基金之日常投资管理,包括向本基金提供数据及其他相关服务.投资经理人被
授权代表本基金,并选择代理人,经纪商及自营商,透过该等代理人,经纪商及自营商执行交易,并提供董事所要求之报告.
投资经理人并可提供投资管理及顾问服务予其他富达共同基金及单位信托,机构及个人投资人.
投资经理人得接受其任何关系人(富达机构内任何公司)之投资建议,并依其建议行事,且得与任何关系人或透过任何关系人(如定义)执行,处
理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其职务,责任及义务.投资经理人应对该公司适当履行义务负责.
投资管理费用
本基金按每一基金之参考货币逐日计算累积费用,且通常按月以美金支付予投资经理人,每年费率如下:股票型基金及平衡型基金最高为净资产价
值之1.5%,债券型基金及现金型基金最高为净资产价值之1.00%.
投资经理人得随时决定放弃任一基金之部份或全部费用.
前述费用得随时就任一种或数种基金增加,但费用每年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2.00%.费用之增加须依与通知开会之相同方式,於至少三个
月前通知股东.
投资经理人就其为本基金执行之服务,负担其本身及任何关连人士所产生之费用.经纪佣金,交易费用及本基金其他营运费用由本基金支付.
终止或修正
投资管理合约之有效期间,除任一当事人以90天之事先书面通知终止外,自1990年6月15日本基金设立日期起为期30年.
前述期间,由於本基金之股份被授权於香港销售,倘投资经理人清算,破产或接管人获委任接管其资产,或董事认为变更投资经理人对股东有需要
且最有利(倘投资经理人要求,应获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同意),本基金得以30天之事先书面通知终止该合约.依前述限制,本基金除经持有不
少於三分之二股份之股东亲自或派代理出席并投票之股东会,由不少於出席股东三分之二以通过决议之方式同意外,不得发出终止合约之通知.
投资管理合约得由投资经理人及本基金透过其各自之董事会同意后修正,但本基金非经普通股东会之同意,不得提高投资经理人费用至超过2.00%
之费率,且非经持有不少於三分之二股份之股东亲自或派代理出席并投票之股东会,由不少於出席股东三分之二以通过决议之方式同意,不得修正
投资经理合约之终止条款.
倘投资管理合约因任何事由终止,本基金於投资经理人请求时,应立即变更其名称,除去「Fidelity」或任何与投资经理人有关之名称.
保管机构
本基金已依1990年6月25日之保管合约(及修正条款),选任Brown Brothers Harriman (Luxembourg) S.C.A.(「保管机构」)为本基金之保管
机构,并代本基金持有所有现金,证券及本基金其他财产.保管机构得经本基金之核可,指定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持有本基金之资产.保管机构必
须执行2002年12月20日卢森堡法律第34条规定之保管人之所有职务.保管机构为依卢森堡大公国1989年2月9日法律组设之私人公司(société
anonyme)组织之银行,并随后改组为合股公司(société en commandite par actions).保管机构为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之子公司.本基金
按本基金於每一个月最后一个营业日之净资产价值计算之每月保管费用,并按保管机构与本基金依卢森堡适用之市场费率随时决定之金额,支付每
月保管费.交易费用及保管机构与受托保管本基金资产之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所产生之任何合理支出及垫付费用,由本基金负担.视乎本基金资产
投资之市场,本基金就是项服务所支付之费用亦有所不同,一般介乎本基金於已发展市场净资产价值之0.003%与本基金於新兴市场净资产价值之
0.35%(不包括交易费用与合理支出及垫付费用).任一会计年度所支付之保管费用应於本基金之年报揭示.保管机构之委任得由保管机构或本基金
以90日之事先书面通知终止之.除不可抗力之情况外,终止之条件为选定代替卸任之保管机构,并自终止之日起生效.卸任之新保管机构应采取一
切必要措施,以确保顺利移转资产予新的保管机构期间股东之利益.
总经销商与股份经销商
本基金已依下述现存有效合约指定总经销商(General Distributor)及股份经销商(Share Distributor)为股份经销商(Distributors of Shares):1995年8
月22日之总经销合约;与Fidelity Investment Luxembourg S.A.及Fidelity Investment Services GmbH於1995年8月22日签订,与Fidelity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於1995年9月11日签订,与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及Fidelity Distributors International Limited於1995年8月22日
签订,与Fidelity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於2003年6月26日签订及与Fidelity Investissements S.A.S.於2004年3月1日签订之多份股
份经销合约.前述各合约得由任一当事人以90天前之事先书面通知终止之.总经销商收取股份经销商(担任总经销商之代理)所收取之销售费用
(倘有)(最高为股份净资产价值之5.25%).总经销商就直接透过本基金销售之股份获得支付销售费用(倘有),并收取就转换所收取之费用
(倘有).总经销商自销售费用(倘有)支付报酬予股份经销商,依公司章程之条款,销售费用(倘有)最多得增加至净资产价值之8%.
签证会计师
Pricewaterhouse Coopers S.à.r.l., Luxembourg被委任为本基金之签证会计师,此一委任须经每一年股东大会之核可.
第二部份 重要资料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35 中译文2005年8月
代理及服务合约
依1991年12月1日签订生效之代理合约,本基金委任Fidelity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为其登记人,过户代理人,行政服务代理人及本地代
理人,负责处理股份之申购,赎回,转换及移转,并将这些交易记载於本基金之股东名簿.该公司就本基金帐户之保存,每一基金於每一评价日股
份净资产价值之决定,对记名股东发放股利付款,股东报告之编制及分发提供服务,并提供其他行政服务.
本基金依1990年6月25日之合约(「服务合约」),委任富达国际投资公司就基金之投资,包括评价,数据,技术,报告及其他协助提供服务.
本基金按当事人随时同意之商业费率支付代理及服务合约所列服务之费用,以及合理之垫付费用.本基金就该等服务支付之最高费用为净资产价值
之0.35%(不包括合理垫付费用).
本合约得由任一当事人给予他方90天之事先书面通知终止之.
卢森堡不记名股份付款代理人
本基金依1990年9月20日之合约(及其修正本),委任Deutsche Bank Luxembourg S.A.(前Bankers Trust Luxembourg S.A.)为其在卢森堡之
不记名股份付款代理人.本项委任得由任一当事人给予他方90天之事先书面通知终止之.本基金将适时指定其他付款代理人.不记名股份付款代理
人收取交易费及其费用.
香港代表合约
本基金依1990年7月5日之合约,指定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为其香港代表,收受购买,出售及转换之请求,向投资人提供资讯,并接受通知
及提供与本基金有关之其他服务.香港代表收取其合理之垫付费用.
收费与开支
得向本基金收取之费用,收费与开支包括:本基金资产及收益应缴纳之税捐;与本基金投资组合证券有关之交易之通常银行及经纪费用(后者包含
於购买价格,并从售出价格减除);保险,邮费及电话费用;董事费用,执行董事费用及本基金主管及员工之酬劳;投资经理人,保管机构,登记
人,过户代理人,行政服务代理人,本地代理人,任何付款代理人,香港代表,股份被准许出售之其他管辖区代表及代本基金聘任之所有其他代理
人之酬劳;前述酬劳得按本基金净资产,交易或固定金额计付;设立费用;以必要之语文编制,印刷,出版及分发与本基金有关之发行资讯或文
件,年报,半年报及依前述机关相关法令所适用或要求之其他报告或文件之费用;印制证书及委托书之费用;编制及申报公司章程及与本基金有关
之所有其他文件之费用,包括向对本基金或股份之发行有管辖权之所有机关(包括本地证券商公会)提出之登记声明及发行文件;为本基金或股份
之销售於任一管辖区取得核可或於任一交易所上巿之费用;会计及簿记费用;计算每一基金股份净资产价值之费用;编制,印刷,出版及向股东分
发公告及其他通讯之费用;法律及查核费用;登记人费用;以及所有类似费用与开支.行政及其他具定期或经常性质之费用得逐年或按其他期间以
预估方式预先计算,且此等费用得於前述期间按相同比例产生(accrued).
因某一基金所产生之费用,收费及开支由该基金负担,否则依董事认为合理之方式按比例以美金分配於所有(或所有相关)基金之净资产价值.
为某些投资组合交易支付予特定经纪人之佣金之一部份,得偿还与该等经纪商产生佣金之基金,并得用来抵销费用.
第二部份 重要资料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36 中译文2005年8月
附件C
其他资料
净资产价值
每一基金之净资产价值依公司章程按各基金之参考计价货币计算.每类净资产价值是以各类的主要交易货币计算.股票型,债券型及平衡型基金於
每一评价日英国时间下午5:00(或其后尽快)计算.
每一基金股份及(如适用)每一基金之每种股份之每股净资产价值之计算方式为先确定(倘适当)相关基金可归属於每一种类股份之净资产比例,
之后计算B类股份应付之经销手续费.然后每一项金额在可行的范围内,再除以营业结束时间相关种类股份之已发行之股数.
公司章程包含为决定净资产价值之评价规则:
1. 於证券交易所买卖之证券按执行评价时可获得之最后价格评价,或於不寻常之买卖活动之情况下,董事或其代表认为此等价格不能反映公平巿
价时,证券应依董事或其代表所认为之公平巿价评价.
2. 未於证券交易所买卖而於其他管制巿场交易之证券,应依最类似前项所述之方式评价,除非董事或其代表认定以其他报价方式,诸如现金型基
金之直线摊销法(linear amortisation method),评价短期可转让债务证券,较能反映其公平价值,於此情况下,应利用该报价方式评价.
3. 本基金所持有之限制证券(restricted securities)依董事或其代表决定之公平价格评价.作出前述决定得考虑之因素为(a)处置证券所受限制之性质
及期间,(b)限於有同类证券之巿场或限制证券可转换之证券之巿场,(3)以同类非限制证券或其可转换之证券之巿价取得该等证券之首次折价
(initial discount).
4. 主要在专业证券商及机构投资人所形成之巿场交易之投资,证券或其他资产,其价值应参考可获得之最后价格决定之.
5. 所有其他资产以董事或其代表决定之预估售价评价.
未以基金参考计价货币或该类的主要交易货币表达之所有资产及负债价值,按主要银行最后报出之汇率转换为该基金之参考货币.倘无前述报价,
汇率由董事会本於诚信或依董事会建立之程序决定之.
某一基金之资产指该基金所属资产扣除其所属负债,倘本基金之任何资产或负债不能认为应归属於任一基金,则该资产或负债应分配於本基金之资
产或负债,或按净资产价值之比例分配於基金或所有相关基金之资产或负债.负债仅拘束相关基金,除非於特殊情形下负债拘束所提供之相关基
金,若牵涉股东利益时,董事得决定由部份或全体基金负个别或连带之责任.
净资产价值由董事或董事为此目的而指定之机构(「董事之代表」),通常依一般公认之会计原则计算之.倘无恶意,过失或明显错误,董事或董
事之代表於计算净资产价值所作之决定为确定,且拘束本基金及现在,过去与未来之股东.
适格投资人
股份虽可自由转让,但公司章程为本基金保留限制任何人实际持有(beneficial ownership)股份不得超过发行时或其后任何时间已发行股份3%之权
利.公司章程亦为本基金保留防止任何「美国人」(如定义所示)实际持有股份之权利.董事会有关「美国人」之定义规定於一般资料第9段.依
前述权限,本基金得依公司章程规定之条款,强制赎回超过限制或由「美国人」所持有之股份,并得限制行使该等股份所附之权利.
净资产价值之暂停决定
及股份之发行,转换与赎回
董事得停止任一基金净资产价值之决定,任何股份之发行,转换与买回:(a)倘於任何期间(除普通假日或通常之周末休巿外),本基金就该基金之
投资之重要部份报价之任何巿场或证券交易所休巿(且该巿场或证券交易所为该等投资之主要巿场或证券交易所),除非其休市影响於该市场或证
券交易所报价之投资之评价;或於任何期间该等巿场或证券交易所实质上限制或停止交易,除非该限制或停止影响本基金关於该基金於该市场或证
券交易所报价之投资之评价;(b)於任何期间,发生紧急状况,致本基金无法处置构成该基金资产主要部份之投资,或其处置对股东有重大不利影
响;(c)通常用来决定本基金与该基金有关之投资之价格或任何巿场或证券交易所巿价之通讯工具发生故障时;(d)因任何其他理由,本基金就该基金
所持有之投资之价格无法迅速或正确确定时;(e)於任何期间,董事认为本基金就该基金之投资之实现或付款有关之汇款无法按正常汇率实施时;及(f)
倘为结束本基金之目的而发布召开临时股东会之通知,自发布之时起.另,倘於评价日赎回或转换之请求涉及任一基金已发行股份5%以上者,董事
得宣布按比例延迟赎回或转换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至董事认为对本基金最有利之期间,以及/或董事可延迟超逾基金已发行股份或某类股份3%或
5,000,000美元(或其等价货币)两者中较高者之任何赎回要求.有关期间通常不超过二十个评价日.在这些评价日,此等赎回及转换之请求较稍后
之请求优先处理.
停止决定某一基金股份净资产价值,不表示停止决定未受相关事件影响之其他基金股份之净资产价值.
请求转换或赎回股份或申请认购股份之股东,将被书面通知停止认购,转换或赎回股份之权利,并於停止终止时立即被通知.倘本基金认为前述停
止可能超过一星期,该项停止将於通常公布本基金股份价格之报纸公告.
倘本基金预定清算,则於首次公告召开结束本基金之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再发行,转换,或赎回股份.公告时所有已发行股份将参加本基金之清
算分配.
每一经销商(distributor)保留停止或终止销售一个或数个基金之股份并拒绝接受任何申购之权利.销售通常於本基金停止决定净资产价值时停止.
以资产赎回
本基金有权为因应任一股东要求赎回其持有基金之任一股份(但当股份低於美金100,000元应取得股东同意),董事会决定让股东赎回时,且股份
赎回价格应以本基金资产配置之该股份或某种股份为计算范围,依股份赎回之评价日价额所计算出之所得(依基金章程第22条所列方式计算之)为赎
第二部份 重要资料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37 中译文2005年8月
回价额.在该种情况下,应移转何种性质或种类之资产应依公正及合理之基础决定,不得损害其他持有同一种类或数种相同种类股份股东之利益,
且赎回计价方式应由签证会计师特别报告确认.因移转而产生之费用应由受让人负担.
富达基金之清算与本基金及各类股份之终止
任一基金或一类股份得因下述事由终止:(a)该基金或该类股份之股东之会议meeting)之决议;或(b)该基金或一类股份之净资产价值低於美金
50,000,000美元或其等值,而由董事决议终止.於前述任一情况下,该基金或一类股份之资产应予变现,负债应予清偿,并按股东於该基金或该类
股份之持股比例分配变现之净收入.支付收入予股东时,股东应将该基金或一类股份之股票(若适当)及董事合理要求之其他清偿证明(evidence of
discharge)交付本基金.
倘任一基金或一类股份被终止,将以书面通知记名股东.倘终止基金,通知亦将於卢森堡之Mémorial及Luxemburger Wort及董事所决定在本基金
登记之管辖区通行之报纸公告.
一个或数个基金之股东亦得透过相关基金之集体会议之决议,分配该基金或该等基金之资产至另一基金,并重新指定相关基金之股份为另一基金之
股份(在必要之股票分割或合并,支付任何有关零股权益之金额予股东或「倘如此决议」依本基金公司章程规定分配零股之权利后).
一个或数个基金之股东亦得以集体会议之决议,决定将可归属於该基金或该等基金资产及负债移归另一集合投资事业 ,由该集合投资事业发行股份
予有关种类股份之持有人.
倘决定将一个或数个基金与另一集合投资事业合并,本基金应刊出公告,其内容包括与相关集合投资事业之新基金有关之资讯.公告应於合并生效
日期前一个月公布,俾股份持有人得於合并实施前免费申请赎回其持有之股份.
为决定本基金内数种股份合并而召开之大会无法定人数之要求.此项主题之决议得经简单多数(simple majority)之同意通过.
集体会议所通过有关将归属於任何基金之资产及负债移归予另一集合投资事业之决议,应依公司章程之法定人数及过半数之规定,但与共同投资基
金(fonds commun de placement)合并或与外国集合投资事业合并时,该决议仅拘束投票赞成合并之股东.
本基金之期间无限制,但得随时由股东依卢森堡法律以决议清算之.每一基金之清算净收入由清算人按该基金持股人之持股比例分配.股东未立即
请求之金额由Caisse des Consignations之保管帐户(escrow account)持有.未於法定期间向保管帐户请求之金额得依卢森堡法律规定没收之.
倘本基金之净资产减少为法定最低资本额之三分之二以下,应召开股东大会考虑清算本基金.目前卢森堡法律要求之最低资本额为1,250,000欧
元.
一般资料
1. 本基金於1990年6月15日於卢森堡成立,公司章程於1990年8月21日在Mémorial公布.本基金登记於卢森堡Registre de Commerce et
des Sociétés所保存之商业登记簿(编号B34036),其公司章程(及其随时修正之条文)及法定通知均存档於该处.这些文件可於支付登记处
费用后查阅并复制.公司章程得由股东依卢森堡法律修正.公司章程最近一次修正将於2005年底在Mémorial公布.
2. a) 本基金最初设立时,发行美金40,000元之股本,由Fidelity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及Fidelity Investments (C. I.)Limited 认购.
本基金之资本额相当於所有基金净资产价值之总额.本基金发行本部份公开说明书第一部份所列种类之股份.
b) 依卢森堡法律,本基金被授权发行无限数量之股份,且均无面额.每一股份於发行时均已缴足股款且不可评价(non-assessable).所有股份
均无优先权,优先认购权或交换权(除在基金间转换之权利外).
c) 一基金内所有股份,不论为记名或不记名股,皆有相同之权利与特权.一基金内之每一股份均享有与该基金其他股份相同之参与股利或其他
宣布分派分配之权利,并在该基金终止或本基金之清算时,平等参加基金清算收益之分配.每一股份於任何股东会及该基金任何集体股东会
享有一投票权,但本基金得拒绝任何「美国人」(定义如下列第7项所述)之投票,或任一持股人超过3%(依公司章程规定)以上部份之
股份之投票.
d) 任何股份均无选择权或特别权利.依相关法令规定之限制,股东得随时向本基金申请将不记名股份换为记名股份.
e) 倘董事会认为再发行不利於本基金整体或被限制发行之基金之持股人,董事会通常有权依公司章程第七条限制股份之发行.有关基金之资
料,倘未於特定时间提供投资人,可於本基金登记办事处及经销商之营业处取得.
3. 除本部份公开说明书所述外,本基金未就其已发行或将发行之股份,允许任何佣金,折扣,经纪手续费或其他特别条件.对於股份之任何发行
或销售,经销商(包括总经销商)得从其自有资金或销售费用(倘有)支付透过经纪商或其他专业代理人所收到之申购之佣金,或给予折扣.
4. a) 本基金及由Fidelity Fund Management Limited提供顾问或管理之其他基金,得向Fidelity Fund Management Limited之关系企业及在麻州
波士顿FMR Corp.之其他关系企业下单购买或出售本基金得投资之证券,但条件之一为前述公司合理预期以与其他得执行交易之经纪商同
样优惠之条件执行交易,且其佣金费率与其他经纪商相当.
f) 在获得最佳之执行条件下,本基金於选择经纪商及自营商执行交易时,得考虑其销售股份之情形.
g) 投资人或本基金之外汇交易可由或透过富达名下之公司以公平交易基准进行,而该等公司可从中获得利益.
5. a) 任一董事得依董事决定之任期及其他条件等兼任本基金其他职务或有给职位(position of profit)(除稽核人员职务外).任一董事亦得从
事专业职务(除稽核人员职务外),且该董事或其公司得就其提供之服务收取报酬,如同其不是董事.
h) 依公司章程,董事通常不得就与其个人有利害关系之契约表决,但不因其职位而丧失与本基金订约之资格.任何此等契约将於本基金之财务
报告揭示.
i) 非受投资经理人或经销商雇用之董事每年可获支付董事津贴及董事会开会津贴.支付每位董事之费用总额会於年报或会计帐目内揭露.董事
第二部份 重要资料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38 中译文2005年8月
为出席董事会或与本基金业务有关之事务亦可获支付旅费,旅馆费及其他适当产生之费用.
j) 本基金就本基金董事或重要业务执行人员因其职务所发生之请求,应予补偿使其免於负担责任或有关费用,但对於因故意之行为,恶意,疏
忽或怠忽职守或经终局判决确定该董事/重要业务执行人员之行为非出於诚信并合理相信其行为对本基金最有利,本基金或其股东不予补
偿.
6. 债券型基金,现金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中之股份适用收益平衡安排(income equalisation arrangements).这些安排确保於某一分配期间所分配
之每一股份收益不受该期间已发行股份数量之变更之影响.债券型,现金型或平衡型基金之股东於购买有关基金之股份后所收到之首次分配金
额,部份代表参加基金所收到之收益,部份代表资本利润(return of capital)(「平衡金额」)(equalisation amount).平衡金额代表相关分配期
间发行之每一股份之净资产价值所包含之基金收益平均金额.预期平衡金额不致被当作股东获得之收入而课税,但应於计算资本利得时用来降
低股份之基本取得成本.平衡金额之税收处理於某些管辖区可能不同,例如德国.股东若想取得有关其所收到作为分配之一部份之平衡金额之
资料,可透过相关地址与经销商或本基金联络.
7. STOXX LIMITED ("STOXX") 或 DOW JONES & COMPANY, INC ("Dow Jones") 未对富达欧盟 50TM 基金赞助,背书,出售或推广.STOXX或
Dow Jones均不对富达欧盟50TM基金股东或公众声明或担保,表示或默示证券投资之一般可建议性,或特别是投资於富达欧盟50TM基金.
STOXX与被授权人之唯一关系为STOXX系Dow Jones EURO STOXX 50SM指数及STOXX某些商标,名称,服务标章之授权人,以及Dow
Jones EURO STOXX 50SM指数及某些Dow Jones商标,名称,服务标章之转授权人.上述指数系由Dow Jones 和STOXX依情形组合和计
算,不受富达基金或富达欧盟50SM基金所影响.STOXX或Dow Jones二者皆不负责或参与决定富达欧盟 50TM基金股份发行之时间,价格或
数量,或该基金股份转换为现金之计算公式.STOXX或Dow Jones二者对该基金之行政,行销或交易均不具任何义务或责任.
STOXX或Dow Jones二者均不保证指数或任何内含资料之准确性及/完整性,亦不对任何错误,疏漏,中断负任何责任.STOXX或Dow
Jones二者不明示或默示担保富达欧盟50TM基金股东,或任何其他人士或法人使用各指数或任何内含资料所获得之结果.STOXX或Dow
Jones二者并无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担保,并明示对於指数或内含资料之担保,适交易性,或适合性主张或使用免责.在不限制上文所述的情况
下,无论如何STOXX或Dow Jones二者均不对损失利润或间接,惩罚性,特别,或结果损害负责,纵二者已注意到上述事件发生之可能.
STOXX和富达基金间并无任何利益第三人契约或安排.
8. 「适格投资人」系指非美国人之人且其股份非於下述情况认购或取得(不论自本基金或其他人认购/取得):(a)该人亲自到美国时或(b)股份系於
该人在美国时,向其招揽认购;且该人购买股份不致违反其居住地或亲自前往之地之法律.
本部份公开说明书所使用之「美国人」一词(但受相关法律及股份申请人或受让人被通知之变更之限制)系指:(a)美国公民或居民;(b)依美国
法律组成设立之合夥事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类似事业或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法须课税或递交税单之事业;(c)由美国人担任执行人,管理
人或受托人之遗产或信托,但於信托之情形,倘担任受托人之专业受托人为美国人,非美国人之受托人就信托资产得单独或共同决定投资事
项,且信托受益人(倘信托可撤回则为财产授予人settlor)均非美国人者,不在此限;(d)任何遗产或信托,为计算其应付之美国所得税之目
的,无美国来源所得可包含於其毛收入;(e)外国机构位於美国境内之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f)由位於美国境内或境外之交易商(dealer)或其他受
托人为美国人之利益或代美国人持有之任何全权委托帐户(discretionary),非全权委托帐户或类似帐户(除遗产或信托外);(g)由在美国组设,
成立或(如为个人)居住之交易商或其他受托人持有之任何全权委托帐户或类似帐户(除遗产或信托外),但由在美国组设成立或(如为个
人)居住之交易商或其他专业受托人为非美国人之利益或代非美国人持有之任何全权委托帐或类似帐户(除遗产或信托外),不得视为美国
人;(h)任何公司行号或其他事业,不论其国籍,住所,位置,居所为何,倘依美国随时有效之所得税法规定,其任何部分收入即使未作分派亦
可向一名美国人课税,惟被动外国投资公司除外;(i)任何(A)依外国管辖区法律组设成立,且(B)由一名或多名美国人主要为投资非依1933年美
国证券法登记之证券(包括但不限於本基金之股份)而拥有之合夥事业,公司或其他事业;(j)任何雇员福利计划,除非该雇员福利计划乃根据美国
以外国家之法例以及该国之惯例及文件设立及执行,以及主要为绝大部分非属美国居民之外国人而维持;及(k)任何个人或实体,依Fidelity
Investments Institutional Services Company Inc., Fidelity Distributors International Limited或本基金透过其主管或董事就该人或事业持有股份或
招揽其持有股份所作之决定可能违反美国或美国任何州或其他管辖区之证券法者.
(但美国人不包括任何适格之投资人或任何个人或事业「纵该个人或事业可能归属上述类别范围」,而Fidelity Distributors International
Limited或本基金应透过其主管或董事,确定该人或事业持有股份或招揽其持有股份,不致违反美国或美国任何州或其他管辖区之证券.)
本部份公开说明书所使用「美国」一词包括其州,联邦,领土,属地及哥伦比亚特区.
9. 下述文件可於平日(周六,周日及其他公定假日除外)正常营业时间在本基金之登记办事处免费查阅.这些文件及2002年12月20日卢森堡
法律之译文,亦可於经销商办事处免费查阅:
a) 本基金公司章程
b) 代理合约
c) 保管合约
d) 经销商合约
e) 投资管理合约
f) 服务合约
g) 付款代理合约
h) 香港代表合约
i) 简式公开说明书
前述合约得随时由当事人合意修订.除附件B管理与行政,终止或修正等条款之规定外,任一前述合约由董事代表本基金签订.
公司章程(及其随时修订之条文)得於本基金登记办事处及经销商营业处查阅.
第二部份 重要资料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39 中译文2005年8月
本公开说明书,最新之简式公开说明书及本基金之最近财务报告影本可向本基金登记办事处及经销商营业处免费索取.
10. 股东受本基金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条文之拘束.
公开说明书:富达基金 SICAV 40 中译文2005年8月
名 录

































登记办事处
Fidelity Funds
(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variable)
Kansallis House
Place de l'Etoile
BP 2174
L-1201 Luxembourg
董 事
E. C. Johnson 3d(董事长)
B.R. J. Bateman
Sir Charles Fraser K.C.V.O.
G.S. Fukushima
J. Hamilius
Simon M. Haslam
H. F. van den Hoven K.B.E.
G.R. Moreno
Dr. Arno Morenz
Frank Mutch
The Honourable Dr. D.J. SaulFidelity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
执行董事
Simon M. Haslam
Emmanuelle Entringer
Henk van Eldik
投资经理人
Fidelity Fund Management Limited
Pembroke Hall
42 Crow Lane
Pembroke HM 19
Bermuda
总经销商
Fidelity Investments Distributors
Pembroke hall
42 Crow Lane
Pembroke HM 19
Bermuda
保管机构
Brown Brothers Harriman (Luxembourg) S.C.A.33
Boulevard Prince Henri
L-1724 Luxembourg
股份经销商
Fidelity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
Oakhill House
130 Tonbridge Road
Hildenborough
Kent TN 11 9DZ
United Kingdom
(受FSA核准和规范)
电话: (44)1732 777 377
传真: (44) 1732 777 262
Fidelity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
Kansallis House
Place de l'Etoile
BP 2174
L-1021 Luxembourg
电话:(352) 250404 1
传真:(352) 250 340
Fidelity Investissements S.A.S.
Washington Plaza
29 rue de Berri
F-75008 Paris
电话:(33) 1 7304 3000
Fidelity Investment Services GmbH
Kastanienh he 1
D-61476 Kronberg im Taunus
电话: (49) 6173 509 0
传真: (49) 6173 509 4199
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港景街一号
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十七楼
电话:(852) 2629 2629
传真:(852) 2629 6088
Fidelity Distributors International Limited
PO Box HM670
Hamilton HMCX
Bermuda
电话:(1) 441 295 0665
传真:(1) 441 295 9373
Fidelity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63 Market Street No 20-02
Singapore 048942
电话: (65) 6327 6800
传真: (65) 6536 1960
登记人,过户代理人,行政服务代理人及本地代理人
Fidelity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
Kansallis House
Place de l'Etoile
BP 2174
L-1021 Luxembourg
卢森堡不记名股份付款代理人
Deutsche Bank Luxembourg S.A
2 Boulevard Konrad Adenauer
L-1115 Luxembourg
香港代表
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港景街一号
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十七楼
瑞士代表
Union Bancaire Privée Genève
96-98 rue du Rh ne
CH-1211 Genèva 1
爱尔兰代表
Fideli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Ireland) Limited
Hardwicke House
Upper Hatch Street
Dublin 2
Ireland
独立签证会计师
PricewaterhouseCoopers S.à.r.l.
400, Route d'Esch, BP 1443
L-1014 Luxembou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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