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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一 丁艾竹 B93102027
吴道沄 B93102087
图资ㄧ 蔡佩伦 B93106003
陈若瑜 B93106005
杨尚烨 B93106051
国情简介
【国名】中文: 丹麦王国
丹麦语: Kongeriget Danmark
英文:The Kingdom of Denmark
【面积】43096平方公里(不包括格陵兰和法罗群岛).
【首都】哥本哈根(丹麦语: Koebenhavn,英文: Copenhagen),人口接近全国人口的十分之一.
【国旗】丹麦国旗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被称为「丹麦人的力量」.呈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37∶28.旗地为红色,旗面上有白色十字形图案,稍偏左侧.
【国徽】为盾徽.金色的盾面上横置著三只头戴王冠的蓝色狮子,周围点缀著九颗红心.狮子和红心象徵勇敢,忠诚,善良.盾上端是一顶华丽的王冠,象徵丹麦是一个古老的王国.(本报告之浮水印则是丹麦议会的徽章)
【人口数目】536.8万人(2002年)
【人口组成】丹麦人约占95%,外国移民约占5%.
官方语言为丹麦语,英语为通用语.86.6%的居民信奉基督教路德教派,0.6%的居民信奉罗马天主教.
【人民生活】以高福利,高收入,高税收,高消费为特徵.
【简 史】西元985年形成统一王国.
西元8~12世纪为强盛的海盗时期,曾征服现英国,挪威,法国莱茵河畔等地区.
14世纪走向强盛,并於1397年成立以丹麦女王玛格丽特一世为盟主的卡尔马联盟.
1523年瑞典脱离联盟独立.
1848年与瑞典交战,战败後将挪威割予瑞典.
1849年建立君主立宪政体.两次世界大战中均宣布中立.
1940年4月至1945年5月被纳粹德国占领.
1944年冰岛脱离丹麦独立.
1949年加入北约组织.
1973年加入欧洲共同体.
【国家元首】女王玛格丽特二世(Margrethe II),1972年1月14日即位.
【行政区划】全国分14个郡,275个县和格陵兰,法罗群岛两个自治领(其国防,外交,司法和货币由丹麦负责).14个郡分别是:哥本哈根郡(Koebenhavn),菲特烈堡郡(Frederiksborg),罗斯基勒郡(Roskilde),西希兰郡(Vestsjaelland),斯多斯特姆郡(Storstroem),博恩霍尔姆郡(Bornholm),菲茵郡(Fyn),南日德兰郡(Soenderjylland),裏伯郡(Ribe),维厄勒郡(Vejle),灵克宾郡(Ringkoebing),奥胡斯郡(Aarhus),维堡郡(Viborg),北日德兰郡(Nordjylland ).
【司法机构】法院分三级.全国有一所最高法院,两所国家法院和八十二所地方法院.此外,还有海事与商业法庭,特别诉讼法庭等专门法庭.最高法院由一名院长和十七名法官组成,院长和法官由政府(司法大臣)推荐,女王任命,任职到退休.法院独立行使职权.检察机构隶属司法部,设总检察长1名和检察官9名,均由女王任命,任职到退休.
【政党】自由党(The Liberal Party):执政党,1870年成立,为丹麦最古老政党.党员8.27万人.支持欧盟合作,主张自由竞争,反对中央集权.2001年11月大选支持率31.3%, 跃居第一大党.现丹麦首相为该党主席安诺斯·福格·拉斯穆森(ANDERS FOGH RASMUSSEN)
保守人民党(The Conservative People's Party):执政党,(与自由党共组联合政府)简称保守党,1916年成立.党员3万人.2001年11月大选支持率9.1%,主张坚持私有制和自由贸易,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社会民主党(The Social Democratic Party):在野党,1871年成立.党员6.25万人.曾长期单独或与其他政党联合执政.为丹第二大政党和最大的反对党.主张保持和发展福利制度,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人民党 (The People's Party):在野党,1995年10月成立,由进步党离开党员组成.党员2000人.有强烈的民族主义色彩,反对国际合作.
社会主义人民党(The Socialist People's Party):在野党,1959年从丹麦共产党分裂而成.党员6300人.2001年11月大选支持率6.4%.重视人权,民主和环保,支持裁军,主张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参与国际合作.
激进自由党(The Danish Social-Liberal Party):在野党,简称激进党,1905年成立.党员6000多人.2001年11月大选支持率5.2%.重视个人尊严,自由及环境问题,主张参与国际合作.
红绿联盟(Enhedslisten Party):在野党,1989年由原丹麦共产党,共产主义工人党及反欧盟势力组建.主要方针为反对加入欧盟合作,力主裁减军费,降低失业率,加强环境保护等.党员1500人.1994年9月第一次进入议会.采取集体领导制.
基督教人民党(The Christian People's Party):在野党,1970年成立.党员6600人.强调基督教价值观.
此外,丹麦还有中央民主党(The Central Democratic Party)和进步党(Progress Party)两个议会外政党.
丹麦议会的制度(Folketing)
【前言】
丹麦宪法规定,丹麦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即国家元首,国王与议会共同拥有立法权,国王通过由其任命的内阁部长行使行政权.
【议会的历史】
1830年的法国七月革命,不但促成了比利时的独立与瑞士的民主化,影响更是遍及欧洲各地.此时的丹麦国王费特力六世诏令丹麦的各省设置参议会,议员是由拥有不动产的公民选出,以训练公民行使参政权,好作为实施宪政的准备.1839年,在费特力六世去世後,他的侄子基士扬八世继承了王位.由於国民义务教育的成功,民智日启,经济复苏,要求民主宪政的呼声也日益提高,於是基士扬八世在1841年下诏订颁「地方自治实施法」,准许各地民众自行选举地方政府首长,自行管理地方政府事务,社会因之欣欣向荣,充满了祥和繁荣的气氛.
接下来的继承者是费特力七世,在他举行登基典礼以前,人民在1848年3月时於哥本哈根示威,要求实施民主宪政.所幸他爽快的答应了,不像欧洲其ㄊ国家的君主一样使用武力镇压,丹麦就这样轻松的推翻了十七世纪以来的专制政体,没有流血,未经战争,和平地进入了君主立宪的民主体制.
所以丹麦之所以能在19世纪後半期,顺利的从黑暗的专制时代迈入光明的民主宪政时代,不仅是由於觉醒的知识份子所领导的学生运动及农民运动,能适时地配合新兴中产阶级参政的要求与1848年欧洲的革命风潮,提出了立宪的主张;而新继承王位的基士扬八世又很识时务的俯允民意,避免了流血和暴力,让丹麦和平的迈向民主自由的大道.但更重要的是,由於1814年以来推行义务教育的成功,当时的丹麦社会民智已开,三十馀年的努力,使人人开始自由地思想,认识人性的价值和地位,懂得有气质,有尊严的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分享国王原来独掌的政权.换言之,当时的丹麦社会的确具有实施民主宪政的知识条件.
丹麦在1849年激烈地从君主制转换到君主立宪制,在那时刚建立不久的国会中出现了许多政治性的团体,虽然党派没有在宪法中被提到,很快地它们便扮演了许多重要的角色.在1870跟1880年代间,大规模的党派成立,并拥有自己的组织,但完整型态的民主跟普选全是在1915的宪法修正而得到;之後在1953年的宪法改革中,废除了国会的上院,,同时王位的继承位也开放给女性. 除此之外还采纳了瑞典国的行政监察史机构 (将在稍後做详细的介绍),其主要的任务就是监察官僚权威的滥用,还有调查人民所提出的抱怨.
根据1953年的宪法制度,丹麦是一个受限制的世袭君主制,但事实上是一个多党制的议会民主制,虽然行政权是在皇室的名义下, 但实际上正权力是非常小的,因为政府真正的首脑是首相.
【议会概况】
丹麦议会采一院制,共179个议席,议员经普选产生 (详细的选举方式将会在本报告中说明),任期四年.本届议会於2001年11月21日大选後产生,由自由党(56席),保守党(16席)共组联合政府,第一大在野党为社会民主党(52席)此外,格陵兰和法罗群岛各占2席.议长为克裏斯钦·麦达尔(Christian Mejdahl,自由党人).
【议会的权力】
议会是丹麦政治活动的中心.根据宪法规定,议会享有立法权,监督政府的权力,决定国家预算,并在决定外交政策方面有重要的权力.
-立法权-
宪法规定,立法权属於议会.议会的立法程序从议案提交後开始.在丹麦,议案分为政府议案和议员提出的个人议案.以政府议案较为重要,至於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往往不会被议会认真考虑.
议会接到议案後,会先进行一读程序,再将方案交付议会相关的常设委员会(The Committees,本报告在稍後有详细介绍),常设委员会对议案进行详细的审查,完成审查後向议会提出报告,议会再进行二读.二读时,议案将被一条一条地检视与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在议会程序法所规定的间隔期过後将进行三读,议会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在议会获得通过後,将送交国王批准.如果国王签署法案,议会通过的法案即成为法律.
议会也有权通过「议会决定」.与法案相比,它不需要太麻烦的程序.「议会决定」可以由政府,议会常设委员会或议员个人提出.这些建议只需要通过二读就可进行表决.
-监督权-
根据宪法,政府对议会负责.如果议会通过了对首相的不信任案,内阁必须辞职.政府其他大臣如得不到议会的信任,同样必须辞职.
议会监督政府的最常见的形式便是议员对政府大臣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出问题或质询:
口头提问——时间在星期三,大臣就议员提出的问题进行口头回答.近年来,提问被反对党视为作控制政府行动的一种工具,提问数量急剧增加:在1953-1954年议会期间,只有60个提问;到1977-1978年议会期间,提问的数量则爆增到1231个.
质询——质询需要通过议会投票,一旦为议会接受,它将在10天内被列入议会议程,一名大臣或几名大臣针对质询问题作出回应,质询有时可转为对政府的不信任动议.通过提问和质询,议会可以揭露出政府工作中的缺点或大臣的失职及违法行为.
-审计权-
议会有权决定国家的财政事务.根据宪法规定,议会是唯一有权力拨出公共资金及徵税的单位.政府每年在9月1日之前向议会提出下一年度的预算案.议会对政府预算案进行仔细的审查,并可对预算案提出修改.另外,议会任命国家五名审计员,负责审查政府财政报告,检查国家的一切收入是否符合预算所具列的项目,以及有无违反财政法案或者其他拨款法案规定的开支.审计员有权要求了解一切必要的情况,有权查阅一切必要的文件,以确保政府各部按预算案合理使用国家资金.
-外交决策-
在决定国家对外政策方面,议会也拥有决定权.宪法规定,政府在作出重大外交政策决策前必须事先和议会外交事务委员会进行协商.议会有批准条约,宣战和割让土地的权力.在得到议会5/6议员同意的情况下,丹麦的某些国家主权可以转给国际机构.
【议会的运作】
根据宪法规定,新选举的议会应在选举结束後的第12个工作日的中午12点集会.在议会的第一次会议上,首先选举产生议会的议长和副议长.丹麦议会设1名议长和4名副议长.议长通常是一个大党「年长」的政治家,是议会的最高官员并管理议会的行政事务.4名副议长在一般的情况下来自议会的4个大党.
议会的常会应在每年的10月的第一个星期二开始,到下一年10月的第一个星期二结束.议员应在年会会期的第一天中午12点举行集会.
议会的会议一般公开进行,公民有权参加旁听.当议会需要作出决定时,必须有半数以上的议员出席会议并参加投票.
议长负责召集议会的会议,并宣布当天的议事日程.议长和副议长组成议会主席团,负责管理议会的内部事务,就议会的程序作出决定,并组织议会的各种讨论.

【议会中的常设委员会(The Committees)】
议会的常设委员会是议会运作中最主要的机构.丹麦议会有24个常设委员会,负责咱有关立法中其他事务的各种政策性事务.这24个委员会分别是:选举常设委员会,规则常设委员会,市场常设委员会,外交事务常设委员会,国籍常设委员会,司法常设委员会,防务常设委员会,社会事务常设委员会,地方政府常设委员会,计划常设委员会,环境常设委员会,教会事务常设委员会,教育常设委员会,文化常设委员会,科学研究常设委员会,农业与渔业常设委员会,工业常设委员会,公共工作常设委员会,住房常设委员会,劳动市场常设委员会,能源常设委员会,政治经济常设委员会,税收常设委员会,财政常设委员会.
除了规则常设委员会和能源常设委员会各有21名成员外,其他常设委员会均有7名成员.常设委员会的成员由各党按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此外,各个党还可以有2名替补成员.有些小党不能单独选举出委员会成员,便与其他政党结成政治同盟.
委员会成员确定後,选举产生各常设委员会主席.主席通常在各党之间分配.但财政委员会和市场委员会的主席通常由执政党或社民党议员担任.委员会主席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根据宪法和议会法规定,任何议案提交到议会後,首先应交各常设委员会检查.在处理议案时,为获得相关的信息,委员会可以在内阁大臣进行秘密听证,也可向大臣提出书面问题,此外,委员会也可以召集各种组织的代表,倾听他们的意见.委员会完成对议案的审查後,向议会提出委员会报告.在委员会的报告中,将提出对议案的处置意见并阐述委员公的立场.委员会可以向议会建议接受议案,或者建议拒绝议案.委员会可以向议会建议接受方案,或者建议拒绝议案.委员会的立场对於议会有相当大的影响.
常设委员会是各党进行交易的主要场所.在委员会讨论各种议案时,各党将就议案内容进行激烈讨论,党团发言人就议案阐述该党的立场.在一些重大的问题上,一些政党还将协调立场,结成同盟.如果委员会不能就议案达成一致意见,少数派意见可以附在委员会的报告之後.
常设委员会在控制政府上也起著重要的作用.这些委员会有各自的职责范围,并有正常的渠道与大臣和其他政府成员协商,他们可向政府索要有关文件,向部长和有关官员提出书面问题.

【议会监察使】
丹麦的议会监察院使是全球许多监察机构的重要典范.1953年,依照丹麦新宪法设立了以保障人权为主旨的「监察使」制度.丹麦国会并於1954年依新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制定通过「监察使法」,其中规定由国会选定监察使一名,监督中央及地方政府,公务员甚至法令规定.1955年,丹麦创设监察使办公室.虽然瑞典和芬兰在此之前已设有监察机构,但丹麦监察使办公室却为现代福利国家首开先例.
-何谓监察使-
国会监察使於国会每次改选後选出以填补空缺.监察使代表国会,监督内政及军事中央政府机构之行政业务,其权限并扩及到某些范围的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就组织而言,该机构与国会相连结.其权责范围涵盖军政及民政,中央及地方,除了教会圣职及司法人员以外之ㄧ切公务人员之工作,均可加以查察.故监察使地位非常崇高,虽然由国会选任,且在每次国会改选後重获信任後才能继续任职,但他必须不是国会议员,且必须能公正而超然的执行职务,才能获得民众的信任,历史的肯定.
-监察使的编制-
监察使的办公室可任用秘书长一人,主任秘书一人,科长两人,调查员十二人及办事员七人,以上皆可由监察使自行依法任免.人事费用及工作支出均应编列年度预算,经国会通过後拨付.又若监察使人民之申诉有理,可以公费代为提起行政诉讼,而人民之申诉不必缴纳任何费用,足以保障基层民众之权益.这种别创一格的「监察使制度」,被人认为是斯堪地纳维亚对民主法治的新贡献(A Gift from Scandinavia to the World),曾在欧洲人权议会中被广泛讨论.丹麦现任的议会监察官是汉斯·格莫托夫特-汉森(Hans Gammeltoft-Hansen).
-监察使和国会的关系-
监察使不但代表国会更代表国会执行控制政府机关之职权.事实上,监察使的权力来自国会,使其有权评论政府官员的行为-特别是阁员,同时并强调监察使独立行政机构之外,而其职权就是监督政府之运作.存於国会和监察使之间的良好工作关系,无庸置疑乃监察使办公室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另外,国会可针对监察使办公室制订一般性指导原则,亦可在对其丧失信任时随时将之免职.
丹麦议会的选举制度
【前言】
议员席次除了丹麦本土有175席,另外法罗群岛和格陵兰各有两席名额,而法罗群岛和格陵兰的议员选举也另有依循规定,以下将介绍丹麦本土的175席议员之选举方式.
丹麦宪法明订议会组成之成员须由成年男女的普选权选出 (universal suffrage),且为直接,秘密投票.此外,宪法亦指出选举机制必须以下列两项原则为基础:
选举应透过比例代表制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PR) 以确保选民不同意见的对等比例性.
在决定地区席次数目的分配时,务必考虑到居民人数,选民人数,以及人口密度.
丹麦的比例代表制有事先排序的名单,席次分配有两种不同的层级:一是属於较低层级的「复数选区」(multi-member constituency level),另一是层级较高的全国选举 (national level),因此,丹麦的选举制度常被称为双元分配机制 (two-tier allocation system) ,瑞典,挪威,冰岛,爱沙尼亚,和南非等国的选举机制也有如此属性,常被归为同一类型.
虽然可以被列为同一类型,却不代表丹麦与这些国家的选举机制完全相同,美国政治学者李帕特 (Arend Lijphart) 称丹麦的制度为「调整席次机制」(adjustment-seat systems),透过较低层级的选区完成初步的席次分配,但最後较高层级的席次分配是依照较低层级选区的选票比例来分配.
【选区与地方席次分配】
为了选举目的,丹麦分为三个大选区:哥本哈根都会区,群岛地区以及日德兰半岛,这三个地区总共再细分为17个复数选区 (丹麦语称为"amts- og storkredse",意指郡县与都市的选区) 而17个复数选区又再细分为103个选举提名区 (nomination districts) 但是选举提名区对席次分配并没有影响,只是和候选人的提名以及选举的实施运作有关.
在全国175席中,135席是复数选区的名额,由17个复数选区中产生;剩下的40席是是补偿席次,是由三个大选区中产生,也就是所谓较高层级的席次分配.在举行选举之前便会明确订出135席中17个复数选区各应选多少名与40个补偿席次中这三个大选区各应选多少名.依照实际选举结果,最後这40个补偿席次名额会进一步按最初的配置(这三大选区各应选多少名),分配给三大选区底下的各个复数选区.
每隔五年 (如 1990, 1995, 2000年, 以此类推),135席复数选区席次会依据该选区的人口,上届登记选民数,以及人密度做为调整名额分配的比例,而波罗的海中的博恩霍尔姆岛屿(island of Bornholm) 有至少两名的保障席次,即便依照上述三项数据此选区可能只有一席名额;一般而言,一个复数选区内的席次约有4至23席不等 (加上补偿席次之後),在1990-1994年间,40席补偿席次中哥本哈根都会区有4席,群岛地区有16席,日德兰半岛则有20席.
【选举机制的历史与未来】
在1849年间,丹麦建立了该国首部自由宪法;1915年前,丹麦议会的选举制度是传统相对多数决的单一选区(plurality system with single-member constituencies);在1915年,修改宪法并采纳比例代表制,但未完全屏除相对多数决的单一选区,1918该届选举然而仍有为数可观的席次是透过相对多数决的单一选区产生,直到1920才通过现行的选举法—复数选区以及按比例分配的补偿席次,至今已经八十多年过去了,这部选举法仅有细则改变过,丹麦国内没有任何政党强烈要求回复到从前的单一选区制度.
由於1920年代前选举制度的遗风,从前的单一选区以「选举提名区」(nomination districts)的样貌留存下来,这是刻意为了维持从前单一选区时,候选人与选民之间紧密连结的关系(这被视为是单一选区制度下深具意义的特色) 当然,选举提名区内的人口数和边界画分与前1920年的单数选区比较起来已有所改变.除此之外,以单数选区的形式存在的选举提名区在国家次级选举的行政运作系统上,依然是最重要的基本单位.
唯一会偶尔被提出来讨论的议题是门槛的规定——为了获得补偿席次及国会代表权,一个政党至少需要获得一个选区的席次或一定数量的选票.有些政党会接近或缺少那极重要的百分之二的下限,政治声浪便经常涌起,主张能够消除或至少降低这个门槛.
反对门槛者认为此门槛是不民主的,因其使某些投票者丧失代表性,而这违反了宪法原则的「不同政治立场与态度均应有平等的代表性」.消除或降低门槛的议案不断的被交付国会,但它们从未通过.相反地,另一种声音——特别是来自较大党,则提议提高此一门槛,如同德国的百分之五.其主要论据在於这种做法能降低国会中的党派进而产生较稳定的政府,较有力的决策力量和更少的选举,以及其他相关论点.然而,直到1953年之前,提高门槛的议案一直没有在国会中通过.
能够肯定的是,丹麦的选举制度在未来几年内将不会有所变动.其将维持比例制的原则以保持投票者与其所选的代表人之间密切的关系.
丹麦的公民投票
【前言】
丹麦是代议政治国家,然而无可避免的是,依然会有问题是需要全体公民公同决策,以下是公民投票(referenda)的介绍.
【实施公民投票的情况】
现存的丹麦宪法(Constitutional Act) 是在1953年6月5日施行的,根据此宪法,有以下五种情形可产生合法的公民投票
多数的国会成员要求将议案诉诸公民投票(宪法第42款)
分割主权(宪法第20款)
签署国际条款(宪法第20款之分款第六条)
修改宪法(宪法第88款)
更改投票年龄(宪法第29款)
【状况1. 议案(宪法第42条)】
当国会通过一项议案後,需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国会成员(即60人)要求此议案暂缓效力直到议案经由公投通过.依照宪法之规定,欲废除议案,需有过半数之投票者投票反对(且反对人数须为全体具投票资格之公民的百分之三十).
与其相关之公投仅发生过一次,1963年的「土地法」(land laws)在国会拥有超过三分之一席次的自由党和保守党要求将相关之四个议案诉诸公投.经由投票结果,议案遭到驳回.
根据宪法第42条之副款第六条,以下几种法律议案不得诉诸公投: 财政议案,税收议案,国籍议案,徵收议案..
【状况2. 分割主权(宪法第20条)】
丹麦宪法对於此类议案有较严谨的要求,若有六分之五或是多数但未达到六分之五的国会成员对此议案投赞成票,则依规定此议案不得经由公投而遭受驳回.然而在最近的例子中,此类法案唯有在多数投票人反对(其反对人数须为全体具投票资格之公民的百分之三十)时始无效.
此类议案最显著的例子便是关於加入欧盟的公投案.1992年1月2号,依照宪法第20条举行加入欧盟之相关公民投票,这项关於丹麦是否正式加入联盟的议案仅获得国会的130票,而此类议案必须获得150票才无须进行公投,因而此议案便诉诸公投且遭到驳回.
【状况3. 签署国际条款(宪法第42条副款第六条)】
宪法第42条副款第6条规定,若国会认为有询求全体国民意见之必要,签署国际条款之议案可另订独立的法案以诉诸公投.
但在1993年5月18号的爱丁堡协议,根据协订应举行公投,然而国会以超过150票的结果通过爱丁堡协议为国际条款,依宪法第20款,公投便没有举行的必要.
【状况4. 宪法修正案(宪法第88条)】
修正丹麦宪法不是件容易的事,首先国会必须先通过建议性修正案,而後商议选举法令并由新的国会成员通过修正法案,接著将修正案诉诸公投,其唯有在获得多数赞同票(且为全体具投票资格之公民的百分之40)时宪法修正案才能通过.
【状况5. 更改投票年龄(宪法第29条)】
如果投票年龄应改变,则国会应先通过这项议案,接著这个议题会诉诸公投,若多数投票者(且为全体具投票资格之公民的百分之三十)反对这项议案,则此一案即遭受驳回.
【谘询性公投】
由於谘询性公投并未在宪法法案中提及,国会可以随时决定是否要进行谘询性公投.由「谘询」两字可明显看出,国会对於此类公投之结果不需负任何责任.若决定具有约束力,则宪法的条款尚待评估.
谘询性公投仅进行过一次:1986年的EC package.
本宪参考资料
书面资料
丹麦监察使 汉斯.甘莫多福韩森,福来明.亚克斯马克著 监察院出版 2000年12月
丹麦史-航向新世纪的童话王国 许智伟著 三民书局 2003年7月
世界各国议会全书 王晓民(主编)世界知识出版社2001年
丹麦文化行政 许智伟著 台北市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 1990
丹麦王国史 帕利.劳林著 湖北人民出版社 1973
网路资料
http://www.denmark.dk (丹麦议会官方网站2004-2005)
http://go.grolier.com (大美百科)
http://www.yihuiyanjiu.org/wgyh_d.asp id=1278 (人大议会网2003-12-6)
http://www.mofa.gov.tw/webapp/ct.asp xItem=145&ctnode=423 (外交部网站 2004-05)
丹麦议会回廊
丹麦议会内的小会议室
丹麦议会的夜景
委员会办公室
丹麦议会桌上的计票器
从丹麦议会的民众旁听席看议事过程
丹麦议会剪影
丹麦宪法书影
丹麦议会外观
本国宪法报告
丹麦议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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