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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公开说明书 (含基金管理规则)
2006 年 1 月
dit-Interglobal
德盛德利全球股票基金
DEUTSCHER INVESTMENT-TRUST
德利投资信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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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投资基金单位之相关规定悉依现行公开说明书并应参照「基金管理通则」及个别基
金之「特殊基金管理规则」.任何人不得提供与本公开说明书内容不一致之任何资讯或
解释.凡基於本公开说明书以外之资讯或解释而申购基金单位者,应自行承担风险.本
公开说明书应与最近期年度报告参照阅读.如该年度报告之报告日期已逾八个月,申购
者得索取最近期之半年报.
投资公司与投资人之契约关系与缔约前关系,应依据德国法律为之.依据基金管理通则
第 23 条第 2 项之规定,契约关系所生之任何争议,应以投资公司所在地为审理地点,
但投资人以德国为一般管辖地点者,不在此限.依据德国投资法(Investmentgesetz -
invG) 第 123 条之规定,所有募集文件之编制,应以徳文为之.此外,投资公司对其投
资人所为之通讯,应以德文为之.
自 2004 年 12 月 8 日起,有关金融服务之远距销售适用德国民法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条文时若产生争议,争议当事人得联系德意志联邦银行调解委员会
(conciliation board of Deutsche Bundesbank),邮寄地址为 Post Box 11 12 32 in 60047
Frankfurt,电话:+49 69 2388-1907 或 -1906 .此并不影响其采取法律行动之权利.
德利投资信托公司DEUTSCHER INVESTMENT-TRUST
Gesellschaft für Wertpapieranlagen mbH
Mainzer Landstrasse 11 - 13
60329 Frankfurt
公司注册编号:HRB 9340
地方法院:法兰克福 (美因)
监督机关:
Bundesanstalt für 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 (德国联邦金融监督局-BaFin)
Graurheindorfer Str. 108
53117 Bo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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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公开说明书
基本资讯
德盛德利全球股票基金之事实与数据
募集文件
基金管理规则
管理公司
保管银行
基金
单位类别
投资目标
投资原则与投资限制
投资工具详细资料
货币避险单位类别
贷放操作
附买回契约
借款
评价
绩效
风险要素
风险属性
一般投资人之属性
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之发行与赎回
管理费与其他收费
子基金
收益计算与分派之规则
会计年度与配息
本基金之清算或移转
委外活动
年报,半年报与清算报告/会计师
对单位持有人之给付/配息报告与其他资讯
买受人依德国投资法第126条规定(户对户销售)得撤销买卖之权利声明
基金管理规则
基金管理通则
特殊基金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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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资讯
德盛德利全球股票基金系依德国投资法 (Investmentgesetz - InvG)定义符合UCITS
III规范之基金,由德利投资信托公司DEUTSCHER INVESTMENT-TRUST
Gesellschaft für Wertpapieranlagen mbH (以下简称「基金公司」)所管理.
本基金之管理,主要系将投资人存托於基金公司之资本,依风险分散原则投资於各项资
产,且须与基金公司本身之资产分离.本基金不得为基金公司破产财产之一部份.
德国投资法(InvG)以及规范投资人与基金公司间法律关系之基金管理规则,亦决定基金
公司得投资之资产以及从事前项投资时须遵守之规定.基金管理规则包含通则与特殊规
则两部份 (「基金管理通则」与「特殊基金管理规则」).基金管理规则对某档基金之适
用性,一般须经德国金融监督局(BaFin)之核可,唯一例外为「特殊基金管理规则」就可
向本基金收取之手续费与偿付所规范之条文.以本公开说明书所述之本基金为例,此例
外情形系指「特殊基金管理规则」第 8 条 (关於手续费与费用补偿之详情,请参阅「基
金单位之发行与赎回」以及「管理费与其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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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说明书
德盛德利全球股票基金之事实与数据
单位类别1):A EUR
国际证券识别码 (ISIN):DE0008475070
证券识别码:847507
法律架构:依德国法律(投资法-InvG)
成立日期:1971 年 2 月 15 日
Kapitalanlagegesellschaft: 德利投资信托公司 DEUTSCHER INVESTMENT-TRUST
Gesellschaft für Wertpapieranlagen mbH,以法兰克福为所在地
保管银行:德利银行,Jürgen-Ponto-Platz 1, 60301 Frankfurt am Main
签证会计师:KPMG Deutsche Treuhand-Gesellschaft Aktiengesellschaft,
Wirtschaftsprüfungsgesellschaft, Frankfurt am Main
设立本基金之金融集团:安联集团 (Allianz),德利投资信托 (dit) 集团
监督机关:德国联邦金融监督局 (Bundesanstalt für 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 -
BaFin) Graurheindorfer Str. 108, 53117 Bonn
前收手续费上限:6 %
现行前收手续费:5 %
收益分派:配息
管理季费上限2) :0. 375%
现行管理季费: 0.3375%
保管季费上限3) :0.05 %
现行保管季费: 0.01 %
存续期间:无限期
1) 基金公司得随时决定就本基金推出其他单位类别.
届时将就新单位类别之相关内容,修订详细公开说明书与简明公开说明书.
2) 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每日基金管理费最多不超过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年率2.0%按
日比例计算.
3) 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每日基金保管费最多不超过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年率0.2%按
日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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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文件
详细与简明公开说明书,基金管理规则以及最近期年报与半年报,均可向基金公司,保
管银行以及基金公司代理人免费索取.
有关本基金风险管理之投资限制,风险管理方法与风险之最新发展,以及主要资产类别
报酬率之其他书面资讯,可向基金公司索取.
基金管理规则
本公开说明书含基金管理规则.基金公司有权修订基金管理规则.除关於手续费与费用
偿付之条款外,基金管理规则之变更须取得德国金融监督局(BaFin)之核可.本基金投资
原则之变更,须另外取得基金公司监事会(supervisory board)之核可.
研拟之变更公布於联邦公报 (Bundesanzeiger) 电子版及www.dit.de.
变更最快於公告后三个月生效.德国金融监督局(BaFin)得决定较早生效之时点.有关手
续费与费用偿付条文之变更,最快於公告后十三个月生效.任何变更若不符本基金先前
之投资原则,则最快亦於公告后十三个月始生效力,且前提是投资公司允许投资人将持
有之基金单位,免费转换成该投资公司所管理且具备类似投资原则之基金之基金单位.
管理公司
本基金由 1955 年 12 月於法兰克福 (美因) 注册之德利投资信托公司DEUTSCHER
INVESTMENT-TRUST Gesellschaft für Wertpapieranlagen mbH (dit) 所管理.
德利投资信托是符合德国投资法 (InvG) 法律形式定义之有限责任公司 (Gesellschaft mit
beschr nkter Haftung -GmbH).
德利投资信托自1994年起经核准得管理货币市场基金,1955年起经核准得管理有价证券
基金,1998年起得管理组合式基金 (fund-of-funds),混合投资及不动产基金以及老年准
备基金(old age provision funds).经针对德国投资法进行调整后,基金公司自2005年3月
7日起经授权得管理符合UCITS III之基金以及混合与养老基金.
有关基金公司之管理,监事会之组成与股东结构,以及基金公司之已认股,实收以及应
收资本之进一步资讯,请见本公开说明书之末.
保管银行
德国投资法要求基金管理之功能与基金安全维护之功能分离.基金公司已授权另一金融
机构担任保管银行,负责本基金资产之安全防护任务.
保管银行应保管基金资产於冻结保管帐户或冻结银行帐户中.尤其,保管银行应确认基
金单位之申购与赎回以及其计价系遵循德国投资法以及基金管理规则之规定,并确认本
基金之交易所得系於通常之期限内交付其保管,以及确认本基金收入之使用系依据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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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法与基金管理规则所规范之方式为之.此外,保管银行必须确认存放於其他金融机
构之冻结帐户存款是否遵照上开法案与基金管理规则之规定.若是,则保管银行必须核
可为该项存放.
保管银行应与基金公司协力判定本基金与基金单位之价值.
本公开说明书所指之本基金保管银行,系指注册办公室设於Jürgen-Ponto-Platz 1,
Frankfurt am Main 之德利银行 (Dresdner Bank AG).保管银行乃依德国法律设立且具备
股份有限公司 (Aktiengesellschaft -AG) 法律形式之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活动系存款
及证券业务之经营.
基金
安联集团推出之德盛德利全球股票基金於1971年2月15日成立,无存续期限.投资
人依其持有之单位数比例,为本基金资产权益之共同所有人或债权人.
单位类别
本公开说明书所述之本基金由不同单位类别所组成,亦即所发行之单位依其所属类别享
有不同之权利.已设立之单位类别如下:
A (EUR),A (H-EUR),A (USD),A (H-USD),AT (EUR),AT (H-EUR),AT (USD),
AT (H-USD),P (EUR),P (H-EUR),P (USD),P (H-USD),PT (EUR),PT (H-
EUR),PT (USD),PT (H-USD),I (EUR),I (H-EUR),I (USD),I (H-USD),IT
(EUR),IT (H-EUR),IT (USD),IT (H-USD),X (EUR),X (H-EUR),X (USD),X (H-
USD),XT (EUR),XT (H-EUR),XT (USD),XT (H-USD).
基金公司得依其裁量后,推出前述任何单位类别以及发行基金单位,并且有权视进一步
情况而定,设定任何单位购买额度,例如最低投资额.
本公开说明书付梓之时,已实际推出下列单位类别:A (EUR).
各单位类别之收益分配,前收手续费,单位计价货币 (含货币避险交易之使用),管理费
(含管理费收取方式)或前述任何组合,均不相同.有关其不同特性之叙述,见本公开说
明书「衍生性金融商品」,「基金单位之发行与赎回」,「管理费与其他收费」以及
「收益计算与使用之规则」章节.
因不同单位类别之不同特性,投资人就本基金所获得之投资报酬率,可能视其所购买之
单位所属单位类别而有所差异.此适用於税前与税后报酬率.
本基金购买资产时仅得以整体为之,不得单独以某一种或数种单位类别之名义购买资
产,但货币避险交易之成果可归属於特定单位类别且对其他单位类别单位价值之发展并
无影响者,不在此限.详情请参见「货币避险单位类别」一节.
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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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策略系以创造长期资本成长为目标,主要乃依投资原则之架构,投资於全球股票市
场.
投资原则与投资限制
本基金得收购下列资产:
基金公司得为本基金收购下列资产:
1. 德国投资法 (Investmentgesetz - InvG) 第 47 条规定之证券,但仅限以下类别:
a) 股票,等同股票之证券及参与凭证 ,若其发行机构 (或发行表彰股权工具的公司)
所在国家依世界银行(World Bank)分类属於「高每人GDP」国家者.基金公司选择
本基金之投资证券时,应不考虑发行公司所在地或规模,亦不论其股票为价值型或
成长型股票.此表示本基金可采取单一投资策略,投资於单一国家或数国之公司,
或具特定规模或属特定类别的公司,或采多元化的投资策略.
b) 位於其他国家之发行机构所发行的股票,等同股票之证券及参与凭证.
c) 风险特性与 a 和 b 项所列资产连动,或为前两项资产所属投资市场之指数凭证与
股份凭证.
d) 与 a 和 b 项所列资产相关的可转换债券与附认股权证债券.
2. 德国投资法第 48 条规定的货币市场工具,但须以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 (OECD) 会
员国货币计价者.
3. 德国投资法第 49 条规定的银行存款,但须以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 (OECD) 会员国
货币计价者.
4. 德国投资法第 50 条规定的投资单位,但仅限其风险特性大致与第 1-3 点资产所属
投资市场连动之投资基金单位.依据投资法第 50 条,这些基金得为国内或海外投
资基金.基金公司视市况之评估,得选择投资於单一或数档投资基金,包括投资策
略集中於单一投资市场的投资基金,或采取多元化投资策略的投资基金.
一般而言,基金公司购买之投资基金单位,应仅限於基金公司本身或基金公司有直
接或间接重大持股之关系企业所直接或间接管理的投资基金.购买其他投资基金单
位的例外情况,仅限於第 4 点规定之任何投资基金均不符合基金公司就该特定情况
视为必要之投资策略,或所投资的基金单位,其投资基金系复制证券指数,且经许
可得於「基金管理通则」第 5 (a)与 (b) 条规定之任一交易所或有组织之市场进行交
易.
5. 符合德国投资法第 51 条规定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6. 德国投资法第 52 条规定的其他投资工具,但仅限股票,等同股票之证券或参与凭
证.
上述规定兹适用下列投资限制:
(1) 符合上述第 1a) 点定义的股票与等同股票证券之总投资比例,不得低於本基金资
产之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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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符合上述第 1a) 点定义的股票与其他资产之总投资比例,不得低於本基金资产之
70%,且须遵守以下第 (8) 项之规定.
(3) 符合上述第 1b) 点定义的股票与其他资产之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之
20%,且须遵守以下第(8) 项之规定.
(4) 符合上述第 2 点定义的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符合上述第 3 点定义的银行存款之总投
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之 15%,且须遵守以下第(8) 项之规定.
(5) 符合上述第 4 点定义的投资单位之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之 10%.投
资单位的风险特性与第 (3) 或第 (4)项所列的资产连动者,应分别纳入该等投资限
额之计算.
(6) 依附卖回合约申购的证券与货币市场工具,应纳入德国投资法第 60 条第 1 与第 2
项规定之发行机构投资限额计算;依附卖回合约申购的投资单位,应纳入德国投
资法第 61 条与第 64 条第 3 项规定之投资限额计算.基金公司按其附买回证券契
约出借人之身分所支付的金额,应纳入第 (4) 项规定之限额计算.
(7) 若本基金因转换,申购与选择权之行使以致资产价值变动,或因单位凭证发行或
赎回等情况以致本基金整体价值产生变动时,则允许本基金超出/未达第 (1) 至第
(5) 项规定之限制.此时,基金公司首要目标应为在保障投资人权益之下,恢复上
述限制之遵守.
(8) 若为确保整体市场潜在风险控制在限制范围内而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时,则允许
本基金超出/未达第 (2) 至第(4) 项规定之限制 (并充分考量第 (1) 项因购买/销售该
资产所规定之限制).为此目的而使用之衍生性金融商品,适用其表彰之标的物一
致的delta 加权价值.即使空头衍生性金融商品表彰之标的物并不完全代表本基金
资产,空头衍生性金融商品仍被用以作为风险控管的因子.
投资工具详细资料
证券
在符合「投资原则与投资限制」所列限制的前提下,基金公司得於下列情形为本基金购
入证券:
- 该证券已经任何欧盟会员国,或任何欧洲经济区协定签约国之证券交易所,核准正式交
易者;或在任何欧盟会员国,或任何欧洲经济区协定签约国之组织性市场中交易.
- 该证券已於本基金之「特殊基金管理规则」附录中列示之证券交易所,核准正式交易,
或在同一附录所列之组织性市场中交易.
新发行之证券在上述之证券交易所或组织性市场中之交易许可,已依发行条件提出申
请,且於发行后一年之内取得前述许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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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业资本之增加或本基金持有之认购权之行使所取得之股权证券,而可归属於本基金
者.
证券因行使认购权而纳为本基金资产者,则该认购权亦得视为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
货币市场工具系指通常於货币市场交易之金融工具,以及购买时距到期日(剩余到期日)最
多不得超过 12 个月之附息证券.如距到期日超过12 个月,则利息应定期按市场利率调
整,或至少一年调整一次.
基金公司得依「投资原则与投资限制」所规定之限制,为本基金购买由下列发行机构所
发行之货币市场工具:
1. 德国联邦政府,联邦政府之特别基金,德国联邦共和国之一邦,其他欧盟会员国,或
其他欧洲经济区协定之签约国,
2. 在德国境内之其他中央,区域或地方主管机关,或欧盟其他会员国或其他欧洲经济区
协定签约国之区域或地方主管机关,
3. 欧盟或经济暨合作发展组织之会员国,
4. 欧盟会员国或其他欧洲经济区协定签约国之中央银行,欧洲央行或欧洲投资银行,
5. 德国联邦共和国为正式会员之国际组织,
6. 证券已在德国境内外之证券交易所正式交易,或在其他组织性市场交易之企业,
7. 以欧盟会员国或其他欧洲经济区协定之签约国为所在地之金融机构,或经联邦金融监
督局(BaFin)认定其监督及规范法规与欧盟法规相当之其他以非欧洲经济区 (EEA) 国家
为所在地之金融机构,
8. 股本在欧币一千万元以上,并按照一九七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公布之第四个理事会指令
78/660/EEC有关规范特定型态公司年报之条款,及该条款最近依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欧洲议会及理事会2003/51/EC指令所为之修订,编制每年会计报表之企业,
9. 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 (Aktiengesetz) 第18 条所定义之集团公司,但前提是该集团(该集
团须符合上述第 6,7 或 8 点之规定)之其他公司已担保支付此货币市场工具之利息并
偿还本金,
10. 任何在市场上以销售证券化债券为业务基础之法人,惟该法人须具有由金融机构所提
供之信用额度,以确保其流动性.
前述提及之所有货币市场工具必须备有充分之保证和投资人保障,例如具备投资等级.
投资等级指某评等机构就信用评估给予「BBB」或「Baa」或更高之评等.此外,若前述
第 1 至 5 或 7 点所列之任一发行机构已担保利息之支付及本金之偿还,则基金公司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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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基金购买前开已担保之货币市场工具.
证券与货币市场工具发行机构相关投资限制
基金公司投资证券与货币市场工具之上限为本基金资产之 10%,包括依附卖回协议向同
一发行机构(债务人)购买之证券与货币市场工具.但前开发行机构(债务人)之证券与货币
市场工具累计总值超过本基金资产 5%者,最多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之 40%.
基金公司投资特定公部门发行机构之债券与借款人票据贷款之上限为本基金资产之
35%.
基金公司投资同一发行机构之抵押债券之上限为本基金资产之 25%.若前开债券投资额
超过本基金资产之5%,则此等债券之累计总值最多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之 80%.
基金公司得代表本基金,将不超过本基金资产价值之20%,投资於同一机构之下列资产
组合:
- 同一机构发行之证券与货币市场工具;
- 存放於同一机构之银行存款;
- 向同一机构所购买之衍生性金融商品,该商品未经核准於证券交易所正式交易,亦未於
任一组织性市场交易.
其各自之单一限额则不受影响.
依附卖回协议购买之证券,纳入此等投资限制计算.
单一发行机构之证券与货币市场工具之总值纳入前述限制者,计算其总值时得扣除以同
一发行机构之证券或货币市场工具为标的物之空头衍生性金融商品.亦即,因而提高之
发行机构风险若已为避险交易所降低者,则本基金购买或投资同一发行机构之证券或货
币市场工具时,亦得超出前述限额.
股本在欧币一千万元以上,并按照一九七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公布之第四个理事会指令
78/660/EEC有关规范特定型态公司年报之条款,及该条款最近依二○○三年七月十八日欧
洲议会及理事会2003/51/EC指令所为之修订,编制每年会计报表之企业所发行之货币市
场工具,另适用下列限制:同一公司系该货币市场工具之发行机构或已就该工具为担保
者,基金公司投资该公司货币市场工具之上限得仅为本基金资产之5%.投资於此等货币
市场工具之总值,其上限仅得为20%.若该公司股本未达二千五百万欧元,则投资上限
仅得为本基金资产之2%.
Other investment instruments
其他投资工具
基金公司投资下列工具之上限为基金资产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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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在证券交易所正式交易,或未在组织性市场交易之证券,
- 未符合德国投资法第 48 条(投资同一发行机构之货币市场工具,不得超过基金资产价值
之2%)规定之发行机构货币市场工具,
- 已申请交易但尚未取得交易核可之新股股权,
- 经本基金购买后,可被转让至少两次以上之借款人票据贷款,且贷款对象为:
a) 德国联邦政府,联邦政府之特别基金,任一邦,欧洲经济共同体,或经济暨合作发展
组织之会员国;
b) 德国境内之其他中央,区域或地方政府机关,其他欧盟会员国或其他欧洲经济区协定
签约国(接获根据二○○○年三月二十日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指令2000/12/EC第 44 条有
关从事金融机构业务规范零加权通告者)之区域或地方政府机关;
c) 其他在公法下成立并以德国,其他欧盟会员国或其他欧洲经济区协定之签约国,为所
在地之上市公司或机构;
d) 其已发行之证券可在德国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正式交易之公司;或
e) 其他借款人,惟应业经第 a) 至 c) 项所条列之任一机构担保支付利息及偿还本金;
惟,附息证券仅限以任一欧洲货币计价者,股票仅限行使转换,认购及选择权而取得
者.但以此方式取得之股票或等同股票证券必须於六个月期间内出售.
然而以上仅限股票,等同股票之证券以及参与凭证.
银行存款
在符合「投资原则与投资限制」一节规定之限制下,基金公司亦得以基金之名义於银行
作定存,期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此银行存款,必须以冻结帐户(blocked accounts) 之形
式持有,存放於以欧盟会员国或其他欧洲经济区协定签约国为所在地之金融机构.此银
行存款亦可存放於以第三国为所在地之金融机构,但该第三国之监督法规须经德国联邦
金融监督局(BaFin)认定其与欧盟法规相当者.
基金公司存放於任何单一金融机构之银行存款,其上限仅得为本基金资产之20%.
基金公司按其附买回证券契约出借人之身分所支付之任何金额,应纳入此限额计算.
投资基金单位
在符合「投资原则与投资限制」一节规定之限制下,基金公司得为本基金利益,投资於
其他投资基金之基金单位,但此等其他基金进一步投资於其他投资基金单位时,其上限
仅得为其资产之10%.除符合UCITS III之欧盟投资基金单位与其他特定之海外投资基金
单位外,亦得购买符合UCITS III之德国基金投资单位及不符合UCITS III之特定德国基金
投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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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而言,投资於单一投资基金之基金单位总额,其上限仅得为本基金资产之20%.整
体而言,投资於不符合UCITS III之投资基金总额,其上限仅得为本基金资产之30%.
基金公司以本基金名义购买其他基金之投资单位时,不得超过该其他基金已发行在外流
通单位数之25%.
衍生性金融商品
基金公司在适当风险管理机制下,得收购以「特殊基金管理规则」第1条第1,2,4 和
6 点所列资产,受认可之股票指数以及汇率或货币为标的物之任何衍生性金融商品.
此等衍生性金融商品尤其包括选择权,期货,远期契约与交换,以及以上这些工具之
组合.
任何情况下,基金公司均须遵守「基金管理通则」与「特殊基金管理规则」或本公开说
明书所规定之投资目标.
基金公司得为下列目的,以本基金之名义运用此等衍生性金融商品:
- 避免本基金资产之损失所从事之避险行为,
- 尤其,进行投资组合有效率之管理,
- 遵守投资限制与原则,例如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代替直接证券投资,
- 提高或降低本基金中的一种,数种或全部可投资资产的潜在市场风险,
- 承担额外风险以获取额外报酬,以及
- 提高本基金潜在市场风险至超越完全投资於证券的基金之潜在市场风险(财务杠杆).
为上述目的,基金公司亦得运用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放空交易,如此一来当特定证券,投
资市场或货币价格走跌时,便可为本基金谋取获利,反之当前述价格上扬时,将形成损
失.
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时,基金公司应采用符合「衍生性金融商品条例」
(Derivateverordnung - DerivateV) 定义之合格方法,以计算其市场潜在风险.按
DerivateV 第 9 条,任何时候本基金市况所产生的潜在风险金额 (以下简称「市场潜在
风险金额」),均不得超过比较性拟制指标基金 (comparable fictitious benchmark fund)
市场潜在风险金额的两倍.
基金公司为避险目的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可能因而降低本基金之机会与一般风险属
性 (general risk profile) 之风险.
基金公司为投机目的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以便反映投资限制与原则,或藉由承担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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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风险以谋求额外报酬时,将调整或重塑本基金之一般风险属性,故通常对本基金之
一般风险属性无实质影响.
基金公司为投机目的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以便提高本基金市场潜在风险时,可能因
而相对提高本基金之机会与一般风险属性之风险.
就此而言,本基金管理阶层遵循风险管制之途径.
采用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应用范例
选择权
基金公司得在投资原则范围内,以本基金名义参与选择权交易.选择权交易指得以一定
报酬(选择权权利金)作为对价,授予第三人权利,於特定期间内或於特定期间结束
时,以事先所同意之价格(履约价格),要求交付或收受资产或为现金结算,或购买相
当之选择权.
期货
基金公司得在投资原则及经许可之范围内,买卖期货契约(期货及/或远汇).所谓期货系
指双方当事人间相互拘束之契约,约定於未来特定之日期或於一段特定期间内,以事先
议定之价格买进或卖出特定数量之特定标的证券.
交换
利率,货币或股权等之交换,系指契约当事人交换交易标的资产或风险之交换契约.
交换选择权
交换选择权即指从事交换之选择权.所谓交换选择权系指依特定条件,於未来特定之日
期或於一段特定期间内,进行指定之交换之权利,但此非义务.
信用违约交换
信用违约交换系指容许将潜在信用违约金额移转至第三人之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为交
换信用违约风险之承担,风险之卖方支付权利金予契约交易对手.
其他细节方面,适用交换之规定.
证券化金融工具
基金公司亦得购买以证券作为凭证之金融工具.以金融工具为标的物之交易,亦可结合
其他资产而成为一单一证券 (例如,附认股权证债券系结合债券之发行与选择权).前述
有关机会与风险之说明亦相对适用於此等证券化金融工具,但证券化金融工具之损失风
险仅限於该证券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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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头市场衍生性金融商品
基金公司得订定准予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组织性市场交易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合约,以及订
定所谓之店头市场(OTC)交易.
基金公司订定未经允许於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组织性市场交易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合约时,
仅限於与适当之银行或金融服务机构基於标准化主体协议签订之.对於非於证券交易所
交易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约当事人之交易对手风险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之5%.若交易
对手为以欧盟,欧洲经济区为所在地之金融机构,或其所在地非前述组织之会员国但经
德国联邦金融监督局 (BaFin)认定其官方规范与欧盟相当者,则交易对手风险得达本基金
资产之10%.所购买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合约非於证券交易所交易者,其交易对手若为交
易所之中央结算所或其他受规范市场,则该衍生性金融商品如每日按市价结算保证金
时,其将不纳入交易对手限制之计算.
应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时之特殊风险
本基金运用期货与选择权市场及交换与货币交易策略所建立之部位,涉及该等部位独有
之投资风险与交易成本.此类风险包括:
1. 本基金针对未来利率发展,证券价格与货币市场之预测不正确,所产生之风险,
2. 期货与选择权合约之价格,与进行避险之资产或货币价格走势不完全相关,其结果是
有时无法针对风险进行完全之避险,
3. 任何时候任何特定工具可能缺乏流通之次级市场,其结果是:即便从投资观点而言,
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应予以平仓,但仍无法达成,
4. 无法於有利之时机买卖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标的资产之风险,或可能必须在不利之时机
买卖标的资产,
5. 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所产生之潜在损失,可能无法加以预测且甚至可能超过已付之保
证金,
6. 交易对手资产无法偿付债务或违约之风险.
货币避险单位类别
针对「H-EUR」或「H-USD」单位类别 (货币避险单位类别),纵有前述使用衍生性金融
商品之限制,基金公司亦得使用符合德国投资法第 51 条第 1 项定义之汇率与货币衍生
性金融商品,以便在欧元 (就H-EUR之单位类别而言) 或美元 (就H-USD之单位类别而言)
承受汇率风险时,得以规避基金资产受到汇率相关亏损所引发的单位价值损失.若股票
与等同股票证券的发行机构 (或是发行表彰股权工具的公司) 所在国家货币非欧元(就H-
EUR之单位类别而言) 或美元 (就H-USD之单位类别而言),则股票与等同股票之证券便
视同承受汇率风险.其他资产的计价货币若非欧元(就H-EUR之单位类别而言) 或美元
(就H-USD之单位类别而言),则该其他资产便视同存在汇率风险.就货币避险单位类别
而言,本基金资产中承受汇率风险且未经避险的部分,其价值不得超过该单位类别价值
16
之 10%.为维持本项规定而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时,对於未采货币避险的单位类别或针
对另一货币避险的单位类别,不得有任何影响.
证券贷放操作
本基金所持有之证券得以相当於市场利率之对价移转贷予第三人.此等资产若系於某一
不定期间内移转予第三人,基金公司有权随时终止此项借贷,且双方同意基於合约义务
应於借贷终止后返还相同种类,内容与数量之证券予本基金.然而,任何证券借贷之前
提条件为:其於证券拨付前业已提供足够之担保品予本基金.此得为现金价款之提供,
现金存款之转让或质押,或证券之转让或质押.担保品所产生之任何收入必须贷记予本
基金.
借券人亦必须就所借证券为本基金向保管机构支付届期之利息.限定期间之证券借贷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价值之15%.所有移转予单一借券人之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价值
之10%.
基金公司不得代本基金授与第三人现金贷款.
附买回契约
基金公司得代表本基金,与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公司订定最高十二个月期之证券附买回
契约.附买回契约仅得以所谓真实附买回契约之形式为之.此交易中,附买回契约出借
人保证在特定时间或附买回契约借用人所决定之时间,返还出借人所保管之该等证券.
借款
针对投资人共同帐户所筹措之短期贷款额度可达本基金资产之10%,但须按产业惯例之
贷款条件,并经保管银行许可.
评价
资产评估一般规范
在证券交易所/组织市场中准予交易之资产
准予在证券交易所正式交易或在其他组织性市场中交易之资产,以及本基金之认购权,
按现行市价计价,但「特殊基金管理规则」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组织市场中进行交易或缺乏可交易价格之资产
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非在其他组织性市场中交易,或者无可交易价格之之资产,按现
行市价计价,市价之计算则依据适当评价模型考量现行市况后审慎评估之,但「特殊基
金管理规则」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个别资产特殊评价规范
17
未上市债券与借款人票据贷款
未经准予在正式市场或组织性市场交易之债券与借款人票据贷款(例如未上市债券,商
业本票与银行存单),其计价是依据所合意之同等级借款人票据贷款与债券之价格,
及,依其适用情形,到期日与息票利率相当之同等级发行机构之债券报价,如有必要时
并按较低之替代性而减去折价.
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持有之货币市场工具,其於单位价值判定当日之利息与等同於利息之收入以及费
用 (例如管理费,保管费,稽核费,公告费等),应纳入计算.
衍生性金融商品
选择权与期货契约
本基金持有及/或售予第三人之选择权,凡经准予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组织性市场交易
者,按其最近期牌价计价.
同一计价方式适用於本基金期货合约之应收帐款与负债.决定每一交易日之损益时,为
本基金提存之保证金应算入本基金价值.
银行存款,定期存款,投资基金单位与证券借贷
银行存款以其名目价值计算净值.
定期存款如得随时提取,且其实现价值等於收益价格者,该定存以收益价格计算净值.
基金单位以其赎回价格计算净值.
有价证券借贷之赎回请求权,应以该经借贷而移转之有价证券牌价为净值计算基础.
外币计价资产
以外币计价之资产应依同日上午十点路透社所提供该币别之汇率换算为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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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
依据BVI 法(德国投资与评估管理协会)计算.计算基础为每单位净资产价值 (扣除前收手
续费)及再投资之配息.
重要声明:本基金或个别单位类别过去之绩效不代表未来之表现.
风险要素
一般风险
基金公司为本基金所投资之资产除有增值机会外,亦可能包含风险.资产相对於购买价
格之市值可能走跌,从而造成资产价值之损失.投资人出售基金单位时,本基金资产价
格如低於购买时价格,投资人将无法收回全部投资金额.每一档基金虽然均以稳定增值
为目标,但不保证必能达成.但投资人风险仅限於其投资金额.超过其投资金额之部
份,投资人并无支付义务.
风险属性
在考量前述情况与风险下,本基金相较於其他类型基金,提供股票投资与货币风险之承
受所包含之报酬机会与风险.
尤其,本基金采取之股市导向投资法,产生高度显著之一般市场风险,公司风险,信用
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结算违约风险,部分新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移转风险
以及保管风险.此外,本基金所采取之股市导向投资法之意义为:市场价格(若持续)走
跌时,可能对本基金资产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货币市场与存托之资产除后述段落所提之风险外,亦可能产生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一
般市场风险,公司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结算违约风险,部分新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国家/移转风险以及保管风险.
若特定单位类别未针对特定货币之货币风险进行避险,则该单位类别将产生显著之货币
风险.纵使单位类别针对特定货币风险进行避险,若投资人所投资之单位类别之避险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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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非其国内货币,则投资人仍承担显著之货币风险;若该避险货币为其国内货币,则投
资人发生之货币风险较低.
所有单位类别可能因其他任何货币曝险部位而产生额外之货币风险.
此外,可能有集中性风险,结算风险,标的基金之特定投资风险,基金资本风险(fund
capital risks),弹性限制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基本情况改变之风险,基金管理规则与
投资策略及本基金其他一般条款变更之风险,关键职员变动之风险,基金单位流动导致
本基金发生之交易成本风险,以及,尤其是显著升高之绩效风险.
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时之相关特定风险,请参见「应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时之特殊风险」
与「衍生性金融商品」章节.
本基金单位价格之波动性可能大幅升高.
一般风险要素
本基金之投资,可能与下列风险要素特别有关.
利率风险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持有附息证券时,须承受利率变动之风险.若市场利率调升,则本基
金所含之附息证券价值可能大幅下跌.若本基金持有距到期日较长且名目利息报酬率较
低之附息证券,则市场利率调升时,该附息证券之跌价幅度更大.
信用风险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持有之某证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发行机构之信誉 (债务偿付能力与意
愿),日后可能降低.此通常导致该证券价格走跌,其跌价幅度超越一般市场波动所引起
之跌幅.
一般市场风险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证券或其他资产时,暴露於市场之一般趋势与走势之风险,尤其
是证券市场,因证券市场充斥各种因素,有时甚至为非理性因素.市场可能发生显著且
持续之价格走跌.评等优异之发行机构所发行之证券,基本上与其他证券和资产承受相
同之一般市场风险.
公司风险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持有之证券与货币市场工具之价格走势,亦取决於公司因素,例如发
行机构之业务情况.若公司因素恶化,纵使一般股市趋势向上,该证券之价格仍可能大
幅持续走跌.
结算违约风险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持有之证券发行机构或本基金请求权之债务人可能失去债务偿付能
力.此可能导致本基金相对应之资产丧失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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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手风险
本基金所为之交易若非透过证券交易所或受规范市场(店头市场交易)进行,则除结算违
约之一般性风险外 亦存在交易对手可能违反其全部或部份义务之风险.此风险尤其适用
涉及技巧与工具之交易.
货币风险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持有之证券若以外国货币计价,则该等证券未经货币避险之部分须承
受货币风险.该外国货币对本基金基准货币若有任何贬值,将导致以该外国货币计价之
证券价值走跌.
集中性风险
本基金将其投资集中於特定市场或特定类型之投资时,依据定义,该投资便无法如其他
集中性较低之投资一般,将风险分散於不同市场.结果是,本基金特别依赖此等投资之
发展,以及个别或相关市场之发展,或该等市场中公司之发展.
国家/移转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之国家若经济或政治不安定,纵使该国之证券或其他资产发行机构具有债
务偿付能力,亦可能导致本基金无法取回应得之全部或任何金额.例如,货币或移转限
制或其他法律变更,可能对此有重大影响.
流动性风险
缺乏流动性之证券(无法随时出售之证券),即使其买卖交易单数量相当小,亦可能导致
价格显著波动.若某资产缺乏流动性,则其风险是该资产无法出售,或仅能以远低於购
买价格之折价出售.资产缺乏流动性可能导致欲购买该资产时,须付出相当高之购买价
格.
保管风险
保管风险系指因保管银行或次保管银行之破产,疏失,蓄意不当作为或诈欺行为,以致
本基金可能无法取得交付保管之全部或部份投资时,所产生之风险.
新兴市场风险
投资於新兴市场,系指所投资之国家非经世界银行归类为「高每人GDP」(亦即非「已开
发」)之国家.除特定投资类别之特殊风险外,投资於此等国家亦须承受较大之流动性风
险与一般市场风险.另外,这些国家之证券交易结算风险亦可能较高,尤其,此等国家
进行支付作业时可能非按一般惯例或甚至无法直接交割证券.再者,新兴市场国家之法
律与规范环境以及会计,稽核与申报标准,可能与国际标准惯例大相迳庭,不利於投资
人.此外,尤其因所收购资产之处分方法不同,此等国家之保管风险亦可能较高.
绩效风险
本基金无法保证其投资目标及投资绩效符合投资人之期望.本基金每单位之净资产价值
亦可能波动,尤其可能下跌,从而导致投资人发生损失,特别须考量本基金所收购之资
产可能承受之一般风险,以及选择个别资产时所暴露之风险.投资人可能承担无法收回
其最初投入金额之风险.基金公司或任何第三人均不保证本基金可提供特定绩效.
21
基金资本风险
由於本基金或某单位类别持有之资产於计价时承受本节所述之风险,因此存在有本基金
资本或可归属於某单位类别之资本减损之风险.基金单位遭过度赎回或投资收益过度配
息,可能产生相同之后果.本基金或某单位类别资本之减少,可能使本基金或某单位类
别之管理无利可图,从而导致本基金或某单位类别进行清算,造成投资人损失.
弹性限制风险
基金单位之赎回可能受到限制.若单位之赎回遭暂停或延迟,投资人便无法赎回其基金
单位,而可能被迫持续投资本基金至一较原预定期间为长之期间,其投资将继续承受本
基金固有之一般风险.若本基金或某单位类别进行清算,投资人便无法继续投资本基金
或该单位类别.若投资人持有之本基金或单位类别与他档基金合并,投资人将自动成为
他档基金之基金单位持有人.若投资期间短,收购基金单位时收取之前收手续费可能减
少或侵蚀投资之任何报酬.若投资人赎回基金单位以便将收益投资於其他类型之投资,
则除已发生之成本外 (例如购买基金单位时所支付之前收手续费),投资人还可能发生其
他成本,例如购买其他基金单位之前收手续费.此等事件与情况可能导致投资人损失.
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系指金钱价值减损所造成之资产价值损失.通货膨胀可能降低本基金报酬
之购买力以及本基金之投资.不同货币承受不同程度之通膨风险.
基本情况改变之风险
随时间演进,某项投资之架构情况 (例如经济,法律或税务情况)可能变更.此可能对投
资以及投资人之投资处置产生负面影响.
结算风险
尤其是投资未上市证券时,由於交易对手可能未及时或依约定付款或交割,此时便存在
有透过移转系统进行之结算未能如期执行之风险.
基金管理规则,投资策略及本基金其他一般条款变更之风险
基金单位持有人须了解:本基金之投资策略以及本基金之其他一般条款,得在其可允许
范围内进行更动.尤其,依指令/法规准予基金在投资范畴内所为之投资策略变更,可能
导致本基金风险之变动.
关键职员变动之风险
本基金於一特定期间内之优异绩效表现,部分原因可能系经手该投资之人员能力使然,
亦即因其管理时所制定之优良决策.但本基金之经理人员可能异动.故新决策人员产生
之绩效可能不如以往.
基金单位流动导致本基金发生之交易成本风险
发行基金单位可能导致投资流入,基金单位之赎回可能引发投资之出售,以便获取流动
性.此等交易所产生之费用,可能大幅减损本基金之绩效表现,尤其若某特定日期中基
金单位之发行与赎回未大致取得平衡时,更是如此.
标的基金之特定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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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若购买其他基金(标的基金)之基金单位,以便使用此等其他基金作为其资产之投
资工具,则本基金便产生此等基金之一般投资策略相关风险及基金投资之特定风险.就
此而言,本基金本身承受基金资本风险,结算风险,弹性限制风险,基本情况改变之风
险,契约条款及标的基金投资策略或其他一般条款变动之风险,关键职员变动之风险,
基金单位流动所发生之交易成本风险,以及一般绩效风险.
不同标的基金之基金经理人彼此独立行事.故数档标的基金所承担之机会与风险,最终
可能基於相同或互为相关之市场或证券,以致本基金投资於标的基金时,可能面临前开
相同或互为相关之市场或证券之集中性风险.然而,不同标的基金所发生之机会与风险
亦可能彼此抵销.
本基金若投资於标的基金,则本投资基金及标的基金均将涉及例行费用,例如固定及/或
与绩效有关之行政费,保管费与其他费用.结果,投资本基金之投资人所承担之费用亦
依比例而增加.
本基金不保证必然达成其投资目标.
一般投资人之属性
本基金所针对之投资对象,系期待报酬率高於现行利率水准之投资人.欲获得长期较高
绩效报酬之机会,必须接受较剧烈之价格波动.投资期间至少应为五年.
基金单位
投资人之权利系以单位凭证(以一,十,一百,一千单位之票面金额所发行之实体凭证)及
全球凭证所赋予,并交由证券集中保管公司集中保管.单位凭证与全球凭证均为无记名
凭证,表彰基金单位持有人对基金公司之请求权.
基金单位之发行与赎回
基金单位之发行
一般而言,可发行之单位数并无限制.购买基金单位得向德利银行,Reuschel & Co.
Kommanditgesellschaft,Oldenburgische Landesbank AG,其他银行与金融服务机构
以及基金公司本身为之.保管银行以发行价格发行基金单位,发行价格则按每单位净资
产价值外加前收手续费计算.基金公司保留暂时或永久停止发行基金单位之权利.
「A」与「AT」单位类别无最低投资额.「P」与「PT」单位类别最低投资额为五十万
欧元或美元,「I」与「IT」单位类别最低投资额为一百万欧元或美元 (未计任何前收手
续费).若投资人於后续投资当时所持有同一单位类别之单位现值,与该后续投资之金
额,两者加总至少等於该单位类别之最低投资额,则该后续投资额得低於最低投资额.
作此计算时,仅有将保管后续投资之同一机构所持有之单位,始得列入计算.若投资人
持有基金单位系作为其他经济受益人之受托人,则每单一经济受益人如自行满足前述条
件时,该投资人得仅购买前述所提单位类别之基金单位.发行此等单位类别之基金单
位,可能须先取得买受人提出之书面确认书.
23
「X」与「XT」单位类别尚未制定最低投资额.欲购买字尾有「X」或「XT」单位类别
的基金单位前,投资人应与基金公司就立即支付管理费签订特别协议.
基金单位之赎回
不论是否有最低投资额之限制,基金单位持有人原则上可持单位凭证或向保管银行或基
金公司发出赎回交易单,随时请求赎回基金单位.基金公司必须以本基金之名义按现行
赎回价格赎回基金单位,现行赎回价格等於该基金单位之每单位净资产价值,不另收取
赎回手续费.
基金单位发行与赎回之结算
基金单位申购与赎回交易单的结算日期,最迟应为收到该单位申购与赎回交易单后的第
二个计价日.
暂停赎回
在顾及投资人权益而有必要暂停赎回之特殊情况下,基金公司得暂时停止基金单位之赎
回.特殊情况系例如,占本基金相当部份之证券所交易之交易所异常休市,或本基金资
产无法计价时.
基金公司保留不按现行价格赎回基金单位之权利,直到其立即出售本基金资产为止,但
此行为应考量所有投资人权益.
基金公司应於联邦政府公报及www.dit.de上公告通知投资人有关暂停赎回及恢复赎回之
情事.
证券交易所与市场
基金公司得安排本基金单位於交易所挂牌,或於组织性市场交易;目前基金公司并未为
前开行为.
基金公司了解下列事实:本基金之基金单位在本公开说明书付梓时,未经其同意而在下
列交易所交易:
杜塞尔多夫证券交易所(Düsseldorf Stock exchange)
Fondsb rse Deutschland (汉堡-汉诺威证券交易所)
伦敦证券交易所
以下可能性不予排除:最近之未来可能暂停此等交易,或者基金单位可能临时引进至其
他市场或已经在其他市场进行交易.
交易所或市场交易所形成之市场价格,并非单独由本基金净资产价值所决定,亦须考量
供需情况.故市场价格可能不同於某单位类别之基金单位经计算后之价格.
发行价格与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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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判定某单位类别基金单位之发行与赎回价格,保管银行应与基金公司合作,於每一计
价日计算本基金持有资产之价值减本基金负债 (以下简称「每单位净资产价值」).
单位类别之价值,系可归属於该单位类别之本基金资产价值相对於前一计价日按股份比
例之净变动值,与前一计价日该单位类别价值之总和.计算该单位类别之每一单位价
值,应以该单位类别之价值,除以此单位类别所发行之单位数而得.
每一单位类别之单位净资产价值应分开计算,其中,发行新单位类别所涉之成本,任何
配息 (含本基金资产之任何应付税捐),任何行政费用以及与任何特定单位类别有关之汇
率避险成果,包括任何收入均化,应仅归属予该单位类别.
所有交易日均为本基金单位之计价日.交易日若遇德国投资法管辖地区之国定假日,或
12 月 24 日与 31 日,保管银行或基金公司均无须认定该日期之单位价值.目前无须判
定单位价格之日期还包括新年,耶稣受难日,复活节,复活节星期一,五月节,耶稣升
天日,五旬节,五旬节星期一,基督圣体节(Corpus Christi),德国统一日,耶诞夜,耶
诞节,节礼日(Boxing Day)或新年除夕.
发行与赎回价格之暂停计算
基金公司得依停止赎回之相同情况,暂时停止计算发行与赎回价格.请详见「暂停赎
回」一节.
前收手续费
发行价格为每单位净资产价值加计前收手续费.单位类别「A」与「AT」之前收手续费
应为其每单位净资产价值之6%.
但基金公司得针对一种或多种单位类别,收取较低之前收手续费.
其他单位类别未收取前收手续费,亦即,其发行价格即等於该单位类别之每单位净资产
价值.
尤其投资期限若短,前收手续费可能减损本基金绩效,甚至导致损失.前收手续费原则
上系本基金单位销售之佣金.基金公司得将前收手续费移转至任何中介机构,以便补偿
其销售成果.
赎回手续费
本基金并未收取赎回手续费,因此,赎回价格等於相关单位类别之单位价值.
发行价格与赎回价格之公告
每一计价日之发行价格与赎回价格,应公告於www.dit.de.
发行与赎回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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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透过第三人发行或赎回基金单位,该第三人得请求其额外费用.
管理费与其他收费
基金公司得就本基金之管理收取每季管理费;「A」单位类别之管理费应为本基金资产
价值按股份比例之0.375%.
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单位类别「A」与「AT」的每日基金管理费,应以本基金价值
之年率2.0% 按日比例计算之,其他所有单位类别则为基金价值之年率 1.0% 按日比例计
算之.此计算基准为每一交易日认定之净资产价值.但基金公司得就一种或多种单位类
别,收取较低之管理费.单位类别为「X」与「XT」者,不向本基金收取管理费,而是
直接向投资人收取.
保管银行有权收取本基金价值之 0.05% 作为每季保管费.
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每日基金保管费依本基金资产价值之年率 0.2% 计算.此计算
基准为每一交易日认定之净资产价值.但保管银行得收取较低之保管费.
基金公司与保管银行目前并未收取最高费用,而系收取如「德盛德利全球股票基金之
事实与数据」表中所列之费用.
前两项费用均按每季平均月底资产净值加以计算.
过去三年来,基金公司及/或保管银行放弃其部分费用(但不影响未来之决定),故其实际
所收取之费用如下:
2002 年:
- A (EUR) 单位类别之实收管理费:年率1.25%
- 实收保管费:年率0.04%
2003 年:
- 2003年10月31日以前:A (EUR) 单位类别之实收管理费:年率1.25%
- 2003年11月1日起:A (EUR) 单位类别之实收管理费:年率1.35%
- 实收保管费:年率0.04%
2004 年:
- A (EUR) 单位类别之实收管理费:年率1.35%
- 实收保管费:年率0.04%
目前尚未发行其他单位类别.
此外,本基金尚须支付其他费用.
2007年1月31日以前有效:
- 因买卖资产以及使用符合现行银行惯例的证券贷款方案所发生的相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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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现行银行惯例的保管费,包括符合外国证券海外保管之现行银行惯例所收取的任
何费用;
- 为提供投资人而印刷及派送年报与半年报及可能包括清算报告之费用;
- 年报与半年报,清算报告,发行与赎回价格以及收益分配或再投资之公布成本;
- 本基金稽核之成本,以及若情形适用时,基金公司稽核人员依德国投资法第 40 条移
转本基金资产之成本,包括声明所有税捐资料符合德国税法规范之证明书之成本;
- 与管理与保管成本有关而可能产生之税捐;
- 与利息凭证兑现有关之任何成本;
- 与利息凭证再发行有关之任何成本;
若收购其他投资基金之基金单位,管理他档基金之公司不得就申购或赎回收取前收或赎
回手续费.基金公司必须於年报与半年报中,揭露管理他档基金之公司就本基金持有单
位所收取之管理费.
自 2007 年2 月 1 日起生效:
- 因买卖资产 (含符合市场惯例之任何相关研究与分析服务) 以及使用符合现行银行惯例
的证券贷款方案所发生的相关成本;
- 符合现行银行惯例的保管费,包括符合外国证券海外保管之现行银行惯例所收取的任
何费用;
- 为提供投资人而印刷及派送年报与半年报之成本;
- 年报与半年报,清算报告,发行与赎回价格以及收益分配或再投资之公布成本;
- 基金公司稽核人员查核本基金之成本,包括声明所有税捐资料符合德国税法规范之证
明书之成本;
- 与管理与保管成本有关而可能产生之税捐;
- 针对本基金提出合理请求权之主张与执行的成本,以及针对本基金提出不合理请求权
之辩护成本;
- 与利息凭证兑现有关之任何成本;
- 与利息凭证再发行有关之任何成本;
若收购其他投资基金之基金单位,管理他档基金之公司不得就申购或赎回收取前收或赎
回手续费.基金公司必须於年报与半年报中,揭露管理他档基金之公司就本基金持有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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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所收取之管理费.
基金公司通常将其部分管理费移转至中介机构,作为经销服务佣金之偿付,该移转之费
用可能占总额相当大之一部.此费用可能占管理费相当大之部分.
基金公司不得就本基金应付保管银行或任何第三人之手续费或费用,收取任何退费.
备注:此处所述之费用不须取得德国联邦金融监督局 (BaFin) 之核可.
向本基金收取之管理成本(不含交易成本)相对於本基金平均资产之比率(即「总费用比
率」),应於年报中公布申报.总费用比率包括本基金之管理费,保管费及得另向本基金
收取之费用.资产收购与销售之成本及若有任何绩效费者,不纳入费用比率计算.
2004 年 12 月 31 日止之会计年度,「A -EUR」单位类别之总费用比率为1.53 %.
基金公司虽不预期近期内总费用比率将有重大改变,但未来总费用比率可能不同,例如
非基金公司所能掌控之外部成本增加所导致者.
收购投资基金单位之特性
除本基金之管理费外,本基金所持有基金单位之管理费亦应向本基金收取.
收购其他投资基金之基金单位时,管理它档基金之公司不得就收购或赎回收取前收或赎
回手续费.
基金公司已於年报与半年报中,揭露管理他档基金之公司就本基金持有单位所收取之管
理费.
本基金投资於其他投资基金之基金单位时,投资人不仅必须直接承担本公开说明书所述
之费用与成本,亦须间接按股份比例承担该其他投资基金之费用与成本.该其他基金之
费用与成本依其构成文件(例如基金管理规则或条款)所决定,故无法具体预估,但通常
可预期其他基金亦须负担本公开说明书所述之本基金手续费与费用.
子基金
德盛德利全球股票基金并非伞子结构(umbrella construction)之子基金.
收益计算与分派之规则
收益之计算
单位类别配息时,拟分配之收益应以按股份比例之股利收入,利息收入,投资单位收
入,以及前一会计年度期间本基金所取得之证券贷款及证券附买回契约之收入总和,减
去按股份比例之成本 (管理费,保管费与其他费用) 计算之.资本利得与其他收入亦可用
於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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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别保留收益时,拟再投资之收益应以按股份比例之股利收入,利息收入,投资单
位收入,以及前一会计年度期间取得之证券贷款及证券附买回契约收入,其他收入与资
本利得之总和,减去按股份比例之成本 (管理费,保管费与其他费用) 计算之.
收入均化
基金公司应对本基金单位类别采用所谓之收入均化程序.其意义为,基金单位购买人所
必须按股份比例支付会计年度中实现之收入及/或资本利得/损失,以作为发行价格一部分
之款项者,与基金单位出卖人所获得之收入及/或资本利得/损失,以作为赎回价格一部分
之偿还金额者,两者持续互相抵销.计算收入均化时,应将所发生之费用列入考量.
因基金单位销售或赎回所造成之流动资金净流入或净流出,可能产生价格波动,均化程
序有助消除收入与已实现之资本利得/损失以及其他资产间之价格波动.若不采行收入均
化程序,每笔净流入之流动资金均将降低收入及/或已实现之资本利得/损失占本基金净资
产价值之比例,而每笔净流出将增加该比例.
收入均化程序之结果为,若以保留收益之单位类别为例,每单位再投资之金额将不致受
到流通在外单位数之影响;若以分配收益之单位类别为例,每单位所分配之金额将不致
受到基金无法预期之绩效表现或流通在外单位数之影响.本方法公认之结果为,在基金
配息日不久前申购基金之单位持有人将透过配息方式,取回由收益所占之一部分发行价
格,即使其所付资金对本项收益并无贡献.
会计年度与配息
本基金会计年度至 12 月 31 日止.
配息机制
针对单位类别「A」,「P」,「I」与「X」,基金公司一般应於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
内,分配投资单位之利息,股利收入,以及会计年度期间此等单位类别取得且尚未用以
偿付费用之证券贷款及证券附买回交易之收入.销售收入与其他收入来源亦可用於分
配.配息之金额与日期应由基金公司於前述架构内自行裁量后决定之.
单位类别「AT」,「PT」,「IT」与「XT」取得之收入,不得用於分配,而应再投资
於本基金(保留收益之单位类别).
配息之贷记
基金单位如存放於保管银行之有价证券帐户,保管银行之分行将免费贷记任何配息至该
帐户或兑付利息凭证.证券帐户如系开设於其他银行或存款银行或於该其他银行或存款
银行兑付利息凭证者,则可能收取额外费用.
本基金之清算或移转
投资人无权要求就本基金进行清算.然而,基金公司得至少於十三个月前在联邦政府公
报(Federal Official Gazette)及年报或半年报中公告,通知终止本基金之经理服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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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本基金单位类别之经理服务时,亦同.
此外,基金公司开始进行破产程序或其破产声请依德国破产法(Insolvenzordnung)第26条
因资产不足清偿债务而遭驳回时,即丧失其管理本基金之权利.在此情况下,管理本基
金之权利移转予保管银行,由保管银行清算本基金,或经取得德国联邦金融监督局
(BaFin)核可后,将本基金之管理权利移转至另一投资公司.
基金之清算程序
发生基金清算时,停止基金单位之发行及赎回.出售本基金资产所得之款项,减去本基
金应支付之费用及因清算所生之费用后,其余应按各单位持有人所持有股份占全部单位
数之比例予以分配.
保管银行有权将未经主张之清算所得款项存入基金公司所属之地方管辖法院.基金单位
持有人之权利应依1937年3月10日通过之提存法(Hinterlegungsordnung - Lodgment Act)
规定.
基金公司应於丧失其管理本基金之权利之日,编制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符合年报编制
之所有要件.清算报告应於清算日期起三个月内,公告於联邦政府公报及网站
www.dit.de.
本基金全部资产之移转
本公开说明书所述之本基金全部资产,得於会计年度终了时移转予另一基金.此外,另
一基金之全部资产亦得於该另一基金之会计年度终了时,移转至本公开说明书所述之本
基金.
该另一基金必须亦由基金公司所管理.其投资原则与投资限制,前收手续费与赎回费,
以及应付投资公司与保管银行之费用,不得与本公开说明书所述之本基金有重大差异.
基金之移转程序
本基金转出及转入之基金价值皆在移转日计算,交换比率之决定及全部移转程序之审核
由会计师为之.交换比率是在移转当时,依据资产转出之净资产价值及资产转入之净资
产价值计算.投资人应依据其持有转出基金之单位价值,取得新基金之基金单位.
一档基金之全部资产移转至另一档基金时,须取得联邦金融监督局(BaFin)之核可.
投资人重要税负法规概述
下列税负法规之概述仅适用完全受德国税法规范之投资人.对於可能须受个别税制规范
之外国投资人,建议在购买本公开说明书所述之本基金单位前,就其对本基金之投资所
可能在其居住国发生之任何税负进行了解,并徵询其税务顾问之意见.
本基金系特殊目的基金,免徵公司税与贸易税.然而,本基金每一单位类别之课税所
得,就所得税目的而言,如该所得与其他资本所得合计超过存款人之免税额,包括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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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所得相关费用之定额扣除额1,421欧元(针对单独申报所得税之单身或配偶)或2,842欧
元(针对合并申报所得税之配偶)时,即视为散户投资人之资本所得.基金单位持有人持
有基金单位作为其营业资产之一部分时,就纳税目的而言,其所得视为营业所得.德国
税法规定,计算课税所得与课徵资本收益税之所得时,须区分所得种类.
持有基金单位作为其个人资产之一部分 (德国居民)
证券销售所得与期货所得
本基金单位类别已实现之证券与期货处分利益,将不向投资人课税(德国投资税法第2条
第3项第1点).
利息与类似所得
一般而言,投资人必须就利息与类似所得缴纳税负,不论该所得系用於再投资或配息,
皆须课税.
本基金每一单位类别用於分配或再投资之部分收入,须缴纳资本收益税与团结附加税
(solidarity surcharge).此仅为预付税,投资人计算最终所得税负时可予以扣减.然而,
此预付税款并未涵盖本基金所有应课税之配息或再投资收入,而是针对利息收入.
国内与海外股利,公司证券与股份认购权处分利得,期货收入,以及依双边租税协定德
国不予课税之所得,概不课徵资本收益税.
有关针对本基金每单位类别用於分配或再投资之收入课徵资本收益税之详情,参见年报
及税基声明.
投资人为德国纳税居民且经提出适当之免税申请 (Freistellungsauftrag) 时,若该课税所
得部分不超过单独申报之免税额1,421欧元或合并申报之免税额2,842欧元,则可免纳资
本收益税.若提出免核税证明(non-assessment note),或系外国投资人经出示非居民之
证明者,亦适用此项免税规定.
德国居民(透过委托保管)於投资公司或德国金融机构证券帐户持有配息基金或保留部
份收益基金之单位时,如该投资人可於指定配息日前,出示足额之免税申请 (已填妥之正
式表格),或出示税捐机关开立之三年期免核税证明者,该帐户开设之金融机关将不以支
付代理机构之身分,预扣资本收益税.在此情况下,投资人将可取得配息之全部金额,
无须预纳税款.
针对保留收益之单位类别,投资公司将就本基金保留之课税所得预扣30%之资本收益税
并转交税捐机关.决定发行与赎回价格时,应考量会计年度终了时应付之资本收益税.
投资人於国内金融机构证券帐户持有基金单位时,如该投资人於本基金会计年度终了
前,向该金融机构出示足额之免税申请 (已填妥之正式表格)或免核税证明者,其帐户将可
获得所扣除资本收益税之退税.
投资人如未出示或错过出示免税申请或免核税证明之期限,将收到为其开设该保管帐户
之代理机构开立之扣缴凭单,证明预扣及扣缴之资本收益税税额以及团结附加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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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即有机会於申报所得税时抵减该已预扣之资本收益税.此规定适用於任何超出免税申
请额之所得.
配息单位类别之基金单位如未存放於证券帐户(自行保管),而向国内金融机构出示该等
单位类别之利息凭证时,将自分配之收益预扣35%之资本收益税及团结附加税.投资人
可请求提供扣缴凭单,以便其在申报所得税时抵减该已预扣之资本收益税及团结附加
税.保留收益单位类别之基金单位如自行保管者,则预扣30%之资本收益税.自行保管
之基金单位,不得如委托保管之基金单位一般,可获得资本收益税之退税.投资人必须
提出申请,检具必要之证明文件,以便在申报所得税负时得抵减已预扣之资本收益税及
团结附加税.
国内与海外股利
针对本基金每一单位类别配息或再投资之国内与海外股利收入,投资人仅需就该收入之
半数纳税(半额计算法 -「Halbeinkünfteverfahren」).当收入经配息或保留时,所有国
内已付股利,亦即甚至含免税之半数部分,须缴纳20%之资本收益税及缴纳团结附加
税;如单位持有人於投资公司或其他国内金融机构持有基金单位,且已提示足额之免税
申请或免核税证明者,该单位持有人将立即取得资本收益税之退税.若未提示以上文
件,单位持有人可提出为其开设该保管帐户之代理机构所开立之扣缴凭单,於申报所得
税时抵减已预扣之资本收益税及团结附加税.
课税所得为负
单位类别之平均课税所得如为负数,该单位类别之此课税所得金额将予以保留,并且可
抵减未来年度该单位类别之正数可课税所得.负数之课税所得不得直接分配於投资人,
其意义为,此负数金额对於投资人之所得税不产生影响,直到该单位类别会计年度终了
之核税期间或已配息之核税期间(课税年度),该单位类别已抵销该负数课税所得为止.
基金单位持有人不得於此核税期间以前,就其所得税提出任何主张.
投资人资本利得
散户投资人如於购买基金单位后一年内出售任何单位类别之基金单位(避免短期资本收益
税之最低持有期间为一年),该销售之全部收入可能须缴纳私人销售所得之税负.基金单
位如於购买一年后始出售,则散户投资人之所有处分利得均免税.
计算销售收入时,购买或出售当时之任何期中利润必须自购买或销售价格扣除,以免期
中利润重复课税(如后述).半额计算法不适用资本利得.
任何历年之中,私人销售之总利得如低於512欧元(免税额)时,无须课税.如超过免税
额,私人销售之所有资本利得收入必须课税.
持有基金单位作为其营业资产之一部分 (德国居民)
证券销售所得与期货所得
投资人之证券或期货销售收入如用於再投资,无须课税.如用於配息,须向投资人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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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企业之股票处分收入完全免税;若为其他商业投资人,例如独资企业主,则仅此股
票处分收入之半数须予以课税.但债券或期货之处分收入则必须课税.
利息与类似所得
一般而言,投资人必须就利息与类似所得缴纳税负,不论该所得系用於再投资或配息,
皆须纳税.
只有当提出免核税证明时,始得免徵或退还资本收益税.如未提出,则投资人可以扣缴
凭单抵减资本收益税.
国内与海外股利
公司无须就国内与海外股利缴纳税负.如同散户投资人,独资企业主必须就此收入之半
数纳税(半额计算法).
课税所得为负
单位类别之平均课税所得如为负数,该单位类别之此课税所得金额将予以保留,并且可
抵减未来年度该单位类别之正数可课税所得.负数之课税所得不得直接分配於投资人,
其意义为,此负数金额对於投资人之所得税不产生影响,直到该单位类别会计年度终了
之核税期间或已配息之核税期间(课税年度),该单位类别已抵销该负数课税所得为止.
基金单位持有人不得於此核税期间以前,就其所得税提出任何主张.
投资人资本利得
企业就持有为企业资产之基金单位之销售收入,如该收入系来自本基金持有之国内或海
外股票之股利或已实现或未实现收入,则无须缴纳税负(所谓股票投资所得).独资企业
主须就此收入之半数纳税.
投资公司於每一交易日公告股票投资收入占该单位净资产价值之百分比.
非德国居民
非德国居民(透过委托保管)於德国金融机构持有配息单位类别之基金单位时,如该投
资人可证明其非德国居民,则得免课资本收益税.外国投资人是否得抵销资本收益税或
要求退税,取决於该投资人所属国家与德国间之双边租税协定.如未提醒其开设相关有
价证券帐户之金融机构注意该投资人之非居民身份,或未及时提供非居民身份证明,则
该外国投资人必须依德国税法(AO)第37条第2项规定之退税程序,申请退还资本收益税.
此退税申请必须向为其开设相关有价证券帐户之金融机构/投资公司之当地税务部门提
出.
外国投资人於国内金融机构持有再投资单位类别之基金单位时,如可提供非德国居民之
身分证明文件,则其将可获得所扣除30%资本收益税之退税.如该投资人错过提出退税
申请之截止日期,则得依德国税法(AO)第37条第2项规定申请退税,如同配息基金之例中
延迟提出非居民身分证明文件者之退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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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外国投资人所持之基金单位并非於国内金融机构以有价证券帐户持有,而该投资人於
国内金融机构提示利息凭证请求付款者,应适用税率35%之资本收益税.若自行保管之
基金单位属保留收益之单位类别,则课徵税率30%之资本收益税.在此情况下,该外国
投资人得选择依德国税法(AO)第37条第2项规定,向其开设该有价证券帐户之金融机构/
投资公司之当地税务部门申请退还所扣除之资本收益税.
该单位持有人得请求发给(资本收益税/团结附加税)扣减凭单,证明其所得.
团结附加税
配息或再投资所得所课之资本收益税,将课徵税率 5.5%之团结附加税.团结附加税可抵
销所得税负.
若未课徵资本收益税,或如保留收益基金之例中,退还资本收益税(例如因适当之免税申
请,免核税证明或证明为非居民身分者),则不扣缴团结附加税,或如保留收益基金之例
中,已扣缴之团结附加税将予以退还.
海外预扣税
单位类别於海外所产生之收入,得预扣税款.
投资公司可自该单位类别之税负,扣除可抵减之海外预扣税作为所得相关费用.在此情
况下,投资人无须以海外预扣税抵销其所得税负,亦不必自其所得税负中扣减海外预扣
税.
投资公司如选择不扣缴本基金之海外预扣税,可抵减之海外预扣税可於投资人请求时自
总收入扣减,或可抵销该海外所得应纳之德国所得税或公司税.
分开制定,外部审计
每一单位类别应分开制定税基.投资公司必须向所属之税务部门提出核税表
(「Feststellungserkl rung」).核税表之变更,例如税捐机关之外部审计过程(德国投资
税法第11条第3项)中所造成者,将於新核税结果定案之会计年度生效.新核税结果将於
该会计年度终了时,或於该会计年度配息之日,分配予投资人供其报税之用.
期中利润之课税
期中利润自2005年1月1日起再度课税.期中利润系本基金取得之利息对价但尚未配息或
再投资者,因此不对投资人课税(大致相当於固定收益证券之应计利息);此期中利润包含
在发行或赎回价格之中.单位类别取得之利息收入或相关请求权,如经德国投资人赎回
或出售其基金单位时,必须缴纳所得税及资本收益税.针对委托保管之基金单位,其期
中利润所课徵之资本收益税率为30%,针对自行保管之基金单位,课徵税率为35%(针对
资本收益税一律加徵5.5%之团结附加税).预扣税系预先缴纳所得税负,必须填写所得税
申报表之资本所得表格(「Anlage K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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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基金单位时所支付之期中利润,可作为纳税年度之负所得而自所得税中扣减.预扣
之金额亦应考量期中利润.此外,如已提出足额之免税申请证明或免核税证明,则无须
预扣税款.非德国居民亦无须预扣税款.计算基金单位价值时,务必计算期中利润,并
於每一计价日公告.投资人计算期中利润金额并填写於其所得税申报表之「Anlage
KAP」表格时,可将每单位之期中利润乘以购买或销售确认书中所示之单位数.此外,
期中利润定期公布於银行提供之结算确认书及收入对帐单.
基金合并之结果
一档基金之全部资产如依德国投资法第40条移转至另一档基金,投资人或参与基金均不
揭露其隐藏之准备金,亦即,基金合并不影响税负(tax-neutral).
透明,半透明及不透明之课税
上述税法(所谓透明课税)只有当德国投资税法第5条第1项所定义之全部税基公开揭露时
(揭露义务),始得适用.如本基金购买其他德国基金之单位及变更资本基础之股票投资公
司,欧盟投资基金单位及非欧盟基金单位之外国投资工具单位(如德国投资税法第10条定
义之标的基金),且此等基金揭露其税基时,亦始得适用前述税法.
投资公司将尽一切努力揭露其可得之任何税基.
然而,如本基金所购买之标的基金并未履行其揭露义务者,则可能无法进行此等揭露.
在此情况下,标的基金之配息与期中利润以及其於前一历年所取得之资产价值之70% (但
不得低於赎回价格之6%)将判定为本基金之可课税所得.
声明:
此处所提出之税捐资料系基於现行法律,主要对象为在德国有无限所得税负或无限公司
税负之人.然而,无法保证税捐资料不会因新立法,法院判决或税捐机关之命令而变
更.
投资组合管理之委外
为遵循立法,尤其是德国银行法 (KWG)第 25 条第 2 项之规定,德利投资信托已委托
RCM (UK)负责管理德盛德利全球股票基金之投资组合.投资组合经理人经授权得在其
活动架构内,就本基金资产之管理自行裁量后制定决策.尤其,投资组合经理人必须买
卖有价证券,及在适当情形下,运用衍生性金融工具.投资组合经理人行使其活动时,
必须遵守本基金之投资原则与投资限制.RCM (UK) Ltd.的前身是一家於1986年成立於
英国伦敦的Mildsway Limited公司,属於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集团.(Allianz Dresdner
Asset Management) .本集团为散户及法人提供广泛的产品线. 基金的管理由一群
RCM (UK) Ltd. 当地的专家负责,藉由基层且专属独立的研究机制下所产生的基础分析
来决定其投资的程序.RCM (UK) Ltd.也会接受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之监督.
委外活动
基金公司已将其有关本基金经理之下列职责委由安联集团之其他公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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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组合分析
- 有价证券借贷之执行
年报,半年报与清算报告/会计师
年报与半年报以及清算报告,可随时向基金公司与保管银行免费索取,并公布於
www.dit.de.
KPMG Deutsche Treuhand-Gesellschaft 已受托担任本基金之签证会计师,负责审阅年
报及如有清算报告时亦审阅之.
对单位持有人之给付/配息报告与其他资讯
指派保管银行可确保投资人取得配息,确保基金单位确实赎回以及赎回价格确实支付.
本公开说明书所提之投资人资讯,如「基本资讯」一节所述.此等文件亦可向保管银行
索取.更多详情可向基金公司索取.
请联系行销部门,电话:+49 (0)69 263-140,营业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八时至下午六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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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依德国投资法第126条规定(户对户销售)得撤销买卖之权利声明
依德国投资法第 126 条所为之声明
1. 基金单位买受人如系经口头商谈之引诱,於出卖人或中间人永久营业所以外之处所,
声明其买卖之意图者,该买受人仅限其未於两周内以书面向基金公司表示撤销时,始
受其声明之拘束.本项规定於该出卖人或中间人无永久营业所时亦适用之.
2. 撤销之通知於两周内寄出者,视为已遵守通知期间之规定.本项通知期间仅於公开说
明书及契约书草案已经交付予该买受人时始得起算.当事人就公开说明书或契约书草
案系於何时交付予买受人如有争议,该出卖人负有举证之责任.
3. 出卖人如能证明下列事项,则买受人无撤销之权利:
1.买受人系於经营业务时取得基金之单位,或
2.出卖人系依事先约定拜访买受人从而发生买卖基金单位之结果.(德国营利事业法
(Gewerbeordnung)第55条第1项).
4. 买卖经撤销且买受人已付款者,投资公司应於收到撤销通知之翌日,偿还买受人所支
付之费用(同时移转所购买之基金单位予出卖人,如有其适用时),外加与所购买基
金单位价值相当之金额.
5. 撤销之权利不得抛弃.
6. 第 1 至 5 项之规定适用投资人所出售之任何基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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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通则
本规则是为了规范在投资人及德利投资信托(以下简称公司)之间,因公司所发行符合
UCITS III规范之基金,所生的法律关系.此基金管理通则,只有在与基金所制定之个别
基金特殊管理规则合并使用时,才得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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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一般资讯
1. 公司为受投资法(investmentgesetz-InvG)管辖之投资公司.
2. 公司以本身名义,将存放於公司之资本,为投资人之利益,投资於投资法所核准之
资产,这些资产应符合投资风险分散的原则,并应与公司以投资资金形式持有之自
有资产分离.投资人之权益由已发行给投资人之凭证(单位凭证)表彰.
第2条 保管银行
1. 公司须指定一金融机构作为保管银行(以下简称"保管银行"),保管银行应与公司分别
独立作业,并以投资人权益作为唯一考量.
2. 保管银行之职责为根据投资法及基金规则执行其工作.
第3条 基金管理
1. 公司应以审慎商业人士之注意,以公司本身名义,代表投资人共同利益,购入并管
理资产.公司在执行其职责时,应与保管银行分别独立作业,并以投资人利益,及
金融市场之健全为考量.
2. 公司有权运用投资人所投资之资金购入资产,处分资产,并另就孳息为投资;公司
并有权执行因资产管理而发生之其他任何法律行动.
3. 为投资人之共同利益,公司不得借款,亦不得承担由保证契约所产生之义务.此
外,公司亦不得出售任何在相关交易进行当时,依照投资法47条,48条,及50条
定义,不属於基金之资产.但投资法51条不应受影响.
第4条 投资原则
公司只能代表基金购买收入及成长能加以预期的资产.公司应於基金规则中指明基金可
为购置之资产.
第5条 证券
如个别基金特殊管理规则无任何其他限制,并遵守投资法52条规定,公司只有在下列情
形得以购入证券:
a) 该证券已经任何欧盟会员国,或任何欧洲经济区协定签约国之证券交易所,核
准正式交易者;或在任何欧盟会员国,或任何欧洲经济区协定签约国之组织性
市场中交易.
b) 该证券已於个别基金特殊管理规则附录中列示之证券交易所,核准正式交易,
或在同一附录所列之组织性市场中交易.
c) 该证券在上述之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许可,或是在组织性市场中之交易,已依发
行条件提出申请;前述许可之有效期限尚在一年之内者.
d) 因企业资本之增加所取得之股权证券,而可归属於基金者.
e) 该证券因行使认购权所购入.
第6条 货币市场工具
1. 如"个别基金特殊管理规则"无任何其他限制,且在合於投资法52条的规定下,公司
可代表基金购买在货币市场上正常交易之金融工具,以及附利息之证券,该类证券
在购买时,距到期日最多不得超过12月,或利息应定期按市场利率调整,或在到期
日前之所有时间内,根据发行条件(货币市场工具),至少一年调整一次,公司只能
购买由下列机构所发行之货币市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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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德国联邦政府,联邦政府之特别基金,德国之一邦,其他欧盟会员国,或其他
欧洲经济区协定之签约国,
b) 在德国境内之其他中央,区域,或地方主管机关,或欧盟其他会员国之或其他
欧洲经济区协定之签约国之地区或地方主管机关,
c) 欧盟或经济暨合作发展组织的会员国,
d) 欧盟会员国或其他欧洲经济区协定之签约国的中央银行,欧洲央行,或是欧洲
投资银行,
e) 德国联邦共和国为正式会员之国际组织,
f) 证券已在德国境内外之证券交易所正式交易,或在其他组织性市场交易之企
业,
g) 以下列国家为所在地之金融机构:欧盟会员国,其他欧洲经济区协定之签约
国,其他以非EEA国家为所在地的金融机构,经联邦金融监督局(BaFin)认
定,其监督及法规与欧盟法规相当者,
h) 股本在欧币一千万元以上,并按照一九七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公布之第四个理事
会指令78/660/EEC有关规范特定型态公司年报之条款,编制每年会计报表之
企业.经二○○三年六月十八日欧洲议会及理事会2003/51/EC指令所修订
i) 在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Aktiengesetz)第十八条所定义之集团公司,其前题是
该集团(该集团须符合上述f, g, h条款之规定)之其他公司,已担保支付此货币
市场工具的利息并偿还本金,
j) 任何在市场上以销售证券化债券为业务基础之法人,但该法人须具有由金融机
构所提供之信用额度,以确保其流动性.
该类投资工具的发行或发行人,受存款保险及投资人保障规则之规范.
2. 此外,公司亦可代表基金购买货币市场工具,如该相关工具其中任一之发行人於第
1款(a)至(e)或(g)中所指明者,已为利息之支付及本金之偿还作担保.
第7条 银行存款
公司得以基金之名义於银行作定存,期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此银行存款,必须以冻结
帐户(blocked accounts)的形式持有,可存放於以欧盟会员国或其他欧洲经济区协定的签
约国为所在地的金融机构.此银行存款亦可存放於非EEA国家所在地的金融机构,但该
国之法规须经金融管理局(BaFin)认定其与欧盟法规相当者,除"个别基金特殊管理规则"有
特别规定者,银行存款亦可以外汇计价.
第8条 投资单位
1. 除"个别基金特殊管理规则"有特别规定者,在合於投资法的规定下,公司可为基金
购买符合德国UCITS III的基金,以及投资法所定义的国外欧盟投资基金单位.如符
合下列条件,亦可购入其他德国基金,非欧盟投资单位之外国投资单位及可变动资
本的投资有限公司之单位:
a) 基金之单位业依法律及规范许可,前述法规可有效保护投资人,足以确保在各
政府主管机关间之有效合作协调,
b) 对投资人所提供之保护程度与投资法中所定义德国UCITS III之基金对投资人
保护之程度相当.更具体而言,有关资产区隔,借款,贷款,证券及货币市场
工具之放空交易之规范,皆符合85/611/EEC指令的要求,
c) 必须为定期公布年报及半年报的企业,年报及半年报系对该报告所涵盖期间内
之资产及负债,收入及交易加以评估,
d) 单位为对一般大众所发行,发行数量无任何限制,且投资人有权退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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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依基金规则或投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国投资公司的组织章程规定,该
基金不得投资其资产百分之十以上於其他德国基金,可变动资本之股份有限公司,
或投资法50条所定义的外国投资单位.
第9条 衍生性金融商品
公司在"个别基金特殊管理规则"中决定,是否应为基金进行衍生性金融工具之交易,其进
行之程度,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目的.在运用衍生性金融工具时,公司应遵守根据
投资法51(3)条所发布之风险管理规定及投资基金之风险评估 (DerivateV).
第10条 其他投资工具
公司投资下列证券之上限为基金资产之百分之十:
a) 未在证券交易所正式交易,或未在组织性市场交易,
b) 未符合投资法第48条规定之发行人的货币市场工具,
c) 未符合投资法第47条第1项第3,4款要求的股权证券,
d) 非投资法48条所规定货币市场工具之金融贷款所生之求偿权,该求偿权为由
第三者所担保之贷款的部份金额,且对该贷款已发行借款人债券(借款人债券
贷款),如果在为基金购买该求偿权之后,该求偿权可被转让至少两次以上,
且贷款对象为:
- 德国联邦政府,联邦政府之特别基金,任一邦,欧洲经济共同体,或经济暨
合作发展组织之会员国;
- 其他德国境内之中央政府机关,区域性政府机关,或地方政府机关,其他欧
盟会员国或其他欧洲经济区协定之签约国(接获根据二○○○年三月二十日
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指令2000/12/EC有关从事金融机构业务规范第44条零
加权通告者)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机关.
- 其他在公法下成立并以德国,其他欧盟会员国,或其他欧洲经济区协定之签
约国,为所在地之上市公司或机构;.
- 已发行可在德国境内外之证券交易所正式交易证券的公司;或
- 其他贷款人,如业经d项第1至3所条列之机构担保支付利息及偿还本
金.
第11条 发行人限制及投资限制
1. 就基金管理而言,公司须遵守投资法及基金规则中规定的限制.
2. 就个别基金而言,得以基金5%以上10%以下之资产购买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包
括依附卖回契约所购买之同一发行人(债务人)之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惟该同一
发行人之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的40%.
3. 公司投资於由德国联邦政府,德国任一邦,欧洲共同体,欧盟会员国,欧洲经济区
协定签约国,或其他经济暨合作发展组织会员国所发行或担保支付利息及偿还本金
之债券及借款人债券贷款之上限为基金价值的百分之三十五.公司投资於所在地为
欧盟会员国或欧洲经济区协定签约国之金融机构所发行之Pfandbriefe (抵押债券),
市政府公债及债券之上限不得超过基金价值的百分之二十五,但该金融机构必须受
到依据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法律条款之特别监督,且该债券发行所募集之资金系依法
投资於在债券存续期间,皆足以涵盖因债券而产生之所有负债之资产.且在发行人
违约的情况下,任何与利息及本金求偿有关之请求权,皆有优先地位.
4. 根据投资法60条第2项第1款,如在"个别基金特殊管理规则"中对同一发行人所发
行之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已有相关规定者,则不受前述第3项第1句所提及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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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在此情形下,为基金所持有之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必须来自至少六次以上不
同之发行,且对任一发行之投资,不得超过基金资产之30%.
5. 公司投资在投资法49条规定之任一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上限为基金价值之20%.
6. 公司投资於投资法第48条第1项第8款所定义由同一企业发行或保证之货币市场
工具之不得超过基金价值的5%.公司投资於投资法48条第1项第8款所定义由同
一企业发行或保证之货币市场工具,且该公司之股本少於二千五百万欧元者不得超
过基金价值的2%.整体而言,投资於前述的货币市场工具之总额上限为基金价值
的20%.公司投资於同一发行人发行之第52条第1项第2款所规定的货币市场工
具不得超过基金价值的2%.
7. 公司可代表基金,将不超过基金价值的20%投资於同一机构的下列资产组合:
a. 由同一机构发行的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
b. 存放於同一机构银行存款;
c. 向同一机构所购买之衍生性金融商品,该商品未经核准於证券交易所正式交
易,亦未於任一组织性市场交易.
其他个别限制仍然不受影响.
8. 上述第3项所规定的债券和借款人债券贷款,不包括在第2项所规定的40%上限
内.在排除第7项规定时,第2项和第3项及第5到7项所规定的上限不可加总.
9. 公司投资於第8条第1项所定义之单一投资基金不得超过基金价值的20%.总体而
言公司投资於第8条第1项第2句所定义之投资基金不可超过基金价值30%.公司
不可代表基金,购买其他基金或外国投资基金所发行或在外流通25%以上的单位.
第12条 基金全部资产移转予另一基金
1. 在符合下列条件下,公司可将基金全部资产,转移至另一基金,或将另一基金的全
部资产,移转至本基金:
a) 两基金都为公司所管理,
b) 根据个别基金规则,两基金在投资原则及投资限制上,皆无重大差异,
c) 给付给公司及保管银行之费用,前收手续费和赎回费,皆无重大差异,
d) 基金所有资产的移转,以该会计年度的最后一日执行 (即为移转日期),资产转
出及转入之基金价值皆在移转日计算,交换比率之决定,资产负债之取得,及
全部移转程序之审核由会计师为之,资产之移转须已得联邦金融管理局之核
准,且投资人权益必须得到充分保护.
2. 交换比率是在移转日当日,依据资产转出之基金,及资产取得之基金,双方的净资
产关系计算.对资产转出基金的投资人而言,转入资产之基金的新股份,在移转日
次日之始,即被视同发出.
3. 第1项c款并不适用於数支个别基金合并为单一具有不同单位类别之基金的情形.
在此情形下,须计算基金内每一单位类别所占百分比,而不适用第2项第1句中所
规定的交换比率.
第13条 融券
1. 公司可代表基金,在一定或未定期间内,融券给有足够担保之借款人,以取得与现
行市场利率相当之利息,但该融券之价格,以及所有以基金名义已出借给同一有担
保之借款人之证券价格,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以固定期限出借之证券,加上以
基金之名义已以固定期限融券的价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价值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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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借券人为移转证券所提供之担保品为银行存款,公司可将此银行存款,以该存款
货币,投资於投资法48条所规定的货币市场工具.任何由担保品所得之收入,必须
归属於基金.
3. 公司为了融券目的之仲介及交割,可使用证券集保之结算系统,或"个别基金特殊管
理规则"中所提及,对第三者提供跨国证券交易交割的公司,所负责运作之结算系
统.如该结算系统之规则为投资人最佳利益,则可与投资法第54,55条的规定有
差别.
4. 如公司获准出借为基金所购买之其他之资产,将在"个别基金特殊管理规则"中说
明.
第14条 买回契约
1. 公司可代表基金,在有偿之情况下,与银行或证券服务机构订定由德国商业条例
(Handelsgesetzbuch-HGB)第340条第b项第2款所定义之证券买回契约.
2. 上述买回交易只能适用於依基金规则代表基金所买入的证券.
3. 此类买回契约的期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4. 根据"个别基金特殊管理规则",如公司获准就其他资产为基金进行买回交易,将在"
个别基金特殊管理规则"中说明.
第15条 借款
公司得为全体投资人之共同利益,筹借基金资产10%的短期贷款,但该贷款条件须为银
行业一般条件,并经保管银行予以同意.公司以贷款人身份,在买回契约下所取得之任
何金额亦包含於前述额度中.
第16条 单位凭证
1. 基金单位凭证应为无记名凭证,每一凭证皆代表一个或一个以上之投资单位.
2. 每一单位可具有不同之权益,如利润分配,前收手续费,退出费用,单位价值之货
币,管理费用,以及上述各项目之组合(亦即单位等级).细节将於"个别基金特殊管
理规则"中说明.
3. 单位凭证应具备公司及保管银行的亲手或影印签名.此外,单位凭证亦应具备一位
保管银行控管者的亲手签名.
4. 单位凭证可移转,每一单位凭证所具备之权利亦随移转而移转,在任何情况下,公
司应视单位凭证持有人为具有单位凭证权利之人.
5. 若基金成立时,或单位类别推出时其投资人权利,并非以全球性凭证所专属赋予,
而是以个别或多重单位凭证方式赋予者,应在"个别基金特殊管理规则"中载明.
第17条 单位凭证之发行及赎回,赎回之暂停
1. 原则上,单位数量及所属单位凭证之发行,无任何限制. 公司保留暂时或永久停止
发行之权利.
2. 单位凭证得向公司,保管银行,或透过第三机构之中介过程购买.
3. 投资人有权向公司要求赎回其单位,公司必须以当时之赎回价格赎回该基金之单
位,保管银行应为赎回代理人.
4. 然而,公司於特殊情况下应有权暂停基金赎回,但此等暂停赎回应有其必要性,且
已将投资人利益列入考量.
第18条 发行及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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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计算基金单位之发行及赎回价格,应以"个别基金特殊管理规则"中载明的日期,
确定构成基金之资产的价值,除以正在流通之基金单位数目(每一单位之净资产价
值),如果,依照第16条第2项,基金推出不同单位类别,则每一单位类别的基金
价值,前收手续费,以及后收手续费均应分别计算,资产估价应符合在投资法,及
以此为基础之规则,所明确规定之价格确定原则.
2. 发行价格等於单位价值加上任何在"个别基金特殊管理规则"中所明定的前收手续
费,赎回价格等於单位价值减去在"个别基金特殊管理规则"中所明定的任何退出费
用,如有前收手续费及后收手续费以外的其他成本,其金额及计算方式应在"个别基
金特殊管理规则"中明定.
3. 除非"个别基金特殊管理规则"有其他规定,单位申购及赎回指示之结算日,最迟应
为在收到申购书或赎回指示之后的计价日.
第19条 费用
公司,保管银行,其他第三人应收取之费用,以及其他应由基金支付之费用,应条列於"
个别基金特殊管理规则".至於前述之费用,"个别基金特殊管理规则"应说明付款方式及
额度,以及计算方式之细节.
第20条 会计
1. 最迟於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司应依照投资法第44条第1项规定,发
布包括收入及费用报表在内之年报.
2. 最迟於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二个月内,公司应依照投资法第44条第2项规
定,发布半年报.
3. 如会计年度当中,另行委任其他投资公司管理基金,公司必须发行截至移转日为止
之期中报告,该报告必须符合投资法第44条第1项就年报所规定的要件.
4. 有关报告得向公司,保管银行,及其他在公开说明书中所列明的地点取得,此外,
报告亦应公布於联邦政府公报,商业刊物,发行量足够之日报,及在公开说明书中
所载明的电子资讯系统.
第21条 基金之终止及清算
1. 经给予至少13个月之通知,公司得於联邦政府公报,及年报及半年报中宣布,终止
其对基金之管理.
2. 公司管理基金的权利,应於终止生效时终止之.在此情形下,处分基金的权利应移
转给保管银行,保管银行将清算基金并将处分所得分配给投资人.保管银行有权请
求收取清算期间原应付给公司的费用.根据现有基金规则,保管银行可在联邦金融
管理局的核准下,不进行清算及分配行动,而将基金管理权移交给另一投资公司.
3. 依据投资法第38条,公司管理基金权利终止当日,公司必须编制一解散报告,该报
告必须符合投资法第44条第1项所定义年报的要件.
第22条 基金规则修订
1. 公司有权修订基金规则.
2. 对基金规则之修订,除关於应支付予公司,保管银行,及其他第三人之费用,及得
向基金请求之其他支出(投资法第41条第1项第1句)之相关条款外,应事先取得联
邦金融管理局的核准.如前述之修订条款,将影响基金的投资原则,则须事先取得
公司监事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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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所有预定之修订,都应於联邦政府公报,商业刊物,发行量足够之日报,及透过公
开说明书中所载明的电子资讯系统予以公布. 除根据第4及5项所作的修订外,最
早不得於公布后三个月生效;但经联邦金融管理局核准指定之较早日期者不在此
限.预定修订内容及其生效时间,至迟应於上述第1句规定的宣告时间予以公告.
4. 条款之修订若与应支付给公司,保管银行,或其他第三人之费用有关(见投资法第
41条,第1项第1句),应在公布后十三个月后生效,公布应依照第3项第2句之
规定为之.
5. 对现行投资原则的修订,应在公布后十三个月后生效,公布应依照第3项第2句之
规定为之.
第23条 履行地及管辖地
1. 履行地应为公司之登记主事务所.
2. 如投资人在德国境内无一般管辖地,则公司之登记主事务所应为管辖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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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理规则
为规范投资人及德利投资信托 (以下简称公司)之间, 有关公司所发行符合UCITS III基金
之全球股票基金之法律关系.此个别基金特殊管理规则,只在与公司为符合UCITS III基
金所订之基金管理通则合并使用之情况下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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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原则及投资限制
第1条 资产
本公司可为基金购买下列资产:
1. 投资法第47条所载明的证券,但只限於下列情形:
a) 股权证券,与股权证券相当之证券以及参与分配凭证,其发行人是位於世界银
行分类为「高个人国民所得」类之国家.
公司应为基金选择证券,不论其发行公司所在地及其规模,亦不论其是否为价
值股或成长股.此意即基金得选择重点投资策略,投资在位於一个或多个国家
的公司或投资在特定规模或是属於特定产业之公司,或采分散投资之策略方
式.
b) 股权证券,与股权证券相当之证券以及参与分配凭证,其发行人是位於其他国
家.
c) 指数凭证,及其他风险特性与a)和b)条列中之资产,或与该资产相关之投资
市场有关联性之其他凭证.
d) 与a)及b)所列资产相关之可转换债券及认股权证.
2. 投资法第48条所定义的货币市场工具,如该货币市场工具是以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会
员国之货币计价.
3. 投资法第49条所定义的银行存款,如该银行存款是以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会员国之货
币计价.
4. 投资法50条中所载明的投资单位,但只限於风险特性与投资市场(第1项到第3项
规定的资产可归於此投资市场)相关者.该等基金可为国内基金,或符合投资法第
50条的海外投资基金.根据对市场情况的评估,公司可选择集中投资於一种或多种
基金,可包括投资政策集中於单一投资市场的基金,或采取分散投资策略的投资基
金
一般而言,公司应只购买由公司直接或间接管理,或由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显著股
权之关系企业所管理之基金.只有在下列特殊情形,公司才可以购买其他基金单
位:前述所列之所有投资基金皆未遵照公司在特定情形下认为必要之投资策略,或
相关基金单位是复制证券指标的投资基金,并获准於基金管理通则5 a) 及 b)条所列
出之证券交易所或组织性市场进行交易.
5. 投资法第51条中规定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6. 投资法第52条所规定的其他投资工具,但只限股权证券,与股权证券相当之证券以
及参与分配凭证.
第2条 融券及买回契约
有关投资原则及投资限制应遵守「基金管理通则」第13条及第14条,并适用於货币市
场工具,银行存款 以及投资单位.
第3条 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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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第1条第1a)项所指的股权证券以及与股权证券相当之证券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的51%.
(2) 依第8项所规定之条件,第1条第1a)项所指的股权证券及其他资产,所占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的70%.
(3) 依第8项所规定之条件,第1条第1b)项所指的股权证券及其他资产,所占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的20%.
(4) 依第8项所设定之条件,第1条第2项所指的货币市场工具及第1条第3项所定义的
银行存款,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5) 第1条第4项所指之投资基金总百分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在计算个别上限
时,具有与第3项及第4项所定资产相关之风险的投资基金应予列入.
(6) 在附卖回契约下所购买之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在计算投资法第60条第1和2项所
规定的上限时,应予列入.而在附卖回契约下所购买之投资单位,在计算投资法第61
条和第64条第3项所规定的上限时,应予列入.在计算第4项所列之上限时,公司
作为附卖回贷方所已支付之款项应予列入.
(7) 如因转换权,认购权,选择权之行使,或是全体基金价值的变动,例如在单位凭证发
行或赎回之情形,而造成第1项到第5项所列之上限可能会有超过或未达到之情形.
在此情形下,公司在保护投资人的同时,其首要目标应为回归遵守前述限制.
(8) 如在出售或购买资产时,同时运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以确保整体市场风险维持在范围
之内,则第2项到第4项所规定的上限可能会有超过或未达到之情形.
为此目的而使用之衍生性金融商品,适用於与个别标的计算表徵一致之delta加权
价值.可适用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放空交易以作为降低风险的因素,即使其所之标的
商品,未必完全与基金资产相关.
第4条 衍生性金融商品
(1) 如有适当之风险管理系统,则公司可投资於所有以下列项目为基础之衍生性金融商
品:
- 依照第1条第1,2,4及6项为基金所购入之资产;
- 经认可之股权指数;
- 汇率或外汇.
衍生性金融商品亦包括选择权,远期交易,金融期货契约,交换契约以及上述各项
投资工具之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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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进行此性质交易时,公司必须遵守基金管理通则及个别基金特殊管理规则,或遵
守公开说明书中所规定的投资目的,且在考虑所使用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潜在市场
风险的同时,必须遵守第3条第2项到第4项所规定的上限.
(2) 在根据投资法第51条计算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市场风险上限时,公司应采用衍生
性金融商品规则所定义的合格方法.根据衍生性金融商品规则第9条,因市场情况
而发生,可归属於基金之潜在风险金额(即"潜在市场风险金额"),在任何时点,均不
得超过可归属於假设指标型基金之潜在市场风险的两倍.
(3) 公司为下列目的,可使用第1项所规定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 为基金中之资产避险;
- 为执行有效投资组合的管理;
- 为遵守投资上限及原则,而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代替直接证券投资;
- 为增加或减少基金中个别,数个或所有之被准许的基金资产的市场潜在风险;
- 藉由承受额外风险,以获得额外收益;及
- 使基金之潜在市场风险高於完全投资於证券之基金的潜在市场风险(财务杠杆).
公司亦可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放空交易,当若干证券, 投资市场,或是货币价格下跌
时,此类投资工具有助於基金产生利润;但当价格上升时,此类投资工具可能造成基金
损失.
(4) 对於在第5条第2项所指已规避货币风险之基金单位类别,公司亦可在不须顾及第
1项至第3项的情形下,根据汇率及货币种类,使用在投资法第51条第1项所指之
衍生性金融商品,以避免基金资产中,其单位价值之货币可能有汇率风险者,因汇
率相关损失,所引起之单位价值损失.股权证券及与股权证券相当之证券,将被视
同具有汇率风险,如发行人(或公司,视所代表之投资工具而定)所在地之国家货币
不同於单位价值货币.其他以单位价值以外货币计价之资产,亦将被视同具有汇率
风险.对已规避货币风险之基金单位类别,具有汇率风险但未经避险之基金资产价
值,不得超过单位类别价值的10%.此处所规定之衍生性金融商品的使用,对於未
经货币避险,或就其他货币为避险之单位类别不具作用.
单位类别
第5条 单位类别
(1) 基金应根据基金管理通则第16条第2项设立下列之单位类别.这些单位类别在利润
分配,前收手续费,单位价值之货币,包括货币避险交易之使用,管理费用,包括管
理费收取方式,或任何特点之不同组合,皆有所区别.
A EUR, A H-EUR, A USD, A H-USD, AT EUR, AT H-EUR, AT USD, AT H-USD, P
EUR, P H-EUR, P USD, P H-USD, PT EUR, PT H-EUR, PT USD, PT H-USD, I
EUR, I H-EUR, I USD, I H-USD, IT EUR, IT H-EUR, IT USD, IT H-USE, X EUR, X
H-EUR, X USD, X H-USD, XT EUR, XT H-EUR, XT USD, 及 XT H-USD.
(2) 表彰个别单位类别之单位价值的货币,应在单位类别之名称中指明,例如,"EUR"指
欧元,或"USD"指美元.基金名称字首中有"H-EUR"或"H-USD"者,为已根据第4条
第4项已采用货币避险之单位类别.其他单位类别则非已采用货币避险之单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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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推出时所发行之基金单位,以及在其后所发行的第一个基金单位类别,应属於A
EUR单位类别.
(4) 公司应依其裁量,推出基金单位类别,并发行基金单位,亦有权在符合其他条件规
定下,譬如,最低投资金额, 购买任何单位.购买名称中有"X", 或"XT"之单位类
别的先决条件为投资人应与公司签署一有关管理费用立即给付的特别协议.
共同所有权,基金凭证,发行价格,赎回价格,单位赎回,以及费用
第6条 共同所有权与基金凭证
(1) 作为共同所有人,考量已推出单位类别,投资人就基金个别资产依据其所持有基金
数之比例享有权益..
(2) 基金单位以个别单位凭证,多重单位凭证,或是全球单位凭证表彰.投资人无权请
求交付凭证.
(3) 持有原始名称"Interglobal"之基金单位凭证持有人,其基金单位凭证所代表之权利不
受影响,此基金单位仍为有效.
第7条 发行及赎回价格
(1) 发行及赎回价格应於每一交易日计算.但在交易日为公共假日或在十二月二十四日
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或保管银行无义务决定此等价格.公开说明书中有更详尽
细节.发行价格及赎回价格都应为每一单位类别分开计算.发行新单位类别,销售
之支出(包括任何基金的应付税款),管理费用,有关特定单位类别货币避险交易结
果,包括适当的收入均化,仅应由该相关单位类别负担.
(2) 名称中有"A"或"AT"之单位类别,前收手续费,相等於单位价值的6%.但公司可对
一个以上之单位类别收取较低之前收手续费.其他单位类别皆不收取前收手续费.
(3) 公司不收取赎回费用.
第8条 费用 1)
(1) 每季基金管理费用依基金价值每季0.375%为上限,此系依每季季底月份平均价值为
计算基础.
(2) 付给保管银行之每日费用,依基金资产价值每季0.05%之利率计算.此系依每交易日
计算之资产净值为计算基础.保管银行亦可收取较低费用.
(3) 第1项及第2项中所规定的费用,可於任何时点,由基金中扣除.
(4) 前述之费用外,下列费用亦可向基金收取:
a) 因购入及出售资产而发生之成本(包括任何按市场实务与研究及分析服务相关
之成本),以及按现行银行实务,因使用融券程式而发生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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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按现行银行实务所收取之保管银行费用,包括任何按银行实务应支付海外证券
保管之费用.
c) 发给投资人年报及半年报之印刷及分送成本.
d) 出版及公告年报及半年报,清算报告,发行及赎回价格,收入分配及再投资之
成本.
e) 公司会计人员审核基金之成本,包括为取得明载公司税务资料都遵守德国税法
之凭证所需之成本.
f) 因管理及保管成本而可能产生的税款.
g) 为主张及执行被视为正当且可归属於基金之请求权所产生成本,以及对基金所
提出之不当请求权,所产生之辩护成本.
h) 因利息凭证的兑现所可能产生成本.
i) 任何利息凭证重新发行的成本.
(5) 如公司购买其他基金单位,管理该基金之公司,不得因申购及赎回而收取前收手续
费或赎回费用.公司必须在年报或半年报中揭露本基金所持有其他基金单位之管理
公司所收取之管理费用.
1)此条款勿须经德国金融监督局(BaFin)之核可
自 2007 年2 月 1 日起生效:
1. 单位类别「A」与「AT」的每日基金管理费,应以本基金价值之年率2.0%按日比例计
算之,其他所有单位类别则为基金价值之年率1.0%按日比例计算之.此计算基准为每
一交易日认定之净资产价值.但基金公司得就一种或多种单位类别,收取较低之管理
费.单位类别为「X」与「XT」者,不向本基金收取管理费,而是直接向投资人收
取.
2. 每日基金保管费依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年率0.2%计算.此计算基准为每一交易日认定
之净资产价值.但保管银行得收取较低之保管费.
3. 第 1 与 2 项规定之费用,可随时自本基金扣除.
4. 除以上规定之费用外,本基金亦应支付下列费用:
a) 因买卖资产 (含符合市场惯例之任何相关研究与分析服务) 以及使用符合现行银行惯
例的证券贷款方案所发生的相关成本;
b) 符合现行银行惯例的保管费,包括符合外国证券海外保管之现行银行惯例所收取的任
何费用;
c) 为提供投资人而印刷及派送年报与半年报之成本;
d) 年报与半年报,清算报告,发行与赎回价格以及收益分配或再投资之出版及公布之成
本;
e) 基金公司稽核人员查核本基金之成本,包括声明所有税捐资料符合德国税法规范之证
明书之成本;
51
f) 与管理与保管成本有关而可能产生之税捐;
g) 针对本基金提出合理请求权之主张与执行的成本,以及针对本基金提出不合理请求权
之辩护成本.
h) 因利息凭证的兑现所可能产生成本.
i) 任何利息凭证重新发行的成本.
5. 若收购其他投资基金之基金单位,管理他档基金之公司不得就申购或赎回收取前收或
赎回手续费.基金公司必须於年报与半年报中,揭露管理他档基金之公司就本基金持有
单位所收取之管理费.
利润分配及会计年度
第9条 分配
(1) 对"A","I","P"及"X"单位类别,一般而言,在收入均化之前提下,公司可将利息,
股利,从投资基金之收入,由贷款及买回契约中之对价,以及在会计年度为基金已
发生且无须用於支付费用之其他收入及资本利得,按比例分配.处分利得及其他收
入,在允许收入均化之后,亦可按比例分配.
(2) 为分配目的,前述第1项规定中,可比例分配之收入,亦可顺延至下一会计年度,
如会计年度终了时,所有顺延至下一年度的收入不超过基金资产价值的15%.自缩
短会计年度之所得可全额顺延.
(3) 为维持基金资产之利益,收入可部份地,或在特别情况下,全部地再投资於基金.
(4) 分配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执行.
(5) 根据投资法第40条,公司可在特殊情形下,当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其他基金并
入此处所讨论之基金时, 作期中分配.
第10条 再投资
(1) 对"AT","IT","PT"及"XT"单位类别,依据收入均化之前提,公司可将股利,利息,
投资基金之收入,自贷款及买回契约中之对价以及在会计年度中为基金所累积且无
须用於支付费用之其他收入及资本利得,按比例再投资於基金.
(2) 根据投资法第40条,公司可在特殊情形下,当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其他基金并
入此处所讨论之基金时,作期中分配.
第11条 会计年度
基金之会计年度应为历年.
52
附录
下列为根据全球股票基金之基金管理通则第5条,具有正式交易部门的证券交易所及其
他组织性市场.
I. 欧盟以外,而非欧洲经济区协议签约国之欧洲国家的证券交易所
瑞士 瑞士电子交易所
II. 非欧洲国家之证券交易所
阿根廷 布宜诺斯艾利斯
澳大利亚 ASX (雪梨, 墨尔本, 柏斯)
巴西 圣保罗
里约热内卢
智利 圣地牙哥
中国 香港证券交易所
印度 孟买
加尔各答
德里
马德拉斯
印尼 雅加达证券交易所
日本 东京
大阪
名古屋
福岗
札幌
加拿大 多伦多
韩国 首尔
马来西亚 吉隆坡
墨西哥 墨西哥市
纽西兰 威灵顿
秘鲁 利马
菲律宾 马尼拉
新加坡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
南非 约翰尼斯堡
台湾 台北
泰国 曼谷
美国 美国证券交易
纽约证券交易所
太平洋证券交易所
费城
芝加哥
波士顿
辛辛那堤
III. 欧盟以外,而非欧洲经济区协议签约国之欧洲国家组织性市场
日本店头市场
加拿大店头市场
53
韩国店头市场
瑞士伯恩证券交易所
美国NASDAQ系统
店头市场(如NASD所组织之市场,如店头股权证券市场,市政府公债市场,
政府证券市场,公司债及公共参与凭证市场)
店头市场由位於苏黎世之国际证券市场协会所组织,
1
详细公开说明书 (含基金管理规则)
2006 年 1 月
德盛德利全球生物科技基金(dit-Biotechnologie)
德利投资信托公司(DEUTSCHER INVESTMENT-TRUST)
申购投资基金单位之相关规定悉依现行公开说明书并应参照「基金管理通则」及个别
基金之「特殊基金管理规则」.任何人不得提供与本公开说明书内容不一致之任何资
讯或解释.根据本公开说明书以外之资讯或解释而申购基金单位者,应自行承担风
险.本公开说明书应与最近期年度报告互为补充.如该年度报告之报告日期已逾八个
月,申购者得索取最近期之半年报.
投资公司与投资人之契约关系与缔约前关系,应依据德国法律为之.依据基金管理通
则第 23 条第 2 项之规定,契约关系所生之任何争议,应以投资公司所在地为审理地
点,但投资人以德国为一般管辖地点者,不在此限.依据德国投资法
(Investmentgesetz - invG) 第 123 条之规定,所有募集文件之编制,应以徳文为之.
此外,投资公司对其投资人所为之通讯,应以德文为之.
自 2004 年 12 月 8 日起,有关金融服务之远距销售适用德国民法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条文时若产生争议,争议当事人得联系德意志联邦银行调解委员会
(conciliation board of Deutsche Bundesbank),邮寄地址为 Post Box 11 12 32 in
60047 Frankfurt,电话:+49 69 2388-1907 或 -1906 .此并不影响其采取法律行动之
权利.
德利投资信托公司DEUTSCHER INVESTMENT-TRUST
Gesellschaft für Wertpapieranlagen mbH
Mainzer Landstrasse 11 - 13
60329 Frankfurt
公司注册编号:HRB 9340
地方法院:法兰克福 (美因)
监督机关:
Bundesanstalt für 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 (德国联邦金融监督局-BaFin)
Graurheindorfer Str. 108
53117 Bonn
2
目录
公开说明书
基本资讯
德盛德利全球生物科技基金之事实与数据
募集文件
基金管理规则
管理公司
保管银行
基金
单位类别
投资目标
投资原则与投资限制
投资工具详细资料
货币避险单位类别
贷放操作
附买回契约
借款
评价
绩效
风险要素
风险属性
一般投资人之属性
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之发行与赎回
管理费与其他收费
子基金
收益计算与分派之规则
会计年度与配息
本基金之清算或移转
委外活动
年报,半年报与清算报告/会计师
对单位持有人之给付/配息报告与其他资讯
买受人依德国投资法第126条规定(户对户销售)得撤销买卖之权利声明
基金管理规则
基金管理通则
特殊基金管理规则
3
公开说明书
基本资讯
德盛德利全球生物科技基金系依德国投资法 (Investmentgesetz - InvG)定义符合
UCITS III规范之基金,由德利投资信托公司DEUTSCHER INVESTMENT-TRUST
Gesellschaft für Wertpapieranlagen mbH (以下简称「基金公司」)所管理.
本基金之管理,主要系将投资人存托於基金公司之资本,依风险分散原则投资於各项
资产,且须与基金公司本身之资产分离.本基金不得为基金公司破产财产之一部份.
德国投资法(InvG)以及规范投资人与基金公司间法律关系之基金管理规则,亦决定基
金公司得投资之资产以及从事前项投资时须遵守之规定.基金管理规则包含通则与特
殊规则两部份 (「基金管理通则」与「特殊基金管理规则」).基金管理规则对某档基
金之适用性,一般须经德国金融监督局(BaFin)之核可,唯一例外为「特殊基金管理规
则」就可向本基金收取之手续费与偿付所规范之条文.以本公开说明书所述之本基金
为例,此例外情形系指「特殊基金管理规则」第 8 条 (关於手续费与费用补偿之详
情,请参阅「基金单位之发行与赎回」以及「管理费与其他收费」).
德盛德利全球生物科技基金之事实与数据
单位类别1): A EUR
国际证券识别码 (ISIN): DE0008481862
证券识别码: 848186
法律架构: 依德国法律(投资法-InvG)
成立日期: 1998 年 1 月 9 日
投资公司: 德利投资信托公司DEUTSCHER
INVESTMENT-TRUST
Gesellschaft für Wertpapieranlagen mbH,以法兰克福为所在地
保管银行: 德利银行,Jürgen-Ponto-Platz 1, 60301
Frankfurt am Main
签证会计师: KPMG Deutsche Treuhand-Gesellschaft
Aktiengesellschaft, Wirtschaftsprüfungsgesellschaft, Frankfurt am Main
设立本基金之金融集团: 安联集团 (Allianz),德利投资信托 (dit) 集团
监督机关: 德国联邦金融监督局 (Bundesanstalt für
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 -BaFin)
Graurheindorfer Str. 108
53117 Bonn
前收手续费上限: 6 %
现行前收手续费: 5 %
收益分派: 配息
管理季费上限2) : 0.5%加绩效费
4
现行管理季费: 0.4375%加绩效费
保管季费上限3) : 0.050 %
现行保管季费: 0.010 %
存续期间: 无限期
1) 基金公司得随时决定就本基金推出其他单位类别.届时将就新单位类别之相关内
容,修订详细公开说明书与简明公开说明书.
2)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每日基金管理费最多不超过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年率2.0%
按日比例计算.
3)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每日基金保管费最多不超过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年率0.2%
按日比例计算.
募集文件
详细与简明公开说明书,基金管理规则以及最近期年报与半年报,均可向基金公司,
保管银行以及基金公司代理人免费索取.
有关本基金风险管理之投资限制,风险管理方法与风险之最新发展,以及主要资产类
别收益率之其他书面资讯,可向基金公司索取.
基金管理规则
本公开说明书含基金管理规则.基金公司有权修订基金管理规则.除关於手续费与费
用偿付之条款外,基金管理规则之变更须取得德国金融监督局(BaFin)之核可.本基金
投资原则之变更,须另外取得基金公司监事会(supervisory board)之核可.
研拟之变更公布於联邦公报 (Bundesanzeiger) 电子版及www.dit.de.
变更最快於公告后三个月生效.德国金融监督局(BaFin)得决定较早生效之时点.有关
手续费与费用偿付条文之变更,最快於公告后十三个月生效.任何变更若不符本基金
先前之投资原则,则最快亦於公告后十三个月始生效力,且前提是投资公司允许投资
人将持有之基金单位,免费转换成该投资公司所管理且具备类似投资原则之基金之基
金单位.
管理公司
本基金由 1955 年 12 月於法兰克福 (美因) 注册之德利投资信托公司DEUTSCHER
INVESTMENT-TRUST Gesellschaft für Wertpapieranlagen mbH (dit) 所管理.
德利投资信托是符合德国投资法 (InvG) 法律形式定义之有限责任公司 (Gesellschaft
mit beschr nkter Haftung -GmbH).
德利投资信托自1994年起经核准得管理货币市场基金,1955年起经核准得管理有价证
券基金,1998年起得管理组合式基金 (fund-of-funds),混合投资及不动产基金以及老
年准备基金(old age provision funds).经针对德国投资法进行调整后,基金公司自
5
2005年3月7日起得管理符合UCITS III之基金以及混合与养老基金.
有关基金公司之管理,监事会之组成与股东结构,以及基金公司之已认股,实收以及
应收资本之进一步资讯,请见本公开说明书之末.
保管银行
德国投资法要求基金管理之功能与基金安全维护之功能分离.基金公司已授权另一金
融机构担任保管银行,负责本基金资产之安全防护任务.
保管银行应保管基金资产於冻结保管帐户或冻结银行帐户中.尤其,保管银行应确认
基金单位之申购与赎回以及其计价系遵循德国投资法以及基金管理规则之规定,并确
认本基金之交易所得系於通常之期限内交付其保管,以及确认本基金收入之使用系依
据德国投资法与基金管理规则所规范之方式为之.此外,保管银行必须确认存放於其
他金融机构之冻结帐户存款是否遵照上开法案与基金管理规则之规定.若是,则保管
银行必须核可为该项存放.
保管银行应与基金公司协力判定本基金与基金单位之价值.
本公开说明书所指之本基金保管银行,系指注册办公室设於Jürgen-Ponto-Platz 1,
Frankfurt am Main 之德利银行 (Dresdner Bank AG).保管银行乃依德国法律设立且
具备股份有限公司 (Aktiengesellschaft -AG) 法律形式之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活动
系存款及证券业务之经营.
基金
安联集团推出之德盛德利全球生物科技基金於1998年1月9日成立,无存续期
限.投资人依其持有之单位数比例,为本基金资产权益之共同所有人或债权人.
单位类别
本公开说明书所述之本基金由不同单位类别所组成,亦即所发行之单位依其所属类别
享有不同之权利.已设立之单位类别如下:
A (EUR),A (H-EUR),A (USD),A (H-USD),AT (EUR),AT (H-EUR),AT
(USD),AT (H-USD),P (EUR),P (H-EUR),P (USD),P (H-USD),PT (EUR),
PT (H-EUR),PT (USD),PT (H-USD),I (EUR),I (H-EUR),I (USD),I (H-
USD),IT (EUR),IT (H-EUR),IT (USD),IT (H-USD),X (EUR),X (H-EUR),X
(USD),X (H-USD),XT (EUR),XT (H-EUR),XT (USD),XT (H-USD).
基金公司得依其裁量后,推出前述任何单位类别以及发行基金单位,并且有权视进一
步情况而定,设定任何单位购买额度,例如最低投资额.
本公开说明书付梓之时,已实际推出下列单位类别:A (EUR).
各单位类别之收益分配,前收手续费,单位计价货币 (含货币避险交易之使用),管理
6
费 (含管理费收取方式)或前述任何组合,均不相同.有关其不同特性之叙述,见本公
开说明书「衍生性金融商品」,「基金单位之发行与赎回」,「管理费与其他收费」
以及「收益计算与使用之规则」章节.
因不同单位类别之不同特性,投资人就本基金所获得之投资报酬率,可能视其所购买
之单位所属单位类别而有所差异.此适用於税前与税后报酬率.
本基金购买资产时仅得以整体为之,不得单独以某一种或数种单位类别之名义购买资
产,但货币避险交易之成果可归属於特定单位类别且对其他单位类别单位价值之发展
并无影响者,不在此限.详情请参见「货币避险单位类别」一节.
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系以创造长期资本成长为目标,主要乃依投资原则之架构投资於生物科技相
关公司.
投资原则与投资限制
本基金得收购下列资产:
1. 德国投资法 (Investmentgesetz - InvG) 第 47 条规定之证券,但仅限以下类别:
a) 股票,等同股票之证券及参与凭证 ,若其於NASDAQ 生技科技类股挂牌,或依
最近公布之年报,其发行机构 (或发行表彰股权工具的公司) 半数以上营收或获利或
费用属於生技科技产品,制程与服务之研究,发展与生产者.
基金公司选择本基金之投资证券时,应不考虑发行公司所在地或规模,亦不论其股票
为价值型或成长型股票.此表示本基金可采取单一投资策略,投资於单一国家或数国
之公司,或具特定规模或属特定类别的公司,或采多元化的投资策略.
b) 其他公司所发行的股票,等同股票之证券及参与凭证.
c) 风险特性与 a 和 b 项所列资产连动,或为前两项资产所属投资市场之指数凭证与
股份凭证.
d) 与 a 和 b 项所列资产相关的可转换债券与附认股权证债券.
2. 德国投资法第 48 条规定的货币市场工具,但须以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 (OECD) 会
员国货币计价者.
3. 德国投资法第 49 条规定的银行存款,但须以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 (OECD) 会员国
货币计价者.
4. 德国投资法第 50 条规定的投资单位,但仅限其风险特性大致与第 1-3 点资产所属
投资市场连动之投资基金单位.依据投资法第 50 条,这些基金得为国内或海外投资
基金.基金公司视市况之评估,得选择投资於单一或数档投资基金,包括投资策略集
中於单一投资市场的投资基金,或采取多元化投资策略的投资基金.
一般而言,基金公司购买之投资基金单位,应仅限於基金公司本身或基金公司有直接
或间接重大持股之关系企业所直接或间接管理的投资基金.购买其他投资基金单位的
例外情况,仅限於第 4 点规定之任一投资基金均不符合基金公司就该特定情况视为必
要之投资策略,或所投资的基金单位,其投资基金系复制证券指数,且经许可得於
「基金管理通则」第 5 (a)与 (b) 条规定之任一交易所或有组织之市场进行交易.
7
5. 符合德国投资法第 51 条规定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6. 德国投资法第 52 条规定的其他投资工具,但仅限股票,等同股票之证券或参与凭
证.
上述规定兹适用下列投资限制:
(1) 符合上述第 1a) 点定义的股票与等同股票证券之总投资比例,不得低於本基金资
产之 51%.
(2) 符合上述第 1a) 点定义的股票与其他资产之总投资比例,不得低於本基金资产之
70%,且须遵守第 (8) 项之规定.
(3) 符合上述第 1b) 点定义的股票与其他资产之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之
20%,且须遵守第 (8) 项之规定.
(4) 符合上述第 2 点定义的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符合上述第 3 点定义的银行存款之总投
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之 15%,且须遵守第 (8) 项之规定.
(5) 符合上述第 4 点定义的投资单位之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之 10%.投
资单位的风险特性与第 (3) 或第 (4) 项所列的资产连动者,应分别纳入该等限额之计
算.
(6) 依附卖回合约申购的证券与货币市场工具,应纳入德国投资法第 60 条第 1 与第
2 项规定之发行机构投资限额计算;依附卖回合约申购的投资单位,应纳入德国投资
法第 61 条与第 64 条第 3 项规定之投资限额计算.基金公司按其附买回证券契约出
借人之身分所支付的金额,应纳入第 (4) 项规定之限额计算.
(7) 若本基金因转换,申购与选择权之行使以致资产价值变动,或因单位凭证发行或
赎回等情况以致本基金整体价值产生变动时,则允许本基金超出/未达第 (1) 至第 (5)
项规定之限制.此时,基金公司首要目标应为在保障投资人权益之下,恢复上述限制
之遵守.
(8) 若为确保整体市场潜在风险控制在限制范围内而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时,则允许
本基金超出/未达第 (2) 至第(4) 项规定之限制 (并充分考量第 (1) 项因购买/销售该资
产所规定之限制).
为此目的而使用之衍生性金融商品,适用其表彰之标的物一致的delta 加权价值.即
使空头衍生性金融商品表彰之标的物并不完全代表本基金资产,空头衍生性金融商品
仍被用以作为风险控管的因子.
投资工具详细资料
证券
在符合「投资原则与投资限制」所列限制的前提下,基金公司得於下列情形为本基金
购入证券:
- 该证券已经任何欧盟会员国,或任何欧洲经济区协定签约国之证券交易所,核准正式
交易者;或在任何欧盟会员国,或任何欧洲经济区协定签约国之组织性市场中交
易.
- 该证券已於本基金之「特殊基金管理规则」附录中列示之证券交易所,核准正式交
8
易,或在同一附录所列之组织性市场中交易.
新发行之证券在上述之证券交易所或组织性市场中之交易许可,已依发行条件提出申
请,且於发行后一年之内取得前述许可者.
因企业资本之增加或本基金持有之认购权之行使所取得之股权证券,而可归属於本基
金者.
证券因行使认购权而纳为本基金资产者,则该认购权亦得视为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
货币市场工具系指通常於货币市场交易之金融工具,以及购买时距到期日(剩余到期日)
最多不得超过 12 个月之附息证券.如距到期日超过12 个月,则利息应定期按市场利
率调整,或至少一年调整一次.
基金公司得依「投资原则与投资限制」所规定之限制,为本基金购买由下列发行机构
所发行之货币市场工具:
1. 德国联邦政府,联邦政府之特别基金,德国联邦共和国之一邦,其他欧盟会员国,
或其他欧洲经济区协定之签约国,
2. 在德国境内之其他中央,区域或地方主管机关,或欧盟其他会员国或其他欧洲经济
区协定签约国之区域或地方主管机关,
3. 欧盟或经济暨合作发展组织之会员国,
4. 欧盟会员国或其他欧洲经济区协定签约国之中央银行,欧洲央行或欧洲投资银行,
5. 德国联邦共和国为正式会员之国际组织,
6. 证券已在德国境内外之证券交易所正式交易,或在其他组织性市场交易之企业,
7. 以欧盟会员国或其他欧洲经济区协定之签约国为所在地之金融机构,或经联邦金融
监督局(BaFin)认定其监督及规范法规与欧盟法规相当之其他以非欧洲经济区 (EEA)
国家为所在地之金融机构,
8. 股本在欧币一千万元以上,并按照一九七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公布之第四个理事会指
令78/660/EEC有关规范特定型态公司年报之条款,及该条款最近依二○○三年七月十
八日欧洲议会及理事会2003/51/EC指令所为之修订,编制每年会计报表之企业.
9. 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 (Aktiengesetz) 第18 条所定义之集团公司,但前提是该集团
(该集团须符合上述第 6,7 或 8 点之规定)之其他公司已担保支付此货币市场工具之
利息并偿还本金,
10. 任何在市场上以销售证券化债券为业务基础之法人,惟该法人须具有由金融机构所
9
提供之信用额度,以确保其流动性.
前述提及之所有货币市场工具必须备有充分之保证和投资人保障,例如具备投资等
级.投资等级指某评等机构就信用评估给予「BBB」或「Baa」或更高之评等.此
外,若前述第 1 至 5 或 7 点所列之任一发行机构已担保利息之支付及本金之偿还,则
基金公司亦可为本基金购买前开已担保之货币市场工具.
证券与货币市场工具发行机构相关投资限制
基金公司投资证券与货币市场工具之上限为本基金资产之 10%,包括依附卖回协议向
同一发行机构(债务人)购买之证券与货币市场工具.但前开发行机构(债务人)之证券与
货币市场工具累计总值超过本基金资产 5%者,最多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之 40%.
基金公司投资特定公部门发行机构之债券与借款人票据贷款之上限为本基金资产之
35%.
基金公司投资同一发行机构之抵押债券之上限为本基金资产之 25 %.若前开债券投
资额超过本基金资产之5 %,则此等债券之累计总值最多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之 80
%.
基金公司得代表本基金,将不超过本基金资产价值之20%,投资於同一机构之下列资
产组合:
- 同一机构发行之证券与货币市场工具;
- 存放於同一机构之银行存款;
- 向同一机构所购买之衍生性金融商品,该商品未经核准於证券交易所正式交易,亦未
於任一组织性市场交易.
其各自之单一限额则不受影响.
依附卖回协议购买之证券,纳入此等投资限制计算.
单一发行机构之证券与货币市场工具之总值纳入前述限制者,计算其总值时得扣除以
同一发行机构之证券或货币市场工具为标的物之空头衍生性金融商品.亦即,因而提
高之发行机构风险若已为避险交易所降低者,则本基金购买或投资同一发行机构之证
券或货币市场工具时,亦得超出前述限额.
股本在欧币一千万元以上,并按照一九七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公布之第四个理事会指令
78/660/EEC有关规范特定型态公司年报之条款,及该条款最近依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欧洲议会及理事会2003/51/EC指令所为之修订,编制每年会计报表之企业所发行之货
币市场工具,另适用下列限制:同一公司系该货币市场工具之发行机构或已就该工具
为担保者,基金公司投资该公司货币市场工具之上限得仅为本基金资产之5%.投资於
此等货币市场工具之总值,其上限仅得为20%.若该公司股本未达二千五百万欧元,
10
则投资上限仅得为本基金资产之2%.
其他投资工具
基金公司投资下列工具之上限为基金资产之10%:
- 未在证券交易所正式交易,或未在组织性市场交易之证券,
- 未符合德国投资法第 48 条(投资同一发行机构之货币市场工具,不得超过基金资产价
值之2%)规定之发行机构货币市场工具,
- 已申请交易但尚未取得交易核可之新股股权,
- 经本基金购买后,可被转让至少两次以上之借款人票据贷款,且贷款对象为:
a) 德国联邦政府,联邦政府之特别基金,任一邦,欧洲经济共同体,或经济暨合作发
展组织之会员国;
b) 德国境内之其他中央,区域或地方政府机关,其他欧盟会员国或其他欧洲经济区协
定签约国(接获根据二○○○年三月二十日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指令2000/12/EC第 44
条有关从事金融机构业务规范零加权通告者)之区域或地方政府机关;
c) 其他在公法下成立并以德国,其他欧盟会员国或其他欧洲经济区协定之签约国,为
所在地之上市公司或机构;
d) 其已发行之证券可在德国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正式交易之公司;或
e) 其他借款人,惟应业经第 a) 至 c) 项所条列之任一机构担保支付利息及偿还本金.
然而以上仅限股票,等同股票之证券以及参与凭证.
银行存款
在符合「投资原则与投资限制」一节规定之限制下,基金公司亦得以基金之名义於银
行作定存,期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此银行存款,必须以冻结帐户(blocked accounts)
之形式持有,存放於以欧盟会员国或其他欧洲经济区协定签约国为所在地之金融机
构.此银行存款亦可存放於以第三国为所在地之金融机构,但该第三国之监督法规须
经德国联邦金融监督局(BaFin)认定其与欧盟法规相当者.
基金公司存放於任何单一金融机构之银行存款,其上限仅得为本基金资产之20%.
基金公司按其附买回证券契约出借人之身分所支付之任何金额,应纳入此限额计算.
投资基金单位
在符合「投资原则与投资限制」一节规定之限制下,基金公司得为本基金利益,投资
11
於其他投资基金之基金单位,但此等其他基金进一步投资於其他投资基金单位时,其
上限仅得为其资产之10%.除符合UCITS III之欧盟投资基金单位与其他特定之海外投
资基金单位外,亦得购买符合UCITS III之国内基金投资单位及不符合UCITS III之特
定国内基金投资单位.
整体而言,投资於单一投资基金之基金单位总额,其上限仅得为本基金资产之20%.
整体而言,投资於不符合UCITS III之投资基金总额,其上限仅得为本基金资产之
30%.
基金公司以本基金名义购买其他基金之投资单位时,不得超过该其他基金已发行在外
流通单位数之25%.
衍生性金融商品
基金公司在适当风险管理机制下,得收购以「特殊基金管理规则」第1,2,4 和 6
点所列资产,受认可之股票指数以及汇率或货币为标的物之任何衍生性金融商品.
此等衍生性金融商品尤其包括选择权,期货,远期契约与交换,以及以上这些工具
之组合.
任何情况下,基金公司均须遵守「基金管理通则」与「特殊基金管理规则」或本公开
说明书所规定之投资目标.
基金公司得为下列目的,以本基金之名义运用此等衍生性金融商品:
- 避免本基金资产之损失所从事之避险行为,
- 尤其,进行投资组合有效率之管理,
- 遵守投资限制与原则,例如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代替直接证券投资,
- 提高或降低本基金中的一种,数种或全部可投资资产的潜在市场风险,
- 承担额外风险以获取额外报酬,以及
- 提高本基金潜在市场风险至超越完全投资於证券的基金之潜在市场风险(财务杠
杆).
为上述目的,基金公司亦得运用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放空交易,如此一来当特定证券,
投资市场或货币价格走跌时,便可为本基金谋取获利,反之当前述价格上扬时,将形
成损失.
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时,基金公司应采用符合「衍生性金融商品条例」
(Derivateverordnung - DerivateV) 定义之合格方法,以计算其市场潜在风险.按
DerivateV 第 9 条,任何时候本基金市况所产生的潜在风险金额 (以下简称「市场潜
在风险金额」),均不得超过比较性拟制指标基金 (comparable fictitious bench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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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d) 市场潜在风险金额的两倍.
基金公司为避险目的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可能因而降低本基金之机会与一般风险
属性 (general risk profile) 之风险.
基金公司为投机目的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以便反映投资限制与原则,或藉由承担
额外风险以谋求额外报酬时,将调整或重塑本基金之一般风险属性,故通常对本基
金之一般风险属性无实质影响.
基金公司为投机目的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以便提高本基金市场潜在风险时,可能
因而相对提高本基金之机会与一般风险属性之风险.
就此而言,本基金管理阶层遵循风险管制之途径.
采用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应用范例
选择权交易
基金公司得在投资原则范围内,以本基金名义参与选择权交易.选择权交易指得以一
定报酬(选择权权利金)作为对价,授予第三人权利,於特定期间内或於特定期间结
束时,以事先所同意之价格(履约价格),要求交付或收受资产或为现金结算,或购
买相当之选择权.
期货
基金公司得在投资原则及经许可之范围内,买卖期货契约(期货及/或远汇).所谓期货
系指双方当事人间相互拘束之契约,约定於未来特定之日期或於一段特定期间内,以
事先议定之价格买进或卖出特定数量之特定标的证券.
交换
利率,货币或股权等之交换,系指契约当事人交换交易标的资产或风险之交换契约.
交换选择权
交换选择权即指从事交换之选择权.所谓交换选择权系指依特定条件,於未来特定之
日期或於一段特定期间内,进行指定之交换之权利,但此非义务.
信用违约交换
信用违约交换系指容许将潜在信用违约金额移转至第三人之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为
交换信用违约风险之承担,风险之卖方支付权利金予契约交易对手.
其他细节方面,适用交换之规定.
证券化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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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亦得购买以证券作为凭证之金融工具.以金融工具为标的物之交易,亦可结
合其他资产而成为一单一证券 (例如,附认股权证债券系结合债券之发行与选择权).
前述有关机会与风险之说明亦相对适用於此等证券化金融工具,但证券化金融工具之
损失风险仅限於该证券之价值.
店头市场衍生性金融商品
基金公司得订定准予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组织性市场交易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合约,以及
订定所谓之店头市场(OTC)交易.
基金公司订定未经允许於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组织性市场交易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合约
时,仅限於与适当之银行或金融服务机构基於标准化主体协议签订之.对於非於证券
交易所交易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约当事人之交易对手风险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之
5%.若交易对手为以欧盟,欧洲经济区为所在地之金融机构,或其所在地非前述组织
之会员国但经德国联邦金融监督局 (BaFin)认定其官方规范与欧盟相当者,则交易对手
风险得达本基金资产之10%.所购买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合约非於证券交易所交易者,
其交易对手若为交易所之中央结算所或其他受规范市场,则该衍生性金融商品如每日
按市价结算保证金时,其将不纳入交易对手限制之计算.
应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时之特殊风险
本基金运用期货与选择权市场及交换与货币交易策略所建立之部位,涉及该等部位独
有之投资风险与交易成本.此类风险包括:
1. 本基金针对未来利率发展,证券价格与货币市场之预测不正确,所产生之风险,
2. 期货与选择权合约之价格,与进行避险之资产或货币价格走势不完全相关,其结果
是有时无法针对风险进行完全之避险,
3. 任何时候任何特定工具可能缺乏流通之次级市场,其结果是:即便从投资观点而
言,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应予以平仓,但仍无法达成,
4. 无法於有利之时机买卖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标的资产之风险,或可能必须在不利之时
机买卖标的资产,
5. 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所产生之潜在损失,可能无法加以预测且甚至可能超过已付之
保证金,
6. 交易对手资产无法偿付债务或违约之风险.
货币避险单位类别
针对「H-EUR」或「H-USD」单位类别 (货币避险单位类别),纵有前述使用衍生性金
融商品之限制,基金公司亦得使用符合德国投资法第 51 条第 1 项定义之汇率与货币
衍生性金融商品,以便在欧元 (就H-EUR之单位类别而言) 或美元 (就H-USD之单位类
别而言)承受汇率风险时,得以规避基金资产受到汇率相关亏损所引发的单位价值损
失.若股票与等同股票证券的发行机构 (或是发行表彰股权工具的公司) 所在国家货
币非欧元(就H-EUR之单位类别而言) 或美元 (就H-USD之单位类别而言),则股票与等
同股票之证券便视同承受汇率风险.其他资产的计价货币若非欧元(就H-EUR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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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而言) 或美元 (就H-USD之单位类别而言),则该其他资产便视同存在汇率风险.
就货币避险单位类别而言,本基金资产中承受汇率风险且未经避险的部分,其价值不
得超过该单位类别价值之 10%.为维持本项规定而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时,对於未
采货币避险的单位类别或针对另一货币避险的单位类别,不得有任何影响.
贷放操作
本基金所持有之证券得以相当於市场利率之对价移转贷予第三人.此等资产若系於某
一不定期间内移转予第三人,基金公司有权随时终止此项借贷,且双方同意基於合约
义务应於借贷终止后返还相同种类,内容与数量之证券予本基金.然而,任何证券借
贷之前提条件为:其於证券拨付前业已提供足够之担保品予本基金.此得为现金价款
之提供,现金存款之转让或质押,或证券之转让或质押.担保品所产生之任何收入必
须贷记予本基金.
借券人亦必须就所借证券为本基金向保管机构支付届期之利息.限定期间之证券借贷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价值之15%.所有移转予单一借券人之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价值之10%.
基金公司不得代本基金授与第三人现金贷款.
附买回契约
基金公司得代表本基金,与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公司订定最高十二个月期之证券附买
回契约.附买回契约仅得以所谓真实附买回契约之形式为之.此交易中,附买回契约
出借人保证在特定时间或附买回契约借用人所决定之时间,返还出借人所保管之该等
证券.
借款
针对投资人共同帐户所筹措之短期贷款额度可达本基金资产之10%,但须按产业惯例
之贷款条件,并经保管银行许可.
评价
资产评估一般规范
在证券交易所/组织市场中准予交易之资产
准予在证券交易所正式交易或在其他组织性市场中交易之资产,以及本基金之认购
权,按现行市价计价,但「特殊基金管理规则」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组织市场中进行交易或缺乏可交易价格之资产
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非在其他组织性市场中交易,或者无可交易价格之之资产,按
现行市价计价,市价之计算则依据适当评价模型考量现行市况后审慎评估之,但「特
殊基金管理规则」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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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资产特殊评价规范
未上市证券与借款人票据贷款
未经准予在正式市场或组织性市场交易之债券与借款人票据贷款(例如未上市债券,
商业本票与银行存单),其计价是依据所合意之同等级借款人票据贷款与债券之价
格,及,依其适用情形,到期日与息票利率相当之同等级发行机构之债券报价,如有
必要时并按较低之替代性而减去折价.
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持有之货币市场工具,其於单位价值判定当日之利息与等同於利息之收入以及
费用 (例如管理费,保管费,稽核费,公告费等),应纳入计算.
衍生性金融商品
选择权与期货契约
本基金持有及/或售予第三人之选择权,凡经准予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组织性市场交易
者,按其最近期牌价计价.
同一计价方式适用於本基金期货合约之应收帐款与负债.决定每一交易日之损益时,
为本基金提存之保证金应算入本基金价值.
银行存款,定期存款,投资基金单位与贷款
银行存款以其名目价值计算净值.
定期存款如得随时提取,且其实现价值等於收益价格者,该定存以收益价格计算净
值.
基金单位以其赎回价格计算净值.
有价证券借贷之赎回请求权,应以该经借贷而移转之有价证券牌价为净值计算基础.
外币计价资产
以外币计价之资产应依同日上午十点路透社所提供该币别之汇率换算为欧元.
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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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BVI 法(德国投资与评估管理协会)计算.计算基础为每单位净资产价值 (扣除前收
手续费)及再投资之配息.
指标:表彰相关投资类别之指数,若有绩效费,其亦为绩效费之计算基准.
重要声明:本基金或个别单位类别过去之绩效不代表未来之表现.
风险要素
一般风险
基金公司为本基金所投资之资产除有增值机会外,亦可能包含风险.资产相对於购买
价格之市值可能走跌,从而造成资产价值之损失.投资人出售基金单位时,本基金资
产价格如低於购买时价格,投资人将无法收回全部投资金额.每一档基金虽然均以稳
定增值为目标,但不保证必能达成.但投资人风险仅限於其投资金额.超过其投资金
额之部份,投资人并无支付义务.
风险属性
在考量前述情况与风险下,本基金相较於其他类型基金,就股票投资与货币风险之承
受而言,提供最大之报酬机会与风险.
尤其,本基金采取之股市导向投资法,产生高度显著之一般市场风险,部门风险,公
司风险,信用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结算违约风险,新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国
家/移转风险以及保管风险.此外,本基金所采取之股市导向投资法之意义为:市场价
格(若持续)走跌时,可能对本基金资产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货币市场与存托之资产除后述段落所提之风险外,亦可能产生利率风险,信用风险,
一般市场风险,公司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结算违约风险,新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国家/移转风险以及保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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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特定单位类别未针对特定货币之货币风险进行避险,则该单位类别将产生显著之货
币风险.纵使单位类别针对特定货币风险进行避险,若投资人所投资之单位类别之避
险货币非其国内货币,则投资人仍承担显著之货币风险;若该避险货币为其国内货
币,则投资人发生之货币风险较低.
所有单位类别可能因其他任何货币曝险部位而产生额外之货币风险.
此外,可能有集中性风险,结算风险,标的基金之特定投资风险,基金资本风险(fund
capital risks),弹性限制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基本情况改变之风险,基金管理规则
与投资策略及本基金其他一般条款变更之风险,关键职员变动之风险,基金单位流动
导致本基金发生之交易成本风险,以及,尤其是显著升高之绩效风险.
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时之相关特定风险,请参见「应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时之特殊风
险」与「衍生性金融商品」章节.
本基金单位价格之波动性可能大幅升高.
一般风险要素
An investment in the fund may be associated with the following risk factors in
particular.
本基金之投资,可能与下列风险要素特别有关.
利率风险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持有附息证券时,须承受利率变动之风险.若市场利率调升,则本
基金所含之附息证券价值可能大幅下跌.若本基金持有距到期日较长且名目利息报酬
率较低之附息证券,则市场利率调升时,该附息证券之跌价幅度更大.
信用风险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持有之某证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发行机构之信誉 (债务偿付能力与意
愿),日后可能降低.此通常导致该证券价格走跌,其跌价幅度超越一般市场波动所引
起之跌幅.
一般市场风险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证券或其他资产时,暴露於市场之一般趋势与走势之风险,尤
其是证券市场,因证券市场充斥各种因素,有时甚至为非理性因素.市场可能发生显
著且持续之价格走跌.评等优异之发行机构所发行之证券,基本上与其他证券和资产
承受相同之一般市场风险.
公司风险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持有之证券与货币市场工具之价格走势,亦取决於公司因素,例如
发行机构之业务情况.若公司因素恶化,纵使一般股市趋势向上,该证券之价格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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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大幅持续走跌.
结算违约风险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持有之证券发行机构或本基金请求权之债务人可能失去债务偿付能
力.此可能导致本基金相对资产丧失经济价值.
交易对手风险
本基金所为之交易若非透过证券交易所或受规范市场(店头市场交易)进行,则除结算
违约之一般性风险外 亦存在交易对手可能违反其全部或部份义务之风险.此风险尤其
适用涉及技巧与工具之交易.
货币风险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持有之证券若以外国货币计价,则该等证券未经货币避险之部分须
承受货币风险.该外国货币对本基金基准货币若有任何贬值,将导致以该外国货币计
价之证券价值走跌.
集中性风险
本基金将其投资集中於特定市场或特定类型之投资时,依据定义,该投资便无法如其
他集中性较低之投资一般,将风险分散於不同市场.因此,本基金特别依赖此等投资
之发展,以及个别或相关市场之发展,或该等市场中公司之发展.
国家/移转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之国家若经济或政治不安定,纵使该国之证券或其他资产发行机构具有
债务偿付能力,亦可能导致本基金无法取回应得之全部或任何金额.例如,货币或移
转限制或其他法律变更,可能对此有重大影响.
流动性风险
缺乏流动性之证券(无法随时出售之证券),即使其买卖交易单数量相当小,亦可能导
致价格显著波动.若某资产缺乏流动性,则其风险是该资产无法出售,或仅能以远低
於购买价格之折价出售.资产缺乏流动性可能导致欲购买该资产时,须付出相当高之
购买价格.
保管风险
保管风险系指保管银行或次保管银行因破产,疏失,蓄意不当作为或诈欺行为,以致
本基金可能无法取得交付保管之全部或部份投资时,所产生之风险.
新兴市场风险
投资於新兴市场,系指所投资之国家非经世界银行归类为「高每人GDP」(亦即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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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发」)之国家.除特定投资类别之特殊风险外,投资於此等国家亦须承受较大之
流动性风险与一般市场风险.另外,这些国家之证券交易结算风险亦可能较高,尤
其,此等国家进行支付作业时可能非按一般惯例或甚至无法直接交割证券.再者,新
兴市场国家之法律与规范环境以及会计,稽核与申报标准,可能与国际标准惯例大相
迳庭,不利於投资人.此外,尤其因所收购资产之处分方法不同,此等国家之保管风
险亦可能较高.
绩效风险
本基金无法保证其投资目标及投资绩效符合投资人之期望.本基金每单位之净资产价
值亦可能波动,尤其可能下跌,从而导致投资人发生损失,特别须考量本基金所收购
之资产可能承受之一般风险,以及选择个别资产时所暴露之风险.投资人可能承担无
法收回其最初投入金额之风险.基金公司或任何第三人均不保证本基金可提供特定绩
效.
基金资本风险
由於本基金或某单位类别持有之资产於计价时承受本节所述之风险,因此存在有本基
金资本或可归属於某单位类别之资本减损之风险.基金单位遭过度赎回或投资收益过
度配息,可能产生相同之后果.本基金或某单位类别资本之减少,可能使本基金或某
单位类别之管理无利可图,从而导致本基金或某单位类别进行清算,造成投资人损
失.
弹性限制风险
基金单位之赎回可能受到限制.若单位之赎回遭暂停或延迟,投资人便无法赎回其基
金单位,而可能被迫持续投资本基金至一较原预定期间为长之期间,其投资将继续承
受本基金固有之一般风险.若本基金或某单位类别进行清算,投资人便无法继续投资
本基金或该单位类别.若投资人持有之本基金或单位类别与他档基金合并,投资人将
自动成为他档基金之基金单位持有人.若投资期间短,收购基金单位时收取之前收手
续费可能减少或侵蚀投资之任何报酬.若投资人赎回基金单位以便将收益投资於其他
类型之投资,则除已发生之成本外 (例如购买基金单位时所支付之前收手续费),投资
人还可能发生其他成本,例如购买其他基金单位之前收手续费.此等事件与情况可能
导致投资人损失.
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系指金钱价值减损所造成之资产价值损失.通货膨胀可能降低本基金报
酬之购买力以及本基金之投资.不同货币承受不同程度之通膨风险.
基本情况改变之风险
随时间演进,某项投资之架构情况 (例如经济,法律或税务情况)可能变更.此可能对
投资以及投资人之投资处置产生负面影响.
结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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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投资未上市证券时,由於交易对手可能未及时或依约定付款或交割,此时便存
在有透过移转系统进行之结算未能如期执行之风险.
基金管理规则,投资策略及本基金其他一般条款变更之风险
基金单位持有人须了解:本基金之投资策略以及本基金之其他一般条款,得在其可允
许范围内进行更动.尤其,依指令/法规准予基金在投资范畴内所为之投资策略变更,
可能导致本基金风险之变动.
关键职员变动之风险
本基金於一特定期间内之优异绩效表现,部分原因可能系经手该投资之人员能力使
然,亦即因其管理时所制定之优良决策.但本基金之经理人员可能异动.故新决策人
员产生之绩效可能不如以往.
基金单位流动导致本基金发生之交易成本风险
发行基金单位可能导致投资流入,基金单位之赎回可能引发投资之出售,以便获取流
动性.此等交易所产生之费用,可能大幅减损本基金之绩效表现,尤其若某特定日期
中基金单位之发行与赎回未大致取得平衡时,更是如此.
部门风险
本基金若将其投资集中於特定部门或产业,则将降低其风险分散性.结果,本基金特
别仰赖某特定部门之一般发展,以及个别产业之企业获利发展或相互影响之产业之企
业获利发展.
标的基金之特定投资风险
本基金若购买其他基金(标的基金)之基金单位,以便使用此等其他基金作为其资产之
投资工具,则本基金便产生此等基金之一般投资策略相关风险及基金投资之特定风
险.就此而言,本基金本身承受基金资本风险,结算风险,弹性限制风险,基本情况
改变之风险,契约条款及标的基金投资策略或其他一般条款变动之风险,关键职员变
动之风险,基金单位流动所发生之交易成本风险,以及一般绩效风险.
不同标的基金之基金经理人彼此独立行事.故数档标的基金所承担之机会与风险,最
终可能基於相同或互为相关之市场或证券,以致本基金投资於标的基金时,可能面临
前开相同或互为相关之市场或证券之集中性风险.然而,不同标的基金所发生之机会
与风险亦可能彼此抵销.
本基金若投资於标的基金,则本投资基金及标的基金均将涉及例行费用,例如固定及/
或与绩效有关之行政费,保管费与其他费用.结果,投资本基金之投资人所承担之费
用亦依比例而增加.
本基金不保证必然达成其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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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投资人之属性
本基金所针对之投资对象,系期待报酬率显著高於现行利率水准之投资人,其绩效主
要来自市场机会.由於损失风险无法计算,长期而言应有高报酬率之机会.投资期间
至少应为十年.
基金单位
本基金成立时,唯一表彰基金单位持有人之权利者系全球凭证.此等全球凭证交由证
券集中保管公司妥为保管.投资人无权请求交付个别单位凭证.仅有交付保管时,始
得取得基金单位.单位凭证为无记名凭证,表彰基金单位持有人对基金公司之请求
权.
基金单位之发行与赎回
基金单位之发行
一般而言,可发行之单位数并无限制.购买基金单位得向德利银行,Reuschel & Co.
Kommanditgesellschaft,Oldenburgische Landesbank AG,其他银行与金融服务机
构以及基金公司本身为之.保管银行以发行价格发行基金单位,发行价格则按每单位
净资产价值外加前收手续费计算.基金公司保留暂时或永久停止发行基金单位之权
利.
「A」与「AT」单位类别无最低投资额.「P」与「PT」单位类别最低投资额为五十
万欧元或美元,「I」与「IT」单位类别最低投资额为一百万欧元或美元 (未计任何前
收手续费).若投资人於后续投资当时所持有同一单位类别之单位现值,与该后续投资
之金额,两者加总至少等於该单位类别之最低投资额,则该后续投资额得低於最低投
资额.作此计算时,仅有将保管后续投资之同一机构所持有之单位,始得列入计算.
若投资人持有基金单位系作为其他经济受益人之受托人,则每单一经济受益人如自行
满足前述条件时,该投资人得仅购买前述所提单位类别之基金单位.发行此等单位类
别之基金单位,可能须先取得买受人提出之书面确认书.
「X」与「XT」单位类别尚未制定最低投资额.欲购买字尾有「X」或「XT」单位类
别的基金单位前,投资人应与基金公司就立即支付管理费签订特别协议.
基金单位之赎回
不论是否有最低投资额之限制,投资人可发出赎回交易单,於任一计价日请求赎回基
金单位.赎回交易单必须向保管银行或基金公司提出.基金公司有义务按现行赎回价
格赎回基金单位,现行赎回价格等於该基金单位之净值.
基金单位发行与赎回之结算
基金单位申购与赎回交易单的结算日期,最迟应为收到该单位申购与赎回交易单后的
第二个计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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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赎回
在顾及投资人权益而有必要暂停赎回之特殊情况下,基金公司得暂时停止基金单位之
赎回.特殊情况系例如,占本基金相当部份之证券所交易之交易所异常休市,或本基
金资产无法计价时.
基金公司保留不按现行价格赎回基金单位之权利,直到其立即出售本基金资产为止,
但此行为应考量所有投资人权益.
基金公司应於联邦政府公报及www.dit.de上公告通知投资人有关暂停赎回及恢复赎回
之情事.
证券交易所与市场
基金公司得安排本基金单位於交易所挂牌,或於组织性市场交易;目前基金公司并未
为前开行为.
基金公司了解下列事实:本基金之基金单位在本公开说明书付梓时,未经其同意而在
下列交易所交易:
柏林证券交易所 (Berlin-Bremen Stock exchange)
杜塞尔多夫证券交易所(Düsseldorf Stock exchange)
Fondsb rse Deutschland (汉堡-汉诺威证券交易所)
以下可能性不予排除:最近之未来可能暂停此等交易,或者基金单位可能临时引进至
其他市场或已经在其他市场进行交易.
交易所或市场交易所形成之市场价格,并非单独由本基金净资产价值所决定,亦须考
量供需情况.故市场价格可能不同於某单位类别之基金单位经计算后之价格.
发行价格与赎回价格
为判定某单位类别基金单位之发行与赎回价格,保管银行应与基金公司合作,於每一
计价日计算本基金持有资产之价值减本基金负债 (以下简称「每单位净资产价值」).
单位类别之价值,系可归属於该单位类别之本基金资产价值相对於前一计价日按股份
比例之净变动值,与前一计价日该单位类别价值之总和.计算该单位类别之每一单位
价值,应以该单位类别之价值,除以此单位类别所发行之单位数而得.
每一单位类别之单位净资产价值应分开计算,其中,发行新单位类别所涉之成本,任
何配息 (含本基金资产之任何应付税捐),任何行政费用以及与任何特定单位类别有关
之汇率避险成果,包括任何收入均化,应仅归属予该单位类别.
所有交易日均为本基金单位之计价日.交易日若遇德国投资法管辖地区之国定假日,
或12 月 24 日与 31 日,保管银行或基金公司均无须认定该日期之单位价值.目前无
23
须判定单位价格之日期还包括新年,耶稣受难日,复活节,复活节星期一,五月节,
耶稣升天日,五旬节,五旬节星期一,基督圣体节(Corpus Christi),德国统一日,耶
诞夜,耶诞节,节礼日(Boxing Day)或新年除夕.
发行与赎回价格之暂停计算
基金公司得依停止赎回之相同情况,暂时停止计算发行与赎回价格.请详见「暂停赎
回」一节.
前收手续费
发行价格为每单位净资产价值加计前收手续费.单位类别「A」与「AT」之前收手续
费应为其每单位净资产价值之6%.
但基金公司得针对一种或多种单位类别,收取较低之前收手续费.
其他单位类别未收取前收手续费,亦即,其发行价格即等於该单位类别之每单位净资
产价值.
尤其投资期限若短,前收手续费可能减损本基金绩效,甚至导致损失.前收手续费原
则上系本基金单位销售之佣金.基金公司得将前收手续费移转至任何中介机构,以便
补偿其销售成果.
赎回手续费
本基金并未收取赎回手续费,因此,赎回价格等於相关单位类别之单位价值.
发行价格与赎回价格之公告
每一计价日之发行价格与赎回价格,应公告於www.dit.de.
发行与赎回成本
若透过第三人发行或赎回基金单位,该第三人得请求其额外费用.
管理费与其他收费
基金公司得就本基金之管理收取每季管理费;「A」单位类别之管理费应为本基金资
产价值按股份比例之0.5%.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单位类别「A」与「AT」的每日基金管理费,应以本基金价
值之年率2.0% 按日比例计算之,其他所有单位类别则为基金价值之年率 1.0% 按日比
例计算之.此计算基准为每一交易日认定之净资产价值.但基金公司得就一种或多种
单位类别,收取较低之管理费.单位类别为「X」与「XT」者,不向本基金收取管理
费,而是直接向投资人收取.
24
保管银行有权收取本基金价值之 0.05% 作为每季保管费.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每日基金保管费依本基金资产价值之年率 0.2% 计算.此计
算基准为每一交易日认定之净资产价值.但保管银行得收取较低之保管费.
基金公司与保管银行目前并未收取最高费用,而系收取如「德盛德利全球生物科技
基金之事实与数据」表中所列之费用.
前两项费用均按每季平均月底资产净值加以计算.
过去三年来,基金公司及/或保管银行放弃其部分费用(但不影响未来之决定),故其实
际所收取之费用如下:
2002 年:
- A (EUR) 单位类别之实收管理费:年率1.250 %
- 实收保管费:年率0.04 %
2003 年:
- 2003年5月31日以前:A (EUR) 单位类别之实收管理费:年率1.250 %
- 2003年11月30日以前:A (EUR) 单位类别之实收管理费:年率1.750 %
- 2003年12月1日起:A (EUR) 单位类别之实收管理费:年率1.750 %
- 实收保管费:年率0.04 %
2004 年:
- A (EUR) 单位类别之实收管理费:年率1.750 %
- 实收保管费:年率0.04 %
目前尚未发行其他单位类别.
此外,本基金尚须支付其他费用.
2006年12月31日以前有效:
- 因买卖资产以及使用符合现行银行惯例的证券贷款方案所发生的相关成本;
- 符合现行银行惯例的保管费,包括符合外国证券海外保管之现行银行惯例所收取的
任何费用;
- 为提供投资人而印刷及派送年报与半年报及可能包括清算报告之费用;
- 年报与半年报,清算报告,发行与赎回价格以及收益分配或再投资之公布成本;
- 本基金稽核之成本,以及若情形适用时,基金公司稽核人员依德国投资法第 40 条
移转本基金资产之成本,
详细公开说明书 (含基金管理规则)
2006 年 1 月
dit-Interglobal
德盛德利全球股票基金
DEUTSCHER INVESTMENT-TRUST
德利投资信托公司
2
申购投资基金单位之相关规定悉依现行公开说明书并应参照「基金管理通则」及个别基
金之「特殊基金管理规则」.任何人不得提供与本公开说明书内容不一致之任何资讯或
解释.凡基於本公开说明书以外之资讯或解释而申购基金单位者,应自行承担风险.本
公开说明书应与最近期年度报告参照阅读.如该年度报告之报告日期已逾八个月,申购
者得索取最近期之半年报.
投资公司与投资人之契约关系与缔约前关系,应依据德国法律为之.依据基金管理通则
第 23 条第 2 项之规定,契约关系所生之任何争议,应以投资公司所在地为审理地点,
但投资人以德国为一般管辖地点者,不在此限.依据德国投资法(Investmentgesetz -
invG) 第 123 条之规定,所有募集文件之编制,应以徳文为之.此外,投资公司对其投
资人所为之通讯,应以德文为之.
自 2004 年 12 月 8 日起,有关金融服务之远距销售适用德国民法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条文时若产生争议,争议当事人得联系德意志联邦银行调解委员会
(conciliation board of Deutsche Bundesbank),邮寄地址为 Post Box 11 12 32 in 60047
Frankfurt,电话:+49 69 2388-1907 或 -1906 .此并不影响其采取法律行动之权利.
德利投资信托公司DEUTSCHER INVESTMENT-TRUST
Gesellschaft für Wertpapieranlagen mbH
Mainzer Landstrasse 11 - 13
60329 Frankfurt
公司注册编号:HRB 9340
地方法院:法兰克福 (美因)
监督机关:
Bundesanstalt für 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 (德国联邦金融监督局-BaFin)
Graurheindorfer Str. 108
53117 Bonn
3
目录
公开说明书
基本资讯
德盛德利全球股票基金之事实与数据
募集文件
基金管理规则
管理公司
保管银行
基金
单位类别
投资目标
投资原则与投资限制
投资工具详细资料
货币避险单位类别
贷放操作
附买回契约
借款
评价
绩效
风险要素
风险属性
一般投资人之属性
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之发行与赎回
管理费与其他收费
子基金
收益计算与分派之规则
会计年度与配息
本基金之清算或移转
委外活动
年报,半年报与清算报告/会计师
对单位持有人之给付/配息报告与其他资讯
买受人依德国投资法第126条规定(户对户销售)得撤销买卖之权利声明
基金管理规则
基金管理通则
特殊基金管理规则
4
基本资讯
德盛德利全球股票基金系依德国投资法 (Investmentgesetz - InvG)定义符合UCITS
III规范之基金,由德利投资信托公司DEUTSCHER INVESTMENT-TRUST
Gesellschaft für Wertpapieranlagen mbH (以下简称「基金公司」)所管理.
本基金之管理,主要系将投资人存托於基金公司之资本,依风险分散原则投资於各项资
产,且须与基金公司本身之资产分离.本基金不得为基金公司破产财产之一部份.
德国投资法(InvG)以及规范投资人与基金公司间法律关系之基金管理规则,亦决定基金
公司得投资之资产以及从事前项投资时须遵守之规定.基金管理规则包含通则与特殊规
则两部份 (「基金管理通则」与「特殊基金管理规则」).基金管理规则对某档基金之适
用性,一般须经德国金融监督局(BaFin)之核可,唯一例外为「特殊基金管理规则」就可
向本基金收取之手续费与偿付所规范之条文.以本公开说明书所述之本基金为例,此例
外情形系指「特殊基金管理规则」第 8 条 (关於手续费与费用补偿之详情,请参阅「基
金单位之发行与赎回」以及「管理费与其他收费」).
5
公开说明书
德盛德利全球股票基金之事实与数据
单位类别1):A EUR
国际证券识别码 (ISIN):DE0008475070
证券识别码:847507
法律架构:依德国法律(投资法-InvG)
成立日期:1971 年 2 月 15 日
Kapitalanlagegesellschaft: 德利投资信托公司 DEUTSCHER INVESTMENT-TRUST
Gesellschaft für Wertpapieranlagen mbH,以法兰克福为所在地
保管银行:德利银行,Jürgen-Ponto-Platz 1, 60301 Frankfurt am Main
签证会计师:KPMG Deutsche Treuhand-Gesellschaft Aktiengesellschaft,
Wirtschaftsprüfungsgesellschaft, Frankfurt am Main
设立本基金之金融集团:安联集团 (Allianz),德利投资信托 (dit) 集团
监督机关:德国联邦金融监督局 (Bundesanstalt für 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 -
BaFin) Graurheindorfer Str. 108, 53117 Bonn
前收手续费上限:6 %
现行前收手续费:5 %
收益分派:配息
管理季费上限2) :0. 375%
现行管理季费: 0.3375%
保管季费上限3) :0.05 %
现行保管季费: 0.01 %
存续期间:无限期
1) 基金公司得随时决定就本基金推出其他单位类别.
届时将就新单位类别之相关内容,修订详细公开说明书与简明公开说明书.
2) 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每日基金管理费最多不超过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年率2.0%按
日比例计算.
3) 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每日基金保管费最多不超过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年率0.2%按
日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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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文件
详细与简明公开说明书,基金管理规则以及最近期年报与半年报,均可向基金公司,保
管银行以及基金公司代理人免费索取.
有关本基金风险管理之投资限制,风险管理方法与风险之最新发展,以及主要资产类别
报酬率之其他书面资讯,可向基金公司索取.
基金管理规则
本公开说明书含基金管理规则.基金公司有权修订基金管理规则.除关於手续费与费用
偿付之条款外,基金管理规则之变更须取得德国金融监督局(BaFin)之核可.本基金投资
原则之变更,须另外取得基金公司监事会(supervisory board)之核可.
研拟之变更公布於联邦公报 (Bundesanzeiger) 电子版及www.dit.de.
变更最快於公告后三个月生效.德国金融监督局(BaFin)得决定较早生效之时点.有关手
续费与费用偿付条文之变更,最快於公告后十三个月生效.任何变更若不符本基金先前
之投资原则,则最快亦於公告后十三个月始生效力,且前提是投资公司允许投资人将持
有之基金单位,免费转换成该投资公司所管理且具备类似投资原则之基金之基金单位.
管理公司
本基金由 1955 年 12 月於法兰克福 (美因) 注册之德利投资信托公司DEUTSCHER
INVESTMENT-TRUST Gesellschaft für Wertpapieranlagen mbH (dit) 所管理.
德利投资信托是符合德国投资法 (InvG) 法律形式定义之有限责任公司 (Gesellschaft mit
beschr nkter Haftung -GmbH).
德利投资信托自1994年起经核准得管理货币市场基金,1955年起经核准得管理有价证券
基金,1998年起得管理组合式基金 (fund-of-funds),混合投资及不动产基金以及老年准
备基金(old age provision funds).经针对德国投资法进行调整后,基金公司自2005年3月
7日起经授权得管理符合UCITS III之基金以及混合与养老基金.
有关基金公司之管理,监事会之组成与股东结构,以及基金公司之已认股,实收以及应
收资本之进一步资讯,请见本公开说明书之末.
保管银行
德国投资法要求基金管理之功能与基金安全维护之功能分离.基金公司已授权另一金融
机构担任保管银行,负责本基金资产之安全防护任务.
保管银行应保管基金资产於冻结保管帐户或冻结银行帐户中.尤其,保管银行应确认基
金单位之申购与赎回以及其计价系遵循德国投资法以及基金管理规则之规定,并确认本
基金之交易所得系於通常之期限内交付其保管,以及确认本基金收入之使用系依据德国
7
投资法与基金管理规则所规范之方式为之.此外,保管银行必须确认存放於其他金融机
构之冻结帐户存款是否遵照上开法案与基金管理规则之规定.若是,则保管银行必须核
可为该项存放.
保管银行应与基金公司协力判定本基金与基金单位之价值.
本公开说明书所指之本基金保管银行,系指注册办公室设於Jürgen-Ponto-Platz 1,
Frankfurt am Main 之德利银行 (Dresdner Bank AG).保管银行乃依德国法律设立且具备
股份有限公司 (Aktiengesellschaft -AG) 法律形式之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活动系存款
及证券业务之经营.
基金
安联集团推出之德盛德利全球股票基金於1971年2月15日成立,无存续期限.投资
人依其持有之单位数比例,为本基金资产权益之共同所有人或债权人.
单位类别
本公开说明书所述之本基金由不同单位类别所组成,亦即所发行之单位依其所属类别享
有不同之权利.已设立之单位类别如下:
A (EUR),A (H-EUR),A (USD),A (H-USD),AT (EUR),AT (H-EUR),AT (USD),
AT (H-USD),P (EUR),P (H-EUR),P (USD),P (H-USD),PT (EUR),PT (H-
EUR),PT (USD),PT (H-USD),I (EUR),I (H-EUR),I (USD),I (H-USD),IT
(EUR),IT (H-EUR),IT (USD),IT (H-USD),X (EUR),X (H-EUR),X (USD),X (H-
USD),XT (EUR),XT (H-EUR),XT (USD),XT (H-USD).
基金公司得依其裁量后,推出前述任何单位类别以及发行基金单位,并且有权视进一步
情况而定,设定任何单位购买额度,例如最低投资额.
本公开说明书付梓之时,已实际推出下列单位类别:A (EUR).
各单位类别之收益分配,前收手续费,单位计价货币 (含货币避险交易之使用),管理费
(含管理费收取方式)或前述任何组合,均不相同.有关其不同特性之叙述,见本公开说
明书「衍生性金融商品」,「基金单位之发行与赎回」,「管理费与其他收费」以及
「收益计算与使用之规则」章节.
因不同单位类别之不同特性,投资人就本基金所获得之投资报酬率,可能视其所购买之
单位所属单位类别而有所差异.此适用於税前与税后报酬率.
本基金购买资产时仅得以整体为之,不得单独以某一种或数种单位类别之名义购买资
产,但货币避险交易之成果可归属於特定单位类别且对其他单位类别单位价值之发展并
无影响者,不在此限.详情请参见「货币避险单位类别」一节.
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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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策略系以创造长期资本成长为目标,主要乃依投资原则之架构,投资於全球股票市
场.
投资原则与投资限制
本基金得收购下列资产:
基金公司得为本基金收购下列资产:
1. 德国投资法 (Investmentgesetz - InvG) 第 47 条规定之证券,但仅限以下类别:
a) 股票,等同股票之证券及参与凭证 ,若其发行机构 (或发行表彰股权工具的公司)
所在国家依世界银行(World Bank)分类属於「高每人GDP」国家者.基金公司选择
本基金之投资证券时,应不考虑发行公司所在地或规模,亦不论其股票为价值型或
成长型股票.此表示本基金可采取单一投资策略,投资於单一国家或数国之公司,
或具特定规模或属特定类别的公司,或采多元化的投资策略.
b) 位於其他国家之发行机构所发行的股票,等同股票之证券及参与凭证.
c) 风险特性与 a 和 b 项所列资产连动,或为前两项资产所属投资市场之指数凭证与
股份凭证.
d) 与 a 和 b 项所列资产相关的可转换债券与附认股权证债券.
2. 德国投资法第 48 条规定的货币市场工具,但须以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 (OECD) 会
员国货币计价者.
3. 德国投资法第 49 条规定的银行存款,但须以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 (OECD) 会员国
货币计价者.
4. 德国投资法第 50 条规定的投资单位,但仅限其风险特性大致与第 1-3 点资产所属
投资市场连动之投资基金单位.依据投资法第 50 条,这些基金得为国内或海外投
资基金.基金公司视市况之评估,得选择投资於单一或数档投资基金,包括投资策
略集中於单一投资市场的投资基金,或采取多元化投资策略的投资基金.
一般而言,基金公司购买之投资基金单位,应仅限於基金公司本身或基金公司有直
接或间接重大持股之关系企业所直接或间接管理的投资基金.购买其他投资基金单
位的例外情况,仅限於第 4 点规定之任何投资基金均不符合基金公司就该特定情况
视为必要之投资策略,或所投资的基金单位,其投资基金系复制证券指数,且经许
可得於「基金管理通则」第 5 (a)与 (b) 条规定之任一交易所或有组织之市场进行交
易.
5. 符合德国投资法第 51 条规定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6. 德国投资法第 52 条规定的其他投资工具,但仅限股票,等同股票之证券或参与凭
证.
上述规定兹适用下列投资限制:
(1) 符合上述第 1a) 点定义的股票与等同股票证券之总投资比例,不得低於本基金资
产之 51%.
9
(2) 符合上述第 1a) 点定义的股票与其他资产之总投资比例,不得低於本基金资产之
70%,且须遵守以下第 (8) 项之规定.
(3) 符合上述第 1b) 点定义的股票与其他资产之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之
20%,且须遵守以下第(8) 项之规定.
(4) 符合上述第 2 点定义的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符合上述第 3 点定义的银行存款之总投
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之 15%,且须遵守以下第(8) 项之规定.
(5) 符合上述第 4 点定义的投资单位之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之 10%.投
资单位的风险特性与第 (3) 或第 (4)项所列的资产连动者,应分别纳入该等投资限
额之计算.
(6) 依附卖回合约申购的证券与货币市场工具,应纳入德国投资法第 60 条第 1 与第 2
项规定之发行机构投资限额计算;依附卖回合约申购的投资单位,应纳入德国投
资法第 61 条与第 64 条第 3 项规定之投资限额计算.基金公司按其附买回证券契
约出借人之身分所支付的金额,应纳入第 (4) 项规定之限额计算.
(7) 若本基金因转换,申购与选择权之行使以致资产价值变动,或因单位凭证发行或
赎回等情况以致本基金整体价值产生变动时,则允许本基金超出/未达第 (1) 至第
(5) 项规定之限制.此时,基金公司首要目标应为在保障投资人权益之下,恢复上
述限制之遵守.
(8) 若为确保整体市场潜在风险控制在限制范围内而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时,则允许
本基金超出/未达第 (2) 至第(4) 项规定之限制 (并充分考量第 (1) 项因购买/销售该
资产所规定之限制).为此目的而使用之衍生性金融商品,适用其表彰之标的物一
致的delta 加权价值.即使空头衍生性金融商品表彰之标的物并不完全代表本基金
资产,空头衍生性金融商品仍被用以作为风险控管的因子.
投资工具详细资料
证券
在符合「投资原则与投资限制」所列限制的前提下,基金公司得於下列情形为本基金购
入证券:
- 该证券已经任何欧盟会员国,或任何欧洲经济区协定签约国之证券交易所,核准正式交
易者;或在任何欧盟会员国,或任何欧洲经济区协定签约国之组织性市场中交易.
- 该证券已於本基金之「特殊基金管理规则」附录中列示之证券交易所,核准正式交易,
或在同一附录所列之组织性市场中交易.
新发行之证券在上述之证券交易所或组织性市场中之交易许可,已依发行条件提出申
请,且於发行后一年之内取得前述许可者.
10
因企业资本之增加或本基金持有之认购权之行使所取得之股权证券,而可归属於本基金
者.
证券因行使认购权而纳为本基金资产者,则该认购权亦得视为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
货币市场工具系指通常於货币市场交易之金融工具,以及购买时距到期日(剩余到期日)最
多不得超过 12 个月之附息证券.如距到期日超过12 个月,则利息应定期按市场利率调
整,或至少一年调整一次.
基金公司得依「投资原则与投资限制」所规定之限制,为本基金购买由下列发行机构所
发行之货币市场工具:
1. 德国联邦政府,联邦政府之特别基金,德国联邦共和国之一邦,其他欧盟会员国,或
其他欧洲经济区协定之签约国,
2. 在德国境内之其他中央,区域或地方主管机关,或欧盟其他会员国或其他欧洲经济区
协定签约国之区域或地方主管机关,
3. 欧盟或经济暨合作发展组织之会员国,
4. 欧盟会员国或其他欧洲经济区协定签约国之中央银行,欧洲央行或欧洲投资银行,
5. 德国联邦共和国为正式会员之国际组织,
6. 证券已在德国境内外之证券交易所正式交易,或在其他组织性市场交易之企业,
7. 以欧盟会员国或其他欧洲经济区协定之签约国为所在地之金融机构,或经联邦金融监
督局(BaFin)认定其监督及规范法规与欧盟法规相当之其他以非欧洲经济区 (EEA) 国家
为所在地之金融机构,
8. 股本在欧币一千万元以上,并按照一九七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公布之第四个理事会指令
78/660/EEC有关规范特定型态公司年报之条款,及该条款最近依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欧洲议会及理事会2003/51/EC指令所为之修订,编制每年会计报表之企业,
9. 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 (Aktiengesetz) 第18 条所定义之集团公司,但前提是该集团(该集
团须符合上述第 6,7 或 8 点之规定)之其他公司已担保支付此货币市场工具之利息并
偿还本金,
10. 任何在市场上以销售证券化债券为业务基础之法人,惟该法人须具有由金融机构所提
供之信用额度,以确保其流动性.
前述提及之所有货币市场工具必须备有充分之保证和投资人保障,例如具备投资等级.
投资等级指某评等机构就信用评估给予「BBB」或「Baa」或更高之评等.此外,若前述
第 1 至 5 或 7 点所列之任一发行机构已担保利息之支付及本金之偿还,则基金公司亦可
11
为本基金购买前开已担保之货币市场工具.
证券与货币市场工具发行机构相关投资限制
基金公司投资证券与货币市场工具之上限为本基金资产之 10%,包括依附卖回协议向同
一发行机构(债务人)购买之证券与货币市场工具.但前开发行机构(债务人)之证券与货币
市场工具累计总值超过本基金资产 5%者,最多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之 40%.
基金公司投资特定公部门发行机构之债券与借款人票据贷款之上限为本基金资产之
35%.
基金公司投资同一发行机构之抵押债券之上限为本基金资产之 25%.若前开债券投资额
超过本基金资产之5%,则此等债券之累计总值最多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之 80%.
基金公司得代表本基金,将不超过本基金资产价值之20%,投资於同一机构之下列资产
组合:
- 同一机构发行之证券与货币市场工具;
- 存放於同一机构之银行存款;
- 向同一机构所购买之衍生性金融商品,该商品未经核准於证券交易所正式交易,亦未於
任一组织性市场交易.
其各自之单一限额则不受影响.
依附卖回协议购买之证券,纳入此等投资限制计算.
单一发行机构之证券与货币市场工具之总值纳入前述限制者,计算其总值时得扣除以同
一发行机构之证券或货币市场工具为标的物之空头衍生性金融商品.亦即,因而提高之
发行机构风险若已为避险交易所降低者,则本基金购买或投资同一发行机构之证券或货
币市场工具时,亦得超出前述限额.
股本在欧币一千万元以上,并按照一九七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公布之第四个理事会指令
78/660/EEC有关规范特定型态公司年报之条款,及该条款最近依二○○三年七月十八日欧
洲议会及理事会2003/51/EC指令所为之修订,编制每年会计报表之企业所发行之货币市
场工具,另适用下列限制:同一公司系该货币市场工具之发行机构或已就该工具为担保
者,基金公司投资该公司货币市场工具之上限得仅为本基金资产之5%.投资於此等货币
市场工具之总值,其上限仅得为20%.若该公司股本未达二千五百万欧元,则投资上限
仅得为本基金资产之2%.
Other investment instruments
其他投资工具
基金公司投资下列工具之上限为基金资产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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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在证券交易所正式交易,或未在组织性市场交易之证券,
- 未符合德国投资法第 48 条(投资同一发行机构之货币市场工具,不得超过基金资产价值
之2%)规定之发行机构货币市场工具,
- 已申请交易但尚未取得交易核可之新股股权,
- 经本基金购买后,可被转让至少两次以上之借款人票据贷款,且贷款对象为:
a) 德国联邦政府,联邦政府之特别基金,任一邦,欧洲经济共同体,或经济暨合作发展
组织之会员国;
b) 德国境内之其他中央,区域或地方政府机关,其他欧盟会员国或其他欧洲经济区协定
签约国(接获根据二○○○年三月二十日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指令2000/12/EC第 44 条有
关从事金融机构业务规范零加权通告者)之区域或地方政府机关;
c) 其他在公法下成立并以德国,其他欧盟会员国或其他欧洲经济区协定之签约国,为所
在地之上市公司或机构;
d) 其已发行之证券可在德国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正式交易之公司;或
e) 其他借款人,惟应业经第 a) 至 c) 项所条列之任一机构担保支付利息及偿还本金;
惟,附息证券仅限以任一欧洲货币计价者,股票仅限行使转换,认购及选择权而取得
者.但以此方式取得之股票或等同股票证券必须於六个月期间内出售.
然而以上仅限股票,等同股票之证券以及参与凭证.
银行存款
在符合「投资原则与投资限制」一节规定之限制下,基金公司亦得以基金之名义於银行
作定存,期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此银行存款,必须以冻结帐户(blocked accounts) 之形
式持有,存放於以欧盟会员国或其他欧洲经济区协定签约国为所在地之金融机构.此银
行存款亦可存放於以第三国为所在地之金融机构,但该第三国之监督法规须经德国联邦
金融监督局(BaFin)认定其与欧盟法规相当者.
基金公司存放於任何单一金融机构之银行存款,其上限仅得为本基金资产之20%.
基金公司按其附买回证券契约出借人之身分所支付之任何金额,应纳入此限额计算.
投资基金单位
在符合「投资原则与投资限制」一节规定之限制下,基金公司得为本基金利益,投资於
其他投资基金之基金单位,但此等其他基金进一步投资於其他投资基金单位时,其上限
仅得为其资产之10%.除符合UCITS III之欧盟投资基金单位与其他特定之海外投资基金
单位外,亦得购买符合UCITS III之德国基金投资单位及不符合UCITS III之特定德国基金
投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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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而言,投资於单一投资基金之基金单位总额,其上限仅得为本基金资产之20%.整
体而言,投资於不符合UCITS III之投资基金总额,其上限仅得为本基金资产之30%.
基金公司以本基金名义购买其他基金之投资单位时,不得超过该其他基金已发行在外流
通单位数之25%.
衍生性金融商品
基金公司在适当风险管理机制下,得收购以「特殊基金管理规则」第1条第1,2,4 和
6 点所列资产,受认可之股票指数以及汇率或货币为标的物之任何衍生性金融商品.
此等衍生性金融商品尤其包括选择权,期货,远期契约与交换,以及以上这些工具之
组合.
任何情况下,基金公司均须遵守「基金管理通则」与「特殊基金管理规则」或本公开说
明书所规定之投资目标.
基金公司得为下列目的,以本基金之名义运用此等衍生性金融商品:
- 避免本基金资产之损失所从事之避险行为,
- 尤其,进行投资组合有效率之管理,
- 遵守投资限制与原则,例如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代替直接证券投资,
- 提高或降低本基金中的一种,数种或全部可投资资产的潜在市场风险,
- 承担额外风险以获取额外报酬,以及
- 提高本基金潜在市场风险至超越完全投资於证券的基金之潜在市场风险(财务杠杆).
为上述目的,基金公司亦得运用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放空交易,如此一来当特定证券,投
资市场或货币价格走跌时,便可为本基金谋取获利,反之当前述价格上扬时,将形成损
失.
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时,基金公司应采用符合「衍生性金融商品条例」
(Derivateverordnung - DerivateV) 定义之合格方法,以计算其市场潜在风险.按
DerivateV 第 9 条,任何时候本基金市况所产生的潜在风险金额 (以下简称「市场潜在
风险金额」),均不得超过比较性拟制指标基金 (comparable fictitious benchmark fund)
市场潜在风险金额的两倍.
基金公司为避险目的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可能因而降低本基金之机会与一般风险属
性 (general risk profile) 之风险.
基金公司为投机目的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以便反映投资限制与原则,或藉由承担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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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风险以谋求额外报酬时,将调整或重塑本基金之一般风险属性,故通常对本基金之
一般风险属性无实质影响.
基金公司为投机目的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以便提高本基金市场潜在风险时,可能因
而相对提高本基金之机会与一般风险属性之风险.
就此而言,本基金管理阶层遵循风险管制之途径.
采用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应用范例
选择权
基金公司得在投资原则范围内,以本基金名义参与选择权交易.选择权交易指得以一定
报酬(选择权权利金)作为对价,授予第三人权利,於特定期间内或於特定期间结束
时,以事先所同意之价格(履约价格),要求交付或收受资产或为现金结算,或购买相
当之选择权.
期货
基金公司得在投资原则及经许可之范围内,买卖期货契约(期货及/或远汇).所谓期货系
指双方当事人间相互拘束之契约,约定於未来特定之日期或於一段特定期间内,以事先
议定之价格买进或卖出特定数量之特定标的证券.
交换
利率,货币或股权等之交换,系指契约当事人交换交易标的资产或风险之交换契约.
交换选择权
交换选择权即指从事交换之选择权.所谓交换选择权系指依特定条件,於未来特定之日
期或於一段特定期间内,进行指定之交换之权利,但此非义务.
信用违约交换
信用违约交换系指容许将潜在信用违约金额移转至第三人之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为交
换信用违约风险之承担,风险之卖方支付权利金予契约交易对手.
其他细节方面,适用交换之规定.
证券化金融工具
基金公司亦得购买以证券作为凭证之金融工具.以金融工具为标的物之交易,亦可结合
其他资产而成为一单一证券 (例如,附认股权证债券系结合债券之发行与选择权).前述
有关机会与风险之说明亦相对适用於此等证券化金融工具,但证券化金融工具之损失风
险仅限於该证券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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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头市场衍生性金融商品
基金公司得订定准予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组织性市场交易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合约,以及订
定所谓之店头市场(OTC)交易.
基金公司订定未经允许於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组织性市场交易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合约时,
仅限於与适当之银行或金融服务机构基於标准化主体协议签订之.对於非於证券交易所
交易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约当事人之交易对手风险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之5%.若交易
对手为以欧盟,欧洲经济区为所在地之金融机构,或其所在地非前述组织之会员国但经
德国联邦金融监督局 (BaFin)认定其官方规范与欧盟相当者,则交易对手风险得达本基金
资产之10%.所购买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合约非於证券交易所交易者,其交易对手若为交
易所之中央结算所或其他受规范市场,则该衍生性金融商品如每日按市价结算保证金
时,其将不纳入交易对手限制之计算.
应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时之特殊风险
本基金运用期货与选择权市场及交换与货币交易策略所建立之部位,涉及该等部位独有
之投资风险与交易成本.此类风险包括:
1. 本基金针对未来利率发展,证券价格与货币市场之预测不正确,所产生之风险,
2. 期货与选择权合约之价格,与进行避险之资产或货币价格走势不完全相关,其结果是
有时无法针对风险进行完全之避险,
3. 任何时候任何特定工具可能缺乏流通之次级市场,其结果是:即便从投资观点而言,
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应予以平仓,但仍无法达成,
4. 无法於有利之时机买卖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标的资产之风险,或可能必须在不利之时机
买卖标的资产,
5. 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所产生之潜在损失,可能无法加以预测且甚至可能超过已付之保
证金,
6. 交易对手资产无法偿付债务或违约之风险.
货币避险单位类别
针对「H-EUR」或「H-USD」单位类别 (货币避险单位类别),纵有前述使用衍生性金融
商品之限制,基金公司亦得使用符合德国投资法第 51 条第 1 项定义之汇率与货币衍生
性金融商品,以便在欧元 (就H-EUR之单位类别而言) 或美元 (就H-USD之单位类别而言)
承受汇率风险时,得以规避基金资产受到汇率相关亏损所引发的单位价值损失.若股票
与等同股票证券的发行机构 (或是发行表彰股权工具的公司) 所在国家货币非欧元(就H-
EUR之单位类别而言) 或美元 (就H-USD之单位类别而言),则股票与等同股票之证券便
视同承受汇率风险.其他资产的计价货币若非欧元(就H-EUR之单位类别而言) 或美元
(就H-USD之单位类别而言),则该其他资产便视同存在汇率风险.就货币避险单位类别
而言,本基金资产中承受汇率风险且未经避险的部分,其价值不得超过该单位类别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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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10%.为维持本项规定而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时,对於未采货币避险的单位类别或针
对另一货币避险的单位类别,不得有任何影响.
证券贷放操作
本基金所持有之证券得以相当於市场利率之对价移转贷予第三人.此等资产若系於某一
不定期间内移转予第三人,基金公司有权随时终止此项借贷,且双方同意基於合约义务
应於借贷终止后返还相同种类,内容与数量之证券予本基金.然而,任何证券借贷之前
提条件为:其於证券拨付前业已提供足够之担保品予本基金.此得为现金价款之提供,
现金存款之转让或质押,或证券之转让或质押.担保品所产生之任何收入必须贷记予本
基金.
借券人亦必须就所借证券为本基金向保管机构支付届期之利息.限定期间之证券借贷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价值之15%.所有移转予单一借券人之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价值
之10%.
基金公司不得代本基金授与第三人现金贷款.
附买回契约
基金公司得代表本基金,与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公司订定最高十二个月期之证券附买回
契约.附买回契约仅得以所谓真实附买回契约之形式为之.此交易中,附买回契约出借
人保证在特定时间或附买回契约借用人所决定之时间,返还出借人所保管之该等证券.
借款
针对投资人共同帐户所筹措之短期贷款额度可达本基金资产之10%,但须按产业惯例之
贷款条件,并经保管银行许可.
评价
资产评估一般规范
在证券交易所/组织市场中准予交易之资产
准予在证券交易所正式交易或在其他组织性市场中交易之资产,以及本基金之认购权,
按现行市价计价,但「特殊基金管理规则」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组织市场中进行交易或缺乏可交易价格之资产
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非在其他组织性市场中交易,或者无可交易价格之之资产,按现
行市价计价,市价之计算则依据适当评价模型考量现行市况后审慎评估之,但「特殊基
金管理规则」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个别资产特殊评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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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债券与借款人票据贷款
未经准予在正式市场或组织性市场交易之债券与借款人票据贷款(例如未上市债券,商
业本票与银行存单),其计价是依据所合意之同等级借款人票据贷款与债券之价格,
及,依其适用情形,到期日与息票利率相当之同等级发行机构之债券报价,如有必要时
并按较低之替代性而减去折价.
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持有之货币市场工具,其於单位价值判定当日之利息与等同於利息之收入以及费
用 (例如管理费,保管费,稽核费,公告费等),应纳入计算.
衍生性金融商品
选择权与期货契约
本基金持有及/或售予第三人之选择权,凡经准予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组织性市场交易
者,按其最近期牌价计价.
同一计价方式适用於本基金期货合约之应收帐款与负债.决定每一交易日之损益时,为
本基金提存之保证金应算入本基金价值.
银行存款,定期存款,投资基金单位与证券借贷
银行存款以其名目价值计算净值.
定期存款如得随时提取,且其实现价值等於收益价格者,该定存以收益价格计算净值.
基金单位以其赎回价格计算净值.
有价证券借贷之赎回请求权,应以该经借贷而移转之有价证券牌价为净值计算基础.
外币计价资产
以外币计价之资产应依同日上午十点路透社所提供该币别之汇率换算为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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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
依据BVI 法(德国投资与评估管理协会)计算.计算基础为每单位净资产价值 (扣除前收手
续费)及再投资之配息.
重要声明:本基金或个别单位类别过去之绩效不代表未来之表现.
风险要素
一般风险
基金公司为本基金所投资之资产除有增值机会外,亦可能包含风险.资产相对於购买价
格之市值可能走跌,从而造成资产价值之损失.投资人出售基金单位时,本基金资产价
格如低於购买时价格,投资人将无法收回全部投资金额.每一档基金虽然均以稳定增值
为目标,但不保证必能达成.但投资人风险仅限於其投资金额.超过其投资金额之部
份,投资人并无支付义务.
风险属性
在考量前述情况与风险下,本基金相较於其他类型基金,提供股票投资与货币风险之承
受所包含之报酬机会与风险.
尤其,本基金采取之股市导向投资法,产生高度显著之一般市场风险,公司风险,信用
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结算违约风险,部分新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移转风险
以及保管风险.此外,本基金所采取之股市导向投资法之意义为:市场价格(若持续)走
跌时,可能对本基金资产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货币市场与存托之资产除后述段落所提之风险外,亦可能产生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一
般市场风险,公司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结算违约风险,部分新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国家/移转风险以及保管风险.
若特定单位类别未针对特定货币之货币风险进行避险,则该单位类别将产生显著之货币
风险.纵使单位类别针对特定货币风险进行避险,若投资人所投资之单位类别之避险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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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非其国内货币,则投资人仍承担显著之货币风险;若该避险货币为其国内货币,则投
资人发生之货币风险较低.
所有单位类别可能因其他任何货币曝险部位而产生额外之货币风险.
此外,可能有集中性风险,结算风险,标的基金之特定投资风险,基金资本风险(fund
capital risks),弹性限制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基本情况改变之风险,基金管理规则与
投资策略及本基金其他一般条款变更之风险,关键职员变动之风险,基金单位流动导致
本基金发生之交易成本风险,以及,尤其是显著升高之绩效风险.
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时之相关特定风险,请参见「应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时之特殊风险」
与「衍生性金融商品」章节.
本基金单位价格之波动性可能大幅升高.
一般风险要素
本基金之投资,可能与下列风险要素特别有关.
利率风险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持有附息证券时,须承受利率变动之风险.若市场利率调升,则本基
金所含之附息证券价值可能大幅下跌.若本基金持有距到期日较长且名目利息报酬率较
低之附息证券,则市场利率调升时,该附息证券之跌价幅度更大.
信用风险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持有之某证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发行机构之信誉 (债务偿付能力与意
愿),日后可能降低.此通常导致该证券价格走跌,其跌价幅度超越一般市场波动所引起
之跌幅.
一般市场风险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证券或其他资产时,暴露於市场之一般趋势与走势之风险,尤其
是证券市场,因证券市场充斥各种因素,有时甚至为非理性因素.市场可能发生显著且
持续之价格走跌.评等优异之发行机构所发行之证券,基本上与其他证券和资产承受相
同之一般市场风险.
公司风险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持有之证券与货币市场工具之价格走势,亦取决於公司因素,例如发
行机构之业务情况.若公司因素恶化,纵使一般股市趋势向上,该证券之价格仍可能大
幅持续走跌.
结算违约风险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持有之证券发行机构或本基金请求权之债务人可能失去债务偿付能
力.此可能导致本基金相对应之资产丧失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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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手风险
本基金所为之交易若非透过证券交易所或受规范市场(店头市场交易)进行,则除结算违
约之一般性风险外 亦存在交易对手可能违反其全部或部份义务之风险.此风险尤其适用
涉及技巧与工具之交易.
货币风险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持有之证券若以外国货币计价,则该等证券未经货币避险之部分须承
受货币风险.该外国货币对本基金基准货币若有任何贬值,将导致以该外国货币计价之
证券价值走跌.
集中性风险
本基金将其投资集中於特定市场或特定类型之投资时,依据定义,该投资便无法如其他
集中性较低之投资一般,将风险分散於不同市场.结果是,本基金特别依赖此等投资之
发展,以及个别或相关市场之发展,或该等市场中公司之发展.
国家/移转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之国家若经济或政治不安定,纵使该国之证券或其他资产发行机构具有债
务偿付能力,亦可能导致本基金无法取回应得之全部或任何金额.例如,货币或移转限
制或其他法律变更,可能对此有重大影响.
流动性风险
缺乏流动性之证券(无法随时出售之证券),即使其买卖交易单数量相当小,亦可能导致
价格显著波动.若某资产缺乏流动性,则其风险是该资产无法出售,或仅能以远低於购
买价格之折价出售.资产缺乏流动性可能导致欲购买该资产时,须付出相当高之购买价
格.
保管风险
保管风险系指因保管银行或次保管银行之破产,疏失,蓄意不当作为或诈欺行为,以致
本基金可能无法取得交付保管之全部或部份投资时,所产生之风险.
新兴市场风险
投资於新兴市场,系指所投资之国家非经世界银行归类为「高每人GDP」(亦即非「已开
发」)之国家.除特定投资类别之特殊风险外,投资於此等国家亦须承受较大之流动性风
险与一般市场风险.另外,这些国家之证券交易结算风险亦可能较高,尤其,此等国家
进行支付作业时可能非按一般惯例或甚至无法直接交割证券.再者,新兴市场国家之法
律与规范环境以及会计,稽核与申报标准,可能与国际标准惯例大相迳庭,不利於投资
人.此外,尤其因所收购资产之处分方法不同,此等国家之保管风险亦可能较高.
绩效风险
本基金无法保证其投资目标及投资绩效符合投资人之期望.本基金每单位之净资产价值
亦可能波动,尤其可能下跌,从而导致投资人发生损失,特别须考量本基金所收购之资
产可能承受之一般风险,以及选择个别资产时所暴露之风险.投资人可能承担无法收回
其最初投入金额之风险.基金公司或任何第三人均不保证本基金可提供特定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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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本风险
由於本基金或某单位类别持有之资产於计价时承受本节所述之风险,因此存在有本基金
资本或可归属於某单位类别之资本减损之风险.基金单位遭过度赎回或投资收益过度配
息,可能产生相同之后果.本基金或某单位类别资本之减少,可能使本基金或某单位类
别之管理无利可图,从而导致本基金或某单位类别进行清算,造成投资人损失.
弹性限制风险
基金单位之赎回可能受到限制.若单位之赎回遭暂停或延迟,投资人便无法赎回其基金
单位,而可能被迫持续投资本基金至一较原预定期间为长之期间,其投资将继续承受本
基金固有之一般风险.若本基金或某单位类别进行清算,投资人便无法继续投资本基金
或该单位类别.若投资人持有之本基金或单位类别与他档基金合并,投资人将自动成为
他档基金之基金单位持有人.若投资期间短,收购基金单位时收取之前收手续费可能减
少或侵蚀投资之任何报酬.若投资人赎回基金单位以便将收益投资於其他类型之投资,
则除已发生之成本外 (例如购买基金单位时所支付之前收手续费),投资人还可能发生其
他成本,例如购买其他基金单位之前收手续费.此等事件与情况可能导致投资人损失.
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系指金钱价值减损所造成之资产价值损失.通货膨胀可能降低本基金报酬
之购买力以及本基金之投资.不同货币承受不同程度之通膨风险.
基本情况改变之风险
随时间演进,某项投资之架构情况 (例如经济,法律或税务情况)可能变更.此可能对投
资以及投资人之投资处置产生负面影响.
结算风险
尤其是投资未上市证券时,由於交易对手可能未及时或依约定付款或交割,此时便存在
有透过移转系统进行之结算未能如期执行之风险.
基金管理规则,投资策略及本基金其他一般条款变更之风险
基金单位持有人须了解:本基金之投资策略以及本基金之其他一般条款,得在其可允许
范围内进行更动.尤其,依指令/法规准予基金在投资范畴内所为之投资策略变更,可能
导致本基金风险之变动.
关键职员变动之风险
本基金於一特定期间内之优异绩效表现,部分原因可能系经手该投资之人员能力使然,
亦即因其管理时所制定之优良决策.但本基金之经理人员可能异动.故新决策人员产生
之绩效可能不如以往.
基金单位流动导致本基金发生之交易成本风险
发行基金单位可能导致投资流入,基金单位之赎回可能引发投资之出售,以便获取流动
性.此等交易所产生之费用,可能大幅减损本基金之绩效表现,尤其若某特定日期中基
金单位之发行与赎回未大致取得平衡时,更是如此.
标的基金之特定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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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若购买其他基金(标的基金)之基金单位,以便使用此等其他基金作为其资产之投
资工具,则本基金便产生此等基金之一般投资策略相关风险及基金投资之特定风险.就
此而言,本基金本身承受基金资本风险,结算风险,弹性限制风险,基本情况改变之风
险,契约条款及标的基金投资策略或其他一般条款变动之风险,关键职员变动之风险,
基金单位流动所发生之交易成本风险,以及一般绩效风险.
不同标的基金之基金经理人彼此独立行事.故数档标的基金所承担之机会与风险,最终
可能基於相同或互为相关之市场或证券,以致本基金投资於标的基金时,可能面临前开
相同或互为相关之市场或证券之集中性风险.然而,不同标的基金所发生之机会与风险
亦可能彼此抵销.
本基金若投资於标的基金,则本投资基金及标的基金均将涉及例行费用,例如固定及/或
与绩效有关之行政费,保管费与其他费用.结果,投资本基金之投资人所承担之费用亦
依比例而增加.
本基金不保证必然达成其投资目标.
一般投资人之属性
本基金所针对之投资对象,系期待报酬率高於现行利率水准之投资人.欲获得长期较高
绩效报酬之机会,必须接受较剧烈之价格波动.投资期间至少应为五年.
基金单位
投资人之权利系以单位凭证(以一,十,一百,一千单位之票面金额所发行之实体凭证)及
全球凭证所赋予,并交由证券集中保管公司集中保管.单位凭证与全球凭证均为无记名
凭证,表彰基金单位持有人对基金公司之请求权.
基金单位之发行与赎回
基金单位之发行
一般而言,可发行之单位数并无限制.购买基金单位得向德利银行,Reuschel & Co.
Kommanditgesellschaft,Oldenburgische Landesbank AG,其他银行与金融服务机构
以及基金公司本身为之.保管银行以发行价格发行基金单位,发行价格则按每单位净资
产价值外加前收手续费计算.基金公司保留暂时或永久停止发行基金单位之权利.
「A」与「AT」单位类别无最低投资额.「P」与「PT」单位类别最低投资额为五十万
欧元或美元,「I」与「IT」单位类别最低投资额为一百万欧元或美元 (未计任何前收手
续费).若投资人於后续投资当时所持有同一单位类别之单位现值,与该后续投资之金
额,两者加总至少等於该单位类别之最低投资额,则该后续投资额得低於最低投资额.
作此计算时,仅有将保管后续投资之同一机构所持有之单位,始得列入计算.若投资人
持有基金单位系作为其他经济受益人之受托人,则每单一经济受益人如自行满足前述条
件时,该投资人得仅购买前述所提单位类别之基金单位.发行此等单位类别之基金单
位,可能须先取得买受人提出之书面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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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与「XT」单位类别尚未制定最低投资额.欲购买字尾有「X」或「XT」单位类别
的基金单位前,投资人应与基金公司就立即支付管理费签订特别协议.
基金单位之赎回
不论是否有最低投资额之限制,基金单位持有人原则上可持单位凭证或向保管银行或基
金公司发出赎回交易单,随时请求赎回基金单位.基金公司必须以本基金之名义按现行
赎回价格赎回基金单位,现行赎回价格等於该基金单位之每单位净资产价值,不另收取
赎回手续费.
基金单位发行与赎回之结算
基金单位申购与赎回交易单的结算日期,最迟应为收到该单位申购与赎回交易单后的第
二个计价日.
暂停赎回
在顾及投资人权益而有必要暂停赎回之特殊情况下,基金公司得暂时停止基金单位之赎
回.特殊情况系例如,占本基金相当部份之证券所交易之交易所异常休市,或本基金资
产无法计价时.
基金公司保留不按现行价格赎回基金单位之权利,直到其立即出售本基金资产为止,但
此行为应考量所有投资人权益.
基金公司应於联邦政府公报及www.dit.de上公告通知投资人有关暂停赎回及恢复赎回之
情事.
证券交易所与市场
基金公司得安排本基金单位於交易所挂牌,或於组织性市场交易;目前基金公司并未为
前开行为.
基金公司了解下列事实:本基金之基金单位在本公开说明书付梓时,未经其同意而在下
列交易所交易:
杜塞尔多夫证券交易所(Düsseldorf Stock exchange)
Fondsb rse Deutschland (汉堡-汉诺威证券交易所)
伦敦证券交易所
以下可能性不予排除:最近之未来可能暂停此等交易,或者基金单位可能临时引进至其
他市场或已经在其他市场进行交易.
交易所或市场交易所形成之市场价格,并非单独由本基金净资产价值所决定,亦须考量
供需情况.故市场价格可能不同於某单位类别之基金单位经计算后之价格.
发行价格与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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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判定某单位类别基金单位之发行与赎回价格,保管银行应与基金公司合作,於每一计
价日计算本基金持有资产之价值减本基金负债 (以下简称「每单位净资产价值」).
单位类别之价值,系可归属於该单位类别之本基金资产价值相对於前一计价日按股份比
例之净变动值,与前一计价日该单位类别价值之总和.计算该单位类别之每一单位价
值,应以该单位类别之价值,除以此单位类别所发行之单位数而得.
每一单位类别之单位净资产价值应分开计算,其中,发行新单位类别所涉之成本,任何
配息 (含本基金资产之任何应付税捐),任何行政费用以及与任何特定单位类别有关之汇
率避险成果,包括任何收入均化,应仅归属予该单位类别.
所有交易日均为本基金单位之计价日.交易日若遇德国投资法管辖地区之国定假日,或
12 月 24 日与 31 日,保管银行或基金公司均无须认定该日期之单位价值.目前无须判
定单位价格之日期还包括新年,耶稣受难日,复活节,复活节星期一,五月节,耶稣升
天日,五旬节,五旬节星期一,基督圣体节(Corpus Christi),德国统一日,耶诞夜,耶
诞节,节礼日(Boxing Day)或新年除夕.
发行与赎回价格之暂停计算
基金公司得依停止赎回之相同情况,暂时停止计算发行与赎回价格.请详见「暂停赎
回」一节.
前收手续费
发行价格为每单位净资产价值加计前收手续费.单位类别「A」与「AT」之前收手续费
应为其每单位净资产价值之6%.
但基金公司得针对一种或多种单位类别,收取较低之前收手续费.
其他单位类别未收取前收手续费,亦即,其发行价格即等於该单位类别之每单位净资产
价值.
尤其投资期限若短,前收手续费可能减损本基金绩效,甚至导致损失.前收手续费原则
上系本基金单位销售之佣金.基金公司得将前收手续费移转至任何中介机构,以便补偿
其销售成果.
赎回手续费
本基金并未收取赎回手续费,因此,赎回价格等於相关单位类别之单位价值.
发行价格与赎回价格之公告
每一计价日之发行价格与赎回价格,应公告於www.dit.de.
发行与赎回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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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透过第三人发行或赎回基金单位,该第三人得请求其额外费用.
管理费与其他收费
基金公司得就本基金之管理收取每季管理费;「A」单位类别之管理费应为本基金资产
价值按股份比例之0.375%.
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单位类别「A」与「AT」的每日基金管理费,应以本基金价值
之年率2.0% 按日比例计算之,其他所有单位类别则为基金价值之年率 1.0% 按日比例计
算之.此计算基准为每一交易日认定之净资产价值.但基金公司得就一种或多种单位类
别,收取较低之管理费.单位类别为「X」与「XT」者,不向本基金收取管理费,而是
直接向投资人收取.
保管银行有权收取本基金价值之 0.05% 作为每季保管费.
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每日基金保管费依本基金资产价值之年率 0.2% 计算.此计算
基准为每一交易日认定之净资产价值.但保管银行得收取较低之保管费.
基金公司与保管银行目前并未收取最高费用,而系收取如「德盛德利全球股票基金之
事实与数据」表中所列之费用.
前两项费用均按每季平均月底资产净值加以计算.
过去三年来,基金公司及/或保管银行放弃其部分费用(但不影响未来之决定),故其实际
所收取之费用如下:
2002 年:
- A (EUR) 单位类别之实收管理费:年率1.25%
- 实收保管费:年率0.04%
2003 年:
- 2003年10月31日以前:A (EUR) 单位类别之实收管理费:年率1.25%
- 2003年11月1日起:A (EUR) 单位类别之实收管理费:年率1.35%
- 实收保管费:年率0.04%
2004 年:
- A (EUR) 单位类别之实收管理费:年率1.35%
- 实收保管费:年率0.04%
目前尚未发行其他单位类别.
此外,本基金尚须支付其他费用.
2007年1月31日以前有效:
- 因买卖资产以及使用符合现行银行惯例的证券贷款方案所发生的相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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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现行银行惯例的保管费,包括符合外国证券海外保管之现行银行惯例所收取的任
何费用;
- 为提供投资人而印刷及派送年报与半年报及可能包括清算报告之费用;
- 年报与半年报,清算报告,发行与赎回价格以及收益分配或再投资之公布成本;
- 本基金稽核之成本,以及若情形适用时,基金公司稽核人员依德国投资法第 40 条移
转本基金资产之成本,包括声明所有税捐资料符合德国税法规范之证明书之成本;
- 与管理与保管成本有关而可能产生之税捐;
- 与利息凭证兑现有关之任何成本;
- 与利息凭证再发行有关之任何成本;
若收购其他投资基金之基金单位,管理他档基金之公司不得就申购或赎回收取前收或赎
回手续费.基金公司必须於年报与半年报中,揭露管理他档基金之公司就本基金持有单
位所收取之管理费.
自 2007 年2 月 1 日起生效:
- 因买卖资产 (含符合市场惯例之任何相关研究与分析服务) 以及使用符合现行银行惯例
的证券贷款方案所发生的相关成本;
- 符合现行银行惯例的保管费,包括符合外国证券海外保管之现行银行惯例所收取的任
何费用;
- 为提供投资人而印刷及派送年报与半年报之成本;
- 年报与半年报,清算报告,发行与赎回价格以及收益分配或再投资之公布成本;
- 基金公司稽核人员查核本基金之成本,包括声明所有税捐资料符合德国税法规范之证
明书之成本;
- 与管理与保管成本有关而可能产生之税捐;
- 针对本基金提出合理请求权之主张与执行的成本,以及针对本基金提出不合理请求权
之辩护成本;
- 与利息凭证兑现有关之任何成本;
- 与利息凭证再发行有关之任何成本;
若收购其他投资基金之基金单位,管理他档基金之公司不得就申购或赎回收取前收或赎
回手续费.基金公司必须於年报与半年报中,揭露管理他档基金之公司就本基金持有单
27
位所收取之管理费.
基金公司通常将其部分管理费移转至中介机构,作为经销服务佣金之偿付,该移转之费
用可能占总额相当大之一部.此费用可能占管理费相当大之部分.
基金公司不得就本基金应付保管银行或任何第三人之手续费或费用,收取任何退费.
备注:此处所述之费用不须取得德国联邦金融监督局 (BaFin) 之核可.
向本基金收取之管理成本(不含交易成本)相对於本基金平均资产之比率(即「总费用比
率」),应於年报中公布申报.总费用比率包括本基金之管理费,保管费及得另向本基金
收取之费用.资产收购与销售之成本及若有任何绩效费者,不纳入费用比率计算.
2004 年 12 月 31 日止之会计年度,「A -EUR」单位类别之总费用比率为1.53 %.
基金公司虽不预期近期内总费用比率将有重大改变,但未来总费用比率可能不同,例如
非基金公司所能掌控之外部成本增加所导致者.
收购投资基金单位之特性
除本基金之管理费外,本基金所持有基金单位之管理费亦应向本基金收取.
收购其他投资基金之基金单位时,管理它档基金之公司不得就收购或赎回收取前收或赎
回手续费.
基金公司已於年报与半年报中,揭露管理他档基金之公司就本基金持有单位所收取之管
理费.
本基金投资於其他投资基金之基金单位时,投资人不仅必须直接承担本公开说明书所述
之费用与成本,亦须间接按股份比例承担该其他投资基金之费用与成本.该其他基金之
费用与成本依其构成文件(例如基金管理规则或条款)所决定,故无法具体预估,但通常
可预期其他基金亦须负担本公开说明书所述之本基金手续费与费用.
子基金
德盛德利全球股票基金并非伞子结构(umbrella construction)之子基金.
收益计算与分派之规则
收益之计算
单位类别配息时,拟分配之收益应以按股份比例之股利收入,利息收入,投资单位收
入,以及前一会计年度期间本基金所取得之证券贷款及证券附买回契约之收入总和,减
去按股份比例之成本 (管理费,保管费与其他费用) 计算之.资本利得与其他收入亦可用
於分配.
28
单位类别保留收益时,拟再投资之收益应以按股份比例之股利收入,利息收入,投资单
位收入,以及前一会计年度期间取得之证券贷款及证券附买回契约收入,其他收入与资
本利得之总和,减去按股份比例之成本 (管理费,保管费与其他费用) 计算之.
收入均化
基金公司应对本基金单位类别采用所谓之收入均化程序.其意义为,基金单位购买人所
必须按股份比例支付会计年度中实现之收入及/或资本利得/损失,以作为发行价格一部分
之款项者,与基金单位出卖人所获得之收入及/或资本利得/损失,以作为赎回价格一部分
之偿还金额者,两者持续互相抵销.计算收入均化时,应将所发生之费用列入考量.
因基金单位销售或赎回所造成之流动资金净流入或净流出,可能产生价格波动,均化程
序有助消除收入与已实现之资本利得/损失以及其他资产间之价格波动.若不采行收入均
化程序,每笔净流入之流动资金均将降低收入及/或已实现之资本利得/损失占本基金净资
产价值之比例,而每笔净流出将增加该比例.
收入均化程序之结果为,若以保留收益之单位类别为例,每单位再投资之金额将不致受
到流通在外单位数之影响;若以分配收益之单位类别为例,每单位所分配之金额将不致
受到基金无法预期之绩效表现或流通在外单位数之影响.本方法公认之结果为,在基金
配息日不久前申购基金之单位持有人将透过配息方式,取回由收益所占之一部分发行价
格,即使其所付资金对本项收益并无贡献.
会计年度与配息
本基金会计年度至 12 月 31 日止.
配息机制
针对单位类别「A」,「P」,「I」与「X」,基金公司一般应於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
内,分配投资单位之利息,股利收入,以及会计年度期间此等单位类别取得且尚未用以
偿付费用之证券贷款及证券附买回交易之收入.销售收入与其他收入来源亦可用於分
配.配息之金额与日期应由基金公司於前述架构内自行裁量后决定之.
单位类别「AT」,「PT」,「IT」与「XT」取得之收入,不得用於分配,而应再投资
於本基金(保留收益之单位类别).
配息之贷记
基金单位如存放於保管银行之有价证券帐户,保管银行之分行将免费贷记任何配息至该
帐户或兑付利息凭证.证券帐户如系开设於其他银行或存款银行或於该其他银行或存款
银行兑付利息凭证者,则可能收取额外费用.
本基金之清算或移转
投资人无权要求就本基金进行清算.然而,基金公司得至少於十三个月前在联邦政府公
报(Federal Official Gazette)及年报或半年报中公告,通知终止本基金之经理服务.通知
29
终止本基金单位类别之经理服务时,亦同.
此外,基金公司开始进行破产程序或其破产声请依德国破产法(Insolvenzordnung)第26条
因资产不足清偿债务而遭驳回时,即丧失其管理本基金之权利.在此情况下,管理本基
金之权利移转予保管银行,由保管银行清算本基金,或经取得德国联邦金融监督局
(BaFin)核可后,将本基金之管理权利移转至另一投资公司.
基金之清算程序
发生基金清算时,停止基金单位之发行及赎回.出售本基金资产所得之款项,减去本基
金应支付之费用及因清算所生之费用后,其余应按各单位持有人所持有股份占全部单位
数之比例予以分配.
保管银行有权将未经主张之清算所得款项存入基金公司所属之地方管辖法院.基金单位
持有人之权利应依1937年3月10日通过之提存法(Hinterlegungsordnung - Lodgment Act)
规定.
基金公司应於丧失其管理本基金之权利之日,编制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符合年报编制
之所有要件.清算报告应於清算日期起三个月内,公告於联邦政府公报及网站
www.dit.de.
本基金全部资产之移转
本公开说明书所述之本基金全部资产,得於会计年度终了时移转予另一基金.此外,另
一基金之全部资产亦得於该另一基金之会计年度终了时,移转至本公开说明书所述之本
基金.
该另一基金必须亦由基金公司所管理.其投资原则与投资限制,前收手续费与赎回费,
以及应付投资公司与保管银行之费用,不得与本公开说明书所述之本基金有重大差异.
基金之移转程序
本基金转出及转入之基金价值皆在移转日计算,交换比率之决定及全部移转程序之审核
由会计师为之.交换比率是在移转当时,依据资产转出之净资产价值及资产转入之净资
产价值计算.投资人应依据其持有转出基金之单位价值,取得新基金之基金单位.
一档基金之全部资产移转至另一档基金时,须取得联邦金融监督局(BaFin)之核可.
投资人重要税负法规概述
下列税负法规之概述仅适用完全受德国税法规范之投资人.对於可能须受个别税制规范
之外国投资人,建议在购买本公开说明书所述之本基金单位前,就其对本基金之投资所
可能在其居住国发生之任何税负进行了解,并徵询其税务顾问之意见.
本基金系特殊目的基金,免徵公司税与贸易税.然而,本基金每一单位类别之课税所
得,就所得税目的而言,如该所得与其他资本所得合计超过存款人之免税额,包括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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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所得相关费用之定额扣除额1,421欧元(针对单独申报所得税之单身或配偶)或2,842欧
元(针对合并申报所得税之配偶)时,即视为散户投资人之资本所得.基金单位持有人持
有基金单位作为其营业资产之一部分时,就纳税目的而言,其所得视为营业所得.德国
税法规定,计算课税所得与课徵资本收益税之所得时,须区分所得种类.
持有基金单位作为其个人资产之一部分 (德国居民)
证券销售所得与期货所得
本基金单位类别已实现之证券与期货处分利益,将不向投资人课税(德国投资税法第2条
第3项第1点).
利息与类似所得
一般而言,投资人必须就利息与类似所得缴纳税负,不论该所得系用於再投资或配息,
皆须课税.
本基金每一单位类别用於分配或再投资之部分收入,须缴纳资本收益税与团结附加税
(solidarity surcharge).此仅为预付税,投资人计算最终所得税负时可予以扣减.然而,
此预付税款并未涵盖本基金所有应课税之配息或再投资收入,而是针对利息收入.
国内与海外股利,公司证券与股份认购权处分利得,期货收入,以及依双边租税协定德
国不予课税之所得,概不课徵资本收益税.
有关针对本基金每单位类别用於分配或再投资之收入课徵资本收益税之详情,参见年报
及税基声明.
投资人为德国纳税居民且经提出适当之免税申请 (Freistellungsauftrag) 时,若该课税所
得部分不超过单独申报之免税额1,421欧元或合并申报之免税额2,842欧元,则可免纳资
本收益税.若提出免核税证明(non-assessment note),或系外国投资人经出示非居民之
证明者,亦适用此项免税规定.
德国居民(透过委托保管)於投资公司或德国金融机构证券帐户持有配息基金或保留部
份收益基金之单位时,如该投资人可於指定配息日前,出示足额之免税申请 (已填妥之正
式表格),或出示税捐机关开立之三年期免核税证明者,该帐户开设之金融机关将不以支
付代理机构之身分,预扣资本收益税.在此情况下,投资人将可取得配息之全部金额,
无须预纳税款.
针对保留收益之单位类别,投资公司将就本基金保留之课税所得预扣30%之资本收益税
并转交税捐机关.决定发行与赎回价格时,应考量会计年度终了时应付之资本收益税.
投资人於国内金融机构证券帐户持有基金单位时,如该投资人於本基金会计年度终了
前,向该金融机构出示足额之免税申请 (已填妥之正式表格)或免核税证明者,其帐户将可
获得所扣除资本收益税之退税.
投资人如未出示或错过出示免税申请或免核税证明之期限,将收到为其开设该保管帐户
之代理机构开立之扣缴凭单,证明预扣及扣缴之资本收益税税额以及团结附加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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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即有机会於申报所得税时抵减该已预扣之资本收益税.此规定适用於任何超出免税申
请额之所得.
配息单位类别之基金单位如未存放於证券帐户(自行保管),而向国内金融机构出示该等
单位类别之利息凭证时,将自分配之收益预扣35%之资本收益税及团结附加税.投资人
可请求提供扣缴凭单,以便其在申报所得税时抵减该已预扣之资本收益税及团结附加
税.保留收益单位类别之基金单位如自行保管者,则预扣30%之资本收益税.自行保管
之基金单位,不得如委托保管之基金单位一般,可获得资本收益税之退税.投资人必须
提出申请,检具必要之证明文件,以便在申报所得税负时得抵减已预扣之资本收益税及
团结附加税.
国内与海外股利
针对本基金每一单位类别配息或再投资之国内与海外股利收入,投资人仅需就该收入之
半数纳税(半额计算法 -「Halbeinkünfteverfahren」).当收入经配息或保留时,所有国
内已付股利,亦即甚至含免税之半数部分,须缴纳20%之资本收益税及缴纳团结附加
税;如单位持有人於投资公司或其他国内金融机构持有基金单位,且已提示足额之免税
申请或免核税证明者,该单位持有人将立即取得资本收益税之退税.若未提示以上文
件,单位持有人可提出为其开设该保管帐户之代理机构所开立之扣缴凭单,於申报所得
税时抵减已预扣之资本收益税及团结附加税.
课税所得为负
单位类别之平均课税所得如为负数,该单位类别之此课税所得金额将予以保留,并且可
抵减未来年度该单位类别之正数可课税所得.负数之课税所得不得直接分配於投资人,
其意义为,此负数金额对於投资人之所得税不产生影响,直到该单位类别会计年度终了
之核税期间或已配息之核税期间(课税年度),该单位类别已抵销该负数课税所得为止.
基金单位持有人不得於此核税期间以前,就其所得税提出任何主张.
投资人资本利得
散户投资人如於购买基金单位后一年内出售任何单位类别之基金单位(避免短期资本收益
税之最低持有期间为一年),该销售之全部收入可能须缴纳私人销售所得之税负.基金单
位如於购买一年后始出售,则散户投资人之所有处分利得均免税.
计算销售收入时,购买或出售当时之任何期中利润必须自购买或销售价格扣除,以免期
中利润重复课税(如后述).半额计算法不适用资本利得.
任何历年之中,私人销售之总利得如低於512欧元(免税额)时,无须课税.如超过免税
额,私人销售之所有资本利得收入必须课税.
持有基金单位作为其营业资产之一部分 (德国居民)
证券销售所得与期货所得
投资人之证券或期货销售收入如用於再投资,无须课税.如用於配息,须向投资人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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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企业之股票处分收入完全免税;若为其他商业投资人,例如独资企业主,则仅此股
票处分收入之半数须予以课税.但债券或期货之处分收入则必须课税.
利息与类似所得
一般而言,投资人必须就利息与类似所得缴纳税负,不论该所得系用於再投资或配息,
皆须纳税.
只有当提出免核税证明时,始得免徵或退还资本收益税.如未提出,则投资人可以扣缴
凭单抵减资本收益税.
国内与海外股利
公司无须就国内与海外股利缴纳税负.如同散户投资人,独资企业主必须就此收入之半
数纳税(半额计算法).
课税所得为负
单位类别之平均课税所得如为负数,该单位类别之此课税所得金额将予以保留,并且可
抵减未来年度该单位类别之正数可课税所得.负数之课税所得不得直接分配於投资人,
其意义为,此负数金额对於投资人之所得税不产生影响,直到该单位类别会计年度终了
之核税期间或已配息之核税期间(课税年度),该单位类别已抵销该负数课税所得为止.
基金单位持有人不得於此核税期间以前,就其所得税提出任何主张.
投资人资本利得
企业就持有为企业资产之基金单位之销售收入,如该收入系来自本基金持有之国内或海
外股票之股利或已实现或未实现收入,则无须缴纳税负(所谓股票投资所得).独资企业
主须就此收入之半数纳税.
投资公司於每一交易日公告股票投资收入占该单位净资产价值之百分比.
非德国居民
非德国居民(透过委托保管)於德国金融机构持有配息单位类别之基金单位时,如该投
资人可证明其非德国居民,则得免课资本收益税.外国投资人是否得抵销资本收益税或
要求退税,取决於该投资人所属国家与德国间之双边租税协定.如未提醒其开设相关有
价证券帐户之金融机构注意该投资人之非居民身份,或未及时提供非居民身份证明,则
该外国投资人必须依德国税法(AO)第37条第2项规定之退税程序,申请退还资本收益税.
此退税申请必须向为其开设相关有价证券帐户之金融机构/投资公司之当地税务部门提
出.
外国投资人於国内金融机构持有再投资单位类别之基金单位时,如可提供非德国居民之
身分证明文件,则其将可获得所扣除30%资本收益税之退税.如该投资人错过提出退税
申请之截止日期,则得依德国税法(AO)第37条第2项规定申请退税,如同配息基金之例中
延迟提出非居民身分证明文件者之退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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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外国投资人所持之基金单位并非於国内金融机构以有价证券帐户持有,而该投资人於
国内金融机构提示利息凭证请求付款者,应适用税率35%之资本收益税.若自行保管之
基金单位属保留收益之单位类别,则课徵税率30%之资本收益税.在此情况下,该外国
投资人得选择依德国税法(AO)第37条第2项规定,向其开设该有价证券帐户之金融机构/
投资公司之当地税务部门申请退还所扣除之资本收益税.
该单位持有人得请求发给(资本收益税/团结附加税)扣减凭单,证明其所得.
团结附加税
配息或再投资所得所课之资本收益税,将课徵税率 5.5%之团结附加税.团结附加税可抵
销所得税负.
若未课徵资本收益税,或如保留收益基金之例中,退还资本收益税(例如因适当之免税申
请,免核税证明或证明为非居民身分者),则不扣缴团结附加税,或如保留收益基金之例
中,已扣缴之团结附加税将予以退还.
海外预扣税
单位类别於海外所产生之收入,得预扣税款.
投资公司可自该单位类别之税负,扣除可抵减之海外预扣税作为所得相关费用.在此情
况下,投资人无须以海外预扣税抵销其所得税负,亦不必自其所得税负中扣减海外预扣
税.
投资公司如选择不扣缴本基金之海外预扣税,可抵减之海外预扣税可於投资人请求时自
总收入扣减,或可抵销该海外所得应纳之德国所得税或公司税.
分开制定,外部审计
每一单位类别应分开制定税基.投资公司必须向所属之税务部门提出核税表
(「Feststellungserkl rung」).核税表之变更,例如税捐机关之外部审计过程(德国投资
税法第11条第3项)中所造成者,将於新核税结果定案之会计年度生效.新核税结果将於
该会计年度终了时,或於该会计年度配息之日,分配予投资人供其报税之用.
期中利润之课税
期中利润自2005年1月1日起再度课税.期中利润系本基金取得之利息对价但尚未配息或
再投资者,因此不对投资人课税(大致相当於固定收益证券之应计利息);此期中利润包含
在发行或赎回价格之中.单位类别取得之利息收入或相关请求权,如经德国投资人赎回
或出售其基金单位时,必须缴纳所得税及资本收益税.针对委托保管之基金单位,其期
中利润所课徵之资本收益税率为30%,针对自行保管之基金单位,课徵税率为35%(针对
资本收益税一律加徵5.5%之团结附加税).预扣税系预先缴纳所得税负,必须填写所得税
申报表之资本所得表格(「Anlage K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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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基金单位时所支付之期中利润,可作为纳税年度之负所得而自所得税中扣减.预扣
之金额亦应考量期中利润.此外,如已提出足额之免税申请证明或免核税证明,则无须
预扣税款.非德国居民亦无须预扣税款.计算基金单位价值时,务必计算期中利润,并
於每一计价日公告.投资人计算期中利润金额并填写於其所得税申报表之「Anlage
KAP」表格时,可将每单位之期中利润乘以购买或销售确认书中所示之单位数.此外,
期中利润定期公布於银行提供之结算确认书及收入对帐单.
基金合并之结果
一档基金之全部资产如依德国投资法第40条移转至另一档基金,投资人或参与基金均不
揭露其隐藏之准备金,亦即,基金合并不影响税负(tax-neutral).
透明,半透明及不透明之课税
上述税法(所谓透明课税)只有当德国投资税法第5条第1项所定义之全部税基公开揭露时
(揭露义务),始得适用.如本基金购买其他德国基金之单位及变更资本基础之股票投资公
司,欧盟投资基金单位及非欧盟基金单位之外国投资工具单位(如德国投资税法第10条定
义之标的基金),且此等基金揭露其税基时,亦始得适用前述税法.
投资公司将尽一切努力揭露其可得之任何税基.
然而,如本基金所购买之标的基金并未履行其揭露义务者,则可能无法进行此等揭露.
在此情况下,标的基金之配息与期中利润以及其於前一历年所取得之资产价值之70% (但
不得低於赎回价格之6%)将判定为本基金之可课税所得.
声明:
此处所提出之税捐资料系基於现行法律,主要对象为在德国有无限所得税负或无限公司
税负之人.然而,无法保证税捐资料不会因新立法,法院判决或税捐机关之命令而变
更.
投资组合管理之委外
为遵循立法,尤其是德国银行法 (KWG)第 25 条第 2 项之规定,德利投资信托已委托
RCM (UK)负责管理德盛德利全球股票基金之投资组合.投资组合经理人经授权得在其
活动架构内,就本基金资产之管理自行裁量后制定决策.尤其,投资组合经理人必须买
卖有价证券,及在适当情形下,运用衍生性金融工具.投资组合经理人行使其活动时,
必须遵守本基金之投资原则与投资限制.RCM (UK) Ltd.的前身是一家於1986年成立於
英国伦敦的Mildsway Limited公司,属於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集团.(Allianz Dresdner
Asset Management) .本集团为散户及法人提供广泛的产品线. 基金的管理由一群
RCM (UK) Ltd. 当地的专家负责,藉由基层且专属独立的研究机制下所产生的基础分析
来决定其投资的程序.RCM (UK) Ltd.也会接受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之监督.
委外活动
基金公司已将其有关本基金经理之下列职责委由安联集团之其他公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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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组合分析
- 有价证券借贷之执行
年报,半年报与清算报告/会计师
年报与半年报以及清算报告,可随时向基金公司与保管银行免费索取,并公布於
www.dit.de.
KPMG Deutsche Treuhand-Gesellschaft 已受托担任本基金之签证会计师,负责审阅年
报及如有清算报告时亦审阅之.
对单位持有人之给付/配息报告与其他资讯
指派保管银行可确保投资人取得配息,确保基金单位确实赎回以及赎回价格确实支付.
本公开说明书所提之投资人资讯,如「基本资讯」一节所述.此等文件亦可向保管银行
索取.更多详情可向基金公司索取.
请联系行销部门,电话:+49 (0)69 263-140,营业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八时至下午六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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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依德国投资法第126条规定(户对户销售)得撤销买卖之权利声明
依德国投资法第 126 条所为之声明
1. 基金单位买受人如系经口头商谈之引诱,於出卖人或中间人永久营业所以外之处所,
声明其买卖之意图者,该买受人仅限其未於两周内以书面向基金公司表示撤销时,始
受其声明之拘束.本项规定於该出卖人或中间人无永久营业所时亦适用之.
2. 撤销之通知於两周内寄出者,视为已遵守通知期间之规定.本项通知期间仅於公开说
明书及契约书草案已经交付予该买受人时始得起算.当事人就公开说明书或契约书草
案系於何时交付予买受人如有争议,该出卖人负有举证之责任.
3. 出卖人如能证明下列事项,则买受人无撤销之权利:
1.买受人系於经营业务时取得基金之单位,或
2.出卖人系依事先约定拜访买受人从而发生买卖基金单位之结果.(德国营利事业法
(Gewerbeordnung)第55条第1项).
4. 买卖经撤销且买受人已付款者,投资公司应於收到撤销通知之翌日,偿还买受人所支
付之费用(同时移转所购买之基金单位予出卖人,如有其适用时),外加与所购买基
金单位价值相当之金额.
5. 撤销之权利不得抛弃.
6. 第 1 至 5 项之规定适用投资人所出售之任何基金单位.
37
基金管理通则
本规则是为了规范在投资人及德利投资信托(以下简称公司)之间,因公司所发行符合
UCITS III规范之基金,所生的法律关系.此基金管理通则,只有在与基金所制定之个别
基金特殊管理规则合并使用时,才得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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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一般资讯
1. 公司为受投资法(investmentgesetz-InvG)管辖之投资公司.
2. 公司以本身名义,将存放於公司之资本,为投资人之利益,投资於投资法所核准之
资产,这些资产应符合投资风险分散的原则,并应与公司以投资资金形式持有之自
有资产分离.投资人之权益由已发行给投资人之凭证(单位凭证)表彰.
第2条 保管银行
1. 公司须指定一金融机构作为保管银行(以下简称"保管银行"),保管银行应与公司分别
独立作业,并以投资人权益作为唯一考量.
2. 保管银行之职责为根据投资法及基金规则执行其工作.
第3条 基金管理
1. 公司应以审慎商业人士之注意,以公司本身名义,代表投资人共同利益,购入并管
理资产.公司在执行其职责时,应与保管银行分别独立作业,并以投资人利益,及
金融市场之健全为考量.
2. 公司有权运用投资人所投资之资金购入资产,处分资产,并另就孳息为投资;公司
并有权执行因资产管理而发生之其他任何法律行动.
3. 为投资人之共同利益,公司不得借款,亦不得承担由保证契约所产生之义务.此
外,公司亦不得出售任何在相关交易进行当时,依照投资法47条,48条,及50条
定义,不属於基金之资产.但投资法51条不应受影响.
第4条 投资原则
公司只能代表基金购买收入及成长能加以预期的资产.公司应於基金规则中指明基金可
为购置之资产.
第5条 证券
如个别基金特殊管理规则无任何其他限制,并遵守投资法52条规定,公司只有在下列情
形得以购入证券:
a) 该证券已经任何欧盟会员国,或任何欧洲经济区协定签约国之证券交易所,核
准正式交易者;或在任何欧盟会员国,或任何欧洲经济区协定签约国之组织性
市场中交易.
b) 该证券已於个别基金特殊管理规则附录中列示之证券交易所,核准正式交易,
或在同一附录所列之组织性市场中交易.
c) 该证券在上述之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许可,或是在组织性市场中之交易,已依发
行条件提出申请;前述许可之有效期限尚在一年之内者.
d) 因企业资本之增加所取得之股权证券,而可归属於基金者.
e) 该证券因行使认购权所购入.
第6条 货币市场工具
1. 如"个别基金特殊管理规则"无任何其他限制,且在合於投资法52条的规定下,公司
可代表基金购买在货币市场上正常交易之金融工具,以及附利息之证券,该类证券
在购买时,距到期日最多不得超过12月,或利息应定期按市场利率调整,或在到期
日前之所有时间内,根据发行条件(货币市场工具),至少一年调整一次,公司只能
购买由下列机构所发行之货币市场工具:
39
a) 德国联邦政府,联邦政府之特别基金,德国之一邦,其他欧盟会员国,或其他
欧洲经济区协定之签约国,
b) 在德国境内之其他中央,区域,或地方主管机关,或欧盟其他会员国之或其他
欧洲经济区协定之签约国之地区或地方主管机关,
c) 欧盟或经济暨合作发展组织的会员国,
d) 欧盟会员国或其他欧洲经济区协定之签约国的中央银行,欧洲央行,或是欧洲
投资银行,
e) 德国联邦共和国为正式会员之国际组织,
f) 证券已在德国境内外之证券交易所正式交易,或在其他组织性市场交易之企
业,
g) 以下列国家为所在地之金融机构:欧盟会员国,其他欧洲经济区协定之签约
国,其他以非EEA国家为所在地的金融机构,经联邦金融监督局(BaFin)认
定,其监督及法规与欧盟法规相当者,
h) 股本在欧币一千万元以上,并按照一九七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公布之第四个理事
会指令78/660/EEC有关规范特定型态公司年报之条款,编制每年会计报表之
企业.经二○○三年六月十八日欧洲议会及理事会2003/51/EC指令所修订
i) 在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Aktiengesetz)第十八条所定义之集团公司,其前题是
该集团(该集团须符合上述f, g, h条款之规定)之其他公司,已担保支付此货币
市场工具的利息并偿还本金,
j) 任何在市场上以销售证券化债券为业务基础之法人,但该法人须具有由金融机
构所提供之信用额度,以确保其流动性.
该类投资工具的发行或发行人,受存款保险及投资人保障规则之规范.
2. 此外,公司亦可代表基金购买货币市场工具,如该相关工具其中任一之发行人於第
1款(a)至(e)或(g)中所指明者,已为利息之支付及本金之偿还作担保.
第7条 银行存款
公司得以基金之名义於银行作定存,期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此银行存款,必须以冻结
帐户(blocked accounts)的形式持有,可存放於以欧盟会员国或其他欧洲经济区协定的签
约国为所在地的金融机构.此银行存款亦可存放於非EEA国家所在地的金融机构,但该
国之法规须经金融管理局(BaFin)认定其与欧盟法规相当者,除"个别基金特殊管理规则"有
特别规定者,银行存款亦可以外汇计价.
第8条 投资单位
1. 除"个别基金特殊管理规则"有特别规定者,在合於投资法的规定下,公司可为基金
购买符合德国UCITS III的基金,以及投资法所定义的国外欧盟投资基金单位.如符
合下列条件,亦可购入其他德国基金,非欧盟投资单位之外国投资单位及可变动资
本的投资有限公司之单位:
a) 基金之单位业依法律及规范许可,前述法规可有效保护投资人,足以确保在各
政府主管机关间之有效合作协调,
b) 对投资人所提供之保护程度与投资法中所定义德国UCITS III之基金对投资人
保护之程度相当.更具体而言,有关资产区隔,借款,贷款,证券及货币市场
工具之放空交易之规范,皆符合85/611/EEC指令的要求,
c) 必须为定期公布年报及半年报的企业,年报及半年报系对该报告所涵盖期间内
之资产及负债,收入及交易加以评估,
d) 单位为对一般大众所发行,发行数量无任何限制,且投资人有权退还单位.
40
2. 如果依基金规则或投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国投资公司的组织章程规定,该
基金不得投资其资产百分之十以上於其他德国基金,可变动资本之股份有限公司,
或投资法50条所定义的外国投资单位.
第9条 衍生性金融商品
公司在"个别基金特殊管理规则"中决定,是否应为基金进行衍生性金融工具之交易,其进
行之程度,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目的.在运用衍生性金融工具时,公司应遵守根据
投资法51(3)条所发布之风险管理规定及投资基金之风险评估 (DerivateV).
第10条 其他投资工具
公司投资下列证券之上限为基金资产之百分之十:
a) 未在证券交易所正式交易,或未在组织性市场交易,
b) 未符合投资法第48条规定之发行人的货币市场工具,
c) 未符合投资法第47条第1项第3,4款要求的股权证券,
d) 非投资法48条所规定货币市场工具之金融贷款所生之求偿权,该求偿权为由
第三者所担保之贷款的部份金额,且对该贷款已发行借款人债券(借款人债券
贷款),如果在为基金购买该求偿权之后,该求偿权可被转让至少两次以上,
且贷款对象为:
- 德国联邦政府,联邦政府之特别基金,任一邦,欧洲经济共同体,或经济暨
合作发展组织之会员国;
- 其他德国境内之中央政府机关,区域性政府机关,或地方政府机关,其他欧
盟会员国或其他欧洲经济区协定之签约国(接获根据二○○○年三月二十日
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指令2000/12/EC有关从事金融机构业务规范第44条零
加权通告者)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机关.
- 其他在公法下成立并以德国,其他欧盟会员国,或其他欧洲经济区协定之签
约国,为所在地之上市公司或机构;.
- 已发行可在德国境内外之证券交易所正式交易证券的公司;或
- 其他贷款人,如业经d项第1至3所条列之机构担保支付利息及偿还本
金.
第11条 发行人限制及投资限制
1. 就基金管理而言,公司须遵守投资法及基金规则中规定的限制.
2. 就个别基金而言,得以基金5%以上10%以下之资产购买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包
括依附卖回契约所购买之同一发行人(债务人)之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惟该同一
发行人之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的40%.
3. 公司投资於由德国联邦政府,德国任一邦,欧洲共同体,欧盟会员国,欧洲经济区
协定签约国,或其他经济暨合作发展组织会员国所发行或担保支付利息及偿还本金
之债券及借款人债券贷款之上限为基金价值的百分之三十五.公司投资於所在地为
欧盟会员国或欧洲经济区协定签约国之金融机构所发行之Pfandbriefe (抵押债券),
市政府公债及债券之上限不得超过基金价值的百分之二十五,但该金融机构必须受
到依据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法律条款之特别监督,且该债券发行所募集之资金系依法
投资於在债券存续期间,皆足以涵盖因债券而产生之所有负债之资产.且在发行人
违约的情况下,任何与利息及本金求偿有关之请求权,皆有优先地位.
4. 根据投资法60条第2项第1款,如在"个别基金特殊管理规则"中对同一发行人所发
行之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已有相关规定者,则不受前述第3项第1句所提及之限
41
制.在此情形下,为基金所持有之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必须来自至少六次以上不
同之发行,且对任一发行之投资,不得超过基金资产之30%.
5. 公司投资在投资法49条规定之任一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上限为基金价值之20%.
6. 公司投资於投资法第48条第1项第8款所定义由同一企业发行或保证之货币市场
工具之不得超过基金价值的5%.公司投资於投资法48条第1项第8款所定义由同
一企业发行或保证之货币市场工具,且该公司之股本少於二千五百万欧元者不得超
过基金价值的2%.整体而言,投资於前述的货币市场工具之总额上限为基金价值
的20%.公司投资於同一发行人发行之第52条第1项第2款所规定的货币市场工
具不得超过基金价值的2%.
7. 公司可代表基金,将不超过基金价值的20%投资於同一机构的下列资产组合:
a. 由同一机构发行的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
b. 存放於同一机构银行存款;
c. 向同一机构所购买之衍生性金融商品,该商品未经核准於证券交易所正式交
易,亦未於任一组织性市场交易.
其他个别限制仍然不受影响.
8. 上述第3项所规定的债券和借款人债券贷款,不包括在第2项所规定的40%上限
内.在排除第7项规定时,第2项和第3项及第5到7项所规定的上限不可加总.
9. 公司投资於第8条第1项所定义之单一投资基金不得超过基金价值的20%.总体而
言公司投资於第8条第1项第2句所定义之投资基金不可超过基金价值30%.公司
不可代表基金,购买其他基金或外国投资基金所发行或在外流通25%以上的单位.
第12条 基金全部资产移转予另一基金
1. 在符合下列条件下,公司可将基金全部资产,转移至另一基金,或将另一基金的全
部资产,移转至本基金:
a) 两基金都为公司所管理,
b) 根据个别基金规则,两基金在投资原则及投资限制上,皆无重大差异,
c) 给付给公司及保管银行之费用,前收手续费和赎回费,皆无重大差异,
d) 基金所有资产的移转,以该会计年度的最后一日执行 (即为移转日期),资产转
出及转入之基金价值皆在移转日计算,交换比率之决定,资产负债之取得,及
全部移转程序之审核由会计师为之,资产之移转须已得联邦金融管理局之核
准,且投资人权益必须得到充分保护.
2. 交换比率是在移转日当日,依据资产转出之基金,及资产取得之基金,双方的净资
产关系计算.对资产转出基金的投资人而言,转入资产之基金的新股份,在移转日
次日之始,即被视同发出.
3. 第1项c款并不适用於数支个别基金合并为单一具有不同单位类别之基金的情形.
在此情形下,须计算基金内每一单位类别所占百分比,而不适用第2项第1句中所
规定的交换比率.
第13条 融券
1. 公司可代表基金,在一定或未定期间内,融券给有足够担保之借款人,以取得与现
行市场利率相当之利息,但该融券之价格,以及所有以基金名义已出借给同一有担
保之借款人之证券价格,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以固定期限出借之证券,加上以
基金之名义已以固定期限融券的价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价值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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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借券人为移转证券所提供之担保品为银行存款,公司可将此银行存款,以该存款
货币,投资於投资法48条所规定的货币市场工具.任何由担保品所得之收入,必须
归属於基金.
3. 公司为了融券目的之仲介及交割,可使用证券集保之结算系统,或"个别基金特殊管
理规则"中所提及,对第三者提供跨国证券交易交割的公司,所负责运作之结算系
统.如该结算系统之规则为投资人最佳利益,则可与投资法第54,55条的规定有
差别.
4. 如公司获准出借为基金所购买之其他之资产,将在"个别基金特殊管理规则"中说
明.
第14条 买回契约
1. 公司可代表基金,在有偿之情况下,与银行或证券服务机构订定由德国商业条例
(Handelsgesetzbuch-HGB)第340条第b项第2款所定义之证券买回契约.
2. 上述买回交易只能适用於依基金规则代表基金所买入的证券.
3. 此类买回契约的期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4. 根据"个别基金特殊管理规则",如公司获准就其他资产为基金进行买回交易,将在"
个别基金特殊管理规则"中说明.
第15条 借款
公司得为全体投资人之共同利益,筹借基金资产10%的短期贷款,但该贷款条件须为银
行业一般条件,并经保管银行予以同意.公司以贷款人身份,在买回契约下所取得之任
何金额亦包含於前述额度中.
第16条 单位凭证
1. 基金单位凭证应为无记名凭证,每一凭证皆代表一个或一个以上之投资单位.
2. 每一单位可具有不同之权益,如利润分配,前收手续费,退出费用,单位价值之货
币,管理费用,以及上述各项目之组合(亦即单位等级).细节将於"个别基金特殊管
理规则"中说明.
3. 单位凭证应具备公司及保管银行的亲手或影印签名.此外,单位凭证亦应具备一位
保管银行控管者的亲手签名.
4. 单位凭证可移转,每一单位凭证所具备之权利亦随移转而移转,在任何情况下,公
司应视单位凭证持有人为具有单位凭证权利之人.
5. 若基金成立时,或单位类别推出时其投资人权利,并非以全球性凭证所专属赋予,
而是以个别或多重单位凭证方式赋予者,应在"个别基金特殊管理规则"中载明.
第17条 单位凭证之发行及赎回,赎回之暂停
1. 原则上,单位数量及所属单位凭证之发行,无任何限制. 公司保留暂时或永久停止
发行之权利.
2. 单位凭证得向公司,保管银行,或透过第三机构之中介过程购买.
3. 投资人有权向公司要求赎回其单位,公司必须以当时之赎回价格赎回该基金之单
位,保管银行应为赎回代理人.
4. 然而,公司於特殊情况下应有权暂停基金赎回,但此等暂停赎回应有其必要性,且
已将投资人利益列入考量.
第18条 发行及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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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计算基金单位之发行及赎回价格,应以"个别基金特殊管理规则"中载明的日期,
确定构成基金之资产的价值,除以正在流通之基金单位数目(每一单位之净资产价
值),如果,依照第16条第2项,基金推出不同单位类别,则每一单位类别的基金
价值,前收手续费,以及后收手续费均应分别计算,资产估价应符合在投资法,及
以此为基础之规则,所明确规定之价格确定原则.
2. 发行价格等於单位价值加上任何在"个别基金特殊管理规则"中所明定的前收手续
费,赎回价格等於单位价值减去在"个别基金特殊管理规则"中所明定的任何退出费
用,如有前收手续费及后收手续费以外的其他成本,其金额及计算方式应在"个别基
金特殊管理规则"中明定.
3. 除非"个别基金特殊管理规则"有其他规定,单位申购及赎回指示之结算日,最迟应
为在收到申购书或赎回指示之后的计价日.
第19条 费用
公司,保管银行,其他第三人应收取之费用,以及其他应由基金支付之费用,应条列於"
个别基金特殊管理规则".至於前述之费用,"个别基金特殊管理规则"应说明付款方式及
额度,以及计算方式之细节.
第20条 会计
1. 最迟於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司应依照投资法第44条第1项规定,发
布包括收入及费用报表在内之年报.
2. 最迟於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二个月内,公司应依照投资法第44条第2项规
定,发布半年报.
3. 如会计年度当中,另行委任其他投资公司管理基金,公司必须发行截至移转日为止
之期中报告,该报告必须符合投资法第44条第1项就年报所规定的要件.
4. 有关报告得向公司,保管银行,及其他在公开说明书中所列明的地点取得,此外,
报告亦应公布於联邦政府公报,商业刊物,发行量足够之日报,及在公开说明书中
所载明的电子资讯系统.
第21条 基金之终止及清算
1. 经给予至少13个月之通知,公司得於联邦政府公报,及年报及半年报中宣布,终止
其对基金之管理.
2. 公司管理基金的权利,应於终止生效时终止之.在此情形下,处分基金的权利应移
转给保管银行,保管银行将清算基金并将处分所得分配给投资人.保管银行有权请
求收取清算期间原应付给公司的费用.根据现有基金规则,保管银行可在联邦金融
管理局的核准下,不进行清算及分配行动,而将基金管理权移交给另一投资公司.
3. 依据投资法第38条,公司管理基金权利终止当日,公司必须编制一解散报告,该报
告必须符合投资法第44条第1项所定义年报的要件.
第22条 基金规则修订
1. 公司有权修订基金规则.
2. 对基金规则之修订,除关於应支付予公司,保管银行,及其他第三人之费用,及得
向基金请求之其他支出(投资法第41条第1项第1句)之相关条款外,应事先取得联
邦金融管理局的核准.如前述之修订条款,将影响基金的投资原则,则须事先取得
公司监事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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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所有预定之修订,都应於联邦政府公报,商业刊物,发行量足够之日报,及透过公
开说明书中所载明的电子资讯系统予以公布. 除根据第4及5项所作的修订外,最
早不得於公布后三个月生效;但经联邦金融管理局核准指定之较早日期者不在此
限.预定修订内容及其生效时间,至迟应於上述第1句规定的宣告时间予以公告.
4. 条款之修订若与应支付给公司,保管银行,或其他第三人之费用有关(见投资法第
41条,第1项第1句),应在公布后十三个月后生效,公布应依照第3项第2句之
规定为之.
5. 对现行投资原则的修订,应在公布后十三个月后生效,公布应依照第3项第2句之
规定为之.
第23条 履行地及管辖地
1. 履行地应为公司之登记主事务所.
2. 如投资人在德国境内无一般管辖地,则公司之登记主事务所应为管辖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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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理规则
为规范投资人及德利投资信托 (以下简称公司)之间, 有关公司所发行符合UCITS III基金
之全球股票基金之法律关系.此个别基金特殊管理规则,只在与公司为符合UCITS III基
金所订之基金管理通则合并使用之情况下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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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原则及投资限制
第1条 资产
本公司可为基金购买下列资产:
1. 投资法第47条所载明的证券,但只限於下列情形:
a) 股权证券,与股权证券相当之证券以及参与分配凭证,其发行人是位於世界银
行分类为「高个人国民所得」类之国家.
公司应为基金选择证券,不论其发行公司所在地及其规模,亦不论其是否为价
值股或成长股.此意即基金得选择重点投资策略,投资在位於一个或多个国家
的公司或投资在特定规模或是属於特定产业之公司,或采分散投资之策略方
式.
b) 股权证券,与股权证券相当之证券以及参与分配凭证,其发行人是位於其他国
家.
c) 指数凭证,及其他风险特性与a)和b)条列中之资产,或与该资产相关之投资
市场有关联性之其他凭证.
d) 与a)及b)所列资产相关之可转换债券及认股权证.
2. 投资法第48条所定义的货币市场工具,如该货币市场工具是以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会
员国之货币计价.
3. 投资法第49条所定义的银行存款,如该银行存款是以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会员国之货
币计价.
4. 投资法50条中所载明的投资单位,但只限於风险特性与投资市场(第1项到第3项
规定的资产可归於此投资市场)相关者.该等基金可为国内基金,或符合投资法第
50条的海外投资基金.根据对市场情况的评估,公司可选择集中投资於一种或多种
基金,可包括投资政策集中於单一投资市场的基金,或采取分散投资策略的投资基
金
一般而言,公司应只购买由公司直接或间接管理,或由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显著股
权之关系企业所管理之基金.只有在下列特殊情形,公司才可以购买其他基金单
位:前述所列之所有投资基金皆未遵照公司在特定情形下认为必要之投资策略,或
相关基金单位是复制证券指标的投资基金,并获准於基金管理通则5 a) 及 b)条所列
出之证券交易所或组织性市场进行交易.
5. 投资法第51条中规定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6. 投资法第52条所规定的其他投资工具,但只限股权证券,与股权证券相当之证券以
及参与分配凭证.
第2条 融券及买回契约
有关投资原则及投资限制应遵守「基金管理通则」第13条及第14条,并适用於货币市
场工具,银行存款 以及投资单位.
第3条 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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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第1条第1a)项所指的股权证券以及与股权证券相当之证券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的51%.
(2) 依第8项所规定之条件,第1条第1a)项所指的股权证券及其他资产,所占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的70%.
(3) 依第8项所规定之条件,第1条第1b)项所指的股权证券及其他资产,所占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的20%.
(4) 依第8项所设定之条件,第1条第2项所指的货币市场工具及第1条第3项所定义的
银行存款,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5) 第1条第4项所指之投资基金总百分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在计算个别上限
时,具有与第3项及第4项所定资产相关之风险的投资基金应予列入.
(6) 在附卖回契约下所购买之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在计算投资法第60条第1和2项所
规定的上限时,应予列入.而在附卖回契约下所购买之投资单位,在计算投资法第61
条和第64条第3项所规定的上限时,应予列入.在计算第4项所列之上限时,公司
作为附卖回贷方所已支付之款项应予列入.
(7) 如因转换权,认购权,选择权之行使,或是全体基金价值的变动,例如在单位凭证发
行或赎回之情形,而造成第1项到第5项所列之上限可能会有超过或未达到之情形.
在此情形下,公司在保护投资人的同时,其首要目标应为回归遵守前述限制.
(8) 如在出售或购买资产时,同时运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以确保整体市场风险维持在范围
之内,则第2项到第4项所规定的上限可能会有超过或未达到之情形.
为此目的而使用之衍生性金融商品,适用於与个别标的计算表徵一致之delta加权
价值.可适用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放空交易以作为降低风险的因素,即使其所之标的
商品,未必完全与基金资产相关.
第4条 衍生性金融商品
(1) 如有适当之风险管理系统,则公司可投资於所有以下列项目为基础之衍生性金融商
品:
- 依照第1条第1,2,4及6项为基金所购入之资产;
- 经认可之股权指数;
- 汇率或外汇.
衍生性金融商品亦包括选择权,远期交易,金融期货契约,交换契约以及上述各项
投资工具之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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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进行此性质交易时,公司必须遵守基金管理通则及个别基金特殊管理规则,或遵
守公开说明书中所规定的投资目的,且在考虑所使用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潜在市场
风险的同时,必须遵守第3条第2项到第4项所规定的上限.
(2) 在根据投资法第51条计算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市场风险上限时,公司应采用衍生
性金融商品规则所定义的合格方法.根据衍生性金融商品规则第9条,因市场情况
而发生,可归属於基金之潜在风险金额(即"潜在市场风险金额"),在任何时点,均不
得超过可归属於假设指标型基金之潜在市场风险的两倍.
(3) 公司为下列目的,可使用第1项所规定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 为基金中之资产避险;
- 为执行有效投资组合的管理;
- 为遵守投资上限及原则,而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代替直接证券投资;
- 为增加或减少基金中个别,数个或所有之被准许的基金资产的市场潜在风险;
- 藉由承受额外风险,以获得额外收益;及
- 使基金之潜在市场风险高於完全投资於证券之基金的潜在市场风险(财务杠杆).
公司亦可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放空交易,当若干证券, 投资市场,或是货币价格下跌
时,此类投资工具有助於基金产生利润;但当价格上升时,此类投资工具可能造成基金
损失.
(4) 对於在第5条第2项所指已规避货币风险之基金单位类别,公司亦可在不须顾及第
1项至第3项的情形下,根据汇率及货币种类,使用在投资法第51条第1项所指之
衍生性金融商品,以避免基金资产中,其单位价值之货币可能有汇率风险者,因汇
率相关损失,所引起之单位价值损失.股权证券及与股权证券相当之证券,将被视
同具有汇率风险,如发行人(或公司,视所代表之投资工具而定)所在地之国家货币
不同於单位价值货币.其他以单位价值以外货币计价之资产,亦将被视同具有汇率
风险.对已规避货币风险之基金单位类别,具有汇率风险但未经避险之基金资产价
值,不得超过单位类别价值的10%.此处所规定之衍生性金融商品的使用,对於未
经货币避险,或就其他货币为避险之单位类别不具作用.
单位类别
第5条 单位类别
(1) 基金应根据基金管理通则第16条第2项设立下列之单位类别.这些单位类别在利润
分配,前收手续费,单位价值之货币,包括货币避险交易之使用,管理费用,包括管
理费收取方式,或任何特点之不同组合,皆有所区别.
A EUR, A H-EUR, A USD, A H-USD, AT EUR, AT H-EUR, AT USD, AT H-USD, P
EUR, P H-EUR, P USD, P H-USD, PT EUR, PT H-EUR, PT USD, PT H-USD, I
EUR, I H-EUR, I USD, I H-USD, IT EUR, IT H-EUR, IT USD, IT H-USE, X EUR, X
H-EUR, X USD, X H-USD, XT EUR, XT H-EUR, XT USD, 及 XT H-USD.
(2) 表彰个别单位类别之单位价值的货币,应在单位类别之名称中指明,例如,"EUR"指
欧元,或"USD"指美元.基金名称字首中有"H-EUR"或"H-USD"者,为已根据第4条
第4项已采用货币避险之单位类别.其他单位类别则非已采用货币避险之单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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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推出时所发行之基金单位,以及在其后所发行的第一个基金单位类别,应属於A
EUR单位类别.
(4) 公司应依其裁量,推出基金单位类别,并发行基金单位,亦有权在符合其他条件规
定下,譬如,最低投资金额, 购买任何单位.购买名称中有"X", 或"XT"之单位类
别的先决条件为投资人应与公司签署一有关管理费用立即给付的特别协议.
共同所有权,基金凭证,发行价格,赎回价格,单位赎回,以及费用
第6条 共同所有权与基金凭证
(1) 作为共同所有人,考量已推出单位类别,投资人就基金个别资产依据其所持有基金
数之比例享有权益..
(2) 基金单位以个别单位凭证,多重单位凭证,或是全球单位凭证表彰.投资人无权请
求交付凭证.
(3) 持有原始名称"Interglobal"之基金单位凭证持有人,其基金单位凭证所代表之权利不
受影响,此基金单位仍为有效.
第7条 发行及赎回价格
(1) 发行及赎回价格应於每一交易日计算.但在交易日为公共假日或在十二月二十四日
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或保管银行无义务决定此等价格.公开说明书中有更详尽
细节.发行价格及赎回价格都应为每一单位类别分开计算.发行新单位类别,销售
之支出(包括任何基金的应付税款),管理费用,有关特定单位类别货币避险交易结
果,包括适当的收入均化,仅应由该相关单位类别负担.
(2) 名称中有"A"或"AT"之单位类别,前收手续费,相等於单位价值的6%.但公司可对
一个以上之单位类别收取较低之前收手续费.其他单位类别皆不收取前收手续费.
(3) 公司不收取赎回费用.
第8条 费用 1)
(1) 每季基金管理费用依基金价值每季0.375%为上限,此系依每季季底月份平均价值为
计算基础.
(2) 付给保管银行之每日费用,依基金资产价值每季0.05%之利率计算.此系依每交易日
计算之资产净值为计算基础.保管银行亦可收取较低费用.
(3) 第1项及第2项中所规定的费用,可於任何时点,由基金中扣除.
(4) 前述之费用外,下列费用亦可向基金收取:
a) 因购入及出售资产而发生之成本(包括任何按市场实务与研究及分析服务相关
之成本),以及按现行银行实务,因使用融券程式而发生之成本.
50
b) 按现行银行实务所收取之保管银行费用,包括任何按银行实务应支付海外证券
保管之费用.
c) 发给投资人年报及半年报之印刷及分送成本.
d) 出版及公告年报及半年报,清算报告,发行及赎回价格,收入分配及再投资之
成本.
e) 公司会计人员审核基金之成本,包括为取得明载公司税务资料都遵守德国税法
之凭证所需之成本.
f) 因管理及保管成本而可能产生的税款.
g) 为主张及执行被视为正当且可归属於基金之请求权所产生成本,以及对基金所
提出之不当请求权,所产生之辩护成本.
h) 因利息凭证的兑现所可能产生成本.
i) 任何利息凭证重新发行的成本.
(5) 如公司购买其他基金单位,管理该基金之公司,不得因申购及赎回而收取前收手续
费或赎回费用.公司必须在年报或半年报中揭露本基金所持有其他基金单位之管理
公司所收取之管理费用.
1)此条款勿须经德国金融监督局(BaFin)之核可
自 2007 年2 月 1 日起生效:
1. 单位类别「A」与「AT」的每日基金管理费,应以本基金价值之年率2.0%按日比例计
算之,其他所有单位类别则为基金价值之年率1.0%按日比例计算之.此计算基准为每
一交易日认定之净资产价值.但基金公司得就一种或多种单位类别,收取较低之管理
费.单位类别为「X」与「XT」者,不向本基金收取管理费,而是直接向投资人收
取.
2. 每日基金保管费依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年率0.2%计算.此计算基准为每一交易日认定
之净资产价值.但保管银行得收取较低之保管费.
3. 第 1 与 2 项规定之费用,可随时自本基金扣除.
4. 除以上规定之费用外,本基金亦应支付下列费用:
a) 因买卖资产 (含符合市场惯例之任何相关研究与分析服务) 以及使用符合现行银行惯
例的证券贷款方案所发生的相关成本;
b) 符合现行银行惯例的保管费,包括符合外国证券海外保管之现行银行惯例所收取的任
何费用;
c) 为提供投资人而印刷及派送年报与半年报之成本;
d) 年报与半年报,清算报告,发行与赎回价格以及收益分配或再投资之出版及公布之成
本;
e) 基金公司稽核人员查核本基金之成本,包括声明所有税捐资料符合德国税法规范之证
明书之成本;
51
f) 与管理与保管成本有关而可能产生之税捐;
g) 针对本基金提出合理请求权之主张与执行的成本,以及针对本基金提出不合理请求权
之辩护成本.
h) 因利息凭证的兑现所可能产生成本.
i) 任何利息凭证重新发行的成本.
5. 若收购其他投资基金之基金单位,管理他档基金之公司不得就申购或赎回收取前收或
赎回手续费.基金公司必须於年报与半年报中,揭露管理他档基金之公司就本基金持有
单位所收取之管理费.
利润分配及会计年度
第9条 分配
(1) 对"A","I","P"及"X"单位类别,一般而言,在收入均化之前提下,公司可将利息,
股利,从投资基金之收入,由贷款及买回契约中之对价,以及在会计年度为基金已
发生且无须用於支付费用之其他收入及资本利得,按比例分配.处分利得及其他收
入,在允许收入均化之后,亦可按比例分配.
(2) 为分配目的,前述第1项规定中,可比例分配之收入,亦可顺延至下一会计年度,
如会计年度终了时,所有顺延至下一年度的收入不超过基金资产价值的15%.自缩
短会计年度之所得可全额顺延.
(3) 为维持基金资产之利益,收入可部份地,或在特别情况下,全部地再投资於基金.
(4) 分配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执行.
(5) 根据投资法第40条,公司可在特殊情形下,当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其他基金并
入此处所讨论之基金时, 作期中分配.
第10条 再投资
(1) 对"AT","IT","PT"及"XT"单位类别,依据收入均化之前提,公司可将股利,利息,
投资基金之收入,自贷款及买回契约中之对价以及在会计年度中为基金所累积且无
须用於支付费用之其他收入及资本利得,按比例再投资於基金.
(2) 根据投资法第40条,公司可在特殊情形下,当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其他基金并
入此处所讨论之基金时,作期中分配.
第11条 会计年度
基金之会计年度应为历年.
52
附录
下列为根据全球股票基金之基金管理通则第5条,具有正式交易部门的证券交易所及其
他组织性市场.
I. 欧盟以外,而非欧洲经济区协议签约国之欧洲国家的证券交易所
瑞士 瑞士电子交易所
II. 非欧洲国家之证券交易所
阿根廷 布宜诺斯艾利斯
澳大利亚 ASX (雪梨, 墨尔本, 柏斯)
巴西 圣保罗
里约热内卢
智利 圣地牙哥
中国 香港证券交易所
印度 孟买
加尔各答
德里
马德拉斯
印尼 雅加达证券交易所
日本 东京
大阪
名古屋
福岗
札幌
加拿大 多伦多
韩国 首尔
马来西亚 吉隆坡
墨西哥 墨西哥市
纽西兰 威灵顿
秘鲁 利马
菲律宾 马尼拉
新加坡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
南非 约翰尼斯堡
台湾 台北
泰国 曼谷
美国 美国证券交易
纽约证券交易所
太平洋证券交易所
费城
芝加哥
波士顿
辛辛那堤
III. 欧盟以外,而非欧洲经济区协议签约国之欧洲国家组织性市场
日本店头市场
加拿大店头市场
53
韩国店头市场
瑞士伯恩证券交易所
美国NASDAQ系统
店头市场(如NASD所组织之市场,如店头股权证券市场,市政府公债市场,
政府证券市场,公司债及公共参与凭证市场)
店头市场由位於苏黎世之国际证券市场协会所组织,
1
详细公开说明书 (含基金管理规则)
2006 年 1 月
德盛德利全球生物科技基金(dit-Biotechnologie)
德利投资信托公司(DEUTSCHER INVESTMENT-TRUST)
申购投资基金单位之相关规定悉依现行公开说明书并应参照「基金管理通则」及个别
基金之「特殊基金管理规则」.任何人不得提供与本公开说明书内容不一致之任何资
讯或解释.根据本公开说明书以外之资讯或解释而申购基金单位者,应自行承担风
险.本公开说明书应与最近期年度报告互为补充.如该年度报告之报告日期已逾八个
月,申购者得索取最近期之半年报.
投资公司与投资人之契约关系与缔约前关系,应依据德国法律为之.依据基金管理通
则第 23 条第 2 项之规定,契约关系所生之任何争议,应以投资公司所在地为审理地
点,但投资人以德国为一般管辖地点者,不在此限.依据德国投资法
(Investmentgesetz - invG) 第 123 条之规定,所有募集文件之编制,应以徳文为之.
此外,投资公司对其投资人所为之通讯,应以德文为之.
自 2004 年 12 月 8 日起,有关金融服务之远距销售适用德国民法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条文时若产生争议,争议当事人得联系德意志联邦银行调解委员会
(conciliation board of Deutsche Bundesbank),邮寄地址为 Post Box 11 12 32 in
60047 Frankfurt,电话:+49 69 2388-1907 或 -1906 .此并不影响其采取法律行动之
权利.
德利投资信托公司DEUTSCHER INVESTMENT-TRUST
Gesellschaft für Wertpapieranlagen mbH
Mainzer Landstrasse 11 - 13
60329 Frankfurt
公司注册编号:HRB 9340
地方法院:法兰克福 (美因)
监督机关:
Bundesanstalt für 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 (德国联邦金融监督局-BaFin)
Graurheindorfer Str. 108
53117 Bonn
2
目录
公开说明书
基本资讯
德盛德利全球生物科技基金之事实与数据
募集文件
基金管理规则
管理公司
保管银行
基金
单位类别
投资目标
投资原则与投资限制
投资工具详细资料
货币避险单位类别
贷放操作
附买回契约
借款
评价
绩效
风险要素
风险属性
一般投资人之属性
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之发行与赎回
管理费与其他收费
子基金
收益计算与分派之规则
会计年度与配息
本基金之清算或移转
委外活动
年报,半年报与清算报告/会计师
对单位持有人之给付/配息报告与其他资讯
买受人依德国投资法第126条规定(户对户销售)得撤销买卖之权利声明
基金管理规则
基金管理通则
特殊基金管理规则
3
公开说明书
基本资讯
德盛德利全球生物科技基金系依德国投资法 (Investmentgesetz - InvG)定义符合
UCITS III规范之基金,由德利投资信托公司DEUTSCHER INVESTMENT-TRUST
Gesellschaft für Wertpapieranlagen mbH (以下简称「基金公司」)所管理.
本基金之管理,主要系将投资人存托於基金公司之资本,依风险分散原则投资於各项
资产,且须与基金公司本身之资产分离.本基金不得为基金公司破产财产之一部份.
德国投资法(InvG)以及规范投资人与基金公司间法律关系之基金管理规则,亦决定基
金公司得投资之资产以及从事前项投资时须遵守之规定.基金管理规则包含通则与特
殊规则两部份 (「基金管理通则」与「特殊基金管理规则」).基金管理规则对某档基
金之适用性,一般须经德国金融监督局(BaFin)之核可,唯一例外为「特殊基金管理规
则」就可向本基金收取之手续费与偿付所规范之条文.以本公开说明书所述之本基金
为例,此例外情形系指「特殊基金管理规则」第 8 条 (关於手续费与费用补偿之详
情,请参阅「基金单位之发行与赎回」以及「管理费与其他收费」).
德盛德利全球生物科技基金之事实与数据
单位类别1): A EUR
国际证券识别码 (ISIN): DE0008481862
证券识别码: 848186
法律架构: 依德国法律(投资法-InvG)
成立日期: 1998 年 1 月 9 日
投资公司: 德利投资信托公司DEUTSCHER
INVESTMENT-TRUST
Gesellschaft für Wertpapieranlagen mbH,以法兰克福为所在地
保管银行: 德利银行,Jürgen-Ponto-Platz 1, 60301
Frankfurt am Main
签证会计师: KPMG Deutsche Treuhand-Gesellschaft
Aktiengesellschaft, Wirtschaftsprüfungsgesellschaft, Frankfurt am Main
设立本基金之金融集团: 安联集团 (Allianz),德利投资信托 (dit) 集团
监督机关: 德国联邦金融监督局 (Bundesanstalt für
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 -BaFin)
Graurheindorfer Str. 108
53117 Bonn
前收手续费上限: 6 %
现行前收手续费: 5 %
收益分派: 配息
管理季费上限2) : 0.5%加绩效费
4
现行管理季费: 0.4375%加绩效费
保管季费上限3) : 0.050 %
现行保管季费: 0.010 %
存续期间: 无限期
1) 基金公司得随时决定就本基金推出其他单位类别.届时将就新单位类别之相关内
容,修订详细公开说明书与简明公开说明书.
2)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每日基金管理费最多不超过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年率2.0%
按日比例计算.
3)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每日基金保管费最多不超过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年率0.2%
按日比例计算.
募集文件
详细与简明公开说明书,基金管理规则以及最近期年报与半年报,均可向基金公司,
保管银行以及基金公司代理人免费索取.
有关本基金风险管理之投资限制,风险管理方法与风险之最新发展,以及主要资产类
别收益率之其他书面资讯,可向基金公司索取.
基金管理规则
本公开说明书含基金管理规则.基金公司有权修订基金管理规则.除关於手续费与费
用偿付之条款外,基金管理规则之变更须取得德国金融监督局(BaFin)之核可.本基金
投资原则之变更,须另外取得基金公司监事会(supervisory board)之核可.
研拟之变更公布於联邦公报 (Bundesanzeiger) 电子版及www.dit.de.
变更最快於公告后三个月生效.德国金融监督局(BaFin)得决定较早生效之时点.有关
手续费与费用偿付条文之变更,最快於公告后十三个月生效.任何变更若不符本基金
先前之投资原则,则最快亦於公告后十三个月始生效力,且前提是投资公司允许投资
人将持有之基金单位,免费转换成该投资公司所管理且具备类似投资原则之基金之基
金单位.
管理公司
本基金由 1955 年 12 月於法兰克福 (美因) 注册之德利投资信托公司DEUTSCHER
INVESTMENT-TRUST Gesellschaft für Wertpapieranlagen mbH (dit) 所管理.
德利投资信托是符合德国投资法 (InvG) 法律形式定义之有限责任公司 (Gesellschaft
mit beschr nkter Haftung -GmbH).
德利投资信托自1994年起经核准得管理货币市场基金,1955年起经核准得管理有价证
券基金,1998年起得管理组合式基金 (fund-of-funds),混合投资及不动产基金以及老
年准备基金(old age provision funds).经针对德国投资法进行调整后,基金公司自
5
2005年3月7日起得管理符合UCITS III之基金以及混合与养老基金.
有关基金公司之管理,监事会之组成与股东结构,以及基金公司之已认股,实收以及
应收资本之进一步资讯,请见本公开说明书之末.
保管银行
德国投资法要求基金管理之功能与基金安全维护之功能分离.基金公司已授权另一金
融机构担任保管银行,负责本基金资产之安全防护任务.
保管银行应保管基金资产於冻结保管帐户或冻结银行帐户中.尤其,保管银行应确认
基金单位之申购与赎回以及其计价系遵循德国投资法以及基金管理规则之规定,并确
认本基金之交易所得系於通常之期限内交付其保管,以及确认本基金收入之使用系依
据德国投资法与基金管理规则所规范之方式为之.此外,保管银行必须确认存放於其
他金融机构之冻结帐户存款是否遵照上开法案与基金管理规则之规定.若是,则保管
银行必须核可为该项存放.
保管银行应与基金公司协力判定本基金与基金单位之价值.
本公开说明书所指之本基金保管银行,系指注册办公室设於Jürgen-Ponto-Platz 1,
Frankfurt am Main 之德利银行 (Dresdner Bank AG).保管银行乃依德国法律设立且
具备股份有限公司 (Aktiengesellschaft -AG) 法律形式之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活动
系存款及证券业务之经营.
基金
安联集团推出之德盛德利全球生物科技基金於1998年1月9日成立,无存续期
限.投资人依其持有之单位数比例,为本基金资产权益之共同所有人或债权人.
单位类别
本公开说明书所述之本基金由不同单位类别所组成,亦即所发行之单位依其所属类别
享有不同之权利.已设立之单位类别如下:
A (EUR),A (H-EUR),A (USD),A (H-USD),AT (EUR),AT (H-EUR),AT
(USD),AT (H-USD),P (EUR),P (H-EUR),P (USD),P (H-USD),PT (EUR),
PT (H-EUR),PT (USD),PT (H-USD),I (EUR),I (H-EUR),I (USD),I (H-
USD),IT (EUR),IT (H-EUR),IT (USD),IT (H-USD),X (EUR),X (H-EUR),X
(USD),X (H-USD),XT (EUR),XT (H-EUR),XT (USD),XT (H-USD).
基金公司得依其裁量后,推出前述任何单位类别以及发行基金单位,并且有权视进一
步情况而定,设定任何单位购买额度,例如最低投资额.
本公开说明书付梓之时,已实际推出下列单位类别:A (EUR).
各单位类别之收益分配,前收手续费,单位计价货币 (含货币避险交易之使用),管理
6
费 (含管理费收取方式)或前述任何组合,均不相同.有关其不同特性之叙述,见本公
开说明书「衍生性金融商品」,「基金单位之发行与赎回」,「管理费与其他收费」
以及「收益计算与使用之规则」章节.
因不同单位类别之不同特性,投资人就本基金所获得之投资报酬率,可能视其所购买
之单位所属单位类别而有所差异.此适用於税前与税后报酬率.
本基金购买资产时仅得以整体为之,不得单独以某一种或数种单位类别之名义购买资
产,但货币避险交易之成果可归属於特定单位类别且对其他单位类别单位价值之发展
并无影响者,不在此限.详情请参见「货币避险单位类别」一节.
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系以创造长期资本成长为目标,主要乃依投资原则之架构投资於生物科技相
关公司.
投资原则与投资限制
本基金得收购下列资产:
1. 德国投资法 (Investmentgesetz - InvG) 第 47 条规定之证券,但仅限以下类别:
a) 股票,等同股票之证券及参与凭证 ,若其於NASDAQ 生技科技类股挂牌,或依
最近公布之年报,其发行机构 (或发行表彰股权工具的公司) 半数以上营收或获利或
费用属於生技科技产品,制程与服务之研究,发展与生产者.
基金公司选择本基金之投资证券时,应不考虑发行公司所在地或规模,亦不论其股票
为价值型或成长型股票.此表示本基金可采取单一投资策略,投资於单一国家或数国
之公司,或具特定规模或属特定类别的公司,或采多元化的投资策略.
b) 其他公司所发行的股票,等同股票之证券及参与凭证.
c) 风险特性与 a 和 b 项所列资产连动,或为前两项资产所属投资市场之指数凭证与
股份凭证.
d) 与 a 和 b 项所列资产相关的可转换债券与附认股权证债券.
2. 德国投资法第 48 条规定的货币市场工具,但须以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 (OECD) 会
员国货币计价者.
3. 德国投资法第 49 条规定的银行存款,但须以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 (OECD) 会员国
货币计价者.
4. 德国投资法第 50 条规定的投资单位,但仅限其风险特性大致与第 1-3 点资产所属
投资市场连动之投资基金单位.依据投资法第 50 条,这些基金得为国内或海外投资
基金.基金公司视市况之评估,得选择投资於单一或数档投资基金,包括投资策略集
中於单一投资市场的投资基金,或采取多元化投资策略的投资基金.
一般而言,基金公司购买之投资基金单位,应仅限於基金公司本身或基金公司有直接
或间接重大持股之关系企业所直接或间接管理的投资基金.购买其他投资基金单位的
例外情况,仅限於第 4 点规定之任一投资基金均不符合基金公司就该特定情况视为必
要之投资策略,或所投资的基金单位,其投资基金系复制证券指数,且经许可得於
「基金管理通则」第 5 (a)与 (b) 条规定之任一交易所或有组织之市场进行交易.
7
5. 符合德国投资法第 51 条规定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6. 德国投资法第 52 条规定的其他投资工具,但仅限股票,等同股票之证券或参与凭
证.
上述规定兹适用下列投资限制:
(1) 符合上述第 1a) 点定义的股票与等同股票证券之总投资比例,不得低於本基金资
产之 51%.
(2) 符合上述第 1a) 点定义的股票与其他资产之总投资比例,不得低於本基金资产之
70%,且须遵守第 (8) 项之规定.
(3) 符合上述第 1b) 点定义的股票与其他资产之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之
20%,且须遵守第 (8) 项之规定.
(4) 符合上述第 2 点定义的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符合上述第 3 点定义的银行存款之总投
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之 15%,且须遵守第 (8) 项之规定.
(5) 符合上述第 4 点定义的投资单位之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之 10%.投
资单位的风险特性与第 (3) 或第 (4) 项所列的资产连动者,应分别纳入该等限额之计
算.
(6) 依附卖回合约申购的证券与货币市场工具,应纳入德国投资法第 60 条第 1 与第
2 项规定之发行机构投资限额计算;依附卖回合约申购的投资单位,应纳入德国投资
法第 61 条与第 64 条第 3 项规定之投资限额计算.基金公司按其附买回证券契约出
借人之身分所支付的金额,应纳入第 (4) 项规定之限额计算.
(7) 若本基金因转换,申购与选择权之行使以致资产价值变动,或因单位凭证发行或
赎回等情况以致本基金整体价值产生变动时,则允许本基金超出/未达第 (1) 至第 (5)
项规定之限制.此时,基金公司首要目标应为在保障投资人权益之下,恢复上述限制
之遵守.
(8) 若为确保整体市场潜在风险控制在限制范围内而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时,则允许
本基金超出/未达第 (2) 至第(4) 项规定之限制 (并充分考量第 (1) 项因购买/销售该资
产所规定之限制).
为此目的而使用之衍生性金融商品,适用其表彰之标的物一致的delta 加权价值.即
使空头衍生性金融商品表彰之标的物并不完全代表本基金资产,空头衍生性金融商品
仍被用以作为风险控管的因子.
投资工具详细资料
证券
在符合「投资原则与投资限制」所列限制的前提下,基金公司得於下列情形为本基金
购入证券:
- 该证券已经任何欧盟会员国,或任何欧洲经济区协定签约国之证券交易所,核准正式
交易者;或在任何欧盟会员国,或任何欧洲经济区协定签约国之组织性市场中交
易.
- 该证券已於本基金之「特殊基金管理规则」附录中列示之证券交易所,核准正式交
8
易,或在同一附录所列之组织性市场中交易.
新发行之证券在上述之证券交易所或组织性市场中之交易许可,已依发行条件提出申
请,且於发行后一年之内取得前述许可者.
因企业资本之增加或本基金持有之认购权之行使所取得之股权证券,而可归属於本基
金者.
证券因行使认购权而纳为本基金资产者,则该认购权亦得视为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
货币市场工具系指通常於货币市场交易之金融工具,以及购买时距到期日(剩余到期日)
最多不得超过 12 个月之附息证券.如距到期日超过12 个月,则利息应定期按市场利
率调整,或至少一年调整一次.
基金公司得依「投资原则与投资限制」所规定之限制,为本基金购买由下列发行机构
所发行之货币市场工具:
1. 德国联邦政府,联邦政府之特别基金,德国联邦共和国之一邦,其他欧盟会员国,
或其他欧洲经济区协定之签约国,
2. 在德国境内之其他中央,区域或地方主管机关,或欧盟其他会员国或其他欧洲经济
区协定签约国之区域或地方主管机关,
3. 欧盟或经济暨合作发展组织之会员国,
4. 欧盟会员国或其他欧洲经济区协定签约国之中央银行,欧洲央行或欧洲投资银行,
5. 德国联邦共和国为正式会员之国际组织,
6. 证券已在德国境内外之证券交易所正式交易,或在其他组织性市场交易之企业,
7. 以欧盟会员国或其他欧洲经济区协定之签约国为所在地之金融机构,或经联邦金融
监督局(BaFin)认定其监督及规范法规与欧盟法规相当之其他以非欧洲经济区 (EEA)
国家为所在地之金融机构,
8. 股本在欧币一千万元以上,并按照一九七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公布之第四个理事会指
令78/660/EEC有关规范特定型态公司年报之条款,及该条款最近依二○○三年七月十
八日欧洲议会及理事会2003/51/EC指令所为之修订,编制每年会计报表之企业.
9. 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 (Aktiengesetz) 第18 条所定义之集团公司,但前提是该集团
(该集团须符合上述第 6,7 或 8 点之规定)之其他公司已担保支付此货币市场工具之
利息并偿还本金,
10. 任何在市场上以销售证券化债券为业务基础之法人,惟该法人须具有由金融机构所
9
提供之信用额度,以确保其流动性.
前述提及之所有货币市场工具必须备有充分之保证和投资人保障,例如具备投资等
级.投资等级指某评等机构就信用评估给予「BBB」或「Baa」或更高之评等.此
外,若前述第 1 至 5 或 7 点所列之任一发行机构已担保利息之支付及本金之偿还,则
基金公司亦可为本基金购买前开已担保之货币市场工具.
证券与货币市场工具发行机构相关投资限制
基金公司投资证券与货币市场工具之上限为本基金资产之 10%,包括依附卖回协议向
同一发行机构(债务人)购买之证券与货币市场工具.但前开发行机构(债务人)之证券与
货币市场工具累计总值超过本基金资产 5%者,最多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之 40%.
基金公司投资特定公部门发行机构之债券与借款人票据贷款之上限为本基金资产之
35%.
基金公司投资同一发行机构之抵押债券之上限为本基金资产之 25 %.若前开债券投
资额超过本基金资产之5 %,则此等债券之累计总值最多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之 80
%.
基金公司得代表本基金,将不超过本基金资产价值之20%,投资於同一机构之下列资
产组合:
- 同一机构发行之证券与货币市场工具;
- 存放於同一机构之银行存款;
- 向同一机构所购买之衍生性金融商品,该商品未经核准於证券交易所正式交易,亦未
於任一组织性市场交易.
其各自之单一限额则不受影响.
依附卖回协议购买之证券,纳入此等投资限制计算.
单一发行机构之证券与货币市场工具之总值纳入前述限制者,计算其总值时得扣除以
同一发行机构之证券或货币市场工具为标的物之空头衍生性金融商品.亦即,因而提
高之发行机构风险若已为避险交易所降低者,则本基金购买或投资同一发行机构之证
券或货币市场工具时,亦得超出前述限额.
股本在欧币一千万元以上,并按照一九七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公布之第四个理事会指令
78/660/EEC有关规范特定型态公司年报之条款,及该条款最近依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欧洲议会及理事会2003/51/EC指令所为之修订,编制每年会计报表之企业所发行之货
币市场工具,另适用下列限制:同一公司系该货币市场工具之发行机构或已就该工具
为担保者,基金公司投资该公司货币市场工具之上限得仅为本基金资产之5%.投资於
此等货币市场工具之总值,其上限仅得为20%.若该公司股本未达二千五百万欧元,
10
则投资上限仅得为本基金资产之2%.
其他投资工具
基金公司投资下列工具之上限为基金资产之10%:
- 未在证券交易所正式交易,或未在组织性市场交易之证券,
- 未符合德国投资法第 48 条(投资同一发行机构之货币市场工具,不得超过基金资产价
值之2%)规定之发行机构货币市场工具,
- 已申请交易但尚未取得交易核可之新股股权,
- 经本基金购买后,可被转让至少两次以上之借款人票据贷款,且贷款对象为:
a) 德国联邦政府,联邦政府之特别基金,任一邦,欧洲经济共同体,或经济暨合作发
展组织之会员国;
b) 德国境内之其他中央,区域或地方政府机关,其他欧盟会员国或其他欧洲经济区协
定签约国(接获根据二○○○年三月二十日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指令2000/12/EC第 44
条有关从事金融机构业务规范零加权通告者)之区域或地方政府机关;
c) 其他在公法下成立并以德国,其他欧盟会员国或其他欧洲经济区协定之签约国,为
所在地之上市公司或机构;
d) 其已发行之证券可在德国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正式交易之公司;或
e) 其他借款人,惟应业经第 a) 至 c) 项所条列之任一机构担保支付利息及偿还本金.
然而以上仅限股票,等同股票之证券以及参与凭证.
银行存款
在符合「投资原则与投资限制」一节规定之限制下,基金公司亦得以基金之名义於银
行作定存,期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此银行存款,必须以冻结帐户(blocked accounts)
之形式持有,存放於以欧盟会员国或其他欧洲经济区协定签约国为所在地之金融机
构.此银行存款亦可存放於以第三国为所在地之金融机构,但该第三国之监督法规须
经德国联邦金融监督局(BaFin)认定其与欧盟法规相当者.
基金公司存放於任何单一金融机构之银行存款,其上限仅得为本基金资产之20%.
基金公司按其附买回证券契约出借人之身分所支付之任何金额,应纳入此限额计算.
投资基金单位
在符合「投资原则与投资限制」一节规定之限制下,基金公司得为本基金利益,投资
11
於其他投资基金之基金单位,但此等其他基金进一步投资於其他投资基金单位时,其
上限仅得为其资产之10%.除符合UCITS III之欧盟投资基金单位与其他特定之海外投
资基金单位外,亦得购买符合UCITS III之国内基金投资单位及不符合UCITS III之特
定国内基金投资单位.
整体而言,投资於单一投资基金之基金单位总额,其上限仅得为本基金资产之20%.
整体而言,投资於不符合UCITS III之投资基金总额,其上限仅得为本基金资产之
30%.
基金公司以本基金名义购买其他基金之投资单位时,不得超过该其他基金已发行在外
流通单位数之25%.
衍生性金融商品
基金公司在适当风险管理机制下,得收购以「特殊基金管理规则」第1,2,4 和 6
点所列资产,受认可之股票指数以及汇率或货币为标的物之任何衍生性金融商品.
此等衍生性金融商品尤其包括选择权,期货,远期契约与交换,以及以上这些工具
之组合.
任何情况下,基金公司均须遵守「基金管理通则」与「特殊基金管理规则」或本公开
说明书所规定之投资目标.
基金公司得为下列目的,以本基金之名义运用此等衍生性金融商品:
- 避免本基金资产之损失所从事之避险行为,
- 尤其,进行投资组合有效率之管理,
- 遵守投资限制与原则,例如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代替直接证券投资,
- 提高或降低本基金中的一种,数种或全部可投资资产的潜在市场风险,
- 承担额外风险以获取额外报酬,以及
- 提高本基金潜在市场风险至超越完全投资於证券的基金之潜在市场风险(财务杠
杆).
为上述目的,基金公司亦得运用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放空交易,如此一来当特定证券,
投资市场或货币价格走跌时,便可为本基金谋取获利,反之当前述价格上扬时,将形
成损失.
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时,基金公司应采用符合「衍生性金融商品条例」
(Derivateverordnung - DerivateV) 定义之合格方法,以计算其市场潜在风险.按
DerivateV 第 9 条,任何时候本基金市况所产生的潜在风险金额 (以下简称「市场潜
在风险金额」),均不得超过比较性拟制指标基金 (comparable fictitious bench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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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d) 市场潜在风险金额的两倍.
基金公司为避险目的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可能因而降低本基金之机会与一般风险
属性 (general risk profile) 之风险.
基金公司为投机目的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以便反映投资限制与原则,或藉由承担
额外风险以谋求额外报酬时,将调整或重塑本基金之一般风险属性,故通常对本基
金之一般风险属性无实质影响.
基金公司为投机目的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以便提高本基金市场潜在风险时,可能
因而相对提高本基金之机会与一般风险属性之风险.
就此而言,本基金管理阶层遵循风险管制之途径.
采用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应用范例
选择权交易
基金公司得在投资原则范围内,以本基金名义参与选择权交易.选择权交易指得以一
定报酬(选择权权利金)作为对价,授予第三人权利,於特定期间内或於特定期间结
束时,以事先所同意之价格(履约价格),要求交付或收受资产或为现金结算,或购
买相当之选择权.
期货
基金公司得在投资原则及经许可之范围内,买卖期货契约(期货及/或远汇).所谓期货
系指双方当事人间相互拘束之契约,约定於未来特定之日期或於一段特定期间内,以
事先议定之价格买进或卖出特定数量之特定标的证券.
交换
利率,货币或股权等之交换,系指契约当事人交换交易标的资产或风险之交换契约.
交换选择权
交换选择权即指从事交换之选择权.所谓交换选择权系指依特定条件,於未来特定之
日期或於一段特定期间内,进行指定之交换之权利,但此非义务.
信用违约交换
信用违约交换系指容许将潜在信用违约金额移转至第三人之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为
交换信用违约风险之承担,风险之卖方支付权利金予契约交易对手.
其他细节方面,适用交换之规定.
证券化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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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亦得购买以证券作为凭证之金融工具.以金融工具为标的物之交易,亦可结
合其他资产而成为一单一证券 (例如,附认股权证债券系结合债券之发行与选择权).
前述有关机会与风险之说明亦相对适用於此等证券化金融工具,但证券化金融工具之
损失风险仅限於该证券之价值.
店头市场衍生性金融商品
基金公司得订定准予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组织性市场交易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合约,以及
订定所谓之店头市场(OTC)交易.
基金公司订定未经允许於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组织性市场交易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合约
时,仅限於与适当之银行或金融服务机构基於标准化主体协议签订之.对於非於证券
交易所交易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约当事人之交易对手风险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之
5%.若交易对手为以欧盟,欧洲经济区为所在地之金融机构,或其所在地非前述组织
之会员国但经德国联邦金融监督局 (BaFin)认定其官方规范与欧盟相当者,则交易对手
风险得达本基金资产之10%.所购买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合约非於证券交易所交易者,
其交易对手若为交易所之中央结算所或其他受规范市场,则该衍生性金融商品如每日
按市价结算保证金时,其将不纳入交易对手限制之计算.
应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时之特殊风险
本基金运用期货与选择权市场及交换与货币交易策略所建立之部位,涉及该等部位独
有之投资风险与交易成本.此类风险包括:
1. 本基金针对未来利率发展,证券价格与货币市场之预测不正确,所产生之风险,
2. 期货与选择权合约之价格,与进行避险之资产或货币价格走势不完全相关,其结果
是有时无法针对风险进行完全之避险,
3. 任何时候任何特定工具可能缺乏流通之次级市场,其结果是:即便从投资观点而
言,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应予以平仓,但仍无法达成,
4. 无法於有利之时机买卖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标的资产之风险,或可能必须在不利之时
机买卖标的资产,
5. 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所产生之潜在损失,可能无法加以预测且甚至可能超过已付之
保证金,
6. 交易对手资产无法偿付债务或违约之风险.
货币避险单位类别
针对「H-EUR」或「H-USD」单位类别 (货币避险单位类别),纵有前述使用衍生性金
融商品之限制,基金公司亦得使用符合德国投资法第 51 条第 1 项定义之汇率与货币
衍生性金融商品,以便在欧元 (就H-EUR之单位类别而言) 或美元 (就H-USD之单位类
别而言)承受汇率风险时,得以规避基金资产受到汇率相关亏损所引发的单位价值损
失.若股票与等同股票证券的发行机构 (或是发行表彰股权工具的公司) 所在国家货
币非欧元(就H-EUR之单位类别而言) 或美元 (就H-USD之单位类别而言),则股票与等
同股票之证券便视同承受汇率风险.其他资产的计价货币若非欧元(就H-EUR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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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而言) 或美元 (就H-USD之单位类别而言),则该其他资产便视同存在汇率风险.
就货币避险单位类别而言,本基金资产中承受汇率风险且未经避险的部分,其价值不
得超过该单位类别价值之 10%.为维持本项规定而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时,对於未
采货币避险的单位类别或针对另一货币避险的单位类别,不得有任何影响.
贷放操作
本基金所持有之证券得以相当於市场利率之对价移转贷予第三人.此等资产若系於某
一不定期间内移转予第三人,基金公司有权随时终止此项借贷,且双方同意基於合约
义务应於借贷终止后返还相同种类,内容与数量之证券予本基金.然而,任何证券借
贷之前提条件为:其於证券拨付前业已提供足够之担保品予本基金.此得为现金价款
之提供,现金存款之转让或质押,或证券之转让或质押.担保品所产生之任何收入必
须贷记予本基金.
借券人亦必须就所借证券为本基金向保管机构支付届期之利息.限定期间之证券借贷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价值之15%.所有移转予单一借券人之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价值之10%.
基金公司不得代本基金授与第三人现金贷款.
附买回契约
基金公司得代表本基金,与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公司订定最高十二个月期之证券附买
回契约.附买回契约仅得以所谓真实附买回契约之形式为之.此交易中,附买回契约
出借人保证在特定时间或附买回契约借用人所决定之时间,返还出借人所保管之该等
证券.
借款
针对投资人共同帐户所筹措之短期贷款额度可达本基金资产之10%,但须按产业惯例
之贷款条件,并经保管银行许可.
评价
资产评估一般规范
在证券交易所/组织市场中准予交易之资产
准予在证券交易所正式交易或在其他组织性市场中交易之资产,以及本基金之认购
权,按现行市价计价,但「特殊基金管理规则」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组织市场中进行交易或缺乏可交易价格之资产
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非在其他组织性市场中交易,或者无可交易价格之之资产,按
现行市价计价,市价之计算则依据适当评价模型考量现行市况后审慎评估之,但「特
殊基金管理规则」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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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资产特殊评价规范
未上市证券与借款人票据贷款
未经准予在正式市场或组织性市场交易之债券与借款人票据贷款(例如未上市债券,
商业本票与银行存单),其计价是依据所合意之同等级借款人票据贷款与债券之价
格,及,依其适用情形,到期日与息票利率相当之同等级发行机构之债券报价,如有
必要时并按较低之替代性而减去折价.
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持有之货币市场工具,其於单位价值判定当日之利息与等同於利息之收入以及
费用 (例如管理费,保管费,稽核费,公告费等),应纳入计算.
衍生性金融商品
选择权与期货契约
本基金持有及/或售予第三人之选择权,凡经准予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组织性市场交易
者,按其最近期牌价计价.
同一计价方式适用於本基金期货合约之应收帐款与负债.决定每一交易日之损益时,
为本基金提存之保证金应算入本基金价值.
银行存款,定期存款,投资基金单位与贷款
银行存款以其名目价值计算净值.
定期存款如得随时提取,且其实现价值等於收益价格者,该定存以收益价格计算净
值.
基金单位以其赎回价格计算净值.
有价证券借贷之赎回请求权,应以该经借贷而移转之有价证券牌价为净值计算基础.
外币计价资产
以外币计价之资产应依同日上午十点路透社所提供该币别之汇率换算为欧元.
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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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BVI 法(德国投资与评估管理协会)计算.计算基础为每单位净资产价值 (扣除前收
手续费)及再投资之配息.
指标:表彰相关投资类别之指数,若有绩效费,其亦为绩效费之计算基准.
重要声明:本基金或个别单位类别过去之绩效不代表未来之表现.
风险要素
一般风险
基金公司为本基金所投资之资产除有增值机会外,亦可能包含风险.资产相对於购买
价格之市值可能走跌,从而造成资产价值之损失.投资人出售基金单位时,本基金资
产价格如低於购买时价格,投资人将无法收回全部投资金额.每一档基金虽然均以稳
定增值为目标,但不保证必能达成.但投资人风险仅限於其投资金额.超过其投资金
额之部份,投资人并无支付义务.
风险属性
在考量前述情况与风险下,本基金相较於其他类型基金,就股票投资与货币风险之承
受而言,提供最大之报酬机会与风险.
尤其,本基金采取之股市导向投资法,产生高度显著之一般市场风险,部门风险,公
司风险,信用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结算违约风险,新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国
家/移转风险以及保管风险.此外,本基金所采取之股市导向投资法之意义为:市场价
格(若持续)走跌时,可能对本基金资产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货币市场与存托之资产除后述段落所提之风险外,亦可能产生利率风险,信用风险,
一般市场风险,公司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结算违约风险,新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国家/移转风险以及保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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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特定单位类别未针对特定货币之货币风险进行避险,则该单位类别将产生显著之货
币风险.纵使单位类别针对特定货币风险进行避险,若投资人所投资之单位类别之避
险货币非其国内货币,则投资人仍承担显著之货币风险;若该避险货币为其国内货
币,则投资人发生之货币风险较低.
所有单位类别可能因其他任何货币曝险部位而产生额外之货币风险.
此外,可能有集中性风险,结算风险,标的基金之特定投资风险,基金资本风险(fund
capital risks),弹性限制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基本情况改变之风险,基金管理规则
与投资策略及本基金其他一般条款变更之风险,关键职员变动之风险,基金单位流动
导致本基金发生之交易成本风险,以及,尤其是显著升高之绩效风险.
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时之相关特定风险,请参见「应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时之特殊风
险」与「衍生性金融商品」章节.
本基金单位价格之波动性可能大幅升高.
一般风险要素
An investment in the fund may be associated with the following risk factors in
particular.
本基金之投资,可能与下列风险要素特别有关.
利率风险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持有附息证券时,须承受利率变动之风险.若市场利率调升,则本
基金所含之附息证券价值可能大幅下跌.若本基金持有距到期日较长且名目利息报酬
率较低之附息证券,则市场利率调升时,该附息证券之跌价幅度更大.
信用风险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持有之某证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发行机构之信誉 (债务偿付能力与意
愿),日后可能降低.此通常导致该证券价格走跌,其跌价幅度超越一般市场波动所引
起之跌幅.
一般市场风险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证券或其他资产时,暴露於市场之一般趋势与走势之风险,尤
其是证券市场,因证券市场充斥各种因素,有时甚至为非理性因素.市场可能发生显
著且持续之价格走跌.评等优异之发行机构所发行之证券,基本上与其他证券和资产
承受相同之一般市场风险.
公司风险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持有之证券与货币市场工具之价格走势,亦取决於公司因素,例如
发行机构之业务情况.若公司因素恶化,纵使一般股市趋势向上,该证券之价格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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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大幅持续走跌.
结算违约风险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持有之证券发行机构或本基金请求权之债务人可能失去债务偿付能
力.此可能导致本基金相对资产丧失经济价值.
交易对手风险
本基金所为之交易若非透过证券交易所或受规范市场(店头市场交易)进行,则除结算
违约之一般性风险外 亦存在交易对手可能违反其全部或部份义务之风险.此风险尤其
适用涉及技巧与工具之交易.
货币风险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持有之证券若以外国货币计价,则该等证券未经货币避险之部分须
承受货币风险.该外国货币对本基金基准货币若有任何贬值,将导致以该外国货币计
价之证券价值走跌.
集中性风险
本基金将其投资集中於特定市场或特定类型之投资时,依据定义,该投资便无法如其
他集中性较低之投资一般,将风险分散於不同市场.因此,本基金特别依赖此等投资
之发展,以及个别或相关市场之发展,或该等市场中公司之发展.
国家/移转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之国家若经济或政治不安定,纵使该国之证券或其他资产发行机构具有
债务偿付能力,亦可能导致本基金无法取回应得之全部或任何金额.例如,货币或移
转限制或其他法律变更,可能对此有重大影响.
流动性风险
缺乏流动性之证券(无法随时出售之证券),即使其买卖交易单数量相当小,亦可能导
致价格显著波动.若某资产缺乏流动性,则其风险是该资产无法出售,或仅能以远低
於购买价格之折价出售.资产缺乏流动性可能导致欲购买该资产时,须付出相当高之
购买价格.
保管风险
保管风险系指保管银行或次保管银行因破产,疏失,蓄意不当作为或诈欺行为,以致
本基金可能无法取得交付保管之全部或部份投资时,所产生之风险.
新兴市场风险
投资於新兴市场,系指所投资之国家非经世界银行归类为「高每人GDP」(亦即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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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发」)之国家.除特定投资类别之特殊风险外,投资於此等国家亦须承受较大之
流动性风险与一般市场风险.另外,这些国家之证券交易结算风险亦可能较高,尤
其,此等国家进行支付作业时可能非按一般惯例或甚至无法直接交割证券.再者,新
兴市场国家之法律与规范环境以及会计,稽核与申报标准,可能与国际标准惯例大相
迳庭,不利於投资人.此外,尤其因所收购资产之处分方法不同,此等国家之保管风
险亦可能较高.
绩效风险
本基金无法保证其投资目标及投资绩效符合投资人之期望.本基金每单位之净资产价
值亦可能波动,尤其可能下跌,从而导致投资人发生损失,特别须考量本基金所收购
之资产可能承受之一般风险,以及选择个别资产时所暴露之风险.投资人可能承担无
法收回其最初投入金额之风险.基金公司或任何第三人均不保证本基金可提供特定绩
效.
基金资本风险
由於本基金或某单位类别持有之资产於计价时承受本节所述之风险,因此存在有本基
金资本或可归属於某单位类别之资本减损之风险.基金单位遭过度赎回或投资收益过
度配息,可能产生相同之后果.本基金或某单位类别资本之减少,可能使本基金或某
单位类别之管理无利可图,从而导致本基金或某单位类别进行清算,造成投资人损
失.
弹性限制风险
基金单位之赎回可能受到限制.若单位之赎回遭暂停或延迟,投资人便无法赎回其基
金单位,而可能被迫持续投资本基金至一较原预定期间为长之期间,其投资将继续承
受本基金固有之一般风险.若本基金或某单位类别进行清算,投资人便无法继续投资
本基金或该单位类别.若投资人持有之本基金或单位类别与他档基金合并,投资人将
自动成为他档基金之基金单位持有人.若投资期间短,收购基金单位时收取之前收手
续费可能减少或侵蚀投资之任何报酬.若投资人赎回基金单位以便将收益投资於其他
类型之投资,则除已发生之成本外 (例如购买基金单位时所支付之前收手续费),投资
人还可能发生其他成本,例如购买其他基金单位之前收手续费.此等事件与情况可能
导致投资人损失.
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系指金钱价值减损所造成之资产价值损失.通货膨胀可能降低本基金报
酬之购买力以及本基金之投资.不同货币承受不同程度之通膨风险.
基本情况改变之风险
随时间演进,某项投资之架构情况 (例如经济,法律或税务情况)可能变更.此可能对
投资以及投资人之投资处置产生负面影响.
结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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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投资未上市证券时,由於交易对手可能未及时或依约定付款或交割,此时便存
在有透过移转系统进行之结算未能如期执行之风险.
基金管理规则,投资策略及本基金其他一般条款变更之风险
基金单位持有人须了解:本基金之投资策略以及本基金之其他一般条款,得在其可允
许范围内进行更动.尤其,依指令/法规准予基金在投资范畴内所为之投资策略变更,
可能导致本基金风险之变动.
关键职员变动之风险
本基金於一特定期间内之优异绩效表现,部分原因可能系经手该投资之人员能力使
然,亦即因其管理时所制定之优良决策.但本基金之经理人员可能异动.故新决策人
员产生之绩效可能不如以往.
基金单位流动导致本基金发生之交易成本风险
发行基金单位可能导致投资流入,基金单位之赎回可能引发投资之出售,以便获取流
动性.此等交易所产生之费用,可能大幅减损本基金之绩效表现,尤其若某特定日期
中基金单位之发行与赎回未大致取得平衡时,更是如此.
部门风险
本基金若将其投资集中於特定部门或产业,则将降低其风险分散性.结果,本基金特
别仰赖某特定部门之一般发展,以及个别产业之企业获利发展或相互影响之产业之企
业获利发展.
标的基金之特定投资风险
本基金若购买其他基金(标的基金)之基金单位,以便使用此等其他基金作为其资产之
投资工具,则本基金便产生此等基金之一般投资策略相关风险及基金投资之特定风
险.就此而言,本基金本身承受基金资本风险,结算风险,弹性限制风险,基本情况
改变之风险,契约条款及标的基金投资策略或其他一般条款变动之风险,关键职员变
动之风险,基金单位流动所发生之交易成本风险,以及一般绩效风险.
不同标的基金之基金经理人彼此独立行事.故数档标的基金所承担之机会与风险,最
终可能基於相同或互为相关之市场或证券,以致本基金投资於标的基金时,可能面临
前开相同或互为相关之市场或证券之集中性风险.然而,不同标的基金所发生之机会
与风险亦可能彼此抵销.
本基金若投资於标的基金,则本投资基金及标的基金均将涉及例行费用,例如固定及/
或与绩效有关之行政费,保管费与其他费用.结果,投资本基金之投资人所承担之费
用亦依比例而增加.
本基金不保证必然达成其投资目标.
21
一般投资人之属性
本基金所针对之投资对象,系期待报酬率显著高於现行利率水准之投资人,其绩效主
要来自市场机会.由於损失风险无法计算,长期而言应有高报酬率之机会.投资期间
至少应为十年.
基金单位
本基金成立时,唯一表彰基金单位持有人之权利者系全球凭证.此等全球凭证交由证
券集中保管公司妥为保管.投资人无权请求交付个别单位凭证.仅有交付保管时,始
得取得基金单位.单位凭证为无记名凭证,表彰基金单位持有人对基金公司之请求
权.
基金单位之发行与赎回
基金单位之发行
一般而言,可发行之单位数并无限制.购买基金单位得向德利银行,Reuschel & Co.
Kommanditgesellschaft,Oldenburgische Landesbank AG,其他银行与金融服务机
构以及基金公司本身为之.保管银行以发行价格发行基金单位,发行价格则按每单位
净资产价值外加前收手续费计算.基金公司保留暂时或永久停止发行基金单位之权
利.
「A」与「AT」单位类别无最低投资额.「P」与「PT」单位类别最低投资额为五十
万欧元或美元,「I」与「IT」单位类别最低投资额为一百万欧元或美元 (未计任何前
收手续费).若投资人於后续投资当时所持有同一单位类别之单位现值,与该后续投资
之金额,两者加总至少等於该单位类别之最低投资额,则该后续投资额得低於最低投
资额.作此计算时,仅有将保管后续投资之同一机构所持有之单位,始得列入计算.
若投资人持有基金单位系作为其他经济受益人之受托人,则每单一经济受益人如自行
满足前述条件时,该投资人得仅购买前述所提单位类别之基金单位.发行此等单位类
别之基金单位,可能须先取得买受人提出之书面确认书.
「X」与「XT」单位类别尚未制定最低投资额.欲购买字尾有「X」或「XT」单位类
别的基金单位前,投资人应与基金公司就立即支付管理费签订特别协议.
基金单位之赎回
不论是否有最低投资额之限制,投资人可发出赎回交易单,於任一计价日请求赎回基
金单位.赎回交易单必须向保管银行或基金公司提出.基金公司有义务按现行赎回价
格赎回基金单位,现行赎回价格等於该基金单位之净值.
基金单位发行与赎回之结算
基金单位申购与赎回交易单的结算日期,最迟应为收到该单位申购与赎回交易单后的
第二个计价日
22
暂停赎回
在顾及投资人权益而有必要暂停赎回之特殊情况下,基金公司得暂时停止基金单位之
赎回.特殊情况系例如,占本基金相当部份之证券所交易之交易所异常休市,或本基
金资产无法计价时.
基金公司保留不按现行价格赎回基金单位之权利,直到其立即出售本基金资产为止,
但此行为应考量所有投资人权益.
基金公司应於联邦政府公报及www.dit.de上公告通知投资人有关暂停赎回及恢复赎回
之情事.
证券交易所与市场
基金公司得安排本基金单位於交易所挂牌,或於组织性市场交易;目前基金公司并未
为前开行为.
基金公司了解下列事实:本基金之基金单位在本公开说明书付梓时,未经其同意而在
下列交易所交易:
柏林证券交易所 (Berlin-Bremen Stock exchange)
杜塞尔多夫证券交易所(Düsseldorf Stock exchange)
Fondsb rse Deutschland (汉堡-汉诺威证券交易所)
以下可能性不予排除:最近之未来可能暂停此等交易,或者基金单位可能临时引进至
其他市场或已经在其他市场进行交易.
交易所或市场交易所形成之市场价格,并非单独由本基金净资产价值所决定,亦须考
量供需情况.故市场价格可能不同於某单位类别之基金单位经计算后之价格.
发行价格与赎回价格
为判定某单位类别基金单位之发行与赎回价格,保管银行应与基金公司合作,於每一
计价日计算本基金持有资产之价值减本基金负债 (以下简称「每单位净资产价值」).
单位类别之价值,系可归属於该单位类别之本基金资产价值相对於前一计价日按股份
比例之净变动值,与前一计价日该单位类别价值之总和.计算该单位类别之每一单位
价值,应以该单位类别之价值,除以此单位类别所发行之单位数而得.
每一单位类别之单位净资产价值应分开计算,其中,发行新单位类别所涉之成本,任
何配息 (含本基金资产之任何应付税捐),任何行政费用以及与任何特定单位类别有关
之汇率避险成果,包括任何收入均化,应仅归属予该单位类别.
所有交易日均为本基金单位之计价日.交易日若遇德国投资法管辖地区之国定假日,
或12 月 24 日与 31 日,保管银行或基金公司均无须认定该日期之单位价值.目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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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判定单位价格之日期还包括新年,耶稣受难日,复活节,复活节星期一,五月节,
耶稣升天日,五旬节,五旬节星期一,基督圣体节(Corpus Christi),德国统一日,耶
诞夜,耶诞节,节礼日(Boxing Day)或新年除夕.
发行与赎回价格之暂停计算
基金公司得依停止赎回之相同情况,暂时停止计算发行与赎回价格.请详见「暂停赎
回」一节.
前收手续费
发行价格为每单位净资产价值加计前收手续费.单位类别「A」与「AT」之前收手续
费应为其每单位净资产价值之6%.
但基金公司得针对一种或多种单位类别,收取较低之前收手续费.
其他单位类别未收取前收手续费,亦即,其发行价格即等於该单位类别之每单位净资
产价值.
尤其投资期限若短,前收手续费可能减损本基金绩效,甚至导致损失.前收手续费原
则上系本基金单位销售之佣金.基金公司得将前收手续费移转至任何中介机构,以便
补偿其销售成果.
赎回手续费
本基金并未收取赎回手续费,因此,赎回价格等於相关单位类别之单位价值.
发行价格与赎回价格之公告
每一计价日之发行价格与赎回价格,应公告於www.dit.de.
发行与赎回成本
若透过第三人发行或赎回基金单位,该第三人得请求其额外费用.
管理费与其他收费
基金公司得就本基金之管理收取每季管理费;「A」单位类别之管理费应为本基金资
产价值按股份比例之0.5%.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单位类别「A」与「AT」的每日基金管理费,应以本基金价
值之年率2.0% 按日比例计算之,其他所有单位类别则为基金价值之年率 1.0% 按日比
例计算之.此计算基准为每一交易日认定之净资产价值.但基金公司得就一种或多种
单位类别,收取较低之管理费.单位类别为「X」与「XT」者,不向本基金收取管理
费,而是直接向投资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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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银行有权收取本基金价值之 0.05% 作为每季保管费.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每日基金保管费依本基金资产价值之年率 0.2% 计算.此计
算基准为每一交易日认定之净资产价值.但保管银行得收取较低之保管费.
基金公司与保管银行目前并未收取最高费用,而系收取如「德盛德利全球生物科技
基金之事实与数据」表中所列之费用.
前两项费用均按每季平均月底资产净值加以计算.
过去三年来,基金公司及/或保管银行放弃其部分费用(但不影响未来之决定),故其实
际所收取之费用如下:
2002 年:
- A (EUR) 单位类别之实收管理费:年率1.250 %
- 实收保管费:年率0.04 %
2003 年:
- 2003年5月31日以前:A (EUR) 单位类别之实收管理费:年率1.250 %
- 2003年11月30日以前:A (EUR) 单位类别之实收管理费:年率1.750 %
- 2003年12月1日起:A (EUR) 单位类别之实收管理费:年率1.750 %
- 实收保管费:年率0.04 %
2004 年:
- A (EUR) 单位类别之实收管理费:年率1.750 %
- 实收保管费:年率0.04 %
目前尚未发行其他单位类别.
此外,本基金尚须支付其他费用.
2006年12月31日以前有效:
- 因买卖资产以及使用符合现行银行惯例的证券贷款方案所发生的相关成本;
- 符合现行银行惯例的保管费,包括符合外国证券海外保管之现行银行惯例所收取的
任何费用;
- 为提供投资人而印刷及派送年报与半年报及可能包括清算报告之费用;
- 年报与半年报,清算报告,发行与赎回价格以及收益分配或再投资之公布成本;
- 本基金稽核之成本,以及若情形适用时,基金公司稽核人员依德国投资法第 40 条
移转本基金资产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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