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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州 大 学
苏大人 [2003] 174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1个条件的通知
各院(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1个条件已经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苏州大学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2.苏州大学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3.苏州大学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4.苏州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5.苏州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6.苏州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7.苏州大学教育管理研究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8.苏州大学教育管理研究副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9.苏州大学教育管理研究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10.苏州大学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试行)
11.苏州大学实验师资格条件(试行)
苏州大学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主题词:人事 职称 条件 通知
抄送:各党委(工委),总支,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人事处 2003年12月02日印发
校对:仇玉山
附件:
附件1.
苏州大学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教授职务评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教授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岁以下申报教授资格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运用计算机的能力和获取,运用网络信息方面能力.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教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并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不断提高基础理论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并根据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特点,到基层进行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提高专业实践能力.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第九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至少有1门为全日制本科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二)博士学位点或硕士学位点学科的教师,须独立指导过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其他学科的教师,须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成绩突出.
(三)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
(四)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学法研究方面成绩突出.结合教学工作,进行科学研究,为所教的课程形成科学的体系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对提高教学质量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主要参加一项校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或一门重点课程建设(前三名).
(五)在学科(专业)建设中成绩突出.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组织领导能力,具有学术带头人应具备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积极发挥学术骨干的作用,有效地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六)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善于言传身教,注意在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渊博的知识教育影响学生,注意培养学生脚踏实地的务实精神,帮助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树立远大理想.
(七)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
(八)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第十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四)条中的一条:
(一)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8篇以上,理工等学科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有创见性的本专业个人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15万字以上,或主编全国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5篇以上,理工等学科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二)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结题.
(三)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前三名),或获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2项(前两名).
(四)发挥专业优势,从事科学技术开发,科研成果推广或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成绩卓著,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过省级以上科研成果推广或农业技术推广表彰,或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在符合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突出,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大学专科学历且教学,科研工作成绩显著的教师,在高校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30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8年以上,且经过访问学者,高级研讨班等高层次进修,已达到教授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5岁以下资历破格申报者须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第八,九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四)条中的两条:
(一)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8篇以上,理工等学科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有创见的个人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20万字以上,或主编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20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5篇以上,理工等学科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二)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2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结题.
(三)获得过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1项,或获得过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2项(前三名).
(四)获得省(部)级优秀学术带头人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在对评审教授资格教师的政治思想,工作实绩,研究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综合掌握,科学评价,择优晋升.
第十四条 专职科研人员申报评审研究员资格,可参照本资格条件掌握,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科研业绩和成果要求参照第四章第十二条掌握.
第十五条 "双肩挑"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方面的要求不降低.
第十六条 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若符合任职条件,可申报教授任职资格.但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第十七条 从海外,省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实际水平直接申报.
第十八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附件2.
苏州大学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副教授职务评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岁以下的教师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运用计算机的能力和获取,运用网络信息方面能力.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副教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并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不断提高基础理论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并根据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特点,到基层进行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提高专业实践能力.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第九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指导过学生实习,社会调查,指导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过研究生,青年教师等.
(二)把育人渗透到教学过程中,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注意在教学过程中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过1年以上班主任,政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
(三)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主要参加一项校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或一门重点课程建设(前三名).
(四)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在良好以上,以教学为主的教师须为优秀.
(五)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第十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一)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两条中的一条: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8篇以上,理工等学科5篇以上,其中至少3篇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或至少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撰写正式出版的通用教材,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文科2篇以上,理工等学科1篇以上.
2,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经结题.
3,获市(厅)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前两名).
(二)以教学为主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或编撰正式出版的通用教材,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
2,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法研究中成绩显著,获得过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得过省级优秀课程(群),或获得过校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两名),或获得过校级教学竞赛一等奖,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
(三)以科研为主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二分之一,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2,3两条中的一条: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1)文科8篇以上,其中4篇以上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含至少有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本人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并撰写8万字以上),同时至少有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2)理工等学科6篇以上,其中3篇以上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含至少有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同时至少有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2,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要参加省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前两名),或主持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结题.
3,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前两名),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前两名).
(四)以开发应用为主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2,3两条中的一条: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3篇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或至少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撰写正式出版的通用教材,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2,从事科技开发,科研成果转化或农业技术推广成绩显著,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并为国家或学校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项目一次性获利或年利润均为30万元以上).
3,成果转化工作实绩突出.利用专业优势,将应用型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在省内产生较大影响,获得市(厅)级以上成果转化方面的表彰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在符合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突出,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20年以上,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经过访问学者等高层次进修,已达到副教授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岁以下资历破格申报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1年以上.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中第八,九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课程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
(二)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条中的两条:
1,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5篇以上,理工等学科4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加编撰通用教材1部,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2,主持或主要参加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1项(前两名),或主持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经结题.
3,获得过国家级奖或省(部)级教学,科研二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的奖励2项以上(前三名),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
4,获得省级以上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或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在对评审副教授资格教师的政治思想,工作实绩,研究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综合掌握,科学评价,择优晋升.
第十四条 专职科研人员申报评审副研究员资格,可参照本资格条件掌握,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科研业绩和成果要求参照第四章第十二条掌握.
第十五条 "双肩挑"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少于专任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方面的要求不降低.
第十六条 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若符合任职条件,可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但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第十七条 从海外,省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实际水平直接申报.
第十八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附件3.
苏州大学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讲师职务评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江苏省高等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讲师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讲师资格:
1,具有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讲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和获取,运用网络信息方面能力.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讲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岗前培训要求
参加过省教育厅组织的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根据所从事的教育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根据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特点,到基层进修社会实践,专业实践,社会服务,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从事教学与科学研究的能力,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
第十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师,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专业课教师担任过某些专业课部分或全部讲授工作.
(二)承担过1门以上课程的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课(含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工作,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还须参加指导过学生的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教学效果良好.
(三)善于结合学生思想特点,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帮助学生不断进步.任现职期间,必须有1年以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或教学秘书等).
(四)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在良好以上.
(五)有1篇以上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
第十一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二)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或教材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在对申报讲师资格教师的政治思想,工作实绩,研究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综合掌握,科学评价,择优晋升.
第十三条 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申报讲师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第十四条 讲师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十五条 以教学为主的教师申报讲师资格,第十一条规定的论文数量可减少1篇.
第十六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附件4.
苏州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授职务评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授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具体范围包括:
1,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兼任马克思主义理论或形势政策教育,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的教学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专职政治辅导员,学院(系)团总支(支部)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系)党总支(支部)副书记,学校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中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校级领导.
2,过去长期(一般在7年以上)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现仍在学校主要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学院(系)党总支(支部)书记,校团委书记,宣传部长,党委书记.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以上,且思想政治考核须为优秀.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岁以下申报教授资格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和获取,运用网络信息方面能力.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并结合从事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教学与研究水平和综合工作能力.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深刻理解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比较渊博的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了解国内外较有影响的社会思潮的主要观点和发展趋势,并对其中某一领域有比较深入,系统的研究.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全面负责学校或分管某一方面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遵循教育规律,依法治教,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善于在工作中开拓进取,改革创新,开创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局面.所分管的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独具特色,对高等学校教育管理改革产生较大的积极影响.
第九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须为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能就某些重大问题组织学生讨论,对学生的思想发展进行积极引导.教学效果好,受到广大学生的一致好评.系统地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实施现代化教学手段.
(二)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善于言传身教,注重在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渊博的知识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指导过青年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并积极组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运用现代最新知识和政治理论,使学校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是学校公认的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带头人和领导者.
第十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具有很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并具有指导和组织课题研究的能力.运用政治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针对新时期学生思想的新特点,新形势,对思想政治教育中具有规律性问题和发展趋势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积极提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经实施取得显著成效.其工作实绩与研究成果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较大的指导意义.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高水平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以下简称研究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学术著作或通用教材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或主编,并撰写15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二)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工作课题或其他省(部)级以上本学科研究课题,本人为主要设计者,组织者,研究成果经鉴定或组织实施,有创新,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所提出的观点,思路,方法,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三)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过省级以上表彰,或获得过省级优秀教学,科研成果奖.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大学专科学历,在高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30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8年以上,业绩特别显著,在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第八,九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和第(二)(三)(四)条中的两条:
(一)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有创见的个人学术著作(20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本人为第一作者,并撰写总计20万字以上,或主编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20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二)主持国家级本学科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结题.
(三)获得过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或获得过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2项以上(前三名).
(四)获得过省(部)级以上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在对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的政治思想,工作实绩,研究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综合掌握,科学评价,择优晋升.
第十四条 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岗位的人员,申报教授资格,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学工作须在3年以上,且研究成果须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在掌握上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授资格不实行资历破格申报.
第十六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附件5.
苏州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副教授职务评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具体范围包括:
1,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兼任马克思主义理论或形势政策教育,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的教学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专职政治辅导员,学院(系)团总支(支部)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系)党总支(支部)副书记,学校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中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校级领导.
2,过去长期(一般在7年以上)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现仍在学校主要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学院(系)党总支(支部)书记,校团委书记,宣传部长,党委书记.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以上,且思想政治考核须为优秀.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对40岁以下申报副教授资格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但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15年以上,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亦可申报.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和获取,运用网络信息方面能力.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 基础理论要求
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副教授资格的人员,均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基础理论课程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并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并结合从事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教学与研究水平和综合工作能力.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具有系统而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深刻理解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较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对大学生中有影响的社会思潮具有较强的剖析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具体负责学校某一方面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或全面负责一个学院(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主完成具有全局意义的报告,总结,规章制度等.能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改革提供决策依据.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开拓创新,针对新时期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特点,新形势,及时提出新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并取得较大的成效,其经验在省内外有较大的影响.
第十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讲授过1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须为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能就某些问题组织学生课堂讨论,教学效果好,受到学生的一致好评.不断进行教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二)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结合新时期学生的思想特点,定期组织面向学生的专题讲座,上党课,开展心理咨询,组织指导学生开展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并累计担任辅导员工作5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不少于2年.卓有成效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十一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针对学生的思想发展状况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现状,运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最新研究成果和相关学科知识,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提出新观点和新的工作方法.其研究成果对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二)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积极指导作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论文(以下简称研究论文)5篇以上;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学术著作或教材1部,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3篇以上.
(三)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校级以上的奖励;或获得过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大学专科学历,在高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0年以上,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业绩特别显著,在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第九,十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课程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
(二)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和第2,3,4条中的两条:
1,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积极指导作用,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加编撰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2,主持省(部)级本学科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研究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结题.
3,获得过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二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的奖励2项以上(前三名).
4,获得过省(部)级以上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在对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的政治思想,工作实绩,研究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综合掌握,科学评价,择优晋升.
第十五条 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岗位的人员,评审副教授资格,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须满3年以上,且研究成果须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在掌握上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副教授资格,不实行资历破格申报.
第十七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附件6.
苏州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讲师职务评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讲师资格条件(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讲师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专职学生思想教育教师,具体包括:
(一)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兼任马克思主义理论或形势政策教育,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的教学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专职政治辅导员,学院(系)团总支(支部)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系)党总支(支部)副书记,学校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中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校级领导.
(二)过去长期(一般在7年以上)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现仍在学校主要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学院(系)党总支(支部)书记,校团委书记,宣传部长,党委书记.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以上,且思想政治考核须为优秀.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讲师资格:
1,具有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讲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和获取,运用网络信息方面能力.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 岗前培训要求
参加过省教育厅组织的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基础理论要求
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讲师资格的人员,均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基础理论课程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并在有效期内.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并结合从事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教学与研究水平和综合工作能力.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本学科较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相关知识,较深刻理解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能力,具体从事学校某一方面或一个年级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工作中具有改革,创新意识,能针对新时期学生思想工作的新特点和新形势,提出新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思路,并取得明显的工作成效,得到领导和学生的好评.
第十一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讲授过1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须为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四分之一.能组织学生课堂讨论.教学效果较好,受到学生的好评.
(二)教书育人成绩显著.善于结合学生的成长特点和思想实际,深入细致地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帮助学生不断进步.担任过3年以上的辅导员工作,卓有成效地指导过2次以上学生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或心理咨询,或上党课,或面向学生开展形势政策专题讲座等.根据需要,组织和指导学生会,学生社团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一)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能运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最新研究成果和经验,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生的思想状况和社会上主要观点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研究成果对进一步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二)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
(三)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实绩突出,所从事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得到学校领导与学生的好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工作实绩,研究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综合掌握,科学评价,择优晋升.
第十四条 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岗位的人员,评审讲师资格,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须在3年以上,且业绩,成果须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在掌握上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讲师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十六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附件7.
苏州大学教育管理研究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教育管理研究研究员职务评聘工作,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教育管理研究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教育管理研究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岁以下申报研究员资格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和获取,运用网络信息方面能力.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根据所从事的教育管理工作需要,参加过相应的培训进修,及时掌握新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技能,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具有深厚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教育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能根据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目标任务,设计改革思路,提出创新举措,为学校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乃至国家和省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二)具有很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具有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主持或分管学校某一方面的教育管理工作并形成特色.拟定学校有关发展规划,主要规章制度,经实践卓有成效.其管理工作的经验与实绩对高等学校管理改革实践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
第九条 工作业绩,成果要求
(一)具有指导中级教育管理干部的能力.积极组织学校教育管理干部队伍建设,运用现代化的教育思想来指导培养管理干部,为提高管理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作出重要贡献,是学校公认的教育管理研究学术带头人.
(二)具有很强的科学研究能力.能够广泛摄取国内外高等教育管理先进经验和研究成果,对所从事的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系统深入研究,积极提出学校管理改革的新思路和新举措,经实践取得显著成效,并对高等学校管理改革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第十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教育管理研究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论文(以下简称研究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学术专著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并撰写在15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二)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工作课题或其他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本人为主要组织者,设计者,且研究成果通过鉴定或已经结题或组织实施,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管理改革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本人为主提出的高等教育管理改革的思路,观点和举措,对高校教育管理改革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三)管理工作实绩突出,获得过省级以上表彰.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30年以上,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员职务8年以上.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显著,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符合第三章中的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发挥重要组织领导作用,成绩卓著.
(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条中的两条:
1,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出版高水平,有创见的个人学术著作(20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20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2,主持国家级本学科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结题.
3,获得过国家级研究成果奖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或获得过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2项(前三名).
4,获得过省(部)级以上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在对申报人员的政治思想,管理实绩,研究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综合掌握,科学评价,择优晋升.
第十四条 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转至高校教育管理岗位的人员,评审研究员资格,从事教育管理研究工作须在3年以上,且业绩和成果须以教育管理研究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在掌握上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高校教育管理研究研究员资格,不实行资历破格申报.
第十六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附件8.
苏州大学教育管理研究副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教育管理研究副研究员职务评聘工作,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副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教育管理研究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教育管理研究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助理研究员职务2年以上.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助理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对40岁以下申报副教授资格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但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教育管理工作15年以上,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助理研究员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亦可申报.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和获取,运用网络信息方面能力.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 基础理论要求
申报教育管理研究副研究员资格的人员,均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基础理论课程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并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任现职以来根据所从事的教育管理工作需要,参加过相应的培训进修,及时掌握新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技能,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具有系统而坚实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教育管理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负责学校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教育管理工作经验.独立起草过处以上管理条例文件或学院(系)有关管理规章,并下发实施,取得较大成效,在省内外有一定的影响.能为学校教育管理改革和发展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学校教育改革的总体规划,在所负责的管理工作中善于开拓创新,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第十条 工作业绩,成果要求
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对教育管理工作有系统深入的研究.根据高等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运用国内外高等教育管理先进经验和最新研究成果,对高等教育管理改革进行深入研究,积极提出学校教育管理改革的新思路,经实践行之有效,并对高等学校的管理工作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第十一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一)任现职以来,结合所从事的教育管理工作,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积极指导作用,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以下简称研究论文)5篇以上;或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3篇以上.
(二)管理工作实绩突出,获得过校级以上的奖励.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助理研究员职务6年以上.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符合第三章中的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发挥重要组织领导作用,成绩卓著.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条中的两条:
1,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2,主持或主要参加省(部)级以上本学科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本学科研究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结题.
3,获得过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的奖励2项以上(前三名).
4,获得过省(部)级以上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在对申报人员的政治思想,管理实绩,研究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综合掌握,科学评价,择优晋升.
第十五条 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转至高校教育管理岗位的人员,评审副研究员资格,从事教育管理研究工作须在3年以上,且研究成果须以教育管理研究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在掌握上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高校教育管理研究副研究员资格,不实行资历破格申报.
第十七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附件9.
苏州大学教育管理研究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教育管理研究助理研究员职务评聘工作,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教育管理研究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教育管理研究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
1,具有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并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4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并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并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2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研究员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并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3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和获取,运用网络信息方面能力.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 基础理论要求
申报教育管理研究助理研究员资格的人员,均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基础理论课程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并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并结合从事的教育管理工作需要,参加过相应的培训进修,及时掌握新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技能,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较系统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及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了解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
第十条 工作业绩,成果要求
(一)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具体从事学校某一方面的教育管理工作,起草过有关教育管理工作的文件.在工作中善于开拓创新,所负责的工作富有创造性,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对教育管理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在对所从事的管理工作进行科学总结的基础上,吸取国内外教育管理研究成果,积极提出学校教育管理改革的新思路,其研究成果对本部门的管理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
(三)管理工作实绩突出,所从事的管理工作得到广泛好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在对申报人员的政治思想,管理实绩,研究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综合掌握,科学评价,择优晋升.
第十二条 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转至高校教育管理岗位的人员,评审助理研究员资格,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须在满3年以上,且业绩,成果须以教育管理研究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在掌握上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教育管理研究助理研究员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附件10.
苏州大学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工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江苏省高等学校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专业实验技术工作的人员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和获取,运用网络信息方面能力.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实验技术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高级实验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并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积极参加过相应的培训进修和专业实践活动,不断提高基础理论水平和实验技术能力.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在实验技术,仪器设备改造方面,或在引进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改造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
第九条 实验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实验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积极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科学技术活动等.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
(二)实验,实习教学实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趋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实验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实验技术手段;注意对学生实验技能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实验水平.
(三)在实验工作方面,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能进行技术指标的鉴定工作.能制定实验室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四)对本学科的实验方法和实验技术加以改革,创新,能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承担过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
(五)具备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十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四)条中一条: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加编撰高等教育通用教材1部,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二)主持或主要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重大实验项目1项以上(前三名),并通过鉴定或已经结题.
(三)获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
(四)成果转化工作实绩突出.利用专业优势,将应用型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并为国家或学校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在省内产生较大影响,获得市(厅)级以上成果转化方面的表彰,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在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6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岁以下资历破格申报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1年以上.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中的第八,九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一)条和第(二)(三)(四)(五)条中的两条:
(一)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加编撰通用教材1部以上,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二)主持或主要参加省(部)级研究项目1项以上(前三名),或主持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结题.
(三)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工作以及实验室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四)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
(五)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在对申报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工作实绩,研究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综合掌握,科学评价,择优晋升.
第十四条 实验技术人员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若符合条件,可申报高级实验师资格,但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实验教学工作量的70%.
第十五条 从海外,省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实际水平直接申报.
第十六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附件11.
苏州大学实验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实验师职务评聘工作,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师资格条件(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实验师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实验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和获取,运用网络信息方面能力.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实验技术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实验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岗前培训要求
参加过省教育厅组织的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根据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需要,参加培训进修,不断提高基础理论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和实验技术水平.根据实验技术工作特点,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专业实践,工程实践,不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具有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实验技术工作的能力,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
第十条 实验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实验课程的讲授工作,参加指导过学生实验,生产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效果良好.同时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
(二)承担有关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及维护,检修,故障排除等技术工作;
(三)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要求,能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和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性能指标,解决某些关键性技术问题;
(四)承担实验任务,独立拟订实验方案.能独立承担实验室建设中的部分任务.
第十一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三)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在对申报实验师资格的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工作实绩,研究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综合掌握,科学评价,择优晋升.
第十三条 实验技术人员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申报实验师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实验教学工作量的70%.
第十四条 实验师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附 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一式4份,并附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照片1张(免冠大1寸).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2,申报高校教师(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中级职务资格的人员均须提交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提交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等复印件.
4,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5,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6,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副高级和中级职务资格的人员提交符合省教育厅要求的基础理论课程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
7,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来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或证书(复印件).
8,提交反映业绩成果的证件,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课题立项申请书,结题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9,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或著作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所在单位人事秘书审核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有关论文,论著,项目,研究成果和获奖等的特定解释和要求
1,专著,教材:一般指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ISBN书号)的专著,教材.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工具书等不在此列.专著,教材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2,论文:指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不包括增刊,专辑,论文集等)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期刊必须有ISSN或CN刊号.
3,省级以上刊物:一般指省级以上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
4,表彰奖励:主办单位须是政府或政府相应的职能部门,表彰奖励的内容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获奖须有相应的奖励证书.艺术和体育等特殊学科教师的专业获奖视同于相应的科研获奖.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
2,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3,任职年限计算方法:从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全脱产学习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4,关于时间界限:申报人员的年龄,任职年限,学历学位取得时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科研成果通过鉴定(或完成结项)的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前一年年底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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